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中國特色司法在港:國安法庭9P傳媒報導被禁下的秘密審訊之虞

制訂與修訂9P的初衷,從來都應是保障被告的利益及感受。

反送中運動以來,香港人對法律與司法程序的認識急速增加,以往較少人留意的保釋聆訊亦受到高度關注。不過,香港法例卻不容許傳媒報道保釋聆訊的具體內容,致令普通民眾無法得知控辯雙方的陳詞、法官的回應以及當中的案情重點。究竟被告提出過什麼保釋條件、控方又基於什麼原因反對等,這些問題都不會有公開的答案。

自從《國安法》生效後,是否保釋、如何保釋更成為重大的法律爭議,但禁止報道的條文仍然適用於所有案件。以本年3月的民主派47人初選案為例,多名被告慷慨陳詞情理兼施,並提出各種不同的保釋條件,但傳媒不可報道相關內容,公眾最後只會知道誰人獲准保釋以及法院訂下的保釋條件。

相關法例被稱為「9P」,如今因9P限制傳媒報道已帶來秘密審訊之疑,而經過傳媒界一年來的爭取,亦未見改善。因此有需要在年終再度審視,縱使不能對現狀有所影響,也於記錄無虞。

9P在香港法例參照國:解禁或上訴得直

有趣的是,這個造成另類「秘密審訊」的規定其實與《國安法》完全無關,反而是源自一條英殖時期已有的法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稱《條例》)。

以往香港法例並無明文賦予被告保釋的權利,亦無條文禁止傳媒報道相關內容,法官只是根據普通法慣例處理每宗保釋申請。直至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生效後,港英政府為了遵守相關的人權條文,於是在1993年以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為基礎,提出修訂草案,在《條例》加入9A至9Q條詳述保釋的規定,翌年獲立法局通過生效。

其中,新加入的9P條規定:「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第(2)款所准許發布或廣播的事宜的報導」,違者最高可被監禁6個月及罰款5萬元。至於第(2)款所預設批准的報道內容,只是包括律師及法官姓名、保釋申請結果及保釋條件等,不包括聆訊的對話內容。翻查立法局會議紀錄,當時議員主要是關注及辯論涉及保釋門檻的9G條,沒有人就9P條發言,政府亦沒有解釋過制訂9P的原因,結果9P就這樣「暗渡陳倉」地通過了。

2021年10月1日,社民連示威要求釋放政治犯。
2021年10月1日,社民連示威要求釋放政治犯。

由於修例是源於法改會的建議,因此餘下來只有法改會報告可以解答9P的立法原意。報告解釋,在保釋聆訊中,控辯雙方透露的資料通常會涉及被告的刑事紀錄、品格和出身,也會提及案件的嚴重性及證據的強度等,若市民可以透過傳媒得知相關資料,或會對被告產生偏見,而這些市民將來可能會擔任該案的陪審員,因此或會損害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機會。再者,報告認為傳媒報道案件時往往不夠準確而流於煽情,加上即使被告最終無罪釋放,其已被公開的負面資料或會造成嚴重污點,所以建議修法禁止傳媒報道某些內容。由此可見,制訂9P的初衷從來都是保障被告的利益及感受。

環觀全球,這個損害新聞自由的規定並非香港獨有,當年法改會的建議就是參考自另一普通法地區紐西蘭的法改會報告。紐西蘭後來制訂的《2000年保釋法案》第19條就有類似的禁令,但與香港不同的是,紐西蘭的禁令在案件正式審訊(包括上訴)全部完結後,就會自動解禁,傳媒可以重新報道當日保釋聆訊的內容,為重要的歷史補白。然而,香港的禁令卻是永久生效,歷史紀錄只能石沉大海。

環觀全球,這個損害新聞自由的規定並非香港獨有,當年法改會的建議就是參考自另一普通法地區紐西蘭的法改會報告。但與香港不同的是,紐西蘭的禁令在案件正式審訊(包括上訴)全部完結後,就會自動解禁,傳媒可以重新報道當日保釋聆訊的內容,為重要的歷史補白。然而,香港的禁令卻是永久生效,歷史紀錄只能石沉大海。

至於作為前宗主國的英國就更為寬鬆,至今都沒有法例禁止傳媒報道保釋聆訊的內容。翻查資料,英國暫時沒有案例直接討論到相關的傳媒問題,但2006年一宗涉及司法透明度的案件卻值得參考(R(Malik) v Central Criminal Court [2007] 1 WLR 2455)。當時一名被控違反恐怖主義法例的被告入稟高等法院,挑戰下級法院閉門進行其保釋聆訊的決定。高院最終裁定被告勝訴,強調英國並無條文禁止傳媒及公眾旁聽,而且公開聆訊的好處是,由於控辯雙方日後在審訊時或要回應當日保釋聆訊的言論,因此可預防雙方在保釋聆訊上作出誇張或毫無根據的陳詞(”It will serve as a discipline upon parties who are tempted to make exaggerated or unfounded assertions in seeking or opposing bail if they face the possibility of having to answer at trial for what they have chosen publicly to assert”)。

雖然香港的保釋聆訊本身已是公開進行,但在多宗《國安法》保釋聆訊中,傳媒卻不准報道那些律政司發表的、令在場記者譁然及吃驚的誇張言論,結果只有數十位親身旁聽的市民有幸享受「特權」得知真相。這樣的「公開」聆訊,又與閉門審判有何分別?

2020年7月12日,何桂藍在將軍澳呼籲市民投票。
2020年7月12日,何桂藍在將軍澳呼籲市民投票。

若被告本人不介意,法庭有何理由堅持閉門?

然而,香港法官似乎不明白問題的嚴重性。正在還押的初選案被告之一、「立場姐姐」何桂藍月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並同時要求放寬9P的報道限制,形容禁令實際上造成了「閉門審訊」,但《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批評其「閉門」的說法沒有事實根據,因為聆訊一直是開放給在場的市民旁聽。換言之,對杜官而言,香港750萬人口中,只要有數十人可以進場收聽聆訊內容,就已經符合公開審訊及司法透明度的定義。

這個邏輯衍生三個問題:第一,僅僅數十名旁聽市民的喝倒彩壓力,明顯不足以阻嚇律政司作出那些可構成國際醜聞的誇張言論。第二,旁聽的市民不是法律專家,部份人甚至可能聽不懂英文,他們很需要透過專業傳媒的講解才可真正明白當中的爭議,限制傳媒報道不止是褫奪了不在場人士的知情權,甚至連在場人士也很可能是一頭霧水。第三,律政司的言論對其他正在準備辯護策略的《國安法》被告有很大價值,但在「報道真空」情況下,他們無從得知相關資訊。

最重要的問題仍然是:既然9P的立法原意是保障被告的利益,那麼當被告本人都不介意利益受損時,為何法官仍然要禁止傳媒報道?雖然英國法改會關注的是閉門問題,但道理一樣可放在9P身上。既然被告主動放棄所謂「公平審訊」的機會,為何法官仍然要反對?

當然,最重要的問題仍然是:既然9P的立法原意是保障被告的利益,那麼當被告本人都不介意利益受損時,為何法官仍然要禁止傳媒報道?事實上,2001年英國法改會一份報告就指出,假如被告本人希望保釋聆訊公開進行,法院似乎沒有理由堅持違反其意願而閉門進行,「我們認為除非有獨立的理由支持閉門聆訊,否則法官拒絕被告(提出公開聆訊)的要求是難以置信的」(…we would have thought it inconceivable that any judge would refuse such a request by the defendant unless there was some other freestanding reason for it to be held in camera)。

雖然英國法改會關注的是閉門問題,但道理一樣可放在9P身上。既然被告主動放棄所謂「公平審訊」的機會,為何法官仍然要反對?情況就如被告可以選擇聘請律師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同樣地有權放棄律師親自上陣,甚至有權在法庭胡說八道自證其罪,難道法官屆時又要強行保護被告而強迫他聘請律師?

香港法院近期拒絕放寬9P時提出過其他原因,但一樣難以令人信服。在上述何桂藍案件中,法官杜麗冰在判詞表示法院有責任保護聆訊的「持正」(the integrity of court proceedings),並舉例指,假如被告日後希望換律師,那麼前大律師以往在保釋聆訊中的言論,或會妨礙新大律師的辯護工作(“the new counsel might be hampered in his or her representation of the Applicant by what was said by counsel in this bail application”)。

基於杜官沒有進一步解釋,筆者無法理解為何傳媒對前大律師言論的報道會「妨礙」新大律師的工作。必須指出,每名大律師都是獨立地代表其客人,並獨立地制訂其認為恰當的辯護策略,不會受到前任法律代表的意見左右。假如杜官的意思是前任大律師可能曾經向法庭作出某些承諾或發表某些意見,而新任大律師不願意受其束縛,則無論有沒有傳媒作出報道,這個憂慮都仍然會存在,客觀上根本沒有分別。

另一《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早前拒絕支聯會副主席、《國安法》被告鄒幸彤提出的放寬9P申請時,就解釋指辯方在保釋聆訊中的發言牽涉對某事項的詮釋,而由於詮釋是案件審訊關鍵部分,「如果今日寬鬆報道限制,必然引起不同意見及討論……如果這個階段未審件案,就出現廣泛性討論,這樣基礎下絕對不是司法利益」。不過,羅官沒有指出的是,無論9P是否存在,學者、律師、傳媒以至小市民早已廣泛地討論《國安法》的各種議題,法律亦從無禁止公眾討論《國安法》。再者,所謂的「絕對不是司法利益」,說到底也是關於保障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既然被告不介意傳媒報道,法官為何要反對?

2021年3月2日凌晨,一眾攝影記者在山坡上等候拍攝被押解到荔枝角收押所的被告。
2021年3月2日凌晨,一眾攝影記者在山坡上等候拍攝被押解到荔枝角收押所的被告。

司法公正需接受審視

公開審訊的終極目標就是讓公眾監察法庭的運作,假如公眾無法透過傳媒了解聆訊內容,自然就無從監察,結果這個表面上公開的聆訊,實質上就與秘密審訊無分別

或許有人認為保釋聆訊的內容保密也無傷大雅,最重要是正式審訊公開進行。然而,提出這類觀點的人很可能遺忘了保釋聆訊的本質──法官有權褫奪一個無罪者的人身自由。《基本法》第28條列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拘留。《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則指出,除特殊情況外,任何人的權利面臨訴訟裁決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庭公開審問。

由於保釋聆訊的結果會直接影響被告的人身自由,筆者認為法庭更加有必要透過傳媒報道,讓公義能在公眾目睹下彰顯,以示真正的無私與公允。否則,在黑箱作業的情況下,公眾難免會質疑法官的裁決是否公正,也會懷疑法庭偏袒律政司。誠如前首席按察司(相當於現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羅弼時爵士1987年在一份判詞所言(R v Mohamed Hashim Shamsudin [1987] HKCFI 361),公開審訊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要容許傳媒自由地報道及評論,因此禁令本身已不符這個原則,而且有可能會引起公眾懷疑法院沒有全面地按照慣常的刑事程序辦事。

說到底,公開審訊的終極目標就是讓公眾監察法庭的運作,假如公眾無法透過傳媒了解聆訊內容,自然就無從監察,結果這個表面上公開的聆訊,實質上就與秘密審訊無分別。事實上,迄今的多宗《國安法》案件中,法院只曾2次全面放寬9P的報道限制,另外亦試過只額外准許傳媒報道被告提出的保釋條件,其餘案件則仍然是在歷史真空下進行。

富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公正不止是深閨,甚至可能是一個被鎖在家中不見天日的可憐人。

以往「秘密審訊」四字對香港人而言只是小說橋段或歷史事件,但隨着「新香港」的來臨,我們與它的距離愈來愈近。須知道,《條例》以外,《國安法》第41條更是明文批准全面的秘密審訊。該條列明,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及公共秩序等不宜公開審理的情形,就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

問題是,第41條沒有定義什麼是「國家秘密」,而且一個「等」字亦意味政府尚可提出其他反對公開審訊的理由,加上條文並無主語,究竟屆時是政府還是法院負責作出閉門聆訊的決定,至今無人知道答案。另外,《國安法》第63條亦規定,處理國安案件的律師、執法機構、司法機構及其人員等,應當對案件中知悉的個人私隱予以保密。如此一來,秘密審訊期間發生的任何事,法律上就更加不允許被報道。

「司法公正不是深閨淑女,她必須接受常人的觀察關注(Justice is not a cloistered virtue: she must be allowed to suffer the scrutiny…of ordinary men)。」英國樞密院85年前在一份判詞留下這句名言(Ambard v AG for Trinidad and Tobago [1936] AC 322),可惜法官當時沒有想到,富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公正不止是深閨,甚至可能是一個被鎖在家中不見天日的可憐人。

(劉賢學,法律人,喜以簡單文字解釋複雜法律問題,文章見於fb專頁「平民の法律」)

讀者評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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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莫名其妙地没事提美国,非X即X。

  2. jackhui你連甚麼是政治宣言的基本概念都未搞清楚,還談甚麼?
    卡斯特羅的《歷史將宣判我無罪》就是在法庭說的,如果你視他為政治宣言,那我無話可說。
    進再一步說,在法庭講「政治宣言」有何問題?你的意思是,法官會因「政治宣言」,從而有政治壓力,從而影響判斷?當然啊,這前提能成立,除非被告是政治犯。

  3. @Cest啦vie “先入為主認為被告的需求是政治需求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判斷”这个不是先入为主啊,你没看那些擦边报道吗?大部分都是政治宣言啊。。。
    法官在主持审判时对政治理念的回应更多是”即时回应“,而作出的判决时经过”深思熟虑“的回应。”即时回应“相较于”深思熟虑回应“更难排除个人政治倾向,但是这并不是我们对法官的要求,现场他说了啥其实不重要,重点是判决必须排除而已。
    公开保释过程要求的是法官在”即时反应“时依然能对政治理念作出中立回应,这并不是一个合理的要求。而这些实际上能被法官在深思熟虑后排除在判决以外的意见,将会因为公开而成为审讯主角。这要求并不能达到让审讯聚焦法律,避免政治化的目的。
    并非任何事情都是越公开越能达至效果,就好像在员工工作场所装监控,并不会更好的提升员工效率一样。法官本应专注于考虑判决,要求法官找到对政治问题的中立回应根本是件无聊且没有必要的事情,这是让法官负担不必要的压力,实际上会影响法官专注法律的能力,这反而会更大程度伤害公众利益,因为围观权没有法官专注度重要。

  4. 法庭從來不應是一個負責處理社會爭議,解決政治問題的地方。
    正如你提到法官亦為凡人,面對一些重大而複雜的政治議題亦難免先入為主,保持絕對中立,法官處理此類保釋裁決時,實更具誘因批准公開保釋聆訊的具體內容,接受公眾監察,排除瓜李之嫌,以免自己陷入水洗不清的境地。
    於公眾目光底下,法官或許能更自覺抽離政治立場,以自身法律專業,單純按法理依據作出公正裁決,讓審訊徹底聚焦法律,避免政治化,如此方為以最大程度維護公眾利益。
    先入為主認為被告的需求是政治需求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判斷,毫無法理依據。個別案件被告申請公開保釋聆訊內容背後是否有其他政治目的,實際上亦與司法毫不相關。以法官個人政治判斷處理涉及政治爭議的案件,不論立場,本身就不利於公眾利益。
    於明顯具爭議的位置,想方設法制止大眾提出質疑,這種「面對問題優先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的邏輯,果然相當能演繹出國人風範啊。

  5. 所以才說你無水平……我這個不是法律專業,都知道香港法官是「愛國」的特首委任,然後由被「完善」立法會去接納,還談甚麼美國特色司法。

  6. 又不是普通法地区特色就都一样,英国党派用任命大法官来达成政治目的的新闻感觉比美国少多了。
    难不成你觉得一个阵营就是一个特色,都不带区别的?

  7. Jackhui,為了顯得你有水平,都應該講英國司法特色,那可能講美國司法特色?雖然他們都是普通法……

  8. 我不认同文中用立法原意方法对9P的解读,这种方法只能说明9P存在保护被告利益的原意,而无法得出9P“只”为保护被告利益。立法会通过法律时,并没有要求所有议员必须列出所有同意该条文的原因,因此发改会的建议只能体现法律条文书写者的原意,无法排除作出立法行为的立法会议员存在其他原意的可能性。
    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是在认为存在社会公义需要的时候批准公开。而这里的社会公义应当是指一些社会无争议的“公义”,而不是让法官在存在争议的政治性议题上作出何为公义的判断。而现在的需求明显是“被告的需求”和“泛民”的需求,这两种需求实际上都是政治需求,而不属于“公义领域”。如果法官裁决公开,相当于裁决群体政治需求就是公义需求,这显然是不恰当的。而法律并没有授予法官在被告有需求的情况下公开保释审判信息的权力。
    而且在这个时候很多被告都是在发散性的发表有关多个复杂政治议题的演讲,这么多不同观点的挑战下,法官的现场应对显然是很难保持绝对中立准确的。对这些政治议题的回应可能比法官写一个判决还复杂,若花一段时间写一个回应可能还行,但现场就做出很好的回应怎么可能呢?无论法官是认可还是不认可该政治观念,只要没有“绝对中立”回应就可能面临质疑,法官怎么会原意公开。而审判过程聚焦法律,不需要对无关议题进行回应,相对而言难度不会这么大。
    所以对法院而言,公开保释过程相当于要求法院对众多具争议的问题逐一表态并裁决,将会使法院的中立性受到极大打击,这显然使不恰当且不符合社会公义的。法院又怎么可能认可呢?相对而言,9P问题更多是这些被告(立法会议员)犯的错,凭什么让法官来帮他们扛?
    而且这种明显的政治立法问题搬到法院上来讨论,果然使美国特色司法的一部分啊。

  9. 法官失去公信,就不要依法办事了。

  10. 當胸部襲警成立後,我基本上對香港司法太多信心。
    之後,法庭醜聞不斷,其中一個經典例子,用所謂司法認知,可以強行將瑞士卷、蛋卷、卷蛋(而「正常」香港人都知道是相同的食物)當成不同的食物,從而判人有罪。
    做得國安法官,行中國特色司法,不能對他們的人格有任何指望。

  11. 以前一向都把這項傳媒禁令看作理所當然,讀了這篇文章才突然醒覺其中的荒謬。感謝作者。但在今天的香港,縱使知道荒謬我們又能做些什麼?

  12. 香港人必須認真學習如何在極權下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