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谁有资格成为女权主义者?团结不应高于道德正确

在众多女权主义者中划出一条身份界线,真的是在团结女权主义者、为女权主义运动去污名吗?

杨子琪、刘满新

刊登于 2016-09-26

2015年2月20日,中国北京,一群女性在拍照时跳起。
2015年2月20日,中国北京,一群女性在拍照时跳起。

中国大陆网路媒体上,似乎从未停止争论谁才是真正的女权主义者。近日端传媒刊登孙金昱的文章,当中直接使用了“女权主义者”这一字眼进行批判,让大陆女权圈子再次掀起相关讨论。

针对孙的文章,董一格撰文《论社会运动的正确打开方式》进行反驳,认为应该区分“女权运动者”和“女性发言者”,且批判女权时应注意场域和对象,避免污名。这种观点获得不少大陆女权主义者,特别是女权行动者的支持。

女权运动三百多年来席卷全球,不同性别的人们不断加入思考和行动,争取女性权益,追求性别平权。然而,董一格的文章忽而提出关于女权主义者的“资格论”,似乎要在众多女权主义者中划出一条身份界线,令人忧虑:这真的是在团结女权主义者、为女权主义运动去污名吗?有见及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讨论:一、谁才是真正的女权主义者?标准何在?二、女权行动者因应不同行动策略对权利进行排序,存在何种问题?三、因女权运动被污名化,我们就不应该批评女权行动了吗?

谁是“真女权”?

为了回应孙文的批评,董文开篇提出,在讨论女权主义运动中的主张时,应该区分“女权言论”和“女性言论”:女权运动者的言论与女性发言者的言论相似,但之间有著本质的区别。孙文所批评的实质是女性发言者的言论,因而以此批评女权主义不过是树立稻草人。

董一格认为,孙文所批评的言论,不过是具有女权元素的女性发言者之言论。什么是女性发言者的言论?董文并没有阐明,但举了一例:“一些女性拥有话语权,善于利用、挪用但又赋权、争取权利元素的女权话语,为自己争取现实利益,我以为这是‘女性言论’的一种。这些女性可能是女权运动的边缘群体、追随者,但也可能是与女权追求的社会正义、公平目标背道而驰的人。但这不阻碍她们在个人生活中,挪用对自己有利的话语要素,为自己争取利益。”我们认为,这种说法颇有问题。

先不论在运动中带有女权元素的发言者当然不止女性,这种截然区分什么是真正女权言论的说法,似乎预设了一种“女权主义者”的资格标准,否则难以说明,谁属于女权运动之核心,而谁又是女权运动的“边缘群体”、“追随者”。而此种标准必然涉及规范理论对女权主义的界定。

董文的论述,提出了成为女权主义者的标准:追求社会正义、公平。作为女权主义的内核,成为女权主义者的必要条件,自然是追求社会正义与机会的公平。平等是女权的基本主张。而平等,正正就是要让每个个体能够获得同样的实质机会,去实现自身的生活设想。这些机会不会因个人的无关差异而受影响。

女权主义正是要为女性争取应有的平等权益。若然我们同意这一点,我们也会同意:每一位女性个体互相之间也是平等的,她们彼此也应享有平等的权益。女权所追求的,应该是保障每一位女性的权益。正如 Martha Nussbaum 的原则所示,“each person as an end”,女权主义应当把每一位女性个体看做女权主义的目标,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或事物的手段或工具。女权主义追求的公平当是如此。

不可忽略的是,女性个体权益与其他少数群体问题密不可分。关注女性个体权益,不可避免要关注其他少数群体问题,例如贫穷、宗教、移民等等。每个女性个体可能同时拥有其他少数群体身份,比如同性恋的女性,伊斯兰教的女性,贫穷的女性。她们因不同的身份而面对不同的处境,但却可能面对相同的性别歧视问题:那就是她们得不到应有的资源和能力(Capabilities),去实现她们的社会权利。Nussbaum 为普世价值辩护,并提出一些她认为普世而言是女性共同应获得的基本能力,以衡量不同处境中女性的生活情况。若我们同意以上论述,认为女权主义应该关注每一个女性个体,而在处理不同少数群体处境中女性失去基本能力的问题时,女权主义不可避免要考虑及关注这些少数群体的处境,因为这些处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性能否获得基本能力。

于是,在规范层面,董文的主张与孙文的主张实质上并无矛盾。如果一个人是女权主义者,同意上述女权目标,那她也应该同时关注其他少数群体的问题。两者均可以同意,女权主义作为理论应该蕴含此种规范性主张,作为区分女权主义与非女权主义的标准。

然而,董文进一步提出区分女权行动者和女权运动的边缘群体、追随者,其标准就相当可疑。

切割言论与“完美的女权运动”

尽管董文强调,区分女权行动者和女权运动的边缘群体、追随者并不是为了完美化女权主义运动,但当我们进一步追问此种区分标准,我们会发现,这种区分本身正正就是切割言论。

当董文区分运动“核心”与“边缘”的标准基于“言论是否恰当”时,这种标准实际上就是一种知识论的标准:恰当言论者才是运动内核,而不恰当言论者就是边缘群体、追随者。这种标准,事实上无法区分真正的核心和边缘,除非本身预设了女权运动是完美的。然而,谁也不能保证,女权运动的核心必然正确。要区分出错的“女权主义者”的言论,和“违背女权价值”的言论(即董所说的“女性发言者的言论”),这进一步的标准就难以界定了,而背后,不过是在行“切割”之实:假如一位本处于女权运动核心的女权主义者发表错误言论,按董文,因为无法给出界定,便很容易将出错的女权主义者言论归为“女性发言者言论”,否认它本来所处的运动核心位置,将它排除到边缘,称“这不是女权主义,不应以此批评女权主义”。

此外,正是由众多参与女权思潮及行动的人们所提出的各种观点和论述,组成了现在百花齐放的女权舆论场。在这广阔的舆论场中,可能不断出现错误的、违背女权主义基本价值的论述,又或者根本是女权主义本身已有的公认价值存在隐蔽问题,未为人所知。更何况,每一位自称女权主义者的人的言论,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对“什么是女权主义”的理解。

同时,我们更加难以要求,区分女权言论与女性言论便能区分行动者和边缘群体。不同的言论可能由同一个人持有。同一位发言者,她可能在性骚扰议题上发表思考严谨的言论,积极参与反性骚扰运动,同时她也可能就另一议题发表极端言论,比如在婚恋问题上认同“穷屌去死”、“小三该打”。她到底应该被认为是真正的女权主义者,抑或赶时髦使用女权元素的边缘群体、追求者?这个问题本身无法解决,因为从言论的区分无法推进到身份的区分。

我们不能也不应因部分参与者的论述出错,而将他们排除在女权运动之外。因为正是他们组成并不断构造女权思潮,而这些错误,让我们更加能厘清女权主义所追求的价值,修正所出现的公共性论述。在讨论女权主义时,批评舆论场中出现的部分观点,甚至批评女权主义本身公认价值所导致的问题,都应该被允许和鼓励,而非因为执著于谁比谁更处于运动的核心,而将力气放在“资格”之争。

权利排序,不等于允许侵犯他人权利

除了资格论,董文所提出的一个观点同样在大陆女权行动者圈子流行:理论可以不对权利排序,但行动必然需要取舍,在不同时地,必须将权利排序,以达到行动目的。而我们认为,在权利排序的同时,如果不提醒行动者注意他人的基本权利,那么这种观点是危险的。

首先我们承认,社会运动的确可能出现需要权利排序的情况。一次女权行动,可能只能聚焦在某一个议题上,以获得集中的注意度。比如,上海地铁“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女权行动,集中抗议的是将性骚扰归咎于女性衣著不小心,它捍卫的是女性穿著自由及性自主权不受侵犯。我们很难要求这行动同时关注女性面对的教育权利问题。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权利排序不应等于允许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

同一个例子,“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行动中,若有女权主义者喊出“男人都是潜在的性骚扰者”的口号,这便有问题了。的确,在运动中,女性穿著的自由和性自主权被排在首位,但若将性骚扰行为归咎于男性这个身份,这便是性别歧视和污名化男性群体。同样地,在近年不少女权行动中,“直男癌”成为了常见的对抗对象。例如“女权徒步”运动,通过长期徒步的方式,带出反性骚扰、抗抑郁症的信息。同时,“反直男癌”也成为了行动的口号之一。然而,倘若将反性骚扰变成反直男癌的时候,运动容易混淆了问题的实质。性骚扰问题之根源应在于社会制度和文化不恰当赋予男性更多特权,同时以谴责受害者的手法来压迫被性骚扰的女性,而非在于拥有某一特质的男性群体。需要解决的是制度和文化本身,而非这种男性群体。将部分男性群体标签为性骚扰之源,这种标签的手法同样是性别歧视。

团结不应高于道德的正确

文末,董一格论及对女权运动的批评。她强调,对运动的评论不应从所谓“教科书式”理论出发,特别此时正值女权主义运动在社会中被广泛污名及误解,“教科书式”批评是过分要求女权行动完美,容易引起甚至加深读者误会,对行动者而言也是一种不尊重。

诚然,董文的论述针对的是孙文,认为孙文未能正确树立批评对象。不过,如果我们前文所述正确,那董这种对待评论和批评的观点,或许并不恰当。

女权主义在当下的确处于被污名化的状态,这不仅对于行动者而言是一种严重的压力,其他关心女性议题的朋友同样感到不适。然而被污名化并不等于不应该提出独立的批评,无论这些批评出自理论者或是行动者。

首先,社会运动本就是不完美的。董文一再强调以“教科书式”理论点评运动之实践,是不恰当的。“如果非要用教科书式的理论来比照实践,那么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社会运动家、革命家,是完美的、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但这句话其实不妥。逻辑上,这等价于认为,如果社会运动家是完美的、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那么就不要用理论比照实践。这似乎是在期待根据实际标准而完美的运动家。然而问题正是,我们本来就不应期待运动家是完美的。运动不可避免要进行艰难的各种选择,但无法保证这些选择都是正当的,即便这些选择能够达到最终的目标。

其次,反思和批评有助厘清女权主义论述,推进女权传播和运动发展。被污名化意味著女权主义的观点或者行动被配以扭曲的标签在大众中被论述,进而引起大众误解和排斥。回应这些污名,自然需要反思和修正可能出现的不准确观点,才能与女权主义者,特别是女权主义行动者,共同推进女权主义的传播和女权运动的发展。社会运动要达到成效,需要很多的个体去理解、支持及加入运动之中。然而,污名化造成的误解很有可能使得运动力量不断减弱,特别是,当大众的误解遇上女权运动表述中的可能存在的不准确,运动反而更加无力。除非我们认为女权主义是永远正确的进步运动,否则这种反思和修正便必不可少,甚至在被污名化的时候更显重要。

再次,规范理论要面对的,正是女权运动本身,而理论不应是行动的附庸。规范理论对行动和观点进行反思,希望通过分析女权主张,厘清污名,为女权运动提出独立意见。董文认为,此时以理论谈论女权“需要特别注意发言的场域、对象”。但事实上,政治理论作为规范学科,正是基于这种敏感而提出应然的判断,不仅针对大众,也不止面对反对者,更要面对女权运动本身,否则规范理论就只能沦为行动的附庸,行动的道德基础便无法谈起。

最后,女权运动是动态的,不应通过切割来完美化它。行动者为运动挣扎,甚至付出高昂代价,固然伟大。但仅仅因团结行动者而放弃理论上的批评,这并不是对行动者最好的尊重。如上文所述,众多不同观点构成女权巨大的舆论场,影响并不断构造女权思想。女权运动也是动态的,其目标以及行动策略,也常因实际情况而变化。孙文所批评的观点,在大众网络舆论中,不可避免会影响到“什么是女权主义”。我们不能简单通过切割,来保证女权主义运动的正确。我们也不能以简单的“不能为运动带来罅隙”而放弃批评。团结不应高于道德的正确性。

即便退一步说,团结可能是完成运动的唯一手段,而实践常常以完成目标来辩护其手段,自然容易产生孙文中所批评的自称女权主义者的观点。这些观点都需要澄清和批判。任由其打著“女权主义”之名传播,不对行动者做出独立的提醒,使其注意行动策略中的论述,而仅仅为行动背书,这才是真正对女权主义行动者的不尊重。

女权主义运动浩荡,除“核心”行动者外,更应有独立反思的规范理论者参与。行动者推动运动前进,督促理论者反思;同时理论者的反思让行动尽量获得道德基础。合作就包括批评,而批评并不等于“撕裂运动”。

(杨子琪,哲学系及国际传播系毕业生;刘满新,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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