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國家安全法

陳文敏:回應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中央對司法獨立的理解有限

如果要對法院處處提防,對法院的審轄權處處作出限制,對司法獨立處處展現懷疑,那一國兩制便根本無法再維持下去。

2019年6月22日,終審法院舉行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

2019年6月22日,終審法院舉行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攝:林振東/端傳媒

刊登於 2020-06-26

#香港司法獨立#陳文敏

【編者按】中聯辦日前在香港舉辦關於港區國安法立法的座談會,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和負責草擬法案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也從北京來港出席座談。據《明報》報導,張勇在座談會上說,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區無權管轄,只有中央才有權力,並認為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干涉,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投書端傳媒,指出張勇對司法獨立的理解,並不是普通法下司法獨立的運作方式,如果削弱香港法院的權力,對司法獨立進行干預,一國兩制便無法再維持下去。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在港出席座談會時發言,就國安法的法律問題指出三點:第一,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關係;第二,法官的任命是一個政治過程,由特首任命法官與司法獨立沒有關係;第三,不容許外籍法官處理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可避免雙重效忠的問題,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更好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本著同業討論法律問題的精神,筆者就這三點作出回應。

司法獨立和管轄權

司法獨立和管轄權沒有必然的關係,卻有互動的關係。若果法院的管轄權只限於一些無關痛癢的案件,司法獨立便形同虛設。若果將一些本來應該由法院審理的案件,剔除於法院的管轄權範圍內,自然也會影響到司法獨立。刑法涉及人身自由,當政府透過刑法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時,獨立的法院在這方面便發揮重要的角色;將嚴重影響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剔除於法院的管轄範圍內,令受影響人士不再得到獨立的司法機關的保障,自然影響到司法獨立。國內對司法獨立的理解只限於獨立的審判權,普通法的司法獨立的理解是更為寬闊的。

法官任命都是一個政治過程?

所謂在大多數國家,法官任命都是一個政治過程,這論點值得商榷。法官的任命是司法獨立中最重要的一環,在大部份的普通法國家,法官任命都是一個獨立的過程,以保障司法獨立。雖然最後的任命可能是由行政長官作出,但這行政任命是禮節性而非實質性的。美國是唯一的例外, 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任命確實是一個政治任命,但總統提名的法官人選必須得到參議院的同意,而參議院是民選產生的,美國總統也是由民選產生的,這和香港目前的情況不能相提並論。

特首指定法官的問題

目前建議由特首任命法官,卻沒有列出特首行使這權力的準則,權力亦非只限於法官的國籍。這任命並非一般的法官任命,實際上,這是容許特首指定一些法官審理一些特定的案件,而在這些案件中,政府是檢控一方,特首也是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這明顯便出現嚴重的角色衝突,有違司法獨立的原則。建議亦沒有令人釋懷的解釋,為何這些權力不能由首席法官負責,而要由特首行使。

特首有權指定某些法官才能審理國安的案件,也同時意味特首可以剔除名單中的法官。換言之,在這些案件中,特首可以決定哪些法官可以審理這些案件,也可以排除某些法官審理這些案件,甚至原來可以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特首也可以因為不滿他們的判決而將他們剔除名單之外。這樣,司法獨立根本無從談起。

而且,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並不一定會涉及雙重效忠的問題,當涉及雙重效忠的問題時,相關的法官迴避審理,這種一般處理法官涉及利益衝突的安排,已足以解決雙重效忠的問題,沒有必要由特首插手,指定法官處理這類案件。

法治基石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基石,也是普通法制度的根基,國安法的安排是要削弱法院的權力,背後是對法院和法治的不信任。如果要對法院處處提防,對法院的審轄權處處作出限制,對司法獨立處處展現懷疑,那一國兩制便根本無法再維持下去。

(陳文敏,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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