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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华航罢工争的“疲劳驾驶”是什么?欧美航空法令怎么做?

华航机师罢工迈向第五天,让劳资双方争执不下的“疲劳驾驶”究竟是什么?关于飞机机师的“疲劳管理”应该如何设计?欧美各国与台湾的法令有什么不同?

台北桃园市机师工会华航分会于2月8日凌晨宣布,于当日6:00将启动罢工。图为工会宣布罢工后,于松山机场大厅召开记者会。

台北桃园市机师工会华航分会于2月8日凌晨宣布,于当日6:00将启动罢工。图为工会宣布罢工后,于松山机场大厅召开记者会。摄:Eason Lam/端传媒

端传媒记者 何欣洁、李志德 发自台北

刊登于 2019-02-12

#华航#华航罢工#台湾

华航机师工会罢工,自2月8日凌晨开始,已进入第五日。为解决罢工争议,交通部自9日开始,即以主管机关(编按:华航为中华民国国家航空公司,最大股东为财团法人中华航空事业发展基金会,航发会主管机关即为交通部,交通部次长王国材兼任航发会董事长)身分召开协调会,希冀协调劳资双方取得共识。但截至12日晚间为止,协调都未竟全功,工会宣布罢工仍将持续。

双方最大的争点,在于对“疲劳航班”的认定标准不一。早在9日协商初启时,双方即对于究竟是该采取“飞航时间”(FT)或飞航执勤期间(FDP)为协商标准争执不下。根据台湾《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AOR),飞行员飞行时间的规范有三种:

一是“飞航时间”(FT),指飞机开始移动时起至著陆后停止移动时止之时间。
二是“飞航执勤期间”(FDP),指组员自报到开始起算至完成所有飞航任务,飞机停止移动之期间。
三为“执勤期间”,包括飞航任务、飞航后整理工作、行政工作、训练、调派及待命等项目。

在几经折冲后,双方在9日即接受以FT(飞行时间)为当前协商的计算基准。

历经两次协调会,华航资方愿意答应“FT十二小时以上派遣四位机师”一节,但对于“FT七小时以上派遣三位机师”诉求,双方持续无法达成共识。华航资方只愿答应“FT八小时以上派遣三位机师”,不愿将标准放宽至七小时。

劳资双方之所以在这“关键一小时”内僵持不下,根据华航资方说法,主因是华航的亚洲航班飞行时间來回多在七小时四十分钟左右,约占所有航班的四成,若欲达成“FT七小时以上派遣三位机师”的诉求,由于多派的一位机师必须为正机师,将会大幅增加公司人力成本,故予以拒绝。

但对劳方来说,这一小时,至为关键。在现况(仅派遣两名机师)下,为了完成这趟飞行,机师最少必须连续10小时5分钟以上完全无法休息,才能完成工作。工会要求,多派遣一名正机师,以在这段期间内争取机师轮流休息的时间,将机师们的连续执勤时间缩短为8.5小时。工会并指出,在飞机降落的前30分钟内,是最需要集中精神的时段,若能有充裕的休息时间,将有助于保障飞航安全。

一趟曼谷来回航班,在现况(仅派遣两名机师)下,为了完成这趟飞行,机师最少必须连续10小时5分钟以上完全无法休息,才能完成工作。工会要求,多派遣一名正机师,将机师们的连续执勤时间缩短为8.5小时。特别是在飞机降落的前30分钟内,是最需要集中精神的时段,若能有充裕的休息时间,将有助于保障飞航安全。
一趟曼谷来回航班,在现况(仅派遣两名机师)下,为了完成这趟飞行,机师最少必须连续10小时5分钟以上完全无法休息,才能完成工作。工会要求,多派遣一名正机师,将机师们的连续执勤时间缩短为8.5小时。特别是在飞机降落的前30分钟内,是最需要集中精神的时段,若能有充裕的休息时间,将有助于保障飞航安全。

如果撇开其它因素,单纯讨论“疲劳管理”,先进的制度设计应该综合考虑昼夜节律、一趟派遣任务的起降次数、机师报到时间,甚至时差因素。

于2月11日的谈判中,除了“飞航时间”、“飞行执勤期间”等争议外,机师工会再提出了“多航段”的议题,同样围绕着“疲劳管理”的主题进行拉锯。工会表示,对飞行员而言,每一次起降过程,都是高强度的劳动状态,加上多航段航班每段之间的“地停时间”,最高可达四小时,总工作时间必然大幅超过单航段航班,疲劳程度也更高。

然而,一位在民航业工作,熟悉飞安法规的人士接受《端传媒》访问表示,如果撇开其它因素,单纯讨论“疲劳管理”,先进的制度设计应该综合考虑昼夜节律、一趟派遣任务的起降次数、机师报到时间,甚至时差因素。他解释,目前台湾法规是并计“飞航时间”和“飞航执勤期间”,与美国相同,但却没有考虑飞行员昼夜生理节律及起降次数,确实有所不足。比较先进、合理的标准,应该是以“飞航执勤期间”来计算。

他分析,机师工会稍早主张的算法,则比较接近上述第三种“执勤期间”。他强调,采用“飞航执勤期间”计算的特色在于,飞航执勤期间(FDP)的时间,是飞航时间(FT)再加上之前的报到、检查等工作,这个期间内,飞行员进行的所有工作,都和飞行任务有关。但他也强调,飞航执勤期间(FDP)的计算,也只到飞机停止为止,而不是如机师工会主张的要一直算到解除任务为止。因为只要飞机一停止,驾驶员做的所有工作,就与本趟飞行任务无关了,而属于一般“执勤期间”的范畴了。

以美国为例,它同时以“飞航时间”和“飞航执勤期间”管理。最大飞航时间限制,依照机师报到时的昼夜生理节律而有所不同:

例如凌晨零点到四点五十九分报到的机师,最长飞航时间就是8小时。

但同时也计算飞航执勤期间:

依照上表,例如在凌晨四点到四点五十九分报到的机师,如果这趟任务在四个起降(含)以下,最长的飞航执勤期间为10小时,如果到五次起降以上,则只能执勤九个小时。

而在欧洲,依据欧盟统一规定,仅以“飞航执勤期间”做为单一标准。以英国现在的规定为例:

在已适应时差(acclimatised)、两名以上机组员的派遣任务中,如果报到时间是上午6点到7点59分,任务如果只有一次起降,飞航执勤期间上限为13小时;如有有三次起降,飞航执勤期间上限就缩短为11.5小时。

再例如,同样是一次起降的任务,如果在上午8点到12点59分报到,最长可以执勤14小时;但如果是晚上10点到隔天凌晨5点59分报到出发,就只能执勤飞航任务11小时。

在未适应时差(not acclimatised)、两名以上机组员的任务中:

组员若有超过30小时的休息,或者休息时间不到18小时,下一次派遣1次起降的任务,可以执勤13小时。但如果休息时间在18到30小时之间,一次起降的任务,就只能执勤11.5小时。
 这样规定的用意在于,当飞行员休息时间不足18小时时,身体还没有开启适应所在地的时区,因此下一趟派遣可以执勤的期间较长。但如果满了30小时,休息较充分,也可以执勤较长时间。

但如果对休息时间在18至30小时的飞行员而言,身体已经启动适应时差,但尚未完成,此时执勤的条件相对较差,所以下一趟派遣任务的执勤时间就变得较短。

机师是否陷于疲劳飞行,攸关飞航安全,兹事体大。但正如上述,是否“过劳”的计算标准,牵涉诸多因素。随着罢工进入第六天,劳资双方与主管机关间持续拉锯,是否能为台湾带来一套更周全的飞航劳动制度?将是所有国内外乘客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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