评论深度占中九子案

法梦:六问解读占中案量刑判决

抗议行为对公众造成伤害的程度,固然是法庭作整体量刑决定时必须纳入考虑的事项。然而,即使抗议行为对公众造成的不便,达到“过份”及不合比例的程度,亦不必然使公民抗命或其他基于良好犯案动机的减刑理由失去效力。

2019年4月27日,占中案九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当中四人包括戴耀廷及陈健民分别被判监18个月,邵家臻及黄浩铭则分别囚8个月。惩教署今日(27日)将陈健民带上囚车从荔枝角收容所带到其他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7日,占中案九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当中四人包括戴耀廷及陈健民分别被判监18个月,邵家臻及黄浩铭则分别囚8个月。惩教署今日(27日)将陈健民带上囚车从荔枝角收容所带到其他监狱服刑。摄:Stanley Leung/端传媒

法梦

刊登于 2019-04-27

#占领中环#占中九子案#雨伞运动#香港

编者按:“占中案”九名被告被法庭裁定最少一项“公众妨扰”相关罪名成立,戴耀廷、陈健民均获判16个月、8个月刑期,两罪同期执行;邵家臻、黄浩铭亦并罚两罪,各判8个月监禁;朱耀明、钟耀华、李永达均获判缓刑,无需入狱;张秀贤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陈淑庄因需做脑部手术,延后至6月10日判刑。

端传媒邀请法律团体“法梦”对法庭给出的量刑判词进行梳理及分析,希望以较浅白方式呈现是次判刑理由和其可争议之处。

1. 怎样才会干犯“串谋作出公众妨扰罪”、“煽惑作出公众妨扰罪”?

“公众妨扰”即作出法律并无授权的行为,对公众生命、安全、健康、财物或舒适构成危险,或对公众行使公众人士共有的权利造成妨碍,并知悉或应合理地知悉该行为会造成相关后果(注1)。

“串谋公众妨扰”(编按: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罪成之罪名)即二人或以上达成作出某项行为的协议,而该项协议如按照他们的意图得以落实,该项行为必会构成公众妨扰罪(注2)。

“煽惑公众妨扰”即煽惑另一人作出某项行为,并意图或相信该人会作出该项行为,而该项行为如果完成了,将会构成公众妨扰。在此意义下的“煽惑”,包括提议或建议。“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同理,只是煽惑作出的行为是该另一人再煽惑其他人触犯公众妨扰罪。只要被告作出构成煽惑的行为,并怀有相关意图,即使被煽惑者尚未作出犯罪行为,甚至根本没有被煽惑,被告依然有罪(注3)。

这些控罪成立之前,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所串谋或煽惑的示威行为不合理地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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