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占中九子案

黄浩铭:希望在于人民,改变始于抗争——雨伞运动公众妨扰案陈情书

8年前如是,今日亦如是。

2019年4月9日,占中九子案判决,戴耀庭、陈健民、朱耀明、黄浩铭和李永达等到达法院。

2019年4月9日,占中九子案判决,戴耀庭、陈健民、朱耀明、黄浩铭和李永达等到达法院。摄:林振东/端传媒

刊登于 2019-04-10

#占领中环#黄浩铭#占中九子案#雨伞运动

【编者按】“占中九子”案今日(4月10日)继续开庭。本文为第八被告黄浩铭庭上发言。时任社会民主连线副主席的黄浩铭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两项罪名成立,法庭将于稍后宣判刑期。

陈法官仲衡阁下:

自2011年你审理只有23岁的我追问时任特首曾荫权知否米贵,涉扰乱公众秩序的案件距今已有8年。在命运的安排下,我再次站在你面前,只是当你读到这封陈情书的时候,我已经不是当年被你宣判无罪释放的年青人,而是一个准备迎接第三次入狱的积犯。然而,今天我不是寻求你的怜悯,而是希望道明我参与雨伞运动,公民抗命的缘由,让法官阁下可以从我的动机及行为来给予合理判刑。

8年以来,我们的岗位稍有转变,但香港的变化更大,充满争议的各个大白象基建均已落成,更多旅客走访社区,似是一遍繁华景象,但同时,更多穷人住在㓥房,更多群众走上街头,亦有更多我们爱惜的年青人进入监牢。从前我们认为香港不会发生的事,都一一在这8年间发生了。当我8年前站在你面前那一刻,我们都不会想像得到香港人可被挟持返大陆,亦想像不到原来有一天大陆的执法人员可在香港某地方正当执法,更想像不到中共政府除了透过人大释法外,还可藉著“一言九鼎”的人大决定,甚至中央公函来决定香港人的前途命运和收紧宪制权利。

争取民主的本意

民主只是口号吗?当年,我痛骂无视100万穷人及30万贫穷长者利益,却庆祝不知辛亥革命本意的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并要求设立全民退休保障,废除强积金,因此首次被捕被控。但时至今日,香港仍然有过百万贫穷人口,超过30万贫穷长者,贫富悬殊及房屋短缺的问题愈加严重。2014年,我见过一位75岁的伯伯跪在立法会公听会向时任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下跪,恳求政府不要拆迁古洞石仔岭安老院。2019年,我又见到一位67岁执纸皮维生的婆婆在立法会公听会哭诉难以找工作,现任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竟然叫她找劳工处。为何官员如此冷酷无情?为何我们的意见均未能影响政府施政?归根结柢,就是因为香港人没有真正的选择,丧失本来应有制订政策及监督的权力!

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任何施政,应当由人民倡议监督,公义分配,改善公共服务,使得贫者脱贫,富者节约。今日香港,顾全大陆,官商勾结,贫富悬殊,耗资千亿的大白象跨境基建接踵而来,但当遇见护士猝死,教师自杀,老人下跪,政府政策就只有小修小补,小恩小惠,试问如何服众?由1966年苏守忠、卢麒公民抗命反对天星小轮加价,乃至1967年暴动及1989年中国爱国民主运动,甚至2003年反廿三条大游行,无不是因政权专政,政策倾斜,分配不公,引致大规模民众反抗。2014年雨伞运动的起点,亦是如此。

多年来,港人争取民主,为求有公义分配,有尊严生活,有自主空间,但我们得到的是甚么?

多年来,港人争取民主,为求有公义分配,有尊严生活,有自主空间,但我们得到的是甚么?1984年,中英两国签署《联合声明》前夕,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曾回复香港大学学生会要求“民主治港,普选特首”的诉求,清楚承诺“你们所说的‘民主治港’是理所当然的”。当时,不少港人信以为真,误以为回归之后可得民主,但自1989年六四血腥镇压及2003年50万人反对《廿三条》立法大游行后,中共图穷匕现,在2004年透过人大释法收紧政制改革程序,并粗暴地决定2007及2008不会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自此,完全不民主的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掌控香港人的命运福祉,人大释法及人大决定可以随时随地配合极权政府的主张,命令香港法庭跟从,打压香港的民主和法治。

2014年8月31日,是历史的转捩点。尽管多少温和学者苦苦规劝,中共仍以6月的<一国两制白皮书>为基础,展示全面管治权的气派,包括法官阁下在内,都要屈从爱国之说。在《8‧31人大决定》之后,中共完全暴露其假民主假普选的面目,其时,我们认为对抗方法就只有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的起点

违法就是罪恶吗?我们违法,称之为“公民抗命”,就是公民凭良心为公众利益,以非暴力形式不服从法律命令,以求改变不义制度或法律。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贺辅明(Leonard Hoffmann)勋爵曾在英国著名案例 R v Jones (Margaret) [2007] 1 AC 136 案提出:“发自良知的公民抗命,有着悠久及光荣的传统。那些因着信念认为法律及政府行为是不义而违法的人,历史很多时候都证明他们是正确的……能包容这种抗争或示威,是文明社会的印记。”

终审法院在最近的公民广场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21 HKCFAR 35)亦道明“公民抗命”的概念可获肯定(该案判词第70至72段)。因此,亦印证我等9人及其他公民抗命者并非可以一般“违法犯事”来解释及施刑。港人以一般游行示威争取民主30年,无论从殖民年代乃至特区年代,皆无显著改进,今日以更进步主张,公民抗命争取民主,正如印度、南非、波兰等对抗强权,实在无可厚非。诚然,堵塞主要干道,影响民众上班下课,实非我所愿,但回想过来,中共及特区政府多年来岂不更堵塞香港民主之路,妨扰公众获得真正的发声机会?

如果我是公民抗命,又何以不认罪承担刑责?2014年12月,警方以成文法“出席未经批准集结”及“煽动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在村口将我逮捕。2017年3月,警方改以普通法“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提控。正如戴耀廷先生在其结案陈词引述英国剑桥大学法学教授 John R. Spencer 提及以普通法提诉的问题:“近年差不多所有以‘公众妨扰罪’来起诉的案件,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其中一个:一、当被告人的行为是触犯了成文法律,通常惩罚是轻微的,检控官想要以一支更大或额外的棒子去打他;二、当被告人的行为看来是明显完全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检控官找不到其他罪名可控诉他”,无独有偶,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邓桢在其2018年退休致词提及:“普通法同样可被用作欺压的工具。它是一种变化多端的权力,除非妥善地运用人权法加以适当控制,否则可被不当使用。”如今看来,所言非虚。

今我遭控二罪,必定据理力争,冀借助法官阁下明智判决推翻检控不义,但法庭定谳,我自当承担刑责,绝无怨言,以成全公民抗命之道。

今我遭控二罪,必定据理力争,冀借助法官阁下明智判决推翻检控不义,但法庭定谳,我自当承担刑责,绝无怨言,以成全公民抗命之道。

试问谁还未觉醒

我是刻意求刑标榜自己,让年青人跟从走进监狱大门吗?我反复推敲这个问题。然而,我的答案是,正正是希望后辈不用像我此般走进牢狱,我更要无惧怕地争取人们所当得的。纵使今日面对强权,恶法将至,乌云密布,我依然一如既往,毋忘初衷地认为真普选才是港人获得真正自由之路。任何一个声称为下一代福祉者,理应为后辈争取自由平等的选择权利,让他们能自立成长,辨明是非,而非家长式管控思想,让下一代沦为生财工具,朝廷鹰犬。

主耶稣基督说:“我确确实实地告诉你们:一粒麦子如果不落在地里死去,它仍然是一粒;如果死了,就结出很多子粒来。(《约翰福音》第12章24节)”没有牺牲,没有收获。故然,我不希望年青人跟我一样要踏上公民抗命之路,承受牢狱之苦,但我请教所有智慧之士,既然举牌示威游行均已无显其效,公民抗命和平抗争为何不是能令政权受压求变之策?若非偌大群众运动,梁振英岂不仍安坐其位?

刑罚于我而言,无情可求,唯一我心中所想,就是希望法庭能顾念75岁的朱耀明牧师年事已高,望以非监禁方式处之,让港人瞥见法庭对良心公民抗命者宽容一面。美国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1968年论及公民抗命时(On Not Prosecuting Civil Disobedience),不但认为法庭应给予公民抗命者宽松刑罚,甚至应不予起诉。事实上,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在2014年12月4日,即雨伞运动尾声(已发生大规模堵路多日),占中三子自首之后一日,接受《苹果日报》及《南华早报》访问时提到“抗争者及掌权者均未有逾越公民抗命的‘游戏规则’,抗争活动并没有损害香港法治”,更进一步提到“一旦他们被判有罪,应该从轻发落,认为这是传统,因为自首的公民不是邪恶的人”,由此,我期盼法庭将有人道的判刑。

我已花了最青春的10年在社会运动上,假若我有80岁,我仍有50年可以与港人同行。

法官阁下,我能够参与雨伞运动,争取民主,实是毫无悔意,毕生荣幸。我已花了最青春的10年在社会运动上,假若我有80岁,我仍有50年可以与港人同行,继续奋斗。要是法官不信,且即管以刑罚来考验我的意志,试炼我的决心,希望我的战友们在我囚禁的时候,可以激发爱心,勉励行善,更加有勇气和力量作个真诚的人对抗谎言治国的中共政权。

“希望在于人民,改变始于抗争”,唯有透过群众力量,直接行动,才能改变社会。8年前如是,今日亦如是。但愿港人坚定不移,争取民主,打倒特权,彰显公义。自由万岁!民主社会主义万岁!愿公义和慈爱的 主耶稣基督与我同在,与法官先生同在,与香港人同在!

社会民主连线副主席、雨伞运动案第八被告
黄浩铭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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