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蒙兆達:氣候惡化,港府應轉變管治哲學,檢討勞工政策

全球氣候持續惡化,世界各地政府已逐步製訂應變措施,以保障市民及僱員的福祉。特區政府卻仍然緊抱著以往「政府不干預主義」的過時哲學,將責任推給勞資雙方以「互諒互讓」解決問題,實在難以應付環境急速轉變帶來的種種挑戰。
2018年9月16日,颱風「山竹」襲港的十號風球下,電視台記者在大澳錄制新聞期間忽然遇到強風,記者和攝影師合力扶著攝錄機。

超強颱風「山竹」吹襲香港,弄得城中滿目瘡痍,交通幾近癱瘓,僱員在風暴期間以致災後的工作安排,成為全城關注焦點。香港身處颱風地帶,差不多每年都會因強烈風暴吹襲而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僱員的工作安排必然受到影響,但現行特區政府所提供的法例及政策,嚴重不足,值得我們深入反思和檢討。本文嘗試探討現行政策存在的漏洞,並提供確實建議,期望政府可針對僱員在颱風下的權益作出規範,藉此減少勞資爭議及防止剝削發生。

颱風下的僱員政策漏洞

現行法例之中,對於颱風下僱員的保障,只有屬於《僱員補償條例》的一項規定。條例列明,在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之下(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同樣適用),僱員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四小時內,可獲工傷保障。除此以外,現存法例中並無任何其他條文規範颱風下的僱員權益。至於由勞工處撰寫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內容雖然廣泛涉及僱員在惡劣天氣下的上班、下班、工資、津貼、交通及復工等安排,內容全部只屬自願性質,不具任何法律約束力。

指引中提到,惡劣天氣之下,「僱主應確切地評估對人員的需求,並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上班」,文件中對「必要人員」沒有任何界定,正如大家可見,目前有不少食肆、超級市場及零售店鋪等,縱使在8號或以上風球懸掛下,仍然照常營業。即使是房署及康文署的外判清潔服務,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近日發表的調查便發現,即使在8號或以上颱風懸掛下,約20%戶外清潔工人仍要上班作,而且當中92%不獲颱風津貼。

另外,指引中亦提及,僱主應為員工提供颱風津貼及交通安排,及不應因員工未能上班而剋扣薪金及勤工獎,亦不應作出懲罰。從以往工會在颱風後收到的投訴來看,現實執行情況與指引內容存在極大落差。即使一些大型機構,也肆意作出與指引背道而馳的規定。早前便有報導指,有高鐵西九站外判員工投訴,公司要求8號颱風繼續上班,且不獲發津貼,如不服從按合約會被視作違反工作命令。

僱主扣假實屬違法

再者,即使對於願意遵行指引的僱主來說,由於指引內容過於空泛,亦會感到無所適從。例如指引雖然提及「必要人員」、「颱風津貼」及「颱風除下後復工的時間」等,卻沒有清晰界定內容,勞資雙方圍繞這些灰色地帶存在不少爭議。

除了欠缺效力及內容含糊不清,現時一些僱主的常見做法,也公然違反了《僱傭條例》的規定。部份僱主因員工8號或以上颱風未能上班,扣減其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實屬違法。按法例規定,不論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資方如須更改放假日子,均須預先通知對方及徵得同意。

回應反對立法的理由

政府官員過往反對立法僱員颱風工作安排的理由,不外乎以下三點:第一,各行各業有不同情況,難以「一刀切」處理;第二,一些對市民緊急而又必要的服務,不能全面停頓;第三,立法可能會導致企業經營成本上漲,影響營商環境。

細心思考一下,以上反對原因均缺乏理據,難以成立。各行各業經營情況不一,不能推論因此無法規範僱員的工作條件。正如最低工資、生育保障、有薪病假及工傷保障等,均是劃一適用於不同行業的僱員,不會因行業性質而存在差異。相反,假如沒有法例規範,任由勞資雙方自行磋商協定,則變相將實質話事權交予權力大得多的資方,犧牲了員工的利益。

至於必要服務,即使立法之後,亦可繼續要求員工上班,但有關僱主須接受勞工處監管及審定,方可列入「必要服務」的清單。經營成本方面,其實每年最多區區數日時間須應用此法例,影響相當輕微,況且作為執掌政策大權的管治者,絕不應該以經濟成本浚駕人命安全。事實上,因為現行未有規定僱主須支付颱風津貼,以致不少企業無視服務是否有必要維持,一律迫令僱員承受上下班的風險。引入法例之後,由於規定了颱風津貼的計算方法,可望對僱主產生「以價限量」的客觀效應。

區分必要服務與非必要服務

颱風下的工作安排問題存在已久,長年累月為勞資雙方帶來困擾,政府絕不應該繼續採取放任政策,這只會添加勞資之間的張力,損害彼此關係。政府應該汲取這次事件教訓,以立法方式規管颱風下僱員的工作安排,盡快堵塞現行政策漏洞。具體而言,法例應該規定,僱主與僱員之間必須就颱風下工作安排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上班、下班及復工的安排。假如資方未有與僱員達成書面協議,則由惡劣天氣警告生效至該等警告取消後兩小時內,員工均不用上班工作。

僱主經營業務如屬「非必要服務」,則僱員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如選擇不上班,資方亦不可扣除員工的工資及勤工獎等正常薪酬福利。至於選擇上班之僱員,資方有責任支付雙倍工資作為颱風津貼及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津貼)。至於從事「必要服務」的僱主,例如公共交通、電力供應、醫療、保安等,除了履行提供颱風津貼及交通安排以外,須接受政府監管以免機制遭到濫用,並由勞工處處長刊憲作出公告,指明納入此一範疇的相關僱員類別。

容許法例延伸至風災後的安排

不過,是次「山竹」影響所及,不限於強烈颱風訊號懸掛期間,即使訊號已經除下,由於路面及交通情況受到嚴重損害,仍然對僱員上下班工作構成嚴重影響。因此,建議政府可將以上法例延伸至適用於風災過後的日子,經評估風災對社會的損害情況,基於僱員的安全考慮,政府可宣佈以上法例繼續生效。

全球氣候持續惡化,世界各地政府已逐步製訂應變措施,以保障市民及僱員的福祉。特區政府卻仍然緊抱著以往「政府不干預主義」的過時哲學,將責任推給勞資雙方以「互諒互讓」解決問題,實在難以應付環境急速轉變帶來的種種挑戰。這次罕見的猛烈風暴,肆虐過後,期望可將香港管治者的落伍思維,也一拼吹走,才不致白白浪費了整個社會所經歷的慘痛教訓。

(蒙兆達,香港職工盟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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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評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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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陆的蚂蚁看了表示,你们真好还可以争取一下……我们被剥削了这么久……台风天正常上班…双倍工资不存在的…
    以前有人说hk的消费高 一份快餐50蒙 你忘了人家福利好员工工资也好不剥削呀 内陆快餐是把低价平摊给了底层的打工者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