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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太太:台灣反墮胎運動背後的真心話——女人有怎樣的天職?

在生育權的爭論中,我們所面臨的根本問題其實是⋯⋯

2019年10月9日,一名母親帶著她的孩子在台灣新北市的捷運站內。

2019年10月9日,一名母親帶著她的孩子在台灣新北市的捷運站內。攝:陳焯煇/端傳媒

刊登於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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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台灣「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近日發起「心跳法案」在台灣進行公投,欲限縮人工流產於懷孕8週內施行。該聯盟主張,胎兒在6至8周就開始有心跳,應該要修法將墮胎限制提前至8周後禁止,還聲稱女性只要發生性行為、月經有延遲1周以上時,應該買驗孕棒立即檢測,並強調「心跳法案」不會影響婦女權益。事件頓時引發台灣多個醫療團體及執業醫師的反對。

女性主義的發展歷史上,女性的「生育權」(reproduction rights)一直是飽受爭議的主題。其實,「生育權」一詞涵蓋相當廣泛,理應包含了女性能否自主決定懷孕(例如獲得避孕的工具)、懷孕期間能否獲得應得與妥善的醫療照護,以及能否自行決定終止懷孕(進行人工流產,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墮胎」)。伴隨著女性在健康、教育、經濟、政治與社會等面向上權益的進展,前兩者逐漸成為大多數人公認的合理權益,然而針對人工流產,爭議卻始終不停,包括在許多性別相對平等、被視為所謂「後父權」(post-patriarchy)的社會裡亦如是。

例如在美國,即使早在1973年的羅訴韋徳案(Roe Vs. Wade)中,大法官就已判決承認美國女性在胚胎有離開母體獨立生存的能力前(通常是二十四到五週)墮胎的權力,但反墮胎運動一直沒有停歇。由共和黨主導的各州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祭出新的政策和法規,限制女性墮胎的機會,例如禁止特定週數後的墮胎、設置強制「思考期」、要求墮胎診所必須有著跟醫院相等的設備(包括醫師要有使用鄰近醫院病床的使用權(admission privilege)、或診所的走道要有特定寬度等),使得各地的墮胎診所被迫關閉。而隨著川普當選總統後最高法院內代表保守派與自由派的勢力變遷,不少州內更出現了直接限制/禁止墮胎的法案提案,試圖挑戰當年羅訴韋德一案的判決結果。

這些所謂的「心跳法案」禁止女性在胚胎心跳可以被探測(也就是懷孕六到八週)後進行墮胎,而考量到許多女性在這個期間甚至可能都還未察覺自己已懷孕的事實,這樣的法令基本上杜絕了女性合法墮胎的可能;儘管它們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容許「在醫療上為必要的情況」,女性卻無法因為未預期懷孕或其他因素(如經濟)而選擇終止懷孕。

無獨有偶地,這幾年在反同婚運動上廣泛受到美國保守教會的意識形態影響與財務支援的台灣保守團體也在近日提出了「心跳法案」的公投提案,法案內容將禁止懷孕八週之後的女性墮胎(原法律為二十四週),但將保留「優生保健法三章九條1~5項」的規範(當胎兒患有如癲癇等重大疾病時),作為「除外條款」。提出該法案的團體指出,「法案乃是立足於『墮胎對女性可能造成身心傷害』及『墮胎剝奪胎兒生命權』……平權觀念應該及於胎兒,不應該因為胎兒無法說話發聲而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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