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由民進黨尤美女委員等人領銜提起的《婚姻平權》法案首度被排進國會正式議程,然而台灣的同志社群等這一天,已經等了近三十年。適逢網路社群時代,同婚不再只是媒體角落版面,而成為一個大街小巷熱議的話題。
在國民黨與保守勢力聯手下,同婚法案歷經幾場轟轟烈烈的街頭動員與公聽會,不意外的胎死腹中。但這個教訓,讓同志社群裡不少人隨之「覺醒」,意識到不是躲起來過好自己的日子就可以,有更多人願意出櫃現身,開始與身邊的親友溝通;隨著太陽花運動後「天然獨」世代逐漸成形,在「台灣價值」的版圖中,性別平權也逐漸成為一塊不可或缺的拼圖。
2016年,呼聲最高的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拍攝了「我是蔡英文,我支持婚姻平權」的廣告,讓同志社群重燃希望,隨著2016民進黨也一舉囊括國會最大黨,完全執政、完全負責,婚姻平權看似勝利在望。
然而,不論是執政者還是同志社群,都低估了台灣反對陣營的強大動員力。即便是民進黨自己的鐵桿支持者,在政治意識型態上絕對反中挺台的群體中,也遇到極為強大的阻力。所幸,原本似乎難以解套的僵局,在大法官主動受理釋憲後再次露出曙光,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佈歷史性的釋憲文,責成立法機關兩年內補齊對同志伴侶的權益保障。
台灣成為史上第一個為同婚走完釋憲、公投、國會立法三個程序的國家,每個階段也都累積了足以供他國、特別是亞洲國家借鑒的經驗。
雖然有了大法官釋憲「撐腰」,當時保守團體卻已經成功結合政治運作,引發台灣民間對同志的誤解和恐慌,令執政者更加猶豫不決、沒有把握過去多國經驗的時間窗口(反對力量會在一年內大幅減弱),讓這股反撲釀成了2018年底隨著地方選舉,對同志社群有如凌遲的公投。
敗選後痛定思痛的執政團隊,在回鍋行政院長蘇貞昌強力運作、感性勸說下,在不違大法官決議和公投結果的夾縫中,推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748施行法」),台灣也成為史上第一個為同婚走完釋憲、公投、國會立法三個程序的國家,每個階段也都累積了足以供他國、特別是亞洲國家借鑒的經驗。
在同婚上路一週年前夕,行政院最新公佈的民調數字顯示,民眾發現天沒有塌下來、爸爸媽媽也沒有不見,贊成者有五成三,較一年前成長了一成七。
未盡的「婚姻平權」
目前的限制原始並不是針對同志的,而是連同這21國的女性,和他們的異性配偶。
「748施行法」是被公投結果逼入夾縫的「同婚專法」。在執政團隊的努力下,保障了絕大部份對共同生活的伴侶最重要的權益,但仍有一些缺角是急待補足的。對民間而言,是否直接修改民法婚姻的相關條文,涉及的是倫理上的歧視,是某些人「不要改動我們婚姻家庭」的意氣之爭,但在司法實務上,所有跟配偶有關的權益,都必須在專法中敘明才能比照辦理,當初不少法界人士苦口婆心勸說不要繞遠路正是這個原因,不僅造成執行面的困難,也容易排除和遺漏一些權益。以下是至今「748施行法」仍未涵蓋的範圍:
一、無法共同收養:同性伴侶僅能共同收養對方在登記結婚前已經出生的子女,也就是說一旦結婚,不論是透過人工試管、滴精或在國外尋找代理孕母出生的孩子,都只能與其中一方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雙方也不能共同收養不具血緣關係的小孩。
這是當初反同組織最在意、最不願意讓步的部份,他們就是不接受同志家庭能有育兒功能。況且台灣法律上,是允許單身收養的,特別不准同志共同收養,屬於目前施行法中明顯有違大法官解釋之虞,值得繼續透過行政訴訟甚至再次釋憲爭取的部份。
至於人工生殖的相關法律配套不只牽涉同志家庭,不孕的異性伴侶也會遇到相似的情況,台灣目前是分開立法討論的,「748施行法」也一樣沒有著墨。
二、沒有姻親關係:這也是當初反同組織很在意的,他們認為家族的財產資源不應「旁落」給那些同性伴侶,同婚最好只是「兩人的事」。然而,這個原本帶有歧視意涵的設計一出,卻引來大量異性戀女性羨慕,意外促成一個更符合現代婚姻制度修正的討論方向,法界也有不少學者樂觀其成,認為民法婚姻編若還有修改的可能,非常希望這個改動能被納入討論。
三、跨國同婚受限:由於台灣對於跨國婚姻另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法」)規定之,「748施行法」也特別說明目前只能承認當事人本也有合法同性婚姻國家的婚姻登記,除非伴侶來自這28個國家,否則無法在台灣登記結婚。
持平的說,這個問題的根源在台灣長久以來對於移民相當不友善的政策,當許多國家想盡辦法吸引人才時,台灣卻處處設下關卡,連知識工作者要長期定居或入籍台灣都非易事。即使當初修改的是民法,是否就一定能繞過「涉外民事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只要伴侶一方人為台灣人即可在台灣登記結婚,也是有疑慮的。
目前台灣透過制度性刻意加大婚姻移民難度的,還包括外交部針對中國與東南亞等21個他們認為容易發生「假結婚、非法打工或從事性工作」、造成「治安風險」的國家,所訂下的「境外面談」門檻。與這21國人民締結婚約,需先取得當事人本國認可的婚姻證明(即使在第三地結婚也要),才可以向台灣提出婚姻登記、依親、入籍的申請。唯一例外是來自港澳的異性戀配偶依港澳條例不必循此程序,但並未涵蓋到同性伴侶,「748施行法」因此也一併排除。
也就是說,目前的限制原始並不是針對同志的,卻產生了適用上的不平等。雖然這21國的女性,和他們的異性配偶也同樣受到差別待遇,但在繁瑣程序後,這些婚姻有很大機會仍是獲台灣承認的,跟同志完全無路可走的處境不同。
相關主管機關對跨國同婚還無法全面開放的解釋,與「涉外民事法」第46條立法背後的邏輯是一樣的:於現代婚姻在法律的本質上就是一份民事契約,若遇一國承認、一國不承認,發生財產或監護權等爭訟時,對其中一方就非常不利,在台灣要提起訴訟時也無法依婚姻而取得的身分資格來主張相關權利。即使有些已通過同婚的國家,也必須另外針對配偶一方本國不承認同婚時提出的解決之道,政府應參考其經驗,而非懸置此問題。
而這種現代國家與社會文化對婚姻的認知、賦予的責任,則是本文後半部份試圖打破的。
在婚家三位一體與解放間拔河的婚權運動
當同志開始爭取婚姻權,也註定這個運動同時具有前衛和保守雙重性格,在拆框與鞏固傳統價值之間擺盪。
婚姻家庭制度之所以能歷久不衰,主要靠兩股力量維繫,其一,透過控制女性的身體、推崇特定模式的性,以生育所延續的血緣紐帶,達成資源和財富的傳承。這也是看似被壓迫者常常會自動融入這套系統的原因,因為它確保了個體的生存資源不至匱乏,甚至可以過的比他人好。
其二,人是需要社交和支持系統的物種,而非僅為生存利益結盟。透過血緣確立的關係,讓人們感受到精神上的支持、被保護的安全感、為彼此犧牲奉獻的超越自我的意義感,幸運之神眷顧時,人們得以用愛來串連這一切。只是,這份愛不全然是無價的,在不同家庭、不同成員角色身上,是有不同的代價的。隨著歷史的演進,和維護穩定人際秩序的功能,人類與統治者們或刻意、或自願的配合,聖化了這個因素,高舉愛、犧牲、奉獻的價值。
直到近代,隨著同志的現身、避孕藥與女性意識的抬頭,這個透過性、婚姻、生育的三位一體所形成的體制,才開始被鬆動。當性與親密關係不必然再涉及婚姻和生育,新興的核心家庭也未必有夠龐大的財產,非得透過血緣紐帶傳承下去,離散(婚)、再婚也變得越來越頻繁。人們漸漸發現,婚姻不代表兩個人可以滿足對方此生所有需要,血緣也不代表彼此必然投緣、樂於犧牲。
當「永遠」成了某種虛幻的道德要求、取代了個人的福祉,有些人漸漸領悟這不是真理,我們該有選擇自己生活的權利。開始有人主張擴大「家」和親密關係的定義,希望能有更符合現代生活模式的制度,並且打破過去在父權思維下建構起來的婚家和血緣的社會文化,讓親密關係和家庭關係,能一起邁向「民主化」。
循此路徑,照理說同志們該爭取的不是婚權,而是創立新的制度。無奈大多數社會對同志仍存在相當大的誤解,去另立制度,很可能無助消除對同志的歧視,也不利社會地位的平等,但爭取婚權既能實踐憲法上的平等權,也是獲得社會肯認的途徑。另一個現實是,近代有太多個體的法律權益與婚姻家庭綑綁在一起,同志社群面臨無力處理生老病死的現實,註定要陷入是否加入這個遊戲規則的兩難。
當同志開始爭取婚姻權,也註定這個運動同時具有前衛和保守雙重性格,在拆框與鞏固傳統價值之間擺盪。隨著婚權運動湧入大量新的參與者,即使自己也是同志,卻只有單一目標,不明白那些解放的訴求所為何來,反而常斥為「扯後腿」,比如同志遊行的穿著就常被保守陣營拿來攻擊,也讓這些新進參與者覺得挫折,回頭要求運動「要自愛」。
原本,同志的性不被認可、沒有生育後代的機會,這些婚家制度的「化外之民」以自身經驗寬闊了人們對於性、愛和親密關係的理解。但為了能在政治上取得最大支持,各國婚權運動不約而同舉起了「愛最大」的旗幟,以最溫馨感人的故事,以那些來不及的遺憾,喚起多數人的同理心;而更進一步解放性、身體、親密關係與婚家體制的目標,則因太容易成為保守陣營攻擊的目標,只能被迫放下,或暫時擱置。
當同志可以結婚,加上人工生殖技術的進步,原本隨著社會變遷有些搖搖欲墜的「性、婚姻、生育」的三位一體,似乎也得到了新的生力軍、重新被鞏固。尤其美國與台灣在釋憲文中決定性的文字,是這樣寫的:
美國甘迺迪大法官(Anthony Kennedy):「世上沒有一個結合比婚姻來得更深刻,因為那體現了最崇高的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締結婚姻盟誓讓兩個人超越了原來的自己。正如那些訴求者引證了婚姻的愛可以一直延續,甚至跨越了生死。」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原本社群花了數十年時間建立自信,抵抗著這種「唯一正典」的論述,卻在婚權運動中,反而一次又一次被重述、被鞏固,無力避免同婚成為主流異性戀婚家與愛情神話複製品,被收編進入婚家體制、發揮社會維穩功能的地位。
好在,台灣的運動者並非對此完全沒有警覺,仍舊堅持「同志運動大於同婚」、「不切割任何爭議」(如愛滋、性教育)的共識。
於是,台灣的同志婚權運動就在這種處處有張力的情況下展開。歡樂的一面是,當大家討論著同志伴侶要回誰家吃年夜飯、婚禮上哪一方親友該拿喜餅、要不要聘金等看似傳統婚姻的禮俗時,同時也因為「兩個同性別」不再有那些理所當然的角色和權力關係,而受到不小衝擊,有些家長放棄對禮俗的堅持,認為孩子開心就好,也有同志伴侶完整模仿傳統婚俗,全套做好做滿,甚至在日常生活中也複製異性戀的關係腳本,有明確的內外分工、一強一弱的權力關係。
除了釋憲是一個可以「講道理」的場合,不論立法遊說或公投戰,需要的是在最短時間取得社會主流的理解與支持,社群必須擁抱「愛能戰勝一切」的宣傳策略,先模糊爭議,比如更著重強調性教育對於保護孩子遠離性暴力的作用而非追求身體愉悅,比如強力主打相伴相守十數年、仍在等待一紙法律承認的伴侶形象,盡可能避談非典型關係與家庭的存在。甚至連婦女運動爭取許久的「通姦除罪化(去刑事化)」,也被部份同志拿回來欣然承擔,表示進入婚姻的同志樂於受刑法通姦罪約束,真心相信配偶權益,應該包括對另一個人身體的完整控制權,也期待這份善意能打動社會、相信「我們都一樣」。
我無意苛責社群,當婚權成為政治倡議、進到實質的法案爭取,其實別無選擇,任誰在那個位置領導運動,都只能選擇溫馨、擴大支持的路線。然而後同婚時代,我們不再需要迎合主流的認可與想像,該是讓這些差異重回檯面、好好辯論的時候了。
沒有性解放,就沒有性別平權的一天
如果我們在認識同志被壓迫的歷史當中,明白壓迫的來源正是由多數人所建構的「異性戀正典」,透過婚家文化擠壓、排除他者,來確保自身的既得利益與社會地位的優越,那麼解構這個霸權的方式,絕對不能停在只是將框架打開一點,讓同志也加入。如果我們已經知道性傾向、性別認同,甚至性的表現方式與喜好,都存在多樣的光譜,沒有誰優於誰,同婚後,運動的目標也應該回到廢除正典、打開各種家庭樣貌與多元關係的空間,並且不再以獵奇和道德批判的眼光,去看待與自己不同的性實踐。
同婚從來就只是休息站,不是終點。甚至,有很多夥伴也就只能一起走到這一站,接下來若無法以理念彼此說服,就得有站到對立面的心理準備。身為同志或女性,不代表就有性別意識,也不代表不會成為他人的壓迫者。
當婚權運動匯聚了眾多支持,屬於主流保守價值的道德語言,也不知不覺滲入運動,甚至連一些運動者都未察覺自己已經開始使用這樣的價值視角,包括對性和裸露表示不適,對於「健康、美好」不自覺的靠攏,或對母職神話毫不猶豫的擁抱,未曾想過這個枷鎖對女性的壓迫;而談論那些溢出常軌的人與事的字裡行間,往往帶著鄙夷,社群上隨處可見帶著彩虹頭貼者,將公眾人物的感情事件簡化評論為「渣」、「小三」、「背叛」,就好像受害的是自己、並且跟著出了一口氣一樣。
性別平權運動要拆除的,並不是人類對愛的本能或對生活支持系統的需求,而是不再讓政治制度和該被批判婚家的文化,繼續過度介入私人情愛選擇或關係模式,甚至透過稅制、社會福利與肯認,來獎勵選擇特定模式(婚姻)者,同時懲罰不同選擇者。
性別平權運動要拆除的,並不是人類對愛的本能或對生活支持系統的需求,而是不再讓政治制度和該被批判婚家的文化,繼續過度介入私人情愛選擇或關係模式,甚至透過稅制、社會福利與肯認,來獎勵選擇特定模式(婚姻)者,同時懲罰不同選擇者。
台灣同志運動從邊緣弱勢起家,也始終保有這種不忘櫃中孤單的精神,每個人的櫃子或許不同,但櫃子的素材卻是相似的,是這個社會對性的恐懼、是不同形式的歧視與不斷堆加的汙名。而從權力與抵抗的角度來看,我們也必須去挑戰這套婚家的規則,去追問「一對一、一生一世、基於血緣有犧牲奉獻義務」,究竟有利於誰、又是誰制定了這些規則?誰握有決定愛情、親情、家庭該是什麼樣貌的權力?又是誰有資格定義「正常」?
如果我們不以提問挑戰這一切,不鬆動這個權力結構,此刻的平等也可能轉瞬即逝,因為我們擁有的,不過是有權者暫時的認可,甚至是施捨,哪天他們需要的時候,隨時可以把我們關回櫃子裡。因此,性解放絕對不能只談平等權與參政權,卻讓性權,包括各種性實踐的權利被噤聲。
撐開家的框架,讓更多人自在相伴
多七、八年級選擇不婚,或與長期伴侶同居,或從學生時代至今,仍與自己的同學好友而非家人住在一起,成了彼此最可靠的人際支持系統。
說到挑戰婚家框架,一般人的直覺反應是本能性的抗拒。多數人心裡都有一種對「家」的渴望,哪怕是很不同的型態,而我們心中也都有不同的傷,來自童年或原生家庭的、來自過去情感經驗的。當那些傷被碰觸到了,人會防衛,會恐懼,會不想面對,以為只要堅持著某些眾人皆約好的價值,就可以保護自己不再受傷。但這種盲目的堅持,除了為自己和他人帶來痛苦,恐怕並不能真的解決問題。
台灣的七年級、八年級世代(80後、90後),在成長過程中,比上個世代更勇於承認對於血緣牽繫的無奈,也更勇於表達「自己選擇家人」的理想。2013年的《多元成家》草案後兩案「伴侶法」與「家屬制度」,正是建立在這樣的社會結構轉變之上。很多七、八年級選擇不婚,或與長期伴侶同居,或從學生時代至今,仍與自己的同學好友而非家人住在一起,成了彼此最可靠的人際支持系統,比血緣家人更清楚對方重要的人生規劃,或是對死亡、是否認同器官捐贈的態度。
對仍嚮往婚姻者,也不代表他們想要將所有財產和照顧責任都綁在一起的「全餐」,國家應盡快提供更具彈性的制度,例如不同程度的民事結合契約,允許相伴真的能夠只是「兩個人」的事,而不必在法律和社會文化下,去承擔超過個人意願與能力的人情、事務。
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在M型社會、青貧世代的挑戰中,婚姻可能再次成為某些人、某種階級的特權。沒有一定的收入基礎,就無法支應一個共同生活的空間,更無法考慮家庭成員的擴張,雙方父母有沒有存款、房子、能否成為育兒幫手,往往成為個人是否踏進婚姻和生養的關鍵。我們需要督促政府嚴肅面對世代的不正義,並持續加大社福、長照與育兒等基礎建設的投資,讓想成家的敢成家,不想成家的,也不必再與原生家庭綁死,可以用「共同生活事實」為單位來請領社福補助。
此次全球疫情,也突顯了婚家血緣的家庭框架的不足,以及全球被新自由主義嚴重侵蝕後的醫療與社福系統,在面對大型災變時無能為力、四處破洞的真實面。許多國家被迫採取封城策略,希望人民盡可能待在家,然而這種假設是建立在「家對每個人都是最適合的避風港」的錯誤前提下。並非每個家庭都有足夠的空間和資源支應所有成員長時間共處,這種壓力導致各國的家暴案件紛紛飆升,但在疫情和社福資源不足、多數又與家庭綁在一起的雙重因素下,受害人更難以逃離或求助。
對許多受貧困或家暴困擾的青少年來說,學校才是他們的避風港,學校的營養午餐是這些學生一天中唯一能分配到足夠食物的一餐。當防疫將照顧責任又全部堆回家庭時,也等於讓不幸在夾縫中的個體「自生自滅」。
讓愛與關係自由
期待在未來,每個人都能以更自由的形式,託付自身相伴的需求與法律權益,這也是同志社群踏上同婚運動的初衷。
「多元成家」這個理念,並不是為了那些驚世駭俗的幻想而設計的,而是為了讓每一個人都能有機會檢視自己在生命不同階段,對於親密關係的想像,和對家庭的需求。過去,我們在主流異性戀有限的「幸福範本」中,從未想過人生有其它可能,不管快樂還是不快樂,以為一輩子就這樣了;或許,異性戀者才是整個社會受同志運動啟發後最大的受益者,發現自己可以不必扮演特定的角色,不必滿足那些讓自己不舒服的期待。
愛不應只有一種形式,真實無偽的愛,應包含允許對方不再選擇自己的權利。期待在未來,每個人都能以更自由的形式,託付自身相伴的需求與法律權益,這也是同志社群踏上同婚運動的初衷。
有愛不一定成家,成家者也不一定有愛,如今的我們,人生轉個三五次大彎也不足為奇,短短兩三年經歷的世局變化,已相當於長輩們的十年、二十年,人生漫漫中,對於相伴的需求有所轉變,幾乎是無可避免的必然,而此刻身邊那個人,不見得能在每一次轉彎都與你同步、有相同的意願與方向。一段美好的關係,並不是圓滿或互補,而是培養出完整自我的個體,選擇彼此相伴到無法繼續為止。
後同婚時代,自由戀愛已是共識,我們應邁開腳步,讓不再有愛者可以無愧的轉身離開,讓每一種不違他者意願的性實踐,都不必對誰感到歉疚,也讓沒有愛情但願意彼此相伴的、哪怕只是志同道合、相互扶持,也能平等成家。
(喬瑟芬,基督徒性別運動者,曾任職媒體、出版業與表演藝術行政,關注性別與文化議題)
(本文特別感謝秦季芳老師、林春元老師協助作者理解相關法條,但文責仍由作者全權自負)
好文!
全面又深入淺出 期待伴侶法與多人家屬制度早日成真的那天!
“在當下,婚姻也成為一些人的特權。”
誰說不是呢,高到天上的房價,大山壓頂般的重負…我們在選擇愛人的同時,卻又要不得不正視房子、婚儀這樣的問題,可這些問題,有些時候足以摧毀我們和所愛之人之間的感情聯繫,讓人不寒而慄。
為什麼婚姻只限兩個人,三人行可以嗎?
好文!
感動得要哭了。我支持婚姻平權,但同時又對婚姻制度這種僵化關係想像、封建時代的產物非常感冒。支持只是認為「關係」不應該有分別,但也一直無法回答這個心底的疑問:「既然我們明知婚姻制度本身有其缺陷,那現在我們為什麼要好像很認同這個制度一樣的歡慶所有人都入了坑呢?」
在荷蘭,兩個人(期許以後會更開放)可以註冊「婚姻」、「伴侶」、「共同生活者」,申請過程差異不大,唯雙方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有所不同。另外,在法國開放伴侶關係(PACS) 後,至今選擇登記伴侶的異性伴侶甚至是同性伴侶的二十多倍。748 不是過了就「好棒棒」,過了個關口,關係的解放還要繼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