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深度

法梦:在“部分香港”实施全国法律,人大常委会有权一锤定音?

如果这次人大圣旨的通道打开了,不止成为行政先例,亦会成为“宪法通例”,令之后宪法解释及建构更偏向在《基本法》钻洞。

2017年12月28日,由香港民主派人士组成的“一地两检关注组”到高铁西九龙站地盘示威,抗议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案。同日晚上,香港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回应“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公会表示极度忧虑及遗憾。

2017年12月28日,由香港民主派人士组成的“一地两检关注组”到高铁西九龙站地盘示威,抗议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案。同日晚上,香港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回应“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公会表示极度忧虑及遗憾。摄:Anthony Wallace/AFP/Getty Images

刊登于 2017-12-29

#法梦#评论

12月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批准了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当中最令人难以接受的一句是:“内地派驻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责,其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之内,不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将全国性法律在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情况”。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在说明中亦阐释了这一点。这段文字的关键词是“整个”,人大如此画线,就是画了“整个”与“不是整个”的差别。

如果人大常委会的法理合理,《基本法》第18条中“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句,在法律上实际的意思便是“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有了“整个”的前设,香港的自治权便必然不受《基本法》的保障。

举例而言,《基本法》第14(2)条规定港府维持香港特区的社会治安、第16条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其行政事务的管理权、第17条规定特区享有立法权、第19条规定法院对所有特区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等,按人大常委会的法理,也必然存在“整个”及“其他严格限制的范围”这两个差别。换言之,即使某决定违反本来《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高度自治、司法独立、普通法法制等,人大常委会均可通过决定,把决定“稳妥地”适用于“部分”香港。

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明显是僭建新准则,违反法理要求。连日来,大律师公会及大律师公会戴启思与陈文敏等人的竞选名单均提出同样的质疑。公会称:“这完全漠视及阉割《基本法》第 18(3)条下只有列于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方可在特区境内实施的规定”。公会又指:“此宣布等同指‘但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说符合的便是符合’……(是)执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的实施及法治精神。”戴启思等更明言:“由全国人大颁布的《基本法》是一项全国性法律;不但香港政府,所有国家部门亦必须遵守。”

阅读全文,欢迎加入会员

华文世界不可或缺的深度报导和多元声音,了解更多

立即订阅

已经订阅?登入

本刊载内容版权为端传媒或相关单位所有,未经端传媒编辑部授权,请勿转载或复制,否则即为侵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