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媒體報導,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羽協)因台灣羽球選手戴資穎參加奧運時,並未依照協會要求穿著官方贊助商 Yonex (簡稱YY)的球鞋,而是穿著個人贊助商勝利運動(Victor)的球鞋,「為顧及廠商合約及協會尊嚴與紀律..….可能考慮懲處戴資穎。」
報導中描述,中華羽協在今年四月「曾發公文給戴資穎,公文中強調協會已與贊助商簽訂合約,希望選手配合,彰顯團隊代表性。協會在公文中也強調『自2014年簽約前,已告知國訓中心轄屬選手『須逐步適應』Yonex提供的裝備。』協會認為已經歷時兩年,選手有足夠時間適應,希望戴資穎遵守規定,『若有違反協議會規定,將提報紀律委員會懲處。』而戴資穎披上國手戰袍,卻未穿著Yonex的鞋子出賽,讓贊助協會的優乃克公司難以接受,希望羽球協會依合約處理。」
此一事件,再次引發台灣人的對於球員權益的關注。
中華羽協究竟有沒有合法依據,要求戴資穎一定要穿著官方贊助商的鞋子,才能夠代表台灣出賽?戴資穎穿著自己贊助商的鞋子出賽,有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的規定?
中華羽協與Yonex的贊助商合約
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任何個別合約中所約定的事項,基於合約所發生的權利義務,僅會對簽署合約的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對於未參與合約的第三人而言,該合約不具任何效力。這在法律上叫做債權的相對效力。
在戴資穎的案例中,與YY簽署贊助合約的是中華羽協。至於合約內容,報載「依照中華羽球協會和贊助商(Yonex)的合約,國手必須換穿國家隊的 YY 球衣,球拍線上不能畫上 Logo,還需換穿 Yonex 的球鞋」。因此,參與這個合約的雙方當事人就是 YY 與中華羽協;依據債權相對效力,當然只對 YY 及中華羽協發生拘束力。那麼,中華羽協為何能要求戴資穎等羽球國手,必須遵守這個贊助合約呢?
最主要的原因,根據國際奧會規定,要參與奧運等級的賽事,羽球選手「必須」透過中華羽協的「推薦」才能參與。簡單的說,只有「遵守國際奧委會規定、中華羽協規定」的選手,才會被中華羽協推薦而取得「奧運權參賽權」。若不遵守規定,就不會取得中華羽協的推薦,也就無法出賽。正因如此,所有國內球員莫不對於各種單項運動協會(例如本文所指的中華羽協)的規定言聽計從。
那麼,國際奧委會、國際羽總對於贊助跟授權的規定為何?中華羽協的規定又合不合理?
國際奧委會:「國家隊制服」未涵蓋球鞋
本次的爭議涉及兩個組織的規範,一是國際奧委會,一個是國際羽球總會(以下簡稱國際羽總)。根據奧委會憲章第40條規定,若運動單項協會(例如國際羽總)有針對奧會設計相對應的規則,事先取得奧委會核准,則國際奧委會尊重各單項運動協會所制定的規則優先適用。
先就國際奧委會的規定來看,原則上只有奧運官方贊助商,可以在行銷活動提及奧林匹克,並將旗下贊助的運動員表現和奧運做連結。依據奧委會憲章第 50條,原則上,除了與國際奧委會正式簽約的官方贊助商以外,不得在奧運會場上出現商業或廣告的標誌,亦不得出現任何政治、宗教的規定──受規範的主體包括運動員、隨隊教練及人員。
不過,若是運動設備或是服飾的製造商,僅僅秀出品牌的識別 Logo,且該 Logo 並未特別為了奧運而設計加工過,都是許可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奧委會2016里約奧運對於奧委會憲章第50條的所做的解釋中隊選手鞋子的規範:
“Shoes: All footwear items may carry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nufacturer as generally used on products sold through the retail trade during the period of 6 months prior to the Games.”
也就是說,鞋子上的製造商標示,只要是在開賽半年前就已用於一般通路銷售的產品,就符合規則。
從國際奧會的規範來看,對於「制服」的要求僅及於上衣、裙褲及襪子,並未要求國家代表隊必須穿著統一的鞋子,更沒有強制選手必須穿著官方贊助商鞋的規定。
國際羽總:選手不一定要穿上有贊助商服飾
國際羽總在一般競賽規則第 23.6條,特別規範旗下的會員協會(例如中華羽協)得授權贊助的範圍與格式:
“23.6.4 If players wear advertising on their shorts or skirts, or lower part of dresses at a tournament this must be the advertising agreed between the Member Association and the BWF. All players from the same Member Association in a tournament do not have to wear advertising on their shorts, skirts, or lower part of dresses.”
根據這條規定,會員協會人員若是要在上衣、裙褲的下方打上會員協會贊助商的 Logo的話,必須先取得國際羽總之核准。但是更重要的是,其明文規定在正式參與比賽的時候,來自協會會員的選手「不一定」要穿上帶有贊助的服飾。
也就是說,無論是奧委會或是國際羽總,都沒有對於會員協會(中華羽協)所推薦的國家代表隊員,在參賽時必須穿戴官方贊助品牌球鞋的硬性規定。這樣的規定,給予球員最大彈性,選擇能正常發揮的配備。
中華羽協以商業凌駕體育
更何況,在里約奧運期間,戴資穎選手所穿著的球鞋,雖然是由勝利球鞋所製作,但已經去除掉製造商 Victor 商標,說實在的已給足了中華羽協面子。依上述的規範來看,戴資穎並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或是國際羽總的任何規定。因此,所謂上場必須穿著官方贊助商的產品,不能有其他廠商 Logo 云云,顯然是基於中華羽協妥協於商業贊助而定的內部規定。
本文認為,中華羽協利用自己身為國際羽總國內「唯一」會員協會的權限,以「不推薦」來限制國內球員出賽權利作為要狹,強制要求選手只能穿贊助商 Yonex 的球鞋,否則將懲處、影響出賽,顯然是以商業利益為考量,濫用了國際單項運動協會會員權力。這樣的內部規定,本身就值得檢討、廢除。
編按:本文原以《戴資穎的腳是誰的?從中華羽球協會是否有權利賣掉選手鞋子贊助談起》為題,刊登於作者部落格。經作者授權端傳媒編修轉載。
(黃沛聲,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務專員王芊茵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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