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台灣有部本土紀錄片《玫瑰的戰爭》,是首部以「近距離注視四位遭受性騷擾女性」為題材的紀錄片。當時此部紀錄片的成形,乃是為了推進《兩性工作平等法》(後於2008改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十多年過去,如今台灣在處理性侵害事件,究竟已進步多少?
今年6月27日,CNEX紀實頻道與閱樂書店、《端傳媒》合作舉辦「性侵之後,如何面對?」論壇。論壇中先放映有關於性侵案的紀錄片《透視強暴案》(The Unspeakable Crime: Rape),並在映後由長期服務性侵害與性暴力防治的呂欣潔主持討論,邀請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學會秘書長黃嘉韻、苦勞網記者王顥中與談。
影片揭露,在英國平均每六分鐘便有一人遭到強暴。而《透視強暴案》一片帶領大家進入英國首屈一指的聖瑪麗性侵害轉診中心(St Mary’s Sexual Assault Referral Centre),見證該中心的專業人員如何輔導並顧及強暴受害者的尊嚴,在繁瑣的司法程序中逐步重整自己。
滴了墨汁的水
映後座談中,黃嘉韻秘書長先分享自身經驗。黃嘉韻本人為1999北科大校園性騷擾案當事人,該事件也出現在陳俊志導演拍攝的紀錄片《玫瑰的戰爭》。黃的親身經驗,讓她深感校園性騷擾受害者的無助,讓她後來在人生規劃上大轉向,長期投身《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推廣。她以見證人的身分,對比了「建立校園性平體制前後」的不同。
「在沒有性平法的時候,在校園,如果遇到性騷擾或性侵害,你會經過刑法的檢驗。大家在紀錄片可以看到,刑法的採證是多不容易。」黃也指出,相對於聖瑪麗在體制程序上的嚴謹,台灣實有一段落差。
她提起十七年前的最初,她在校園內與教授討論,教授卻在進辦公室後把門反鎖,對他強吻並撫摸全身。黃透漏了一個之前在紀錄片中沒有說的細節:教授在騷擾她之後,表示願意讓她擔任實驗室的領導者,推薦到國外念書。黃坦承之前不敢提這點,是因為考慮社會觀感,「很怕讓別人覺得,是價錢談不攏的關係。」
「第一反應不會是反抗,而是嚇到了。驚嚇。因為那是你熟識且信任的人。」黃回憶道,並指出,其後來處理性侵害的事件中,發現十個有九個都是驚嚇,因為學校從來沒有教,碰到這種狀況要怎麼辦。就像經歷車禍,大家都會先是嚇到。
「我雖然驚嚇,但我心裡跟自己說:我一定要平安地走出這個實驗室。我虛以委蛇,也有反抗,最後討論完時我還說謝謝,把門關上,然後離開。而從實驗室到校門口,一兩百公尺,我做吐了二十幾次口水;但是,我不知道這就把證據吐掉了。這就是我從未想像在自己身上發生這種事時,最自然的反應。就像許多人在遇到傷害後,會想要洗澡,因為你覺得自己很髒」
黃嘉韻將那種感受,形容為「就像有人將墨水強行滴入水裡」,如果想要好起來,就必須要稀釋掉墨水的存在。而那種被傷害的經驗是,無論當事人怎麼清洗並稀釋自己,都沒有辦法回到原本清水的樣貌。
性平體制的意義
然而,黃嘉韻在離開辦公室並打算揭開教授行為時,卻受到來自校內權力階級的一波阻力與傷害。從導師、學校主任、系所所長,乃至於輔導室師長、指導室主任、國文老師、學務長,最後到副校長,所有人都要她重述過程;可是每一次敘說,都是逼著自己再回想、重新經歷一次那樣的傷害,而且不管說再多,仍都面對沒有證據的困境。
她甚至還得忍耐校內師長的奚落──他們指其「誤會老師的擔心」,責難她「會害老師妻離子散」,甚至在行政處理的過程中要求她「跟老師道歉」。直到後來她聯繫了婦女新知基金會,才從其工作人員那學到用錄音蒐集證據,並得以扭轉局面。
這段經驗讓黃嘉韻發現,如果沒有單一、獨立的申訴管道,當事人會非常無力。她也因而認清,讓她最憤慨的不是性騷擾本身,而是體制內的顢頇粗暴,對當事人造成的難堪。由於過程中的艱辛,讓她很在意處理程序是否有公平正義,而日後也成為性別平等教育的推手。
《性平法》其中一個主要的重點,是「保密義務」與「事件處理」的管道分開。讓調查歸調查、輔導歸輔導,雙方人不可彼此進入,以免影響周遭人對事件當事人的觀感。
黃嘉韻相信,有了性平法之後,一旦涉及權力結構關係時,當事人將不再需要曠日費時不斷嘗試各個管道,此舉得以有效降低二度傷害。一部法律的重要性與存在意義,很多時候是很多個案累積起來的。如何降低雙方所造成的傷害,便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社會態度帶來的傷
另一位與談人王顥中,則先從影片中受攝者在講述性侵經驗時,表現出的「羞恥感」談起。「除了受傷本身以外,究竟是什麼行為,讓我們對此有高度的羞恥感?」帶著這個疑問,王顥中提到自己十年前念高中時,曾被學運社團的學姊侵犯,「在我很清楚說不要的時候,做了親密行為… 至今我都仍在不斷釐清,事件中我的反應是什麼?」
王顥中指出,如同紀錄片反映的:人們「如何呈現」加害者的暴力很重要。性侵事件留下的影響,除了加害者的行為本身,還有其他需要思考的因素──諸如,事發後當事人如何面對外界、面對第三人?人際關係如何糾纏?當事人怎麼看世界?因為,許多傷害不僅只是來自加害者,而是旁人所帶來的。
他談起十年前的事,提到事件剛發生後,自己並不確定是什麼感覺,而是經過慢慢沈澱才知道自己的想法。畢竟當年作為一個未嘗禁果的高中生,面對年長女性,他不了解自己身體及慾望——「因為不知道會發生什麼,所以不知道會不會喜歡?」
而當時社會對男性的期待—— 「女性對你提出性邀約,你怎可拒絕,怎麼能不主動?」也影響到他的感受。當他自覺無法滿足這些社會期待,也同時感到被傷害。而當他自己沒辦法把感覺說清楚時,覺得無法啟齒,又衍伸出另一種自厭的情緒。
王顥中認為,當社會把性看得越特殊、越珍貴,性侵所造成的被剝奪感,就會比其他傷害來得更難以復原。而為了不讓自己顯得更加難堪,當事人在陳述自己經驗時,也會反覆修正說法,改寫自己的記憶。
他也提到在跟別人透露這些事的時候,感受到社會對於遭到性侵害者有某種刻板的「角色期待」,好像大家要來保護你。但那樣「被呵護」的經驗,卻反倒造成某種錯亂,彷彿當事人就必須要扮演某種脆弱角色。
針對黃嘉韻提到,用「滴入墨汁的水」對性侵經驗比喻,王顥中提出了另一種角度:正因社會期待大家都是乾淨的水,所以當你的顏色不再乾淨,這就成為當事人永遠的痛、永遠不能康復了。然而,如果社會給大家「不同顏色的自由」,也就是我們每個人皆得以擁有不同的經驗,那麼,是不是我們就不會把這件事看得那麼重?
他認為:如果我們不把性侵害看得那樣嚴重,也許當事人在事發後,便不會有那樣深的羞恥感與污名。當然,無論如何,這不表示滴墨水的侵犯者沒有錯。
復原之路從何走起?
王顥中對「墨汁與水」比喻的反思,引來黃嘉韻的進一步釐清。她解釋,其實「滴入墨汁的水」,比喻的不是個人的性污名,而是其在過程中,對體制、他人產生深切的不信任:
「那是對自己人性尊嚴與防禦能力的否認。你會覺得身體不是自己的。你覺得自己走在路上,好像任何人都可以侵犯你,但你不能說出來,或你說出來也沒有人願意相信。這個傷害,遠遠大過社會的污名。因為這是對自我的否定。」
也正因為這股面對結構或權力的無助,讓她自問:故事是否有可能有另外一個發展?日後回顧性平體制的建立,則讓她確信:任何一個人的努力,都不會是毫無結果的,而是可能改變體制。她強調,法律的重要,是由很多個案累積起來的。
現行法律保障當然有不足之處,例如她曾見證:即便在既有的性平體制下,仍有很多行政單位與長官會建議當事人「趕快讓事情結束」,甚至質疑「為何要要求那麼多?」實際上,每個人期待正義實踐的方式不一樣——有人認為是解聘,有人認為是道歉,有人認為需要經過訴訟與賠償。而她強調,我們怎麼看待這些要求,也會是性別刻板印象或歧視的一部分。例如,如果受害者要求賠償一百萬,大家就會耳語,你們兩人是否有其他複雜的關係。
他指出,回顧受害經驗,最大的傷害,是對自己自主性的否認。「你會覺得身體不是自己的。你覺得自己走在路上,好像任何人都可以侵犯你,但你不能說出來,或你說出來也沒有人願意相信。這個傷害遠遠大過社會的污名。因為這是對自我的否定。」而即便到後續處理,也仍有「很多人會動用各方資源與管道要你閉口」。
面對種種險阻,復原之路從何走起?黃嘉韻認為,當事人的復原能力,是從其每個「決定」中展現。正因在遭受性侵害的過程中,受害者是「被剝奪自由意志」的客體;所以一旦得以施展自由意志,當事人即可望「賦歸」,並回到生活起點。「比方說,我打電話給婦女新知,我的力量就在那裡展現。我決定提起訴訟,我必須去看待當時哭泣的自己,這些都是力量的展現」能夠施展力量的關節,只在當事人身上。不論其所選擇尋求提起訴訟、還是選擇不要處理,都是在展現力量。
性平體制,扼殺性探索空間?
黃嘉韻談到性平體制仍可能有保障不足;王顥中則從另一個角度,指出性平體制可能過早扼殺某些模糊的情慾探索空間。他提醒,性平法除了處理性侵害,也處理「性騷擾」——而後者在人際中有一大段模糊空間。
舉凡拉女性肩帶、阿嚕吧(編按:流行於台灣男性青少年間,將人抬起來用樹幹或柱子撞擊胯下的遊戲)、同志社群中的性探索,這些行動的意義,取決於當事人對慾望以及性傾向的理解。但在學生時代,很多人可能對自身的性傾向根本還渾渾噩噩,更說不上什麼喜歡不喜歡。
然而,王指出,有時候性平法會過於快速地,將行為對造雙方的角色置入「加害者與被害者」、「行為人與當事人」等—— 即便這樣的角色未必固定不變。例如,阿嚕吧的過程中,角色會不斷交換;這一秒是我受害,下一秒是你。
如果可以透過教育與鍛鍊,讓人應對自然,最好不過。王顥中認為,我們對身體的探索應該要更早,讓個體覺察自己的喜歡與不喜歡。然而在現行性平法框架下,我們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反而動輒關閉了校園時期性發展的探索。
「我們甚至不用判斷這是霸凌還是性侵,也不需管各角色的情況,只要通報即可!」王顥中如此形容,並追問:這會不會反而導致人們沒有辦法面對更大的風險?
司法途徑的侷限
座談後的現場交流中,一位與會的法律系黃老師,也對循司法途徑可以給予的保護打上問號。她觀察到,每當發生性侵害,大家都會很快速的想要以法律的方式來解決。但她認為,循法律途徑,傷害最大的還是當事人。
「第一時間,我個人認為不該把當事人推向刑事訴訟程序,而是先有社工陪伴,確認她好不好。」但這卻又碰到犯罪偵防上的矛盾,因為如果第一時間沒有蒐集證據,之後若決定要走法律途徑,要勝訴也比較困難。不過她質問:勝訴是不是就是對當事人來說最好的結果?是不是我們的支援系統,可以不要逼迫當事人選擇法律?
她認為:每個犯罪人都有其獨特的問題,有時在人際關係上,角色可能互換。但進入司法程序以後,人就會被貼標籤,情況就被釘死了。有時候加害人有弱點,當事人也有。但一到進入司法後,可能就是敵我之分。採取對立立場,而不是嘗試修復關係,對兩人都不好。
對此王顥中呼應,我們無法去設想一個完美的制度,制度永遠有其必須改善的空間;但反過來說,也不能設想把我們的人際衝突與社會問題,給制度解決。我們自已要有能力去解決社會的摩擦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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