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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梦:当局限制结社自由时,其正当性必须狭义地解读

政府不但须证明该党对公共安全确实存在威胁,同时亦须证明当局并非在不合理或不合比例地限制集会自由。

早前,香港警方通知提倡港独的“香港民族党”指,当局拟运用《社团条例》限制其运作。图为2016年8月5日香港民族党集会。

早前,香港警方通知提倡港独的“香港民族党”指,当局拟运用《社团条例》限制其运作。图为2016年8月5日香港民族党集会。摄:Anthony Wallace/AFP/Getty Images

法梦成员(K、Aberdeen、肠)

刊登于 2018-07-26

#法梦#评论

香港日前再刮起一轮政治争议。7月17日,香港警方上门“拍门”并书面通知提倡“港独”的“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指香港保安局局长将考虑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的权力,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局方可于21天内宣布该党为“非法社团”。这是香港回归后首次引用相关条文。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强调,任何破坏国家主权的行为都是红线、不能触碰。民族党反批此举是政治决定。

《社团条例》多用于三合会(香港黑社会)组织成员身份及活动的检控,以严打黑社会。事实上,这亦是香港法院一贯对《社团条例》发展背景的理解。早在1985年,当时为香港本地最高级别法庭的上诉法院在“Attorney General v Ho Chun Chau [1985] 1 HKC 40案”中已解释,《社团条例》自1961年经立法局修改后,加重了黑社会相关罚则,某些条文更特别指明是为抑止如三合会等犯罪组织对公共秩序的影响,故该等社团不论注册与否,会被当作是“非法社团”。法院其后的大部分判决亦只是针对三合会成员,指是否成员是事实上的争辩。

然而,在法律上,若政府试图基于陈浩天及民族党的言行,以妨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的理由禁止民族党活动,则政府不但须证明该党对公共安全确实存在威胁,同时亦须证明当局并非在不合理或不合比例地限制集会自由。到底法庭如何看待被定性为非法社团的政党,由于至今未有先例可循,仍是未知之数。

《社团条例》为何适用于“未注册社团”?

“香港民族党”未有注册为“社团”,故《社团条例》是否适用于该党,在香港引起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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