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產品「說服了中國的精英警察」
直到2016年,德國無人機製造商 Microdrones 的官網上都有這樣一則消息:《md4系列無人機大受中國警方歡迎》,消息稱該系列無人機「在治安保衞、追逃、應急處突、群體性事件和重要演練等方面進行了空中監控搜索,以其簡單的操作和安全可靠、穩定的性能受到了警方的好評。」
「Md4系列」的四旋翼無人機系統是 Microdrones 的旗艦產品,曾在2013年成功飛躍阿爾卑斯山,以穩定性、有效載荷對惡劣天氣的耐受力以及飛行時長著稱。這條消息說,在中國,Microdrones 無人機「已廣泛應用於國家反恐部隊雪豹風暴部隊和反劫持特種部隊、各省市人民行動團和機動師、公安部警衞局、遼寧公安特警、西藏公安邊防、寧夏公安廳、廣州公安特警以及武漢、江門、東莞、順德等公安部門等領域。」
Microdrones 與中國警方的合作可上溯到十多年前。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主辦的《現代世界警察》:「2007年,北京市公安局在國內率先引進德國生產的 MD 多旋翼無人機用於奧運安保、毒品查緝和消防,多地警方也開始探索無人機執法模式。」
不過,Microdrones 德國總部新聞發言人接受端傳媒採訪時說,從2018年開始,「我們把所有跟(中國)警方相關的文章都撤掉了。」發言人解釋:「因為我們不再做這種生意了。」
總部位於台灣的神基科技(Getac)在宣傳一款軍用級商用筆記本電腦時,介紹了 Microdrones 在中國涉及的「這種生意」。據神基中文簡體版網站2019年1月29日發表的「成功案例」,德國 Microdrones md4系列四旋翼無人機系統是神基的客戶,要面對「非常複雜」的使用環境,譬如「在海南島夏天45度高温酷暑下完成安保布控」,又或是「在新疆冬天零下20度低温嚴寒下進行反恐偵察」,以及「4000米海拔的西藏高原處突(處理突發事件)監控。」
進行這些複雜任務的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PAP),直接且僅對中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其任務重心是反恐、保衞國有資產以及打擊「群體性事件」。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前,如今從屬公安部的邊防、消防和警衞部隊,也都在武警部隊的序列中。
至少到2012年,Microdrones 還很高興與中國武警的這一層商業關係。2012年6月,在德國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錫根市的公司總部,中國武警派代表團參加了 Microdrones 組織的一場以《四旋翼無人機在警務中的應用》為主題的國際論壇。隨後,發表在德國業界雜誌《Rotor》的新聞稿中,Microdrones 說,自家產品在難以到達的地形中進行觀察和高難度搜集任務時「說服了中國的精英警察」,「如今,它們正被部署在中國各地。」
中國武警代表團在這次訪問中,還授予了 Microdrones 的首席技術官及創始人,被譽為「當代四翼機之父」的 Udo Juerss 一枚「榮譽勛章」。在另一篇如今已經被撤下的官網消息中,一位在文中並未具名、但被稱作「中國武警總部首長」(Chief of Police Headquaters)的中方代表,把這枚勛章作為禮物,以「對 Microdrones 無人機系統在中國武警反恐部門中的表現表示讚賞。」
但是,很快,大受中國武警反恐部隊歡迎,不再是這家德國公司願意提及的宣傳話語。
部分生意的確售給政府,但「在中國,一切都是政府」
2020年9月,在接受端傳媒的採訪時,Microdrones 企業事務高級副總裁和亞洲代表格爾納(Francois Gerner)確認,在2011年到2013年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武裝警察部隊是 Microdrones 無人機的客戶。但是,對於自家無人機當時在中國的生產和銷售情況,格爾納緊接着解釋道,「我們和他們幾乎沒有任何關係。」
格爾納口中的「他們」是成立自2006年的安爾康姆(Aircam)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據安爾康姆的公開信息,2008年9月,總部位於廣東佛山的安爾康姆與 Microdrones 達成協議,雙方合作建立md4系列微型無人飛行器系統全球唯一生產基地和 Microdrones 亞洲研發中心,並由安爾康姆獨家全權負責亞洲市場的推廣、產品銷售與客戶服務。合作持續了將近十年。期間,安爾康姆曾受中國政府委託,參加2008年汶川地震無人機航拍,並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作為反恐合作單位參加「長城5號」反恐演習。
時間拉到2018年12月下旬,Microdrones 完成了自2016年開始的對安爾康姆的收購,安爾康姆的公司名稱自此改為了 Microdrones,也有了一個中文名「鎂科眾思」。
換句話說,儘管安爾康姆如今已成為 Microdrones 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但當我們問詢 Microdrones 無人機是否被用在新疆反恐行動的時候,後者劃出了2008到2016年這個「真空」時間段,解釋說:「在被收購前,安爾康姆是一個完全獨立和中國所有的公司。Microdrones 對其沒有權力。」
當然,基於公司網站上先發布又被撤下的消息,格爾納承認:「Microdrones 的確知曉安爾康姆在中國的一部分生意是銷售給政府。」不過,這一層事實在當時的 Microdrones 看來應該並不敏感。畢竟,如格爾納所說,「在中國,一切都是政府。」
據安爾康姆在2017年中國無人機系統及任務設備展覽會上的公開信息——此時,Microdrones對安爾康姆的收購已經快結束——md4系列四旋翼無人機系統是作為「中國武警部隊標準偵察無人機裝備」,列裝到「兩個國家級武警反恐部隊和全國所有武警省總隊和機動師,也是也是當時唯一批量列裝中國武警部隊的多旋翼無人機系統」。中國共有31個省級武裝總隊、14個機動師,後者由武警總部直接指揮,在全國或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時執行鎮壓武裝暴亂和大規模騷亂的任務。
據 Microdrones,安爾康姆在2008年為 Microdrones 無人機在亞洲的製造和分銷支付了獨佔性許可證(exclusive license)。格爾納強調,這個技術轉移的過程,得到了德國負責執行出口管制政策「聯邦經濟事務和出口管制辦公室」(BAFA)的許可。
歐盟的出口管制包含物品、軟件和技術。BAFA新聞發言人霍貝格(Nikolai Hoberg)郵件回覆了端傳媒的問詢:「歐盟管理條例適用於從歐盟向第三國轉讓技術的情形。在決定是否發放出口許可證時,(BAFA)總是會全面審查和評估關於最終目的地、最終用途和接收方的所有現有信息。」
「如果對接收方的最終用途(end-use)有任何疑問,出口申請將被拒絕。」但是,霍貝格繼續說,BAFA無法提供個別公司的信息,「包括是否獲得出口許可。」
德國政府應該對 Microdrones 無人機技術轉移接收方的「最終用途」應該留有疑問嗎?而這一層疑問,又是否可以要求出口技術的公司或是發放出口許可的政府機構負起責任呢?對於關注人權的人而言,答案是肯定的。
價值450億的中國警用無人機市場
與神基科技發表在官網的「成功案例」類似,不難搜索到無人機在新疆「反恐搜查任務」中的「有效應用」。
根據一篇在2015年發表在《克拉瑪依日報》的報導,在一場北疆西部區域融合發展研討會的「新疆區域無人機推介會」上,新疆喀什伽師縣公安局副局長徐凌磊分享了一個「在維穩反恐中應用無人機技術的小故事」:「有一次,我們在查看無人機巡航圖像時發現,茫茫戈壁灘中有個窩棚。當時,我們就警覺起來,隨後,派人根據gps定位去巡查,果然在窩棚中發現一個深受宗教極端思想毒害的小夥子,並查處大量非法經文和影像製品。」
廣州廣證恆生證券研究所在2017年發布的一份關於警用無人機市場的報告,舉例另一個應用場景:「2014年8月,鷹眼警用無人機飛行偵查小組遠赴新疆參加新疆反恐搜捕工作。連續對目標區域進行夜間航查,有效的縮小包圍圈170餘平方公里,排查清沙帳等茂密農作物1700多畝併成功定位了嫌疑目標暴恐分子的藏身之地。」據該報告,成立於2014年的鷹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向各警種提供「立體化、獨創性」解決方案為己任的警用無人機系統供應商。
據廣證恆生,中國警用無人機的市場被標上了450億的市場規模——「假設中國每個鄉級行政單位(39839個)都需要配置至少2台多旋翼無人機」。報告說,警用無人機可應用在包括森林、消防、救災、交通等各種不同的警用情形中,處突維穩監控安防的應用最多。
依據這份報告的定義,無人機分為民用和軍用,而警用安防則被歸類在民用專業級下。但是,在無人機領域,軍用和民用的區分並不像白紙黑字這樣清晰,尤其在武警部隊的應用場景下。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主辦的國防期刊,2019年刊登了一篇題為《武警部隊使用無人機實施反恐維穩的法律規制研究》的文章,介紹了無人機在中國武警部隊反恐維穩中可以擔負的職能,其中就包含「參與攻擊」——「根據多旋翼無人機可懸停的特點,搭載強聲、強光或拋投設備,懸停於恐怖分子藏匿地的上方,通過強光照射、喊話、發射爆震彈等方式,對其實施心理上的直接攻擊;也可攜帶質量輕、後坐力小的航空槍炮,配合地面力量直接對恐怖分子實施火力打擊……」
這篇研究進而指出,中國「對於使用槍支、彈藥以外的武器應當遵守怎樣的程序,並未作出規制,這就意味着,如果無人機掛載了槍支以外的武器,就會面臨沒有相關程序性規定加以制約的境地。」
國際上大多對無人機領域的研究,除了軍用和民用之外,都會給這個「當代最顛覆性的技術之一」的無人機的使用分類中,添加一項:「兩用」(dual-use)。絕大多數的無人機技術都具有兩用特徵,在世界各地,軍方使用民用的無人機技術並應用在軍事任務中的做法十分常見。而對兩用無人機的管理,正是對這個行業的監督中,備受挑戰的關鍵。
在歐洲軍用物項出口管制中,人權是一條明確的考量。譬如在2008年歐盟對武器出口的共同立場中,「如果出口的軍事技術或設備有明顯被用於國內鎮壓的可能」,歐盟成員國應當拒絕其出口許可。
但是,當涉及到軍民兩用物項(dual-use items,香港譯為「兩用物品」,台灣譯為「兩用貨品及技術」)的時候,出口管制與人權保護的掛鈎,開始放鬆。
出口管制的失效
「兩用物項」指通常用於民用但也可以軍用的產品、軟件和技術。對兩用物項的出口管制,最主要的一個目的是防止可能有助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產品和技術供應——最初推動管制的根本原因,便是1990年代歐洲公司在伊拉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項目中的角色。近些年,各國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關注點,開始涉及其他領域,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侵犯人權行為、以及網絡監視系統。
Microdrones 的無人機在中國的最終使用者(end user)中,包括中國武警部隊——執法機構(Law enforcement agencies)。監控是各國執法機構的基本工作之一;近些年網絡技術的發展,讓普通公民的網絡痕跡和公部門追蹤個人信息的能力都呈量級增加。執法機構用這些手段來反恐或打擊罪犯,也帶來各種人權層面的擔憂。
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中國高級研究員王松蓮(Maya Wang)在接受端傳媒採訪時說,在無人機在新疆的應用場景中,即便是看似無害的邊境巡邏,「當你考慮到它發生的背景時,實際上也有很大的問題。」王松蓮說,很多被沒收了護照的新疆居民無法離開,便會試圖偷渡到東南亞或是在土耳其申請庇護,「在新疆,部分鎮壓正是把人們強行留下,他們在那裏會受到多種方式的控制、監視和轉化。」
2011年阿拉伯之春後,人權機構發現,中東和北非的政權積極使用歐洲公司(以及一些美國和以色列公司)生產的監視技術來鎮壓公眾抗議,引起爭議。隨後的數年內,數項網絡監控相關的技術被增添進了瓦瑟納爾協定(Wassenaar Arragement,即《關於常規武器與兩用產品和技術出口控制的瓦瑟納爾協定》,一項由40個國家簽署,管制傳統武器及軍商兩用貨品出口的條約)和歐盟的兩用物項管制清單。
2020年9月,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發表題為《出口管制失效》的報告,調查了位於法國、瑞典和荷蘭的3家公司向中國公安機關出售數字監控技術,可能助長大規模侵犯人權行為。
報告中,現隸屬於法國跨國企業 Idemia 的 Morpho 公司在2015年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供了人臉識別設備;瑞典公司安訊士(Axis Communications)向中國公安提供網絡攝像頭,並在自己的網站上宣傳公司參與中國的擴張監控計劃;而荷蘭公司諾達思信息技術(Noldus 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2012年到2018年間向至少兩所新疆大學出售了其數字監控技術。
報告給出了這幾家公司的不同回應,Idemia 表示,自2017年來,公司已經認識到出口到中國的產品的人權威脅,不再將人臉識別設備賣到中國;安訊士則說,公司當時並不知道產品會被使用在大規模的監控系統中,即使這些系統以「客戶故事」的形式發表在官網上,安訊士仍表示,公司沒有從客戶方面得到產品可能會侵犯人權的信息;諾達思則稱,公司所出口的自動分析面部表情的分析系統,不應該被歸類為監控技術。
在接受端傳媒採訪時,Microdrones 對於自己產品曾受中國武警青睞的過往所給出的解釋,也很類似:德方並不知道產品最終被用在什麼樣的場合,產品的使用目的並不是監控,或是,如今公司已經不再把中國警方視為自己在中國的客戶。
Microdrones 企業事務高級副總裁和亞洲代表格爾納說,最後一筆面向中國武警的銷售是在2016年,自從德國總公司對安爾康姆的收購開始以來,這類交易就不再繼續了。「這不難理解,因為我們不再是一家中國公司——我們是一家外資控制的、位於中國的公司。而中國許多客戶被要求從中國的公司購買無人機。」
「但是,我們無法對公司在被收購以前的行為負責。」
國際特赦組織商業、技術、人權和武器出口管制專家羅爾巴赫(Lena Rohrbach)對這樣的解釋並不陌生,「儘管聯合國在2011年就發布了《工商企業與人權》的指導原則,但是,因為當時沒有足夠多的西方國家的支持,這已經不是更早前希望達成的具有約束力的『硬法』(hard law),而是主要基於自願的『軟法』(soft law)。」
政府和企業,誰來防止出口產品侵犯人權?
這些年,對兩用出口管制政策進行升級是歐盟層討論的重點。2016年9月,歐盟理事會起草了一份關於兩用物項的管理條例,尤其關注網絡監控技術(cyber-surveillance technology)和人權。
除了將人權放在評估出口協議的重要位置外,這份條例提議開設一項「全面條款」,允許成員國對可能用於嚴重侵犯人權、即便未列入清單的兩用物項的出口實行管制,同時規定公司有義務評估其出口物項被用於這種用途的風險。2017年,歐洲議會給該提案投了贊成票。
但是,當2019年7月,該提案終於遞交到歐洲理事會並開始談判的時候,許多修訂意見被拒絕。據一份由「歐洲議會研究處」提交的評估,理事會試圖刪除與網絡監控技術和人權相關的實質性條款。
兩用物項管制的核心是貿易與安全的微妙平衡。在重審出口管制時,歐盟列出的「兩用」產業,單子很長——「能源、航空航天、國防和安全、激光和導航、電信、生命科學、化學和製藥、製造和材料加工設備、電子、半導體和計算機行業」。
準確地計算出這些行業中可被定義為「兩用物項」的價值很難,在衡量了2013年歐盟28個成員國「兩用相關出口」的價值後,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給出的預估是1.1萬億歐元。
換句話說,兩用管制牽扯到重要的經濟利益,而代表着這些利益的歐洲企業,尤其不喜歡「全面條款」,在2020年1月發布的聯合聲明中,由歐洲35個國家商業聯合會組成的 BusinessEurope 表示:「全面條款不會產生預期的效果。」
商界的聲音認為,這項規則給企業帶來不確定性,更會對歐洲企業的競爭力帶來影響,而且,歐盟「不應當將對政治性質進行評估的責任轉移給公司……與私營公司相比,政府機構擁有更好的評估風險的能力。」
出口管制專家羅爾巴赫在接受端傳媒採訪時也說,當她與德國商界或政客交流出口管制措施時,常會被反問——中國如今什麼都能生產,並不那麼依賴德國的產品和技術,一個有損德國經濟利益的出口管制,到頭來並不真的能幫上誰。
以警用無人機為例,據第五屆中國警用直升機與無人機系統應用創新論壇,中國AEE深圳一電航空技術有限公司的警用無人機就佔據了60%的市場份額,另外還有易瓦特、觀典防務、零度智控等規模較大的龍頭企業,在整機製造層,國外品牌並不起眼。但這並非產業鏈的全部,再上游的軟件和硬件供應商——包括芯片核心零部件、電池和軟件開源平台——很多中國無人機品牌,依然依賴歐美企業的供應。
羅爾巴赫並不認為企業可以就此推卸責任。「政府可能會對某個國家的政治情形更為知曉,但是企業肯定對自己產品的信息、以及被濫用的可能更為清楚。」
「以新疆為例,」羅爾巴赫說,「沒有誰需要複雜的情報才知道那裏在發生什麼,企業看一眼人權機構的網站就夠了。」
而且,若具體看到 Microdrones 將無人機的技術出口至中國的時間範圍,也即2008年前後,歐洲議會議員、同時也是議會就兩用條例更新立法的選派報告人(rapporteur)格雷戈羅娃(Markéta Gregorová)在接受端傳媒採訪時說,「德國向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中國出口無人機技術,這在當時不僅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出口管制決定,還是一個政治決定,那便是德國信任中國。」
格雷戈羅娃也說:「要認識到我們的出口或是貿易夥伴正在造成混亂或是侵犯人權,這對很多人而言還是太大、太抽象的一件事。」但一些正在發生的數字專制和人權侵犯的事件,正在推動公眾意識的提升,譬如白俄羅斯中斷互聯網訪問並限制在線內容的做法,「就讓歐洲領導人無法視而不見。」
儘管拒絕了委員會和議會的許多建議,2020年11月9日,歐盟理事會主席與歐洲議會代表就《歐盟雙重用途條例》的審查達成了臨時政治協議。用歐洲議會議員、負責此次談判的蘭格(Bernd Lange)的話說:「尊重人權將成為出口的標準。」
不過,大赦國際的出口管制專家羅爾巴赫說,要等到委員會在該協議的基礎上發布了指引手冊後,才能評價這一次更新的力度。緩慢更新加強的制度,能夠多大程度推動企業的意願,仍是未知數。不過,以《出口管制失效》報告為例,羅爾巴赫說,企業失職或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被公民社會和輿論點名,受到公眾的直接質疑,也是促使改變的路徑。
當尊重人權成為出口的標準
回看 Microdrone 無人機進入中國武警的路徑,除了德國出口技術出口至中國這一環,來自台灣神基科技的強固電腦,顯然也出現在了這個使用場景中。
據神基科技公開發表的介紹:「安爾康姆研發人員經過多方測試和比較,決定基於 Getac X500 電腦來搭建四旋翼無人機地面站,提高了 Microdrones 四旋翼無人機的系統可靠性」,而且「經過海南、新疆、西藏等省的用戶實地應用」,「得到行業用戶的肯定。」
那麼,神基科技的「強固式軍用級商用筆記本電腦」,是否屬於台灣出口管制清單中呢?
台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發言人在回答端傳媒問詢時說:「強固型電腦到底屬不屬於出口管制清單涉及專業鑑定。但是,即便經過鑑定不屬於管制用品清單,而用途是在國防與軍工範疇,依法也必須要申請輸出許可證才可以出口。」不過,被安爾康姆使用的神基科技強固電腦,大概率無需考慮台灣的輸出許可。
成立於1989年,與美國奇異航太部門合資成立的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部設在台灣,在中國江蘇崑山、常熟、越南河內地區設有生產基地。據台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發言人解釋,不在台灣生產的產品,不管是從中國大陸再出口,或是銷售給中國的客戶,都不再需要向台灣申請許可。
受台灣《貿易法》的限制,凡屬於戰略高科技的貨品,需向政府申請輸出許可;至於無形技術的輸出,則受到經濟部投審會管制,台灣業者要中國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必須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一定金額以上就要申報,分許可類和禁止類。
不過,台灣資策會科技法律所所長王偉霖向端傳媒解釋,目前台灣針對無形技術的管控問題在於法規刑度比較低,以及許可和禁止的標準並不明確,而且缺乏明確的指引。
相較而言,歐盟在2020年11月再次推進了在人權及網絡監控技術層面的安全考量,其兩用出口管制的治理手段要嚴格得多。歐洲議會就兩用條例更新立法的選派報告人格雷戈羅娃說,此次更新得以在歐盟理事會通過,與2020下半年由德國輪值理事會主席的時機分不開。
據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所軍民兩用武器貿易控制項目研究員布羅克曼(Kolja Brockman),就僱員數量而言,德國監管機構BAFA是迄今為止歐洲此類政府機構中最大的:「他們肯定比其他國家更嚴格。」人權觀察組織德國總監麥考斯基(Wenzel Michalski)也認為,「至少在紙面上,德國擁有歐洲最好的管制制度。」
在歐盟更新後的兩用管制框架下,若再有媒體或公民社會對於 BAFA 的出口許可過程提出疑問,後者可能無法簡單以「無法提供個別公司的信息」的理由拒絕。更新後的兩用管制,要求成員國監管機構將相關信息發給歐盟委員會:包括目的地國家以及是否批准出口。
不過,歐盟升級後的兩用管制,倒並沒有讓 Microdrones 特別需要擔心,如格爾納所說:「我們銷售的是測量和繪圖客戶,這不是BAFA會關心的。」
他說:「我們的客戶都是工業用途。這是一個非常令人興奮的領域,沒有任何缺點。我們不需要追問自己產品最後是如何使用的。很幸運,我們不用擔心這一點。」
(端傳媒記者陳莉雅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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