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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函:回应刘强东疑性侵案中的争议—— #HereForJingyao

参与联名行动、声援Jingyao Liu起诉刘强东性侵的4名学生,归总了七种网络上常见的反对意见,并给予回应。

2018年3月10日,刘强东出席政协记者会。

2018年3月10日,刘强东出席政协记者会。图:IC photo

凡川、粒粒SCJ、PZH、Cassie

刊登于 2019-04-23

#刘强东##MeToo#读者来函

【编者按】有话想说吗?端传媒非收费频道“广场”的“读者来函”栏目欢迎各位读者投稿,写作形式、立场不拘,请来函community@theinitium.com,跟其他读者分享你最深度的思考。

【作者按】2018年8月31日,大陆知名电商巨头京东集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因涉“构成犯罪的性行为”(Criminal Sexual Conduct)于美国明尼苏达州被捕。刘强东在支付保释费后被释放,京东则在9月6日于其英文网站承认刘强东涉嫌性侵,案件进入调查阶段。

2018年12月21日,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内平县检察官办公室公布刘强东事件的调查结果,因证据不足,难排除合理怀疑,决定不予起诉。刘强东当日在京东官方微博中发出个人声明,对家庭及妻子致歉,但强调“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女方律师则表示失望,并谴责检方始终未与律师及女方交流。该结果一度在大陆社交媒体引起广泛关注及争议。

2019年4月16日,案件当事女学生 Jingyao Liu 正式向明尼苏达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5万美元,起诉书的中文翻译版被热传。4月18日,#HereForJingyao 联名行动在不同组织、高校学子和学者们的推动下正式启动,截至发稿前,共收到海内外4728个署名。

不过,联名和其他声援Jingyao的行动也遇到了不少反对意见。4月22日,由于网上流传一段怀疑是案发前 Jingyao Liu 与刘强东进餐及进入公寓的视频,事态进一步复杂。但不论本次事件的结果如何,我们一致认为,联名行动是必要、正确的,我们不愿因为新信息出现而改弦更张。为了向您说明我们的初衷,我们归总了八种微博等平台上常见的反对意见和质疑论述,并给予回应。如果它们能够获得您的认可,我们希望当您遇到持有这些反对观点的人时,这篇文章可以对促进双方冷静、理智的沟通有所裨益。

本文由凡川、粒粒SCJ、PZH和Cassie共同完成,不代表所有联名者意见。

0. “视频上已经看得很清楚了”

就网络流传的视频,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Jingyao的律师,对方表示,网传视频经过剪辑拼接,并略去重要内容。

1. “正确的做法是保持中立”

我们不知道事情的真实经过,因为我们不在现场、无法接触证据。因此,在判决之前,正确的做法是保持中立,而非以‘声援’的名义发泄情绪。

这种反对意见基于一个假设:这次事件中,但凡表态者,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支持刘强东,认为他无罪;二是支持Jingyao,认为刘强东有罪。

这里的问题是假两难缪误(False Dichotomy),即将有第三种可能的事件看作只有两种相对立的可能。

“无法还原事实”要求我们在事实判断上保持中立——这的确是最为严谨谨慎的做法。虽然我们认为,目前我们所了解的情况令我们倾向于“刘强东有罪”的结论,但部分民众并非如此看待。不过,在“刘强东有罪与否”上保持中立,与支持Jingyao并不冲突。因为Jingyao其实做了两件事情:首先,她对当天发生的事情给出了一个叙述版本,这个版本和刘强东的版本互相对立;其次,她以学生身份指控手握重权的刘强东。后者是一次难能可贵的发声,而她因此受到大量言语侮辱。作为一个理性的旁观者,“保持中立”的含义是,我们不判断哪个叙述一定是对或错的。然而不论何种情况,Jingyao受到网络暴力,是不争的事实。

网络暴力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在网络上受到欺凌,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制造谣言、威胁对方、带有性暗示的评论、未经本人允许暴露个人隐私,以及给对方贴上贬义的标签(US Legal)。在这次事件中,有网友就Jingyao的上诉臆测她是“外围女”、公开评价她的性价值(“这女人一点都不好看,东哥瞎了眼了”)、暴露疑似Jingyao本人的生活照、Jingyao的中文名等。充斥着网络的荡妇羞辱和网络暴力绝不是她应当承受的,也不应当被任何人承受。支持Jingyao可以意味着支持她发声、不受羞辱。联名支持行动的重心在于支持Jingyao在此事的发声、起诉行动,支持她不受网络暴力。

另一个需要被考虑问题是,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我们完全还原事实,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保持绝对中立?更通俗点说,我们应该期望Jingyao和她的律师拿出什么样的证据?

在2018年 #MeToo 运动中,此类争议就已经处在风口浪尖。#MeToo 运动始于女性举报自己所受到的性侵害,而性侵害的私密性,使得受害者很难拿到足够的证据(录音录像等)来证明自己受到了侵害。这种因证据缺乏而产生的疑虑,切实地影响发声者们。事实上,在2018年北航大学教授陈小武被举报性侵学生的事件中,举报人就被质疑是因不满意陈给自己的论文打分过低而恶意举报。这一问题始终困惑#MeToo 运动的行动者、支持者,以及立法者们——我们究竟该期待什么样的证据?证据应当起到什么样的法律效应?

首先,使用的证据必须合理可信。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在保护发声者能够发声,和保护被指控者不受冤枉之间平衡。前者要求社会对发声者有所支持;后者要求发声者向社会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材料。但同时,社会也不能无限制地要求发声者“自证清白”。

例如,我们常常说,“眼见为实”。但是在性侵害案件中,“眼见”作为条件显然是对事件 “为实” 一个不合理且不必要的需求。首先,事情发生的地点通常不会装配摄像机;其次,哪怕有视频证据,将它公之于众也是不合理且不恰当的要求,因为这会在暴露Jingyao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对她造成二次伤害。事实上,即使法庭宣布已经得到视频证据并确认真实,人们依然可能选择反驳:这是美国政法勾结抹黑中国企业家。因为即使拥有视频证据,我们也无法完全确信它的真实性,以及视频证据是否是这件事情有预谋的体现。因此,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相关司法人员的我们,必须接受一点:我们不可能得到完全确定的事实。

既然如此,因为“事实无法还原”而坚持中立,就显得太过谨慎了。因为这意味着,我们永远无法走出中立。如果要保持中立,合理的理由是“目前不论是Jingyao还是刘强东提出的证据,都不够说服我相信TA们中的任何一个”。公共讨论的下一步可以是,我们究竟应该对这类案件的证据提出多高的要求。这一命题太过复杂,无法在本文中展开,但可以肯定的是,对证据要求的讨论远比现在更为平和。

美国警方发布刘强东被捕的照片。
美国警方发布刘强东被捕的照片。

2. “不是已经被判无罪了吗?”

之前这件事已经告一段落,现在Jingyao又重启这个案子,一定是因为_________

这种反对意见有多种变体。“这件事已经告一段落”可以替换为“刘强东已经无罪释放”、“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等等,下划线上可以填上各种猜测,比如“赔偿没有到位”、“贪”、“敲诈勒索”、“仙人跳”,种种措辞毫无根据。在羞辱提告女性之外,一个同样严重的问题是,持有这些观点的人对“之前这件事”的结果有严重的误解:TA们认为刘强东此前已经被判无罪。这正是我们可以澄清的。

事实是:2018年12月21日,美国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究竟是什么意思?

为了做出回答,我们需要区分两个概念:“不起诉”和“无罪”。“不起诉”的意思是,检方放弃把刘强东告上法庭(至于为什么放弃,请见下一个问题)。“无罪”是指,法庭判决刘强东的罪名不成立。

美国检方决定“不起诉”,也就意味着刘强东案没有进入法院、没有进行法院审判,因此也就不涉及“有罪”、“无罪”的判断。许多人认为刘强东“无罪”,是因为他的确曾被“释放”。“释放”刘强东的是美国警方,但警方并不具备判断一个人有罪、无罪的权力。因此,在这个事件中,“释放”与“无罪”不能画上等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无罪”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无罪”,是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基于证据链条所给出的推定。我们还需区分法律上的“无罪”、事实上的“无罪”,和舆论上的“无罪”。事实上的“无罪”,如前所述,也许只有当事人才能知道。舆论上的“无罪”则和我们每个人的判断息息相关。法庭“一锤定音”定的是庭审结果,不是最终事实。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断,只要它是有理有据、没有偏见和谬误的。这一点,对于Jingyao的支持者适用,对Jingyao的反对者也同样有效。

3. “努力是徒劳的”

检方都已经决定不起诉了,同样的证据拿来做民事诉讼怎么可能会成功呢?

关于这个问题,常识公众号对哥伦比亚政治学博士林垚进行了深入的访谈,本文仅做大致回应。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在英美法系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对待相同的证据链的方式有巨大差异。英美法系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所代表的政府和被告个人差距悬殊,陪审团(美国法庭上最终做出有罪/无罪判断的群体)直觉上更容易相信政府。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被告不蒙受冤屈,法庭对检方提供的证据有严苛的要求,从而使被告有一定优势,因此一般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据林垚在访谈中的解释,控方须在庭审时让陪审团相信犯罪构成的每一项要件都具事实依据,且无任何其他替代性解释,“对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想出一种合理的替代解释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事情”,因而刑事诉讼的定罪标准极为严苛。

并非所有案件都能满足如此苛刻的证据条件,因此在刑事诉讼之外,仍有民事诉讼的途径。在英美法系里,刑事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是两套并行不悖的体系——如果说前者完全取决于检方,后者就是受害者自诉的渠道:原、被告双方在民事诉讼中是互相平等的个人,因此举证责任也应当相等。如果法庭要求原告或者被告提出满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证据,那么另一方就会拥有不合理的优势。因此,在民事诉讼上,一般采取优势证据的原则——林垚在访谈中以数字概率的方式解释到:

如果我们用一个比较数字化的方式来说,就是说:假如原告方提出的一项事实主张,是“真的”的概率大于是“假的”的概率;或者换句话说,原告方提出的某一项事实主张有大于50%的概率是“真的”,小于50%的概率是假的,那么原告方在这一项上就赢了。假如原告方的这一项特定的事实主张的为真的概率是小于等于50%,或者被告方为真是大于等于50%,那么原告就赢不下来这个特定的事实争议。因为原告方是起诉的一方、挑起争端的一方,如果双方给出的证据强度完全相等的话,是50%对50%的话,那么这个疑点还是由被告来获利。

因此,检方决定不起诉,只能说明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要求,不代表代表Jingyao没有希望赢下民事诉讼。美国历史上有许多案件在刑事诉讼败诉、却在民事诉讼胜诉,或者相反(如辛普森案)。这种案件的存在足以证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两套互不干扰的体系。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降低了,但如果民事诉讼胜诉,还是可以说明Jingyao提出的证据占优势地位。因此,法律层面上,这不是“钻法律的空子”。

4. “有钱人怎么会做这种事?”

刘强东这么有钱,要什么样的女人没有?这一定是给京东设的套。

这种反对意见似乎认同这样一种逻辑:如果一个男人有钱有势,那么他所有对女性的性需求,相应类型的女性都会自动自发自愿地满足;继而如果这个有钱有势的男人在此之上还表现出其他的性需求,这一定不是出自他的本意,是别人强加给他的;最后,如果这件事让这个男人陷入了麻烦,这就证明是有人要陷害他。这个逻辑里的“反派”主角可以是公司内部人士(陷害针对刘强东本人)、其他中国公司(陷害针对京东)、或是外国公司/政府势力(陷害针对中国)。

此逻辑首先根本不成立,有钱有权并不和“性侵施害者”的身份矛盾;其次,此逻辑是基于对女性的极大不尊重和不平等看待。它认为,女性只有“性”的价值,并且会自愿满足有钱男性的需求。然而,女性应当是独立且自主的个体,而不是需要依附男性才能发挥自我价值的附属品。任何一个女性、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被当做没有主体性的客体,放置到被观赏的位置,简单加上“清纯”、“御姐”或者是任何其他标签。

2018年3月3日,刘强东出席全国政协开幕式。
2018年3月3日,刘强东出席全国政协开幕式。

5. “这关乎国家荣誉”

京东是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企业,你们不要抹黑自己的国家。

这种意见的持有者接受以下两个前提之一。第一种前提认为,爱国意味着国家形象高于一切,包括一切有关这个国家精神面貌的人和事。第二种前提认为,爱国意味着接受、认同、赞美这个国家的一切现状。

第一种前提所存在的问题是,在一个人的重要权利可能已受到侵害时,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支持其获得补偿,而非保全自己的脸面和对外形象。何况,如果刘强东的声誉是国家形象的一部分,那么中国人对Jingyao的态度更体现出中国人对弱者的态度。这也表明,就本次事件,中国民众对于Jingyao的态度比起刘强东本身对于中国的国家形象更为重要。

对于第二个前提而言,爱国不意味着全盘接受这个体制现在的状态,而需要思考改进之处。理智的爱国者应直面体制存在的社会问题,而刘强东疑强奸案和网民对事件的反响,恰体现了性别不平等和受害者权益保障等诸多亟待改变的问题。

6. “不要打扰我的生活”

不过是一个外国的事情,我不是女生,也不会认识刘强东这样的大佬,这件事跟我有什么关系?

正如米歇尔·福柯所说,权力是时时在场的,即使我们自认为处于一些更私密的关系中。如果Jingyao所述属实,那么从活动的安排,到酒桌上不喝酒就是“不给面子”,刘强东显然被这种无所不在的权力所鼓舞着。而在舆论的发酵中,对更强、更富有的盲目跪拜,对主流的依附,使人们“自觉”站队。关注这件事,也是为了从中分析出社会通行、而我们无法逃脱的权力关系。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拒绝权力,而是清醒地意识到自己也曾经、正在、将会是这种存在于每个社会的权力关系的一部分。

那么,遇见提出此类问题的人们,不妨向他们解释社会中存在的权力体系,以及本次事件反应的权力关系。

7. “所以,究竟为什么要发声?”

我认同你们的初衷,但是发声这件事,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如果最后证明出她的指控不成立,发声还能是正义的吗?

发声的目的是什么?不是为了惩罚,而是慰藉、共情和鼓励,试图挑战结构性的权力不对等。事实上,对于“酒桌文化”的习以为常,对于男上司对女下属的性骚扰的容忍,对于在公共场合被猥亵后、试图报警立案者的鄙视……这些,是社会的常态。明尼苏达州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星际论坛报》在2015和2016年的调查显示,少于30%的性侵案件被交给公诉人,并且只有8%的性侵案件能够定罪。(3)在全美,性侵和强奸案件中,只有23%的幸存者将案件上报至警方,而明州的数据在2014和2015年都处在30%左右。(4)性侵案件没有上报原因有众多,其根源是广泛存在的强奸文化、认识论不正义(Epistemic Injustice)对于性侵受害者带来的巨大压力和实现正义的阻碍:荡妇羞辱、受害者谴责乃至对于性侵受害者(尤其是女性)的天然不信任,都显著地构成性侵受害者不敢报案的原因。

能否改变这样的强奸文化,对性侵受害者报案与否,十分关键。根据W. David Allen 2007 年调查论文 The Reporting and Underreporting of Rape 中,其数据分析显示,来自社会的更广泛的支持,与受害者举报意愿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5)

因此,发声并不像很多批评者怀疑的那样,是在破坏已有的司法秩序,而恰恰是让正当的法律程序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指出这些所谓常态是对于女性的身体自主权的侵害,并试图通过联名声援的方式,减少受性侵者们的无力感,让更多人意识到,无论面对无论多么强大的商业巨鳄的性侵犯,依然敢于公开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是一个公正社会应有的常态。

不论庭审最终结果如何,Jingyao背后的,是无数拥有相似遭遇的女性。

因此,我们发起了 #HereForJingyao 联名行动,希望借由网络发声,向Jingyao 以及一切愿意挺身而出的女性表示我们的支持。如果你愿意支持 Jingyao,与我们共同挑战谴责受害者的强奸文化,欢迎在下面的链接中签署你的名字和身份。

只要爱与支持的声音足够强大,我们就能对抗一切恶意的揣度和阴暗的言论。

签署联名的 google doc链接:https://forms.gle/bLk7Gub5HMdYFUC4A

参考文献

(1) US Legal.“Cyber Bullying Law and Legal Definition | USLegal, Inc.” Uslegal.Com,2016, definitions.uslegal.com/c/cyber-bullying/. Accessed 21 Apr. 2019.

(2)常识. “对话林三土:性侵受害者受到的偏见越少,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能性越高.” Accessed 21 Apr. 2019.

(3)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 “Sexual Assault Remains Dramatically Underreported.” www.brennancenter.org, 2018, Accessed 22 Apr. 2019.

(4)The Star Tribune. “Five Factors Can Determine The Fate Of An Assaulted Case” startribune.com, 2018, Accessed 22 Apr. 2019.

(5) Allen, W. (2007). The Reporting and Underreporting of Rape.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73(3), 623-641. Retrieved from http://www.jstor.org/stable/201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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