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國家安全法

吳靄儀:港版國安法的「說明」說明了什麼?

不用逐字推敲,只需看其佈局。

2020年6月24日,尖沙咀一幅宣傳國家安全法的海報。

2020年6月24日,尖沙咀一幅宣傳國家安全法的海報。攝:林振東/端傳媒

刊登於 2020-06-26

#評論#吳靄儀

「港版國安法」是強權,不是法律。哪有法律是先通過、後諮詢的?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文件,只是公告天下中共中央打算藉「國家安全」立法行使強權對付香港特區。草擬條文保密、秘密聽取由中央可以控制的人物的「意見」,無非確保一出台的就是聖旨,既定事實,不容議論,充分表現了這個所謂「立法程序」根本與文明社會的立法背道而馳。草擬文本不公開,卻交官媒出個「說明」,猶抱琵琶半遮面。其實「說明」說得最清楚明白的,就是「一國」如何做到「一制」的藍圖。不用逐字推敲,只需看其佈局。

一:

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實質上要求特區重新組織、統籌政府架構,以待承接、執行中央以「國家安全」為名發出的指示,在中央駐港機構監督之下,令這些指示發揮最大力量,深入民間,滲透香港人生活每個層面,這些工作,必得當地官員才懂得怎樣做得透徹的。連日來,我們的官員已踴躍預演了。

二:

設立駐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直接「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政府一切「國家安全」相關事宜,由於什麼反對聲音或不順從的民間力量都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署就成為中央駐港全面管治香港的機構。

三:

由特首指定的法官負責處理國家安全法的案件,這個做法必然動搖司法獨立的根基,何況中央豈任由特首挑選?其實就是中央透過特首限制哪些法官能審理國安罪行,這正是國際社會最擔心的變化,這個變化拆毀國際依賴的最後防線。即使附加條件,規定特首要先諮詢首席法官也無補於事,因為沒有堅守司法獨立的首席法官會同意這個做法。林鄭自己提出特首「指定」法官做某類案件的「先例」如土地審裁處,其實無一性質能與此相比,顯示她一知半解,只懂背書不知書說什麼。

四:

「說明」披露的四大罪名原本已涵蓋廣濶,而且藉「防範」、「煽動」、「勾結」等附加罪行,足以打壓言論、意圖、報導、結社、集會、教育、與外地、內地、國際組織聯絡,無孔不入,豈是只涉「一小撮人」?「一小撮人」就牽動了特區、中央兩地龐大組織,也太誇張了。

五:

「說明」尾段的壓軸兩大項,:一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即是只要中央認為屬於此等情形,內地公安就可以在港秘密拘捕,「送中」受審,遠比「送中」條例草案狠辣,令國際震驚。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強權凌駕法治,什麼人權保障、無罪假定、程序公義都無從說起。

其實整篇「說明」應從最後一段看起,有這最後一段的兩項,其他段落有什麼保障都毫無意義,意義盡在中共中央全面直接管治的規劃藍圖。而且不論今時「說明」的藍圖是否已「夠辣」,對一個不在乎出爾反爾、惹人側目的專制政權來說,不夠,隨時可以「加辣」。

所以儘管回應細節,但中共中央走出了這一步,事情已非刪減或修改任何細節可以令全香港人釋慮或國際社會重拾信心。歷史上一頁已隨人大5月28日的《決定》揭過了,新一頁會寫上什麼,此刻誰也不能預見。

23.6.2020

(吳靄儀,香港執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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