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6月30日,鄭捷剛被槍決不久,里山咖啡舉辦了「司法的快意與哀愁」系列座談,找來鄭捷的辯護律師黃致豪主講其中一場,談談黃律師接手本案的態度與思索。本文為該次演講逐字稿,經講者授權《端傳媒》編輯轉載。
在承辦重大刑案的過程中,我一方面可以理解主流民意對於這些被告的唾棄,但從與案件當事人的對話過程中,我卻又能感受到不同的聲音。鄭捷於今年5月10日已遭槍決,這個案件從頭到尾,在各個層面上都揚起了社會上很大的塵埃;這是我們律師所不樂見的。因為我們都很明白,這些聲浪不免加速把鄭捷推入墳墓的腳步。
在法律上,人一旦死亡,就不再是權利主體;鄭捷雖然已經死去,但我仍要肯定他有他的「隱私」。所以今日所討論的,都只是在公開法庭上已經透過程序揭露過的資訊。
我訂的主題是「怪物」,但我不是要影射我的當事人是怪物;畢竟,我們人隨時都可能因為任何理由而成為怪物。浦澤直樹的作品之中,我最喜歡的就是就是《怪物》。浦澤直樹向來擅長描述疏離,以及由疏離所衍生出的恐懼;而在我眼中,《怪物》是裡頭最有力的作品。
這故事大概是說:在兩德統一前,東德有一個專門培育資優兒童的兒童 511 之家,男主角 Johan 就來自這裡。他既是天才,也是個連續殺人者。而這個 511 之家幼兒園培育資優兒童的方式,是讓被培養的資優兒童們進行相互殘殺,取其生存者。
這部漫畫裡有則小寓言,我想特別拿出來談:有個小男孩,非常孱弱,他的父親是國王,國王遍尋良方不得治。直到有一天,小男孩遇見一隻怪物,怪物提出要求:只要你讓我住進你的身體裡,我就使你變得強壯;代價是你要幫助我取得名字。小男孩答應了,怪物也實現了他的要求。但是這個小男孩從此必須不停地吞噬別人,來滿足這個怪物。而在吞噬別人時,他也會取得這個人的身分/名字。直到有一天,小男孩及體內寄居的怪物還是因為找不到自己,而步上絕路為止。
一、悲傷的故事開端:當代人無法驅離的孤寂
瀰漫的恐懼中,看見人
鄭捷在犯案結束後,就丟下了兇器。在法庭中他的陳述是:他之所以犯案,是渴望被人殺死;而這個念頭,在他很小的時候就有了。他一直認為他在犯案之後,會像警探片那樣,立刻被警察當場槍斃。
在這裡,我要指出一個事實:依據調查所得的資料,鄭捷來自一個平凡的家庭。全台灣2300萬人中,很可能有幾十萬甚至百萬人的生長背景,跟鄭捷差不多,一樣平凡。就已知的資料,鄭捷並未遭遇任何親人虐待;他的就學雖有小挫敗,但也沒有重大的挫折。
鄭捷曾經提過:他在小學時,似乎因為跟兩個女生起了爭執,而起了殺人的動機。而在他國中時,也經歷過全班集體性的體罰。我問過鄭捷:你要復仇的對象,應該是那些和你起爭執的人,不是嗎?如果是以復仇作為出發點,那麼眾人可能比較能理解你,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你莫名其妙殺了陌生人,大家對你抱持著如此大的恐懼。但他自己似乎也不知道為什麼。
一審檢察官在結辯中,就指出了這份恐懼 ──「不處死,無以平息民眾的恐懼」。我稱這種恐懼為一種集體的歇斯底里:人民根本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只知道這麼多人死了,或者受到傷害;這份恐懼加上對真相的無知,漸漸蔓延形成集體記憶的一部分,以至於作為人民代表的檢察官,認為種種恐懼的源頭──鄭捷,應該要徹底地被抹滅。在那段時間中,你可以注意到恐懼帶來的效果:人民進入公共空間,總會有一點不自在,想要看旁邊的人究竟在做什麼。
這是我們律師的考驗。我們該如何讓人民接受,鄭捷依然是個人?
現代社會的疏離
跟鄭捷交談時,我們不斷地花時間去討論:他到底是怎麼被養成的。但即使是他本人,也不知道為什麼。他不知道他自己是如何把對女同學,以及那位老師的恨意,轉移成對陌生人,甚至對自己的殺意。
我認為「疏離感」或許是這背後的重要因素。
日本的法務省,以及美國司法當局,都曾針對大規模隨機殺人案做過研究。研究的結果是:社會安全網的欠缺–這個「社會安全網」,所指涉的並不是與福利政策相關的安全網;毋寧說是「當我絕望的時候,誰看得見我」這樣的概念。當一個人在一段時日的(被)疏離之後,仍然找不到自我的價值與認同;而他是如此地不被注意,以至於他渴望透過做出某種行為,來換取世人重新將目光投注在他身上。你會發現到,這些人都已陷入深深的絕望中。
我在美國修習犯罪學的過程中,有個教授曾經講過一個殘忍的笑話:如何區分第三世界國家與工業化國家呢?很簡單:看大規模隨機殺人的次數。次數越多,那個國家工業化或者「現代化」的程度可能也就越高。當在工業化或者現代化社會當中的生存,已經被大環境的壓力化約成單純的工時收入比的時候,或許除了社會頂端那1%的人以外,其餘都必須在生活的壓力與生命的尊嚴的抉擇之間,載浮載陳,且最終都必須臣服在生活的壓力之下。在這樣的環境裡,忙碌的家人間想要交心,何其不易。於是,我們奉獻生命換來了衣食無虞,但同時我們也真正失去了彼此,喪失了對絕望的免疫力。
在此有人或許要問:一個衣食無虞的人,為何他會陷入絕望?但我認為:正是因為衣食無虞,才讓他們更無法處理這種疏離的絕望。當我沒辦法從別人的眼中,看見我自己的存在,這像是一個漩渦。你不斷地去找別人確認自己的存在,卻越加發現你的存在是透明的、不被看見的。
根據鄭捷在法庭上的公開陳述,在他執行計畫前,他吐了,也拉了肚子,他是緊張的,但他仍執意進行,因為他想要被記得。若各位曾經關注本案,或許可以發現到鄭捷很執著於他與自己的誓約,而他的誓約就是終極地毀滅自己。他告訴我們:他必須這麼做,因為這是他與自己的約定;如果他沒有守住這約定,那他的存在又更薄弱了。原先已經透明的自己,將變得更加無色。
如果早一點有人重視
我的當事人後來很坦誠地說:起初他也抱著看好戲的心態,來看我們這些律師;但到了一審後半段,他漸漸願意對我們說出他自己對人生比較完整的看法,包括這個犯罪在他人生時點中的意義。鄭捷犯案時是二十一歲,正是成年不久時,為什麼?大家有仔細想過這個問題嗎?
因為他希望在民事上、刑事上,都不要牽累他的家人。
如果今日鄭捷真的如法院判決所說的「泯滅人性」,那他不應該有這種想法。
他被執行死刑之前,我們最後一次律見(當時我並不知道那會是最後一次律見),他說「黃律師你知道嗎?你們來見我的次數,搞不好比我的家人還多。」他也說了一些隨著審判過程而產生的心路歷程。他提到:這是第一次,他覺得有人在為他努力、為他戰鬥。在那個當下,我忍不住想:如果早一點、早一點他就知道有人願意這樣,或許那些死傷就不會發生。
那時,三審判決已經出來。有關最高法院的判決,我的感受是:法官確實看見了我們針對原審判決所指摘的種種違法瑕疵之處,但在最高法院判決的那個時間點,那些瑕疵都已經不再重要。因為對法院來說,鄭捷的「惡性」太過重大了。我當時跟鄭捷討論,即使三審定讞,也應該盡力去做其他的救濟手段。我告訴他:對我來說,除了案件本身之外,這個案件的價值有二:其一是檢驗出我們社會的病灶–我們社會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會變成今天這個下場?;第二個價值則在於,去測試我們的司法與人民法感情的程度。
所謂的「怪物」,不會是天生生成的。我身為兩個小孩的父親,承辦這個案件,給我最深的啟示是:單是願意傾聽,就可能免除一場災難。傾聽與真切的關心,這是最便宜的,卻也是最珍貴的。如今我們都汲汲營營於自己的生活,難以撥冗去傾聽別人說出心底的話。
回到主題,如果一個個體對自己的存在感到懷疑時,他會選擇抹滅自己,但在抹滅自己的同時,又渴望得到別人的關注──同時滿足這些要求的手段是什麼?不就是鄭捷所採取的手段?
二、藉由國家之手的自我毀滅
Suicide by Proxy
這樣的手段,就是今天我們要說的第二個主題:suicide by proxy,透過代理者的自殺。在刑法上,有「加工自殺」這個概念,大概有點類似古代日本武士要切腹時,必須經過「介錯人」,由武士給一個承諾,讓介錯人可以最後砍頭取走他的生命。
加工自殺在法律上,是一個深富哲學意義的主題:人到底是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如果是,國家憑什麼干涉個體如何結束自我的生命?但若今天我幫助別人取走他的生命,國家懲罰我的基礎在哪裡?
理論上,零的聚集不會變成一。所以,如果我們相信,我們沒有權利奪走別人的性命,我們就不可能集體把這種權利讓渡給國家,讓國家代為執行──這也是許多主張「廢死」者的理據。當然,這樣的看法有許多人不同意。但我認為從人的平等權,亦即「人人生而平等」的概念,一樣可以推出這樣的結論。
在此再討論一下:一個剛滿二十歲的人,他是實際「成年」了嗎?我認為,一個人即使滿了二十歲,他社會化的程度可能仍很有限。若今日一個社會化有限的個體,因為感受到疏離,而想要抹滅自己,又想要讓眾人記得時,那該怎麼處理?在這個時候,刑罰的存在,反而變成犯罪者用以展現自我的工具。
這種透過國家之手毀滅自己,也就是我稱為 suicide by proxy 的行為,通常會伴隨著大規模的周邊傷亡;但這種「人神共憤」、「罪無可逭」的處境,卻正是犯罪者渴望的最後一哩路:自我毀滅的同時,又得到社會的注意。可怕的是,我擔心這個現象將會日益普遍。一個人一旦在群體中感受不到自己的存在,這可能會是一條選擇的途徑。差別或許只在於:你要直接把刀子送進自己的身體,還是藉由國家之手來毀滅自己?
無法脫離社會的個人
每每說到這,總要有人問:為什麼我們不能單純視其為個人的犯罪?而非得要每次都與社會、社群掛鉤處理呢?為何每個人做的事情都要賴給國家社會呢?
我承認,幾百年前,或許應該有「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單純時代。但時至今日,人類的互動已經交錯密切到難以想像,我們很難說,一個人的決定完全出於己意,而與他所處的社會無關。舉一個例子,一個人的性格,難道與他所遭遇到父母、親人、同儕的對待、冷落或排擠毫無干係?
若我們承認上述這點,那應該也要認識到:國家作為一個系統的管理者,有其應負的責任。這個責任也正是「福利國原則」另一方面的體認──國家既承受了人民的稅收,就必須提供一個較為友善的生活水準,像是提升工資,減少過勞的處境;或許試著讓父母有機會在六點前下班,有餘裕和孩子共進晚餐,降低小孩內心的疏離與孤寂。
各位可以去研究各國的重大犯罪史,你可能會發現到這些罪犯毀滅性的人格,其形成都與一件事有關:被忽視。不一定要被虐待,但都會受到長期的、嚴重的忽視。因為被忽視,他們很早就學會了自我否定,以及認識到一件事:他必須長期跟「欠缺安全感」這件事相處。
這裡的安全感,並非侷限在飲食的溫飽有無的安全感,而是延伸到:你能否確信,有人會在你需要時對你伸出援手,你墜落時是否底下有網子會承接住,你在絕望時是否仍有路可去。但是,在我們現在這個高速運轉的時代,要形塑出這樣的安全感顯得很困難。而一個長期欠缺安全感的人格,最終往往會學會以暴力來作為解決問題的形式。
聽見他們的呼救
暴力行為呈現出的,並非一個人的好壞,而是這種人格如何被培養的過程。
因為無法得到安全感而去肢解昆蟲、虐待動物,與為了實驗去解剖昆蟲與動物不一樣。這裏的「肢解」帶著一種情緒。可是,當你看到小朋友出現這樣的行為時,拜託請不要去責備,甚至進一步預言貼上標籤說:這小孩未來可能做出更殘暴的行為。請千萬不要這樣子做。我們面對這樣狀況,應該去理解的是他這麼做的深層理由:為什麼要拔下蝴蝶的翅膀?為什麼要把蟲子切成這麼多段?為什麼要殺害貓、狗、烏龜、老鼠?
哲學的實踐在於不斷地探究,而透過不斷地探究溝通,除了理解問題之外,至少還能證明——你願意傾聽。而這樣的理解,對於這孩子日後不要走向眾人所厭懼不喜的道路,成為重大犯罪者,是有幫助的。
我認為,我們在一生的各個環節中,都曾經微微地走偏過。在我承接這一系列的案件時,我常想:其實我跟我的當事人並無太多的差異,只是我站在這,他們站得更偏,最終他們不慎滑了下去。所以若在日常中看到,一些年輕個體出現偏差特質時,請不要大驚小怪,而是前往傾聽。或許這麼做,我們有機會可以避免一樁悲劇、許多的傷亡。
最後,毀滅性人格還有一種特色:因為長期的疏離與自我喪失,他們的語言、認知、以及表達能力往往有侷限;他們通常沈默寡言,不善言語,沒辦法準確地用言語表達內心觀念。所以當你詢問時,他們的回應通常是「我不知道怎麼說」、「反正就是這樣啦」、「反正沒人聽得懂」,這是個徵兆。
之所以說這些,不是要大家日後對符合這些特色的人恐慌,或亂貼標籤,甚至去預測他的未來。重點在於主動付出關心,或許可以在某人變成怪物前,聽見他們的呼救。
三、素樸正義 vs 正當法律程序
鄉民的義憤
我自己是司法實務工作者,常有感於司法體系跟一般人之間巨大的溝通鴻溝。司法體系裡的人常問的是:為什麼普羅大眾不了解我們要訴諸的、在意的究竟是什麼?若從法律人類學的研究觀點,問題則會被轉化為:為什麼司法從業人員與圈外人的觀點,對於單一事件的想法落差竟可以如此巨大?
進一步要問的是:如果參與一個系統的多數人,都覺得這系統的運作很糟糕,究竟要以司法工作者的觀點來改革?還是以使用這系統的民眾而改?每當出現重大案件,這類爭辯就會顯得特別嚴峻──像是鄭捷的北捷殺人案,之前龔重安犯下的北投國小割喉案,以及王景玉的內湖隨機殺人案。
當這類案件爆發時,大部份人會感受到心底的一股熱血湧上,想去質問犯罪者的理由,想要懲罰他們。這種「素樸的正義感」其實是天性,是人在某個情境中,一旦被觸發、爆發出的即時反應。從人類演化的觀點,「保護幼小」的本能有很重要的意義。當我們看到作為我們移情對象的幼童被欺凌、虐待、殺害時,作為「成獸」的我們會有的義憤,有助於人類族群的繁衍存續──這是素樸的正義觀的成因之一。
民意既是果斷、速決、激情,同時也是健忘的。目前台灣正在討論司法體制改革。也許未來的 5-10年內,會參酌英美的陪審團制,建立我國的人民參審制;也就是說,台灣的公民未來都可能成為陪審員。關於這件事,我最常收到來自專業司法人士的質疑是:到時候,會不會是「鄉民的正義」在個案中不斷體現,而成為一個又一個「人民公審」?
這種集體義憤的另一個因素,我認為跟前述的「疏離」有關。現代人在臉書上與人互動的次數,也許遠較打電話的頻率頻繁十倍。對於隱身屏幕之後的鄉民而言,要如何去反映他依然是個人──有情愛,有恐懼,有激情?當現代人面對自己與同儕在日常生活中的疏離,大概只能透過「放大的情緒」抒發。
而遇到具有爭議性質的案子時,特別像是虐待小動物、幼兒時,這種「放大的情緒抒發」就會結合成一種非理性的,難以溝通的聲浪。這種聲浪的背後,其實也存在著渴望證明自己,渴望被看見的想法。這種情緒的通貨膨脹,在網路上隨處可見;尤其在重大刑案中,偏激的言論俯拾皆是。
用「溝通」與質疑防止極權
如果把網上這種素樸正義,拉到現實生活中,那會是什麼?假設,我們在網路上找十二個鄉民,都曾在網路上發表過類似「斬立決」的言論;我們找他們來現實中作陪審團,他們依然會無視法律體系下的一切要求,不顧一切地把這些被告殺掉,甚至棄屍於市嗎?至少英國、美國與日本對於陪審的研究,都指向與此不同的方向:
目前約有80個國家採用陪審團制,研究結果是:陪審團對於個案的認定,以及職業法官對於個案的認定,有著高度的重合性或一致性。也就是說:將一基礎事實,交給職業法官,和交給一群公眾,兩者間對此做出的判斷,有90%到95%左右的機率是一致的。
人們在網路上跟在現實中的行為,常存有著極大的差距。我常跟司法界的同僚說:我們對於鄉民的正義感,其實不需要太過恐懼和偏執。很多時候,我喜歡邀請不同立場的人來加入討論,真心想傾聽他們的理由和立場。對我來說,你一定要走進人群,詢問他們的想法,去傾聽他們的理由與根據,才能理解這個社會對正義的期待。
當然,這種溝通不見得容易。但只要過程中,有機會有一兩個念頭越過兩邊的鴻溝,有任何一方次開始問自己:我為什麼會這樣想?此時「溝通」的目的就達到了。
「溝通」不是要說服他人,按照自己的想法思考。對我而言,態度的歧異都是選擇,選擇是很難有對錯的,因為選擇有時是「價值」的問題。溝通的意義在於;可不可以拋出一些疑問,進而讓人開始反省質疑自己原有的信念。當一個人常會質疑自己的想法時,那他腐爛的機率就會小一些。多一點這樣的人,這個群體腐爛的機率都會小一些。
有部電影《十二怒漢》,在講十二位白人男性陪審員,有日接到了一宗十五歲黑人小孩謀殺親父的案件。由於證據確鑿,故陪審員們均希望速判速決,唯獨八號陪審員對各項證據提出質疑。原先是十一票認為有罪,對上一票堅持無罪,最後他一個個去說服,直到所有人均認為小孩無罪。
這制度的關鍵,不在於最後有罪與否的認定,不在於結果。關鍵在於那十二個人坐下來,進行思辯,讓他們自我質疑,質疑自己是否真如此全知全能,最終產生出一種高度的公民覺醒,從而防止極權社會的產生。
目前同溫層的問題亦是如此。
不可妄稱正義之名
廢死比較高尚嗎?支持同志婚姻比較高尚嗎?支持動物權比較高尚嗎?支持人權比較高尚嗎?
──我們時常自認自己站在維護正義的一方,佔據了道德制高點,因而認為「對方」站在比較「低劣」的一方。但若我們甚至不瞭解,對方表態背後的思考邏輯與價值觀,雙方並未產生任何實質有意義的溝通時,我們要如何說,對方的選擇比我們更為「低劣」?
我沒有一天不懷疑,自己所做的、想的、繼受的是錯的。我真正害怕的是,我停止懷疑自己的那一天。若我自己要寫律師的十誡,第一條大概就是:「汝不可妄稱正義之名」。
我個人最害怕一種法律人,一出現就自詡為正義的一方。堅持自己是正義,自己不會犯錯,加上大量的激情,就是法西斯主義的溫床。各位可以回顧:歷史上的大屠殺、種族清洗跟武力衝突,都是基於類似的概念。法西斯的本質就是「專屬於某些人的正義」。當你決定執行這樣的正義,而欠缺自我懷疑與修正的能力時,你就一腳跨進了法西斯主義。
我們在溝通時,務必要敞開這樣一個空間:我堅持自己的立場,但我也渴望跟那些不同立場的朋友聊一下,理解他們的出發點。我們可以就每個理由來討論,即使最後可能難以對話,但我確實想知道:不帶羞辱,一場對話可以深入到什麼地步。
正當法律程序
最後我們討論「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是理性主義的產物。「知道自己應當做什麼」是理性主義,但理性主義的實踐是非常、非常困難的。思考是一件痛苦的事,循著周延思考的結果去實踐,更痛苦。這也是為什麼正當法律程序會遭到眾人的輕賤。
正當法律程序即是理性主義在法律層級上的體現:你要調查所有證據,你要周延,要盡善盡美,你要去看見被告的生命史,而這勢必要消耗時間與資源,也必然會遭致懷疑:「我們為什麼要在人渣身上浪費時間資源?」「被告有人權,那被害者跟其家屬的人權在哪裡?」「全世界都看到他幹了這些事,證據確鑿,哪有疑義?」。
這也是為什麼當初我告訴鄭捷:你的案件會在「正當法律程序的討論上」有深刻意義。這案子讓我們可以問問人民和法院,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觀感。但最後法院的回應讓我失望。
表面上看起來,正當法律程序跟鄉民素樸的正義觀是對立的,但其實並非如此。他們更像是同一道光譜的兩端:假設人權保障在右端,也許我們站得比別人更右邊,但也不能據此否定那些站得比較左的人。我們應嘗試透過討論,讓越來越多人都在意人權保障,並往右移動。剛剛提過,價值沒有對錯,但是我認為存在「道德上的進化」。當我們可以容納多元意見,互相保障權利時,就是一種道德上的進化。
而若要在律師這個行業體現正當法律程序,重點是:我們的被告不能有面孔。如果我挑選被告的身份地位,那無法讓我成為一個更高尚的人,因為我實際就是否定了某些被告有「有人為他做出正當實質辯護」的權利。
四、代結語:理性主義的窮途
回到今天主題:我們是否要採取近似怪物般的手段,來阻止怪物的生成?很多鄉民會支持以暴制暴。但是大家可能聽過所謂「預兆式哲學」(predictive philosophy),其指的是一個人實踐自我理想的手段,也預言這個人日後會變成怎樣的人。運用在政治上,就是「預兆性政治」:一個國家或群體怎麼樣對待他們的公民,也預言他們日後會形成怎樣的社會。你有可能選擇以暴力阻止暴力,結束之後再恢復成和平的好人嗎?理論上沒有辦法。
以一個簡單的小故事結尾:
我不明白為什麼美國對殭屍片如此偏好。這類片的劇情大綱都很類似:因為某種因素,有些人遭到某一病毒的感染,而被感染著就會去追咬尚未遭到感染的人,而後者開始逃,逃的過程中也想要找到解方,去拯救那些被感染者。
我常覺得,理性主義者就像是那些尚未感染的人。身為殭屍的好處是:完全不需要思考,只需要從眾。而理性主義者每一天睜開眼睛,都活得很痛苦:他必須去思考他所做的每一個選擇。各位看《陰屍路》這類的片時,不覺得那種被殭屍追殺的生活很累嗎?最後不免會想說:乾脆被咬一口,不想再過這種生活。被咬之後再也不須憂慮,而且不再需要對抗多數的意見。
但司法從業人員不行。司法人員在進入這個領域時,就必須意識到「司法本身就具有抗多數性」。這裏的抗眾性,並不是說要你故意跟所有人唱反調,而是在必要時,即使依照良知跟判斷做出來的結果,不同於多數人的意見,你依然要像《十二怒漢》中的八號陪審員,提出你的不同意見。
重點是提出來,去解釋,去詢問,跟大家一起溝通;而不是選擇安靜,並默默地覺得自己很了不起,其他人都是笨蛋。有個預言是:到最後所有的理性主義者都會疲憊而死,你耗損的元氣跟精神一定比他人多。但我覺得這並不壞,這都有助於你個人的道德覺醒上,或者是讓你成為「自己也喜歡的那個人」。
(黃致豪,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大心理研究所博士生)
這篇文章真好,謝謝作者和端。
正在等《與惡》最後兩集上映,回來複習一下這片。鄙視網路上盜版流出的簡體字幕影片,我可是掏錢買了公視+。
樓下那個CharlieDominator,《與惡》片頭那些網路酸民言論有些是你寫的吧,哈哈哈
尼采曾語 「你不知道那些哲學家多麼渴望瘋狂」
感謝端 感謝黃律師仍然願意去思考
谢谢端的重发,让我有学习
內容很長,真的非常值得一看
但他的過去從來就不是合理化他的行為的原因
該探討的雖然該探討,該執行的也是該執行
兩者其實並不衝突
而「我們沒有權利奪走別人的性命」
是一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謝謝黃律師的好文,受益良多。
也辛苦你備受社會批判,能放掉情緒理性溝通實在不是人類先生下來就有的能力,感謝你的承受,持續付出自己的理想。
我其實困惑「A人權與B人權同時存在」的衝突點是什麼。
這篇寫得很好,但很可惜,你迴避了對被害人家屬人權的質疑
謝謝黃律師的好文。
受益良多。
一直不懂為何長久以來我會如此疲憊,因為您的文章讓我知道我自己就是那樣的理性主義。
我會朝著不選擇安靜,跟大家一起溝通的路努力。
讓個群體腐爛的機率都小一點。
再次感謝
很抱歉,我必須說非常置身事外的論述,假慈悲,合理化犯罪。黃致豪的兒子,或是他兒子的爹也就是他本人或是兒子的媽被鄭捷殺害,才來說這篇為殺傷人祝燄的話吧!如此無視被害的傷痛苦楚和好幾代的創傷,目睹者的社會創傷,卻標榜自己的獨特可貴,太兒戲了。以暴制暴不會轉變回和平身份,絕對的兩套人性標準言論也不會讓你成為怪物後可以重新變回人類,創傷本身已經改寫性格和原原本本的個體,更何況改變了如此大眾的群體。
寫了很多關心的內容,但通篇文章結構雜亂!根本心得文,左邊看點書右邊聽些想法,都有道理寫下來,就變這篇文章。這樣要收費,亂七八糟的編輯,可惜了!
我看完了相關的影片:https://youtu.be/J4oHigiORbs
然後覺得可以這樣思考和看待隨機殺人事件的觀點,實在太菁英了
憤怒的內核是恐懼,恐懼直接反應是排除。就是歐美對待恐怖主義一樣,結果自不待言。
殺人者,死。這是條直線。惟一旦考慮到人及人的境況,就算目的地依然是「死」,那中間的路徑經過明辯、理性思考,就不是那麼直線了。每次面對個體生命被剝奪,都不應該是個輕易的決定,不論是鄭捷取人性命,還是我們取鄭捷性命。有中間這個過程,一則,我們會對自身的境況有更多自覺,二則,不容易為人利用,可貴的是那個思考和辯證的過程。或者有一天,逝者生命的代價不僅僅是多搭上一條性命,我們可以得出比死刑更能讓社會整體得以從悲劇中得益的處理方法。
鄭捷殺人,當然不是「弱肉強食」,他本身就是個弱者。
嘖嘖嘖,王景玉的辯護律師也是你吧?
你的興趣是講幹話跟放走殺人犯嗎?
之前没有关注案件,但文章讨论的话题真的发人深省,另外也会因为此文去看一下漫画 Monster。
如果你想到的是,殺人者「無人權」、殺人者像「大街上殺人的獅子」一樣,「是的,很多人都在養怪物,但絕不代表這被養出的怪物就可以橫行無阻的屠殺市民」,那麼我覺得想法一樣陷入死結,因為你眼睛只看到他犯錯以後要怎麼處理。
我認同殺人者需要處理,但更重要除了「處理怪物」以外,更應該思考「我們要如何避免養出怪物」,以及「如果有人變成怪物了,我們怎麼讓他變回人」。
如果沒有這樣思考,那麼想再多都是死結,因為你把他們當成「不是我」,你沒有想過自己有一天也可能會那個樣子,又該怎麼讓這樣的人回來。你想的是排除,不是讓他們在犯錯之前,或之後,有機會可以回到社會。
我覺得這是最大的不同。
我贊同作者文中很多的說法,包括社會的漠視、包括憤怒與妄稱正義,但我還是認為鄭捷該伏法,以上的因素與鄭捷的死刑都沒有關聯,作者一直把這些因素導向鄭捷不該死刑,我認為有些以偏概全。
社會裡有各種形形色色的人,有不同的偏好,有不同的智商,所以會有無限多種價值觀,若要以社會來為鄭捷辯解,想不透又壓抑自己的那群人更有可能成為鄭捷。如果我們要用純理性判斷,那首先我們就要撇開國家以及因國家而產生的社會,理由很簡單,國家就是一群人民用共同意識組成的集合,你在這個國家當然要主觀的以這個國家的民意為依歸(即使民意不正確),講個最簡單的例子,即使選到了不喜歡的總統,他表現得很差,但他依然是國家的總統,因為這是民意的展現,不因任何人判斷的對錯而動搖。
我也看過怪物,是的,很多人都在養怪物,但絕不代表這被養出的怪物就可以橫行無阻的屠殺市民,有多少人是無辜的?甚至還有連思想都不成熟的小朋友,這情何以堪?若今天有隻獅子在街上攻擊人類,作者還是會選擇保護其生命嗎?還是就地伏法以保證人民安全呢?鄭捷他既然選了這條路,我不抱持著恨意,只是很平靜的認為殺人伏法,就算給他重新悔過,放出來後又有多少人能接受他?不是我們放棄把它當人看,是他自己放棄,這個罪證確鑿的案件,就應該照判決執行。法律不應該用來去證明一個有罪的人能不能改正,或是千方百計宣揚人權,而是去證明我們的遊戲規則仍然存在,仍然可以保障我們免於害怕的生活。
以此案的4死24傷來說,以超過1個人所擁有的生命權利的論點,我也支持死刑。
但死刑也是可以依情節人性化。假設:若死亡只有1人,可依情節及,罪犯悔改情形,讓死刑與終身監禁的選擇權,交由受害者家屬。而終身監禁者可讓政府使其終身從事勞動,和另加金錢賠償。
不過大家有點誤解律師真正想講意思。重點已不在「鄭捷案」。而是案後大眾是否有去想觀念和行為下所代表的意義,及社會接下來所產生的後遺症。
舉例來說,假設:無論如何鄭捷的結果都是「死刑」,而大眾所抱持的想法分2種
1.死的好,殺人償命,死有餘辜!
2.為何這個人會想殺人?是不是我們大家心裡某一處,也有可能性變成下一個「鄭捷」?或者以不同形式去危害她人,即便沒違法。
姑且不論律師是否是為自己的立場做辯論,但2是一種理性公民的素養。
對律法的質疑也是需要的,未來可能是否修改成更有人性的法律。(就算死刑沒有被廢除。)
還有,若不加思索,只是想以暴制暴的心態,也許會助長人心「暴戾」的一面,未來會更多罪犯,或合法的加害者?
總結:是理性而殺,還是情緒而殺?
當然這是指非當事者的大眾所要思考的。
謝謝BobChao的回應。法律是人造的有太多假掰與自以為是的東西,跟許多社會學艱澀難懂的專有名詞一樣,不過是偽科學,而真實的人性與生命可以用法律當基礎去做這麼深入的討論嗎?基礎根本錯了,無病呻吟可以,但解決問題很難。
媽的,端傳媒幹了一次把文章片段轉貼導致原意大偏
害我每次看端傳媒都已經保持了一股不信任感
還好這次看來沒有那麼嚴重,畢竟那次被片段處理的是資料而非本次一般的討論
致Nike0328
先提一下原文就有寫到,「在法律上,人一旦死亡,就不再是權利主體」
希望你能再重看一次,看不懂的句子多看幾次,這篇文並不只提到法律
然後是公平
我也同意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公平,但是以此知名的漢摩拉比法典的公平卻是「阿文跟我在北市府前相遇,阿文打瞎我一隻眼只要賠錢,還不是一定要足夠醫治眼睛的金額;我打瞎阿文一隻眼睛,法律會把我抓去幹掉」
所以(理想的)法律一直都在問:什麼才是公平?
是你提的被害人的公平,還是把加害人也一起算進來的社會的公平
又或者是權勢者的公平,多數人的公平
當年法家/歐洲的法律,就是君王/教廷的公平>以下自己依照權勢與人際關係排序
後來世勢改變,理想上是再也沒有人站在上頭了
既然誰都不比誰尊貴
那這公平,是誰的?
這種事真的是大家問來問去,而且還沒完喔,還有下一個層次,現在還是案情很明顯,誰是誰非一目瞭然的
因為法律就是必須想這麼多
鄭性澤、蘇建和、江國慶、以下超長隊伍點名省略
幾乎確定是替死鬼的江國慶案,啊那真兇咧?
前兩個放出來了,也是有罵縱放兇手
這種要怎麼解?
為了被害人公平要殺人獻祭嗎?當然不可能,雖然喊要這麼幹的還不少
縱放?一樣不可能
(順便婊一下外面一般的反廢死:啊不是殺人償命,幹嘛看到江案就轉彎不喊殺陳肇敏了
同時感謝一下這群豬腦袋,沒你們雙重標準,我還會繼續誤會廢死只有智障)
所以我個人看死刑還是保守的廢了比較穩妥,誰知道當時到底發生什麼事?
除了罪證確鑿都不要講處死,然後我遭遇到的問題在此:「外面已經認為他有罪咧?」
今年輔仁那件事就是最好的例子,她自己講吃案,媒體跟著講,大家就以為夏林清真的只是吃案了
於是她萬年鬼扯有報警何來吃案
WTF?她的問題雖然也很嚴重但不是吃案
這怎麼解?
而(理想的)法律並不接受是A罪卻用B罪的罰則來處置你
(所以信望盟選舉前被民眾提問,推說是民眾動粗叫罵最後卻告了”意圖使人不當選”;嚇死不少人的火車多P趴最後成罪罪名也是奇葩的不行)
除非重新確立獨裁,某某某/某個階級說了算
不然文末的喪屍片總是一再上演,疑惑解決,總是會有更多疑惑
你好~我本身是一名麵包師,學得東西不多,但我自己也認為有時媒體網路的傳播造成大部分的人(包括我)只看到事情的一面,而另一面大家都沒去注意到。
我想問的是說你說”殺人犯”有人權,要走正當法律程序來去證明這人有沒有罪或改不該死,我認為這沒有錯,法律是不能隨便,但我覺得那些死掉的人也有人權吧!他們有能力去請律師嗎?如果鄭捷殺人是事實,那死的那些人要求處罰他合理吧,那如何處罰奪走一條生命呢?無期徒刑定他的罪,對那些死掉的人不是不公平嗎?死人不能說我吃不到東西,我不能看看天空,我不能打球,我要上訴!
我沒讀法律,你寫的內容我有些有看懂有些沒有,但我認為你說的溝通是需要的,這個社會生病了也病的不輕,我真不敢說自己是正義的一方,我只是對於”死刑”廢除很疑惑,今天死掉人的親人知道殺人犯判無期徒刑,悲痛想不開找機會去把殺人犯殺了,那我們該去了解那親人的過去,他犯案的動機再去同情這位親人,這樣很奇怪。
第一次在網路發言,以上是我自己亂想的,但我還是蠻想解除心理的疑惑,所以打了這篇,也謝謝你打的這篇文章,給我更多思考的方向。
前一則沒打完不慎按下送出
螳螂殺蝴蝶是為了吃,不餓或沒有儲糧需求則不至於想花費力氣殺;即使貓殺蟑螂只是為了玩,也不至於看見兩隻貓無緣無故就相互殘殺。
搞不好你的結論其實是對的(雖然我不認為),但你的推論方式其實問題也不小。
小林:
殘殺異己跟無端殺戮有非常大的差別。資源有限下,爭奪帶來的弱肉強食仍然存在於社會,而且很可能像你講的一樣是我們理所當然的一部分,但這些部分都沒有什麼能夠演化成目前這樣的證據。
螳螂殺蝴蝶是為了吃,不餓ㄏㄨㄛˋㄇㄟˊㄧㄡˇㄔㄨˊㄌㄧㄤˊ即使貓殺蟑螂只是為了玩
事前的預防很重要,而事後的處理也是維持社會化穩定的最後手段,為什麼我們在外面走路覺得安心?是因為社會給我們安全的保護制度,一但有人隨時會奪走你的生命,你又如何能不去殺害那個要殺害你的人。
好文,大推
感謝黃律師,讓我們可以從另一個角度思索這樣嚴肅的命題。感謝端傳媒,希望能看到更多像這樣的文章。
你不覺得探討社會病了或人病了,搞不好是本末倒置嗎?人類鬥爭幾百萬年了,殘殺異己已經是基因的一部分,跟螳螂吃蝴蝶一樣,沒什麼對錯可言是求生存。老是說社會病了人病了,搞不好是錯的?要不是社會或教育的後天制約,人早就更加殘害異己。從社會學的角度,跟生物基因的角度,解讀人性,差異真的很大。人類幾百萬年來弱肉強食還勝出,我們的基因踏著多少生命跟其它人與物種的血,人類怎能不會是怪物?這立論真的有問題。
非暴力不合作(手动滑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