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俞臻:虛構的「假記者」,非虛構的警權鉗制採訪權

覆巢之下,安談完卵。
2020年7月1日香港灣仔,記者在街頭跟隨示威者拍攝。
媒體

香港的新聞自由正在遭遇一場傷筋動骨的「記者定義爭奪戰」,對戰雙方是香港警察和在香港工作的記者,而整個戰場圍繞著一個虛構的概念——「假記者」。

如同去年「逃犯條例修訂」事件,香港執法部門對傳媒機構的數次限制,再一次展現了香港這個高度自由、低度民主、公民社會蓬勃的城市,在當世最具規模的專制政權下爭取民主的過程中,正經歷如何殘酷的手術式改造——在虛構的議題中,香港正遭遇非虛構的權力擴張和打壓。

9 月 22 日,香港警方向四家傳媒協會發信,稱「為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將三大類「傳媒代表」收窄到兩大類,警員無條件的「必須協助傳媒採訪」,也變成有條件的「應當協助」。新修訂當晚即生效。

修訂前, 「傳媒代表」包括三大類: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證件人士;持香港記者協會(HKJA)會員證的傳媒;持香港攝影記者協會(HKPPA)會員證的傳媒。

修訂後,「傳媒代表」只有兩大類: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傳媒;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除此之外,同一章節的另一部分,也從無前提的「警員必須(shall)協助傳媒採訪」,改成了「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前提下,警員應當(should)協助傳媒」。

警方聲稱,作出修訂的原因是「在過去不同的公眾活動中,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了警察執法的困難」。

衝擊新聞業與公眾知情權

這一修訂的直接影響有二:

首先是關於「傳媒」的定義大幅收窄,從本地傳媒發出記者證的正當性,收窄到只有政府 GNMIS 系統的登記用戶才有正當性。目前 GNMIS 有 205 個登記用戶;同時,香港兩大記者協會 HKJA 和 HKPPA 的會員證當即失去證明記者身份的正當性;非本地的網絡媒體並不在被認可之列。

另外是擴張了在採訪現場執勤的警員對記者的判別、處置的權力。修訂後獲認可傳媒資格之二中,「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媒體,實際上是由警方的公共關係及傳媒聯絡人員去判別,有關人員對於非本地媒體的了解程度、以及對於什麼叫國際認可及知名的判別標準,並無清晰界定(技術上也難以清晰界定,尤其是在採訪現場)。加上警員協助傳媒現在必須服膺於「不影響行動效率」,又是一個難以清晰界定,基本全憑警察一句話的標準。

新規對香港新聞自由、記者安全和公眾知情權之深遠影響,包括但不止於:

第一,大量新興網絡媒體的記者、自由身記者、學生記者,採訪示威將不再得到警方的「認可」和「協助」,他們輕則在採訪現場得不到與「被認證媒體」平等的待遇,重則會被指控為「參與非法集結」或「參與暴動」;即便是「被認證」媒體的記者,也只能得到有條件的協助。而無論是什麼記者,都有可能因為被指「影響行動效率」,而受到限制。

第二,以修訂《警察通例》的「傳媒」定義來規限傳媒,事實上是給了無權規管媒體的暴力機關規管媒體的權力,而且該權力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並無法理基礎,這一點會在下文再述。而承前所述,該權力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具有極大的隨意性,通過這次修訂,在示威期間的警民衝突中,擁有可致命武器的一方得到了篩選記錄和監察衝突的傳媒的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以及記者因而要面臨的高風險,將衝擊過去一年多各路傳媒對香港示威近乎全實時、零死角的記錄。

第三,警方、政府、中國官方用來論證和支持修改定義、批評反對修訂者的論述中,主心骨是「假記者」這樣的虛構概念、以及「假記者妨礙警察執法、包庇暴徒、扭曲事實,所以要用認證真記者來區分假記者」這樣的拼貼邏輯。這一套話語背後,是對「全能警隊/政府」的宣揚、對「新聞自由」「記錄無罪」等基本理念的歪曲、更是對傳媒監察第四權的一次攻擊。

2020年9月24日,記協聯同幾個傳媒工會及組織舉行記者會反對警方修改「傳媒代表」定義,限制採訪自由。圖為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主席陳奕釗(中)展示於8月10日壹傳媒大樓封鎖區內媒體能拍攝的照片。
2020年9月24日,記協聯同幾個傳媒工會及組織舉行記者會反對警方修改「傳媒代表」定義,限制採訪自由。圖為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主席陳奕釗(中)展示於8月10日壹傳媒大樓封鎖區內媒體能拍攝的照片。

「假記者」的虛構和塑造

警方在 9 月 22 日致四個記者協會的信中如此寫道:「雖然警察十分希望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工作,但在過去不同的公眾活動中,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了警察執法的困難。」

9 月 23 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題為《免他人魚目混珠 助警方向「傳媒代表」提供特別安排》的官方網誌中寫道:「自去年反修例事件後,香港各處出現很多涉及暴力的公眾活動,期間有大量穿着黃背心或類似記者裝束的人士出現。警隊經常發現有利用記者身分作掩飾的人混入人群,包括警方曾搜獲假記者證件、發現有自稱是『記者』但不受僱於所述媒體的人、也有人穿戴與記者相似的裝束但自己承認不是記者,以及被查問其記者身分時借故離開,這些魚目混珠的人令警方無法有效執行其法定職責。」

「過去更有自稱『記者』的人,因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其中,有2名自稱『記者』的人,因去年7月1日涉嫌參與暴力衝擊立法會,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及『暴動』罪,案件將會在10月1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另外更有身穿反光衣人士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搶犯』,最後被控『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案件將會在11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但是,首先,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並無明文規定什麼是「新聞傳媒」或「記者」,即在法律上,「真記者」根本就不存在,遑論「假記者」。

其次,一個人是否是記者,取決於其是否在做新聞採訪工作,甚至與是否受薪都沒有關係;而即便不是記者,一個公民也享有《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可以拍攝和記錄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事件;一個公民是否在從事新聞採訪工作、其工作方式是否專業、工作成果是否高質,可以由讀者去判別、同行去評議、市場去選擇,而不應由警方或政府去釐定或篩選。

如果一個公民,無論其是否專業或職業記者,在採訪期間違反了法律,那麼警察應該針對該違法行為執法,而非渲染一個目前法律上不存在的「假扮記者罪」,更沒有基礎在政策上通過篩選傳媒來「預防犯罪」。

警方所言隱含的邏輯是,一個人利用了警方對記者在示威現場的「包容」,作出了妨害警方的行為。

必須指出的是,警方已經多次強調,在示威現場,記者「沒有特權」。實際上,警方清場中,記者也會是被清場的對象,即便不需要被立即清走,警方也可以無限遠推「封鎖線」,直到電視台的專業鏡頭都無法拍攝到被圍捕的示威者。甚至清場到沒有示威者的時候,警方指控記者「非法集結」進而推進清場,時有發生。

如非警察做出過分的武器使用、肢體衝突、甚至侮辱式的禁錮搜查,記者基本上不會就此作出投訴,也不認為自己「有特權」,可以在清場中強行留下。

莫說傳媒無特權,就算是普通公民,比如在商場和你 sing 這樣的抗爭活動中,一個人停下來,用自己的電話拍攝現場,警方都不應該「不包容」,因為唱歌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不少現場觀察都指出,因為警察進場而落閘的鋪面(商店),多於因為有人唱歌而落閘的鋪面。

2020年7月21日元朗,警方在721一周年期間舉起紫旗,驅逐在商場內的示威者,大批媒體拍攝。
2020年7月21日元朗,警方在721一周年期間舉起紫旗,驅逐在商場內的示威者,大批媒體拍攝。

再看保安局長舉出的兩個案例:

「有2名自稱『記者』的人,因去年7月1日涉嫌參與暴力衝擊立法會,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及『暴動』罪」。

這兩人,一個是《熱血時報》的記者,一個是城市大學編委的學生記者。當局用「自稱記者」這些字眼,上文已經批駁。而如果記者當日進入了立法會議事廳就涉嫌干犯這兩罪,當局要如何證明兩名被告當時「並非從事採訪工作」,而是干犯了被指控罪行,那干犯了被指控罪名與他們當時的記者身份又有何互相支持的關係?當局又如何闡明當時在議事廳內的其他記者「是從事採訪工作」而可以免罪?

第二個案例是「有身穿反光衣人士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搶犯』,最後被控『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

這位「身穿反光衣人士」應該是指民主派沙田區議員許銳宇。需要明確指出的是,當時許身上穿的反光衣並無印刷「傳媒」「記者」「PRESS」等字樣,許身戴的也是議員證件,並非記者證件。如果警方或者保安局長「錯認」許為記者,那到底是看錯的問題,還是「假記者」的問題?

警方也許也覺得自己很委屈,常見的說法包括「現場混亂」「難以識別記者身份」「有人躲在記者背後」「有人身穿反光衣但是……」

在過去一年的大規模示威中,零門檻的直播報導模式和公眾對示威現場資訊的巨大需求,催生了一大批網絡媒體,也吸引了大批學生記者、自由身記者到現場工作。這一現象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警方多次提出的,在示威現場有大批記者,就算其傳媒聯絡隊擴展到 300 人都未必可以應付。

大量新舊媒體同時採訪示威,使得「暗角現象」被大大減少,不少警方不合法的行為、關鍵案件的事發經過,都被媒體捕捉到,而捕捉到這些畫面的,也有相當數量是新聲初啼的新媒體、新記者。這些新聞進而成為社會討論「警暴」問題的重要素材,就算是離開了衝突現場,在後續工作中,警方仍然備受壓力。

歸根究底,是因為香港民眾對政府的不滿不僅沒有消減,反而在通過警方實現的強力打壓下愈發升溫,示威現場人多,衝突爆發的時候則更加混亂,而警民雙方在示威衝突現場都感到自己是對方無情攻擊的對象。

警民困獸鬥的源頭就是當局拒絕聽從民意,拒絕以尋求真相達至社會和解,反而步步進逼,壓縮非暴力不合作公民運動的空間,用豢養警權坐大來逃避解決政治問題,自己為自己建立「權力新秩序」,再對新秩序進行循環認可和固化。

2020年8月10日,警方進入壹傳媒大樓期間,部分媒體只能在封鎖區外拍攝。
2020年8月10日,警方進入壹傳媒大樓期間,部分媒體只能在封鎖區外拍攝。

不對症下藥,所欲為何?

承前所述,「假記者」是一個虛構概念,要處理警察和保安局長提出的違法行為,香港已經有充分的、足夠嚴苛的法律,不需要通過修訂「傳媒」定義來處理,而修訂定義,也無法平息民憤,從根本上改變街頭警民衝突的面貌。

但警察選擇將「假記者」和「違法行為」拼貼成題,通過修例得到了針對整個新聞界的「武器」,其效果並非「杜絕假記者」,而是「壓縮可以採訪示威衝突的傳媒數量」,並且給了警察一個工具去實現關於「假記者」的「自證預言」——因為你不是新定義下的記者,所以你是假記者,你以前可能是可能不是,但現在我們證明了你是。

有觀點認為,GNMIS 系統的登記標準相對寬鬆,也允許網媒登記,目前未有登記的網媒,只要登記一下,即可「獲得認證」。

乍看上去也似乎是一條通路,但這裏面有對於政府來講非常低門檻的障礙可設。在 GNMIS的登記標準中有這麼一個「不接納」的類別:「非政府或非牟利組織、智庫或關注團體的傳訊或鼓吹性刊物及網站」。非牟利的社區報?關注團體的刊物?「鼓吹性刊物及網站」就更加模糊而寬廣。

有趣的是,運營 GNMIS 的政府新聞處在警察修例之後,回覆傳媒查詢時,多次明確表示,GNMIS 並非「認證系統」,只是一個「信息發佈系統」。

回顧至少自去年 10 月起的「官方記者證制度」爭議,政府方面多次表示無意建立發牌制度(包括特首林鄭月娥本人),政府新聞處似乎也不願意接這樣一個棘手的任務。但這次警方將 GNMIS 系統引為「新定義」之一,是強行將新聞處拉下水,並借新聞處之手,實現「篩選」和「認證」。坊間有論, 通過修改警察通例是政府「懶政」的一個表現,誠然,另一方面也折射警察「權傾朝野」,其他部門不可能「天子呼來不上船」。

修例公開之後,保安局長李家超、警務處長鄧炳強先後表示,「得到認證」的媒體可以在警方認為不影響行動的前提下,「進入封鎖區」採訪,其餘的人可以在封鎖區外自由活動。

這個方案實踐起來會是怎樣呢?

確定的是,警方擁有並執行了篩選傳媒的權力。

不確定的是,所謂「封鎖區內」是什麼地方?是像 8 月 10 日數百警察突襲搜查壹傳媒大樓那樣,在大樓的大閘外嗎?還是記者要站在某個「被封鎖起來的區域」,或新聞行家戲稱的「豬欄」內,做「採訪」?「封鎖區外」可以自由活動的記者,是否仍被視為「記者」?按照 9 月 6 日警方數千重兵封鎖油尖旺一帶的經驗,「封鎖區外」事實上有無自由活動的空間呢?

當上至特首下至警隊頭號公關口口聲聲說政府尊重新聞自由、修例不會影響新聞自由、反而是為新聞界正本清源的時候,其根本而不可接受的矛盾是,當自由只能存在於被篩選的先決條件下、當自由只能留給一部分被篩選過的人,那是什麼自由?

當局其中一句口頭禪是「自由不是沒有邊界的」。誠然,記者犯法與庶民同罪,新聞自由本身已經有專業的、法律的、道德的邊界。但民眾和業界難以接受的,是政府往往以「限制」為討論民權的起點,以「不是沒有邊界」來增加新的邊界,更聲稱這樣是「增進自由」。反觀政府及其暴力機關所享有的「自由」,又是不是適用於政府對民眾的標準呢?

筆者也必須站在警方和政府的立場提醒,是次修訂,很有可能產生反效果。試想警方和政府眼中所謂「假記者」,僅以公民身份行使記錄權,用個人攝錄器材——智能電話乃至專業攝影機——拍攝警方執法,屆時鏡頭之林,是會如警方和政府所願被「正本清源」,還是會更加浩浩蕩蕩?

當然,警方和政府對於這些公民可以使用的「武器」有很多,短平快如限聚令告票,每人罰款2000 港幣,深度激活殖民地時期法律⋯⋯但在舉起鏡頭者的角度,這些「武器」在修訂定義前都已經存在並且被廣泛使用,所以是「定量」而非「變量」,恐怕不會產生更大的阻嚇效果。

2020年8月31日,市民太子站集會悼念期間,記者在現場採訪。
2020年8月31日,市民太子站集會悼念期間,記者在現場採訪。

記者做事警察教?新聞行業的尷尬

更壞的情況是,在今日的香港,這樣一個虛構的指控,這樣一個無法理基礎的規限,這樣一個被無法有效監管的暴力機關執行的制度,很有可能不會被新聞業界集體奮起反抗和杯葛,也很有可能在漫長的司法覆核中先折損了不少記者。

這種無奈生於香港新聞業面對過去一年業態和世態急劇變化的尷尬和應對不暇。

前文提及的大量網絡媒體、自由身記者、學生記者加入示威衝突的報導隊伍,對於傳統主流媒體來講也是極大的衝擊。一方面,彼此在內容上會形成強烈的競爭——網絡媒體、學生記者捕抓到了不少關鍵事件的影像,促使讀者和觀眾快速發展對於傳統主流媒體的批判觀,但整體而言,這種競爭對於讀者觀眾是有好處的。

另一方面,由未受過新聞學科或者主流採編訓練的新手記者編輯運營的網絡媒體,在專業行為和新聞出品上的確有良莠不齊的現象,比較典型的包括:除了在示威衝突現場進行直播之外幾乎沒有成型的新聞報導、新聞報導可能違反基本的專業和倫理要求(如不能允許受訪者審稿、遣詞用字有明顯的立場傾向)、記者在採訪現場有 malpractice(不合規行為),比如不符合事實的旁述、使用冒犯性的字眼等等。

面對後者,長期以來把握新聞「專業性」定義和判別的主流傳媒、記者協會和新聞院校並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去溝通和改善。無論是出於「沒有時間」、「沒有立場」、「沒有權力」還是「對方也沒有意願去聽去改」,整個新聞業界,可以說是一早就明知終有一日會因為落人口實,而全行跌入「被假記者」的陷阱,還是亦步亦趨走到了今日。

從前線警員動輒對著記者大喊「你們為什麼不拍他們(示威者)」,到普羅民眾——即便可能看了好幾個小時對著示威者的直播、即便警察使用了大量出新聞傳媒拍攝的示威者的片段——仍有不少人接受「記者鏡頭只對著警察」的觀點,到近日《人民日報》的「人民銳評」稱「香港社會撕裂、黑暴叢生,擾亂輿論場的假記者難逃其責⋯⋯警方此舉將促進傳媒行業的內部整頓,維護記者的尊嚴與榮譽」⋯⋯都可見「假扮記者犯法」之外,又一以專業性為名合理化官方教訓傳媒行業的邏輯。

在一個相對正常的香港,在香港社會相對有時間和有空間的時候,上述的問題本可以通過行業自律和百花齊放的新聞出版市場解決:做不出新聞的直播平台終究會被淘汰、不合規的報導和行為也可以被批判評議、學生可以學習、記者可以進步、讀者新聞閱讀能力教育也可以日復一日地深耕下去,但今日香港無奈失去了這種平和。

然而,即便在不平和的時代,新聞業界都無法,亦不應該,接受政府所謂「我幫你清理門戶從而給你自由」的說法。相反,新聞業界應該也必須,堅決地捍衛平等的、無篩選的新聞自由,因為這是改善業界的專業度不可或缺的基礎。

記者的「真假」,不在於警方認證不認證;報導的專業,不在於新聞機構的舊新、大小,而且往往傳統大機構的不專業為害更甚;業界的抵抗,不在於最終能否扭轉乾坤,更不在於是否一旦抵抗就不再中立。

此時此刻,真正重要的問題是,一旦接受了篩選和認證,就是棄守了自由,一旦棄守了自由,就無從談專業,一旦專業失語,香港就又熄滅一盞燈,而一旦香港再變暗,哪個新聞業者是覆巢下的完卵?

(作者為香港前線記者)

讀者評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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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方在客觀上已是劃了一條界,不論他們覺不覺得
    在現場的亂像,可能有一部份是記者造成,但更多的問題在於訓練不足的警務人員,不論是他們的防暴本業,還是面對傳媒
    而這條現行的界原本只適用於記者會,當中包含了記者同業間的資訊分享協議,而現在的卻是限制了突發事件中的新聞採訪,甚至用以否定身份來作拘控

  2. 我不是傳理出身的,坦白講不太清楚傳理訓練以及新聞行業入面的情況。這看似一個很有趣的討論。不過我關注不太在於個別記者的身份認同問題,而更多是宏觀來看。例如我認為傳統傳媒的員工會有較多受傳理訓練的人和傳統。這樣即使部分員工沒有受傳理訓練,在職的訓練也能多少彌補得到。
    另外我不太認同警察的角色是幫人劃界,他們只是隨手拿一條現存的界,而這條界更多是以審查規模等商業元素為核心。他們的興趣似是減少記者數目以免在衝突現場受到阻礙和壓力。

  3. 受傳理訓練來分界就更有趣
    還記得十多年前TVB和ATV的新聞大戰中,雙方也採用了非傳理出身的人作主播及採訪,若果這條界線成立那他們又是不是記者?
    更不用提「幫」人劃界的「專業團體」本身如何「專業」…

  4. @user1010011: 甚麼是真的確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我也同意真相就只可由平民自己多看多聽多思來總結。但現時有登記GNMIS的媒體來劃分不太有效分到政見,而更多是分傳統與新興的媒體。另一方面可以話政府不太介意傳統有受傳理訓練的記者採訪。
    「假記者」和「暴徙」只是情緒化用字,兩邊也用不少,我不想深究。

  5. 一堆牆內的人往牆外非法看付費內容再批評該公司,是多麼的可笑,而他們又知不知道自己在說在看什麼

  6. 其實同極權一直玩弄語言無分別。當你套入去佢個一套嘅語言陷阱或者定義陷阱入面嘅時候,你就會標籤為壞份子、搞事份子、 革命及反革命分子/外國勢力。

  7. 一堆假警察,有咩資格定義誰是真記者?

  8. 還是有些人對外界的事物都不接受?

  9. 端传媒又在装瞎…也就忽悠书呆子和西方的精神奴隶。

  10. 事實上在所謂「假記者」案中的罪名及證據本身就有很多可疑之處,連預審也未進行就可大張旗鼓的説人有罪是「假記者」,又有否fact check及經過嚴謹查證呢?還是只是造謠生事?

  11. 「失真」的深層次問題在於甚麼是真?是主子的「新真相」、極左的「暴真相」、還是「五一真」?
    在現在的社會下,真相就只可由平民自己多看多聽多思來總結,而非由所謂權威來篩選

  12. 更改傳媒定義的確有收窄傳媒的自主程度,但傳媒自主是否必然是好事嗎? 現在網媒的興起,人人都可以成為記者。偏頗失真的報導多了不少,由於傳媒影響力大,用學生慢慢學習,讀者閱讀能力教育深耕的態度真的合適嗎? 專業便是因為責任大才是用一個較高的門檻,沒有人會接受學生無牌行醫,慢慢學習吧。作者這講法本身便忽略了偏頗失真新聞的危險。而且更大的問題是,這些偏頗傳媒往往不想受到傳統傳媒專業的限制。即時(無fact check) 和立場鮮明的報道往往是他們的特色來吸引人觀看,受眾又支持,傳統傳媒現在也漸漸失去觀眾和影響力,還希望傳統傳媒能平和地改善業界的專業度,是否有點不設實際呢? 比較下更改傳媒定義也有這點好處。

  13. @madlex
    或许我没有表达清楚,俞确实“陈述”了警方的发言,在背景陈述这块他是过关的,我针对的是文章的讨论部分。
    俞本文提出“假记者”为虚构观点,建立在两个论点上,一是例子虚假,二是专业性不由警方判断。
    第一点例子虚假,这点我认为他的观点是值得讨论的,前回复已有的反驳。他提出的是采访期间的违法行为与记者身份不相干,这点我确实认可,但正因该行为与记者身份不相干,说明“假记者”指控成立。因为该记者在采访期间,作出“与记者身份不相干的事” ,这就是“缺乏专业性”指控的本质。如俞所说,记者身份是由其是否进行采访行为决定的,即作出“与记者行为不相干”行为时,他就是“假记者”,即使其正职可能真的是记者。
    第二点专业性指控上,他的论点上新闻专业性由读者判断。
    从你提及的陈述中可知他知道警方观点关注于采访行为专业性。采访行为专业性与新闻报道专业性完全是不同层面上的事情吧?警方在说你采访时作出不专业行为,和你采访完新闻写得专不专业有什么关系。
    除非认为俞真的不懂这差异,不然他所采取的手法就是回避对这问题的讨论。因为他应当明白,这问题一讨论他就无法推论他的观点。由他提出的记者由是否进行采访行为决定,采访行为有一定的专业性要求的话。采访行为不专业就能构成“假记者”。而若“中立性”是专业性要求之一,他所举例子中,记者参与的“不中立违法冲突”就是“假记者”或者至少“不专业记者”的明证。
    在讨论中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忽略一些观点在所难免。但是在讨论中“忽略对方主要论述”,甚至在提出“对方论述虚构”指控时回避对对方论述重点就是不可原谅的。
    他不讨论采访行为是否有专业性要求,案例中采访行为是否不专业。他是如何得出警方虚构“假记者”这个结论的?

  14. 另外,也请所谓客观中立公正的端传媒,做一个如下事件的采访,不要选择性忽略,看看大陆学生在香港都遭受过怎样的歧视和冷眼,看看楼下这位madlex是如何瞎了自己的狗眼,天天大义凌然的把所有陆生港漂都叫做中共奴隶的,当了婊子就正大光明一点,立牌坊就很傻逼了😌😌😌
    https://mp.weixin.qq.com/s/mpEwlA9h73qmFlRbJ7QqTg

  15. madlex
    呵呵呵呵,不知所云一大通,付国豪被打以后,垃圾协会出个声明指责付国豪没带记者证,自己的狗屁记者没带记者证被抓了就出一个声明说言论自由社会不能以记者证作为记者的门槛,合着你正反怎么说都对,好牛逼哦,一个垃圾协会,街边花几十块钱就能买个马甲充当记者,脱了就直接当暴徒,这种垃圾机构,早就该关了,还是那四个字,求仁得仁。
    另外,我今天一大早看到湾仔街头一个黑衣暴徒被警察狠狠摁在地上,看得我真的是很舒服,马上国庆节来了,又有一堆要送死的暴徒要被抓了,给伟大祖国国庆献礼😄😄😄

  16. 説了很久假記者,但被問到時卻一個實際例子也提出不了,只能説出一些虛無飄渺的例子

  17. 某個車輪學究又發話了
    警方在 9 月 22 日致四個記者協會的信中如此寫道:「雖然警察十分希望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工作,但在過去不同的公眾活動中,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了警察執法的困難。」
    9 月 23 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題為《免他人魚目混珠 助警方向「傳媒代表」提供特別安排》的官方網誌中寫道:「自去年反修例事件後,香港各處出現很多涉及暴力的公眾活動,期間有大量穿着黃背心或類似記者裝束的人士出現。警隊經常發現有利用記者身分作掩飾的人混入人群,包括警方曾搜獲假記者證件、發現有自稱是『記者』但不受僱於所述媒體的人、也有人穿戴與記者相似的裝束但自己承認不是記者,以及被查問其記者身分時借故離開,這些魚目混珠的人令警方無法有效執行其法定職責。」
    「過去更有自稱『記者』的人,因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其中,有2名自稱『記者』的人,因去年7月1日涉嫌參與暴力衝擊立法會,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及『暴動』罪,案件將會在10月1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另外更有身穿反光衣人士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搶犯』,最後被控『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案件將會在11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以上已清楚列明警方觀點,何來警方觀點缺席?文都未仔細看,就陷入自我陶醉之中,實在可笑。所講的問題文中已一一批駁,只不過警方的觀點在下文被批駁得體無完膚,引得某些人玻璃心發作了。

  18. 嘿網評員又來了
    這次複製好正確的文本了嗎 不要連文本都複製錯把五毛的架子給丟了

  19. 真好,二百块就能买个证的垃圾协会关了拉倒,大快人心

  20. 特別欣賞作者這幾句: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並無明文規定什麼是「新聞傳媒」或「記者」,即在法律上,「真記者」根本就不存在,遑論「假記者」” 沒想到香港竟然淪落得由執法機關自己界定記者定義,甚至不是經立法會或者行政部門立法…

  21. 所以警方提出的“采访行为也需具有专业性”观点呢?整篇文章避重就轻,并不讨论警方提出观点,这是文宣吧不是新闻吧?充斥文宣而缺乏讨论能体现媒体专业?
    “新闻专业性由读者衡量”。。。拜托读者看不见现场采访的,记者镜头又不指向记者。我有专业的新闻编辑,采访就怎么做都专业了?
    违法行为不是采访行为吧?采访时作出违法行为难道不是作出非采访行为?即使是专业记者,为采访目的前往现场,做采访之余同时“作出非采访行为”,难道就叫做真记者了?采访新闻采得自己成了新闻对记者来讲是一种耻辱。为了自己的政治观念把专业上的耻辱视为自豪还想自称专业了?

  22. 残酷的手术式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