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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化工油罐車運食用油」潛規則曝光,反映市場失衡與監管缺失|Whatsnew

競爭加劇、價格偏低、監管乏力、法律體系不完備,共同引燃了這起近年來中國最受關注的食安事件。

2018年7月4日,山東,一間工廠的生產線上,瓶子裡裝滿了大豆油。攝:Jason Lee/Reuters/達志影像

2018年7月4日,山東,一間工廠的生產線上,瓶子裡裝滿了大豆油。攝:Jason Lee/Reuters/達志影像

特約撰稿人 皮諾 發自新加坡

刊登於 2024-07-10

#食安#食品安全#監管#中國

7月2日,北京《新京報》曝光「化工油罐車運輸食用油」事件。一週後,中國大陸互聯網上的輿情上升至白熱化。不僅近十年二十年前有關罐車混裝危化品和食品的調查報道重新引人注目,暴露出長期被忽視的運輸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漏洞;網民還「扒」出涉事罐車的行車軌跡,進一步追問污染食用油的去向和整體波及範圍。

7月9日晚,官媒《人民日報》報道稱,針對媒體反映的「罐車運輸食用油亂象問題」,國務院食安辦高度重視,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成立聯合調查組徹查食用油罐車運輸環節有關問題。對於違法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將「依法嚴懲、絕不姑息」。同時「舉一反三,組織開展食用油風險隱患專項排查。調查處置結果將及時公布。」

涉事車輛污染食用油運至全國各地

據新京報7月2日報道,食品類液體和化工液體運輸混用且不清洗,已是中國罐車運輸行業裏公開的秘密。根據記者5月份的跟蹤調查,一輛從寧夏運輸煤制油到河北的罐車(車牌冀E尾號65Z),卸貨後沒有清洗油罐,卻順利進入位於河北三河的匯福糧油集團生產廠區,裝滿一級豆油後駛出。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中儲糧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廠區,無人檢查罐體乾淨與否,一輛剛在河北卸下煤制油的罐車(車牌冀E尾號76W)也順利裝上了大豆油。

中儲糧與匯福糧油都是食用油生產加工企業,處於產業鏈的中游,分別被視作行業內的「中國國家隊」和「民營巨頭」。其下游主要是食用油包裝運輸和銷售,包括流向餐飲渠道的散裝油,和線上線下零售渠道的包裝油。匯福糧油的客戶中就包括北京各大高校食堂的食用油供應商。

7月6日,中儲糧集團公開回應,在全系統開展「糧油運輸工具污染風險大排查」。檢查發現違規運輸單位或車輛,將終止合作並列入採購「黑名單」,對於違反操作規程和工作紀律的直屬企業或員工將「從嚴從快處理」。

7月8日,匯福糧油工作人員在受訪時稱,涉事罐車為「客戶自備」,售出散油可以以任何形式流向市場,「匯福」牌成品油則不存在運輸問題。其透露,相關監管部門調查已經結束,等待官方通報。此後,多家食用油上市公司亦紛紛否認自身有「混裝」行為。

雖然科普博主已「闢謠」,多年前「老乾媽」辣醬等產品在第三方檢測中礦物油超標事件,與煤制油罐車混裝食用油並無關係。但這並不能阻止中國公衆出現類似針對「地溝油」的食品安全恐慌情緒。污染食用油的去向問題逐漸上升為焦點。(延伸閱讀:《吃得安全,並不容易》)

根據《新京報》調查視頻顯示,上述第一輛車的食用油收貨方是河北物流集團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其母公司為河北省國資委所屬大型國有流通企業。有網友就此推斷稱這批大豆油更有可能是工業用途,質疑報道的準確性。但據 bilibili 博主「高劍犁」考證,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食用農產品開發和零售,且集團內還有餐飲公司和糧油倉儲公司。目前,該公司對此事件仍在內查中,並未公布購置大豆油用途。

通過貨車定位 APP,「高劍犁」查詢到第二輛車在半年內的行車軌跡,分析其主營業務是從寧夏向廣東方向運輸煤制油,返程時會到處裝卸食物油,卸貨點除河南外,還涉及湖北武漢、宜昌、湖南臨湘、陝西漢中、咸陽、山西運城等地,收貨方既有鄉鎮企業,也有知名公司金龍魚的兩家子公司。但金龍魚方面在接受上海《澎湃新聞》訪問時否認存在食用油運輸安全問題,指其自查結果顯示,集團各企業在散裝食用油安全運輸中「充分履行了監管責任,運輸車輛都進行了嚴格的查驗、檢驗手續。」

據新京報記者的跟蹤調查,一輛從寧夏運輸煤制油到河北的罐車(車牌冀E尾號65Z),卸貨後沒有清洗油罐,卻順利進入位於河北三河的匯福糧油集團生產廠區,裝滿一級豆油後駛出。圖 : 影片截圖
據新京報記者的跟蹤調查,一輛從寧夏運輸煤制油到河北的罐車(車牌冀E尾號65Z),卸貨後沒有清洗油罐,卻順利進入位於河北三河的匯福糧油集團生產廠區,裝滿一級豆油後駛出。圖 : 影片截圖

運輸、生產、銷售方均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2014年實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範》提到,「運輸食用植物油應使用專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車和容器運輸」、「在向運輸容器中裝油時,應採用獨立(專用)的輸油管道分別進行不同品種,不同等級油脂的灌裝,避免混合摻雜」等。不過,該規範只是推薦性的國家標準,並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據《新京報》採訪的多位油罐車司機表示,由於近兩年罐車增多,競爭加劇,罐車運輸價格下降不少,許多罐車不得不在返程時想辦法配貨。「賣油的廠家不怎麼管,買油的公司不知情,讓運輸公司鑽了空子。」

調查顯示,食用油生產公司普遍驗罐不嚴,只看罐體外有「食用油」字樣,有工作人員認為是否專用食用油罐車「沒辦法去分辨」。食用油生產方往往約定「買家自提」,罐車也由買家僱用,因此不對品質負責。而對收貨方來說,由於抽樣檢驗的項目有限,食用油中摻入其他雜質,可能檢測不出來。此外,運輸訂單普遍經過層層轉包,買賣雙方對最終承運的罐車可能都無從了解。(延伸閱讀:《生於淮北則為枳:從疫苗事件,看黨國體制下的官員問責制》)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執業律師葉竹盛在此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本案中對司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在刑法上的定性,可以適用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據《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條、第144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持同樣觀點的山東法律人士劉書慶,已於7月9日向公安部郵寄2000多字的報案書,要求對涉案人員以此罪名刑事立案。

北京今是律師事務所主任吳萌接受同樣屬於上海報業旗下「界面新聞」採訪時指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由於運輸企業的疏忽造成了食品污染的發生,運輸企業有直接責任;生產企業有責任對食用油的運輸和交付環節進行一定管控;收貨方也有義務對運輸企業是否能做到在確保食品安全的條件下運輸食用油進行審核(包括現場和文件審核等)。對於已經污染的食用油其不得進行銷售,已經銷售的應當依法履行召回義務和賠償消費者損失的義務。並且,就其已經經營的污染食品,需要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他認為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用油運輸企業進行檢查,也可以對分裝廠家或銷售終端進行檢查,而在檢查中發現運輸企業有無資質運營的情況,需要交通運輸監管部門進行監管。

一種觀點認為,中國的食品運輸行業的監管和體系僅僅處於「起步階段」,其中問題很多,法規體系也很不成熟。

「(中國食品產業)流通環節主體數量較多,流通過程趨於複雜,一直是監管的難點,面臨更加嚴峻的食品安全治理環境。」《澎湃新聞》採訪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農發所食物經濟研究室助理研究員楊鑫認為,經過這次事件,需要快速發展大型散裝油或其他產品的檢測技術,否則難以建立長期機制。而對於龐大的流通環節,僅靠政府抽查或者行業自律,從技術和可操作性上,較為困難,還需充分發揮社會監管的力量。懲罰性賠償制度執行力度和落地情況有待進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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