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作為一種具有先驗特點的身體能量,可以被積極引導,參與塑造個體自我,與個體創造力相互彰顯。當公權力披露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性行為時,公眾應該質疑公權力的做法,而非跟着公權力的思路去探討個人的性行為。這些觀點已經在鄙文《嘿!今晚繼續去性交》裏說明,此處不再贅言。
出人意料的是,在歷史上,極權東德卻是個性自由的國家。這一方面是其崇尚天體的文化習慣使然,另一方面,性自由成了東德政治壓抑下的社會性宣洩出口。
中國也不是個性壓抑的國家。但它的詭異之處在於公權力對性道德的操控──性道德被用於特定目的,施加在特定人群。性道德在女性身上表現為約束,在男性身上卻往往是炫耀和濫用──越多對異性的控制,越多性交關係,越顯示出男性的權勢。性交易的出售者比購買者更容易受到污名、罰款、拘留等懲罰。公權力的挑戰者更容易被性羞辱並承擔毀滅性後果。
從中共獲得政權開始的「消滅妓女運動」,到其後,民眾的婚外性行為可能被槍斃,再到現在,時不時來一場「掃黃打非」,中共政權用性道德來凸顯自身與「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腐敗的國民黨政權」的不同,從而加強其道德合法性,強化其意識形態話語。
當性道德施加在公眾人物身上,用於公開的性羞辱時,它已經與是否性交、如何性交的真相無關,而與當事人是否屈服於公權力,觀看者是否恐懼有關。微博大V為自己的性行為在CCTV懺悔,維權人士在國家媒體上被指控性濫交道德敗壞,致使他們的「信用喪失」。公權力因而有機會轉移公眾對公共事務的注意力,建立公權力主導的輿論空間。
中國政府一方面掃黃打非,另一方面容忍性產業(事實上屬於非法)對GDP的貢獻百分比與餐飲業基本持平。這揭示了,中國公權力對性的控制,本質上是在培養政府和基層官員的搖錢樹、聚寶盆。掃黃打非獲取的罰金額度不小,但並無詳細記錄。由於性交易的污名和不合法現狀,治安人員及警察平時對小姐和嫖客的罰款、恐嚇、勒索、栽贓十分容易得逞。前警察吳幼明在二十多萬字的《從警十三年》裏,詳細道出對嫖客隨意罰款、針對相對富裕的嫖客選擇性罰款、多次重複罰款、私吞罰款、濫用私刑、跨轄區抓嫖創收、逼供捏造嫖客名單等親身經歷。這些經歷在基層執法人員中十分普遍,乃至執法人員一次抓嫖罰款,不但可以完成一個月的罰款任務,還可以獲得高於個人工資的「罰款提成」。
在潘綏銘等性學專家的研究中,小姐控訴說,公安局的每一塊磚都是由小姐賣身換來的罰金貢獻的。有了此等個人利益和部門利益動力,基層執法人員對抓嫖和「製造嫖娼案」的興趣非常高。小姐權益倡導者葉海燕說,基層警察對所在轄區的小姐沒有不清楚的,只是掃黃時選擇性地掃一掃,平時都是要「放養」這些小姐作為罰款、勒索的對象,她們是基層執法人員取之不盡的財源。
而抓嫖行動中,是不是嫖娼,基本上由執法人員說了算,它事關執法人員的「權威」和面子,和具體是否性交易的事實真相也沒有太大的關係。
2002年程樹良教授回鄉奔喪「嫖娼被抓而死」一案,可能就涉及「抓嫖」生意。從有限的信息,我們可以看出事情的大致脈絡:長期在外的程樹良不了解當地情況,有人(小姐或釣魚者)對他招手,他回應後被拉入房間,不到半小時就被「抓嫖」。性情耿直的程樹良從未放棄為自己爭辯。後來「跳車身亡」。警方不用負責,最多要承擔看管不嚴的責任。此案至今疑點重重。
在雷洋「嫖娼被抓跳車死」或者「心臟病死」的警方說辭中,當事人是否嫖娼、性道德如何,根本無關緊要。緊要的是:一,具體的執法人員以何種方法抓嫖,是否出於創收目的慣於不擇手段「製造嫖娼案」?二,警察系統在當事人死亡後,是否慣於為實施暴力或犯罪的執法人員背書,甚至不惜毀滅乃至製造證據?三,涉事地方政府部門出於利益衝突,是否應該迴避屍體保存和屍檢?
從程樹良「嫖娼被抓跳車死」案,到孫志剛死於收容所案,到討薪女工周秀雲死在警察手上,到雷洋「涉嫌嫖娼被抓跳車死」……這屆警察手裏濺灑的人民鮮血,難道還不夠多嗎?
雷洋事件發生後,一位朋友在微信朋友圈發出《告男性親朋好友書》。她說:若你們因嫖娼或者被嫖娼,被公安機關帶走,請配合調查,不用急着接機、回家、赴飯局、送孩子等等,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退一萬步講,即使在性交易非法的現實下)嫖娼也不是一件解釋不清楚的事,關鍵是要活着。
(曾金燕,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博士候選人,中國獨立紀錄片研究會發起人,人權新聞獎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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