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雷洋案:公权力与性道德

公众应该质疑公权力的做法,而非跟着公权力的思路去探讨个人性行为。
图为北京警方正在封查一间涉及卖淫的娱乐场所。

性作为一种具有先验特点的身体能量,可以被积极引导,参与塑造个体自我,与个体创造力相互彰显。当公权力披露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性行为时,公众应该质疑公权力的做法,而非跟着公权力的思路去探讨个人的性行为。这些观点已经在鄙文《嘿!今晚继续去性交》里说明,此处不再赘言。

出人意料的是,在历史上,极权东德却是个性自由的国家。这一方面是其崇尚天体的文化习惯使然,另一方面,性自由成了东德政治压抑下的社会性宣泄出口。

中国也不是个性压抑的国家。但它的诡异之处在于公权力对性道德的操控──性道德被用于特定目的,施加在特定人群。性道德在女性身上表现为约束,在男性身上却往往是炫耀和滥用──越多对异性的控制,越多性交关系,越显示出男性的权势。性交易的出售者比购买者更容易受到污名、罚款、拘留等惩罚。公权力的挑战者更容易被性羞辱并承担毁灭性后果。

从中共获得政权开始的“消灭妓女运动”,到其后,民众的婚外性行为可能被枪毙,再到现在,时不时来一场“扫黄打非”,中共政权用性道德来凸显自身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腐败的国民党政权”的不同,从而加强其道德合法性,强化其意识形态话语。

当性道德施加在公众人物身上,用于公开的性羞辱时,它已经与是否性交、如何性交的真相无关,而与当事人是否屈服于公权力,观看者是否恐惧有关。微博大V为自己的性行为在CCTV忏悔,维权人士在国家媒体上被指控性滥交道德败坏,致使他们的“信用丧失”。公权力因而有机会转移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注意力,建立公权力主导的舆论空间。

中国政府一方面扫黄打非,另一方面容忍性产业(事实上属于非法)对GDP的贡献百分比与餐饮业基本持平。这揭示了,中国公权力对性的控制,本质上是在培养政府和基层官员的摇钱树、聚宝盆。扫黄打非获取的罚金额度不小,但并无详细记录。由于性交易的污名和不合法现状,治安人员及警察平时对小姐和嫖客的罚款、恐吓、勒索、栽赃十分容易得逞。前警察吴幼明在二十多万字的《从警十三年》里,详细道出对嫖客随意罚款、针对相对富裕的嫖客选择性罚款、多次重复罚款、私吞罚款、滥用私刑、跨辖区抓嫖创收、逼供捏造嫖客名单等亲身经历。这些经历在基层执法人员中十分普遍,乃至执法人员一次抓嫖罚款,不但可以完成一个月的罚款任务,还可以获得高于个人工资的“罚款提成”。

在潘绥铭等性学专家的研究中,小姐控诉说,公安局的每一块砖都是由小姐卖身换来的罚金贡献的。有了此等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动力,基层执法人员对抓嫖和“制造嫖娼案”的兴趣非常高。小姐权益倡导者叶海燕说,基层警察对所在辖区的小姐没有不清楚的,只是扫黄时选择性地扫一扫,平时都是要“放养”这些小姐作为罚款、勒索的对象,她们是基层执法人员取之不尽的财源。

而抓嫖行动中,是不是嫖娼,基本上由执法人员说了算,它事关执法人员的“权威”和面子,和具体是否性交易的事实真相也没有太大的关系。

2002年程树良教授回乡奔丧“嫖娼被抓而死”一案,可能就涉及“抓嫖”生意。从有限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事情的大致脉络:长期在外的程树良不了解当地情况,有人(小姐或钓鱼者)对他招手,他回应后被拉入房间,不到半小时就被“抓嫖”。性情耿直的程树良从未放弃为自己争辩。后来“跳车身亡”。警方不用负责,最多要承担看管不严的责任。此案至今疑点重重。

在雷洋“嫖娼被抓跳车死”或者“心脏病死”的警方说辞中,当事人是否嫖娼、性道德如何,根本无关紧要。紧要的是:一,具体的执法人员以何种方法抓嫖,是否出于创收目的惯于不择手段“制造嫖娼案”?二,警察系统在当事人死亡后,是否惯于为实施暴力或犯罪的执法人员背书,甚至不惜毁灭乃至制造证据?三,涉事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利益冲突,是否应该回避尸体保存和尸检?

从程树良“嫖娼被抓跳车死”案,到孙志刚死于收容所案,到讨薪女工周秀云死在警察手上,到雷洋“涉嫌嫖娼被抓跳车死”……这届警察手里溅洒的人民鲜血,难道还不够多吗?

雷洋事件发生后,一位朋友在微信朋友圈发出《告男性亲朋好友书》。她说:若你们因嫖娼或者被嫖娼,被公安机关带走,请配合调查,不用急着接机、回家、赴饭局、送孩子等等,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退一万步讲,即使在性交易非法的现实下)嫖娼也不是一件解释不清楚的事,关键是要活着。

(曾金燕,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博士候选人,中国独立纪录片研究会发起人,人权新闻奖得主)

编辑推荐

读者评论 0

会员专属评论功能升级中,稍后上线。加入会员可阅读全站内容,享受更多会员福利。
目前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