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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刘华真:实质民主的前提是公民社会,但公民社会的认识基础是民间社会

最近的公投与县市首长的改选,都冲击著我们自称的“同温层”。而刘华真教授的访谈,点醒了我重要的两个概念,一个是实质民主,另一个是民间社会。

2014年3月26日,自2014年3月18日起台湾的学生占领著立法院。

2014年3月26日,自2014年3月18日起台湾的学生占领著立法院。摄:Lam Yik Fei/Getty Images

林承庆

刊登于 2019-03-19

#三一八学运#台湾#读者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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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笔者对于三一八毫无概念,我当时也只是认为考上好大学的个人大事比街头上抗争的麻烦事来得重要、关切。尔后也受了一些转变。姑且不论这转变的来由,但我深信个人生命经验的成长与变化某一程度也呼应著背后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结构转型。

然而,最近的公投与县市首长的改选,都冲击部分的群体,而这就是我们自称的“同温层”。而刘华真教授的深度访谈一文(下称该文),点醒了我重要的两个概念,一个是实质民主,另一个是民间社会(虽然这是刘华真教授未提及的,但教授从文章提到公民社会所面临的处境,说出现在公民社会的健康性与良善性如何被恶质化,并且她应该也同意公民社会的存在是培养与深化实质民主的关键)。

一、实质民主的实践

首先,刘华真教授于该文指出,公投与县市首长的反挫为何发生,理由在于台湾社会对于民主的内涵停留在程序、形式民主,也就是多数决民主观,因而我们需要深化民主,实践实质民主。

故我想透过英美法理学大师德沃金(Dworkin)的观点去谈实质民主的内涵(关于更细致的讨论可以参考他的巨著《人权与民主生活》),是关于基本价值的建构:“自由、平等与正义(尊严)”,我们对于这些的讨论不够深入,因而被程序民主所决定沦为一种比拳头大小的竞逐游戏,实质价值是由声音大的人说的算。对于德沃金而言,也唯有对这些价值进行深入的讨论与思辩,试图建构一个普遍性与涵盖性的重要概念,我们才得以克服程序民主的问题——多数暴力,进而建构德沃金想像的民主制度——伙伴式民主,即平等伙伴关系(equal partnership),讨论出哪些事项是属于民主,而哪些不是。

正如同婚公投的吊诡之处,争执不只是立专法与修民法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是关乎同性婚姻的基本权问题。而司法院大法官释字748号解释也是体现了实质民主的要求,它并未将同性之两人的婚姻自由与平等权关系全然诉诸于公投,它也某一程度肯认与建构了“同性应该与异性一样的平等图像”,即便此图像是一种形式平等的关怀,要求其他政治部门应让同志群体享有婚姻缔结自由的权利,但要以何种形式实践,它决定由政治部门去思考如何处理(基于权力分立的要求),当然你也可以批判这样的行为始终违反平等权(而这是另一个关乎隔离但平等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大法官释字的功能正凸显了实质民主的实践,它建构了某种权利的普遍性概念,即便这个概念是不完美的、受到批评的。

回到实质民主的部分,我认为我们对于正义、平等与自由的讨论是丰富的,从网路上的论战、传播媒体的产制过程、街头的社会抗争再到个人在日常生活的社会实践,都充满著这些讨论的痕迹,只是交流是不够充分的,存在著令人遗憾、沮丧与无力的鸿沟,形成所谓的“世代差异”。然而,要让交流能变得充分、有效,似乎得仰赖著“公民社会”,而我认为“公民社会”是一种神话,但并不表示公民社会不是可欲的价值与追求(我认为它是,也始终盼望著公民社会的来临)。我认为我们所需要且必要的是,台湾社会的非正式场域交流,必须以“民间社会”来理解。

二、民间社会的认识

“民间社会”是吴介民与李丁赞等长期关注地方社会的学者,所提倡的概念,而他们之所以会提出这个概念去认识地方(某个部落、某个社区等这类规模小的地域),是试图跟哈伯玛斯所提出的公民社会进行对话。

至于公民社会的意涵是什么?是出于沟通理论所设想的理想空间,主张每个人能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彼此的想法与概念,而这种交流必然是理性的,而彼此之所以会愿意坐下来好好聊聊,是出于说理论理的信任基础。

但你会发现,我们目前的现实处境就是说理论理的信任基础并不存在,因而公民社会的建立有其困难,才会如华真所解释般,当新的媒体技术被夺走,对方也掌握了论述的能力后,我们到底还有什么能进行对抗?换句话说,在三一八前我们或许透过我们的武器(新的媒体技术:网路社群),将我们的论述与观点在信息传递的层次上得到优势。不幸的是,现在的局面是对方也享有了,甚至超越了我们,进而看到公民社会的恶质化与空洞化,感慨审议民主的理路似乎遥遥无期,成了一种未竟之业的遗憾。

然而,我带著悲观或某种妥协性的看法(我不敢声称这是一个规范性的主张):“公民社会是一个神话,唯有民间社会的认识,我们才得以追寻更远的美好价值。”,民间社会的信任基础不同于公民社会的基础,它并不是说道理,而是在于情感召唤的信任——搏感情。当然,这也取决于彼此的社会关系,我深信主张公民社会的人也会对于社会关系的宿命而不可抗力,因而试图修正他们之间的沟通情境,试图“脉络化地”说理论理(好比跟自己的父母亲谈论基本价值的时候,不会硬生生地搬出各种学说理论或专有名词进行交流,这反而会有很大的反效果)。

但这种说理论理的信任基础某一程度上也预设了“公民”的性质,而且是一种理想型(Ideal type),仿佛他们对于自由、平等与个体性等基本概念的理解是充分的,也预设了他们的能力是他们有良好的脾性是可以接受不同意见的声音,甚至我认为公民社会也抽离了讨论的情境,为何人跟人的交流仅是“意见上”的,意见以外的呢?对方的表情、情绪与细微的动作某一程度上都是对方能体察到的强烈感受。

这就好比近期的一位小五家长因为小孩上了叶永鋕相关的性平课程大哭,而我们觉得荒谬至极。当然这牵涉到了一种反同策略,但如果再仔细探寻这些价值的交流,显然不会仅是一种意见上的反对,它包含意见以外的反对,而我想我们可以对于这位小五家长哭的举动有一些理解。

那么民间社会对于“意见以外”的内涵有什么理解或概念上的建构?是“常识”。换句话说,民间社会并不只关注于真理或价值好坏与对错的讨论上,它亦关注寻常人民的常识:“自身习以为常的身分认同、生活秩序、符码系统以及日常惯行”。因此,我认为也唯有对于常识的认识与一定程度上的“知识化”(往往“常识”并不是被公民社会所在意的,因此常识的知识化是重要的)。进而,当我们知道或接受台湾社会是一个民间社会后,然后呢?

三、公共修辞的功能

吴介民与李丁赞提出“修辞人”作为解方,换句话说,现实上就是一个民间社会,而为了追求或进展到公民社会,需要修辞人衔接。

修辞人必须说之以理也必须动之以情,我想这样的方法很多学科进行公共化的过程也尝试过,以法学为例,说故事(storytelling)便是一例。但这个例子可能无法适切表达,原因在于说故事作为法学方法某一程度上是弱势去挑战优势,透过案例说明法律上的排除与压迫,如何导致他们在法律上的缺席与不被看见,去挑战当时法律背后所承载的价值。而这种修辞在当代来看,却是荒谬、吊诡的,就好比长期受到压迫的同志族群要体谅反同团体的“常识”,然后再由一个修辞人来唤起他们对于同志团体的“同情心”,形成双重负担。因而我也对这样的解方抱持批判态度。

但之所以会批判也取决于我对于社会关系的理解——权力关系。但我也不停思考对于权力关系的理解是否恰当,比如采傅柯式的理解,认为权力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点,在多重网络上有不同的施力位置跟可能性,每个人都有发动的机会,社会关系上的权力流动性高,那么我们或许可以支持公共修辞的看法,因为我们有松动的可能性。但权力关系是关乎身分政治时,我想仅用傅柯的观点会是有瑕疵的,毕竟身分认同始终是一个“困难”的认同,它不像衣服般可以随意替换,你会因为认同而噤声、失语、无力与持续性的伤害。

故,目前最为让我接受的看法是,政治部门必须比我们更意识到什么是实质民主的内涵,对于正义、平等与自由的理解究竟为何,必须有个充分的讨论。而民间社会到理想上的公民社会的进程之中,政府必须承担修辞人一部分的责任与发挥积极性的功能。

参考文献:

陈昭如(2017),〈从男女平权到异同平权:释宪运动要到什么样的平等?〉,《妇研纵横》,107期,10-23

吴介民、李丁赞(2005),〈传递共通感受:林合社区公共领域修辞模式的分析〉,《台湾社会学》,9期,11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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