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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端網絡觀察: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女性懷孕8週後不准人工流產?

台灣出現欲限縮人工流產於懷孕8週內施行的公投案,引發網友質疑:「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

近日有宗教團體提出「限制墮胎」公投在台灣引發爭議。

近日有宗教團體提出「限制墮胎」公投在台灣引發爭議。攝:Ian Waldie/Getty Images

端傳媒實習記者 黃傲天

刊登於 2019-09-29

#墮胎#小端網絡觀察

「小端網絡觀察」主要處理網絡熱議事件,簡析事件原因、始末、經過及相關的網友反應,主要發表於端傳媒[臉書][1]平台,為端傳媒社媒組特色欄目。

「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領銜「心跳法案」全國性公投,欲限縮人工流產於懷孕8週內施行,公投連署書已於8月30日完成第一階段「公投提案人連署」送交中選會。中選會9月24日審議後認為提案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

該聯盟主張,胎兒在6至8周就開始有心跳,目標修法將墮胎限制提前至8周後禁止。且現行的24周規定是於民國74年發布,不甚符合時空背景,若不重視墮胎問題,國家人力下滑,就會走向滅亡。並進一步指出,女性只要發生性行為、月經有延遲1周以上時,應該買驗孕棒立即檢測,就能在4周之內得知是否懷孕,強調「心跳法案」不會影響婦女權益。

事件經媒體披露,頓時引發多個醫療團體及執業醫師的反對。

據中央社報導,婦產科醫師施景中直言反對,表示8週以下的胎兒僅能檢查心跳、確認胚胎長度是否合理,無法確認胎兒有無染色體異常等重大問題。早年《優生保健法》之所以將人工流產週數上限訂在24週,主要是孩子超過24週就屬於獨立個體,可以在子宮外存活。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性別健康推廣部則貼文質疑,「孕婦對墮胎與否的選擇權,為什麼要讓渡給民意?」

而台大醫院醫師姜冠宇則更為直接,他認為人工流產原訂24週內施行,是考量母親的需求與生命安全,而非針對胎兒。若想改善少子化,應研究母嬰親善政策,「比要求人家女兒的子宮要有用得多」。此貼文被轉發至Dcard女孩版後,馬上登上熱門版面。

在專業人士普遍質疑之下,網友的反應也非常強烈,批踢踢女孩版、八卦版有不少貼文討論。

網友提出的質疑,普遍聚焦於「婦產實務」及「女性身體自主權」。有網友表示,許多狀況無法在8周內確診,「像我們地中海貧血等16週抽羊水確診」、「第8週是第一次看報告決定要不要進一步檢查...改成8週內才能人工流產,那和幾乎不能人工流產有什麼差別?」,認為涉及醫療倫理的議題不應交付公投,會違背《優生保健法》原意:「這根本失去優生保健法的原意了,什麼都還沒檢查是優生保健個鬼啊」、「這公投是連成案與否都不應該讓它過,更不用說要去投反對票的問題。」

也有網友認為生理男性無法親身理解生育辛勞,提案人對女性身體的自主權很不尊重:「為什麼我們的子宮要被這些人同意,我們的身體是生子工具嗎」、「醫生說能墮就能墮,你管人家」、「我覺得沒來過月經的,都沒資格參加這公投」、「這個低能提案要是過了的話,未來會影響到的很多都是還沒有投票權,甚至還沒出生的小女孩。對她們來說,是連表達對自己身體意願的權力都沒有。」

推廣性別議題的女性主義的網絡媒體「女性主義有事嗎」也發文指出,提案者刻意將母親與胎兒對立,讓所有墮胎的女性成為「殺嬰兇手」、「不尊重生命的賤女人」,即便是出於被性侵、強暴、或者單純還沒做好成為母親的心理準備而這樣選擇。「用女人的身體自主權,去換一群男人的理想世界。」

另有網友留言「請搜尋愛爾蘭墮胎公投,他們玩過一把了」、「我們與阿拉巴馬的距離,無限拉近」,其實同樣的案例在國際社會也多次發生。

2018年5月25日,歐洲最保守的天主教國家之一愛爾蘭,舉行墮胎合法化公投,最終超過有66%民眾同意修憲、廢除墮胎禁令,投票率高達64%。同年12月14日,愛爾蘭國會通過立法讓墮胎在愛爾蘭首度合法化,允許懷孕12週內婦女進行人工流產,或在會危急孕婦生命、對孕婦健康構成嚴重傷害等條件下墮胎。新法也允許對可能導致生產前死亡,或出生28天內夭折的異常胎兒進行人工流產。

事實上,愛爾蘭經歷了6次公投、共16年才廢除墮胎禁令。自1980年起,約17萬愛爾蘭女性被迫赴鄰邦英國墮胎。而1983年的第一次公投,保守派以66.9%的支持率壓倒性勝利,讓墮胎令得以通過。

修法之前,愛爾蘭《憲法第八修正案》將胎兒的生命權置於與孕婦同等的地位,即便胚胎發育不健全、出現存活缺陷,法律也都禁止墮胎,孕婦只能等待自然流產,限制了孕婦的身體自主權。

愛爾蘭在去年以公投推翻墮胎禁令後,促使北愛爾蘭向英國政府提出訴求,今年7月北愛爾蘭就墮胎合法化在上議院進行投票,最終支持合法化議員以182票對37票壓倒性勝利。

而在今年5月14日,美國阿拉巴馬州通過號稱「全美最嚴苛」的全面禁止墮胎法案—《人類生命保護法案》(Human Life Protection Act)。法案規定,女性在懷孕的任何階段都不能墮胎,只有在胎兒嚴重危害母親健康,經主治醫生認定「墮胎為必要」的情況下,才能夠對孕婦施以人工流產。然而法條規定的可墮胎例外狀況,不包含強暴、亂倫、抑或是未成年懷孕的案例。

發起法案的共和黨議員查布利斯(Clyde Chambliss)表示:「當上帝在女人的子宮內創造生命的奇蹟時,作為人類,我們不能毀滅那生命。」而民主黨籍的阿拉巴馬州參議院議員辛格萊頓(Bobby Singleton)則表示:「有27個男性在那邊對女性如何運用自己的身體指手劃腳」。

反對者指此案無異於全面禁止墮胎,因為胎兒心臟活動最早在懷孕6週就可以被偵測到,而此時女性可能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等發現徵兆並檢查確認時,早已不得人工引產。

其實墮胎權問題自1960年代起,就是美國公共政策中相當敏感的話題。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就「羅伊訴韋德案」(Roe vs Wade)做出判決,從此墮胎在多數州都合法。但隨著宗教信仰、保守主義觀念衝突的加劇,墮胎爭議從未停止,也愈趨政治化。

除了網友提及的愛爾蘭和美國,墮胎議題今年也在多個國家引起熱議,包括南韓、紐西蘭及墨西哥。

這次在台灣發起公投提案的「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為愛主基督徒組成之團體,據中選會新聞稿,理事長彭迦智的提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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