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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森:香港法治的最大迷思──少谈自治高举法治,可能吗?

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公开表示“凡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国家)宪法的有关规定自动适用于香港”,激起政坛和法律界一些反响。到底法治能否,甚至应否脱离自治的讨论?

「法治」或许是全香港最有共识的核心价值。

「法治」或许是全香港最有共识的核心价值。摄:Lars Ruecker/Getty Images

刊登于 2018-07-18

#李宇森#评论

最近,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公开表示“凡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国家)宪法的有关规定自动适用于香港”。这番言论,自然激起政坛和法律界一些反响。无独有偶,香港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文敏亦曾在7月初的专访中,讨论有关限制人大释法权的可能。这些论述争端和制度反思,都是跟“法治”这香港主流认同的核心价值有关。

“法治”或许是全香港最有共识的核心价值。泛民的学者议员,想当然十分拥护香港已有或曾经有过的法治。例如法律学者戴耀廷的“四层法治观”,如今仍为部分中学通识科的教材(注一);时事评论人桑普在今年3月一篇名为《香港离法治越来越远》的文章,亦对香港法治观提出提纲挈领的想法;同样,大律师吴霭仪上月刊登在《思想》的文章中,藉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Lord David Neuberger)的想法,阐述香港如何承继英国“广”、“厚”定义的法治意义。

这些关于法治概要的想法,不难在当代一些英国大法官如Lord Tom Bingham的法治思想中找到共鸣。(注二)有趣的是,香港政府同样看重相似的法治价值,视之为政治经济的根本。由此看来,把“全港市民热烈拥抱法治”的标语挂在政府总部,理应也不会有人反对。

以吴霭仪引述的法治观点为例,法治大致上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程序法治,其中包括正当通过、清楚表达、公众能自由查阅、普遍得到遵守,以及真正能够执行。另一部分是具实质内容的法治,例如国际人权宣言上的一些政治公民权利。主流想法似乎认为,法治的价值是自足的,可以独立于民主或者政治的争议以外,作为普世价值来追求。这种想法是把法治和人治作概念二分的结果,认为前者显然比后者更贴近平等自由的政治价值。然而,法治和自治的关系,则较少有人提及。到底法治能否,甚至应否脱离自治的讨论?认为法治可以单纯诉诸普世价值,是否过于不假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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