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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傳媒針對香港警方要求配合查案的聲明

端傳媒編輯部 發自香港

刊登於 2019-09-28

#端傳媒聲明

端傳媒編輯部在9月27日接到了來自香港警務處,署名「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的來函,要求我們協助確認在「2019年7月28日於中西區發生的暴動和其它相關罪行的刑事案件」中,端傳媒「存檔的有關片段的母帶或其它紀錄」,與警方從網路上下載的片段是否一致。

針對此次警方提出的要求,端傳媒表明,不會為警方確認任何片段,或提供任何採訪材料。

我們的立場是:新聞當事人不管是接受口頭訪問或者在現場被攝入影像裡,都是傳媒機構應該保護的對象,這是新聞業的基本守則。

做為一間專業新聞機構,《端傳媒》在新聞現場收集資料、從事訪問、攝錄影像的唯一目的,是向公眾提供公正、持平、獨立的新聞服務。一旦傳媒機構接受政府要求提供材料或協助確認,將嚴重傷害公眾對傳媒的信任,損害公眾知情權。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如執法人員要查閱新聞材料,須根據《條例》第八十四條向法庭申請「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 ,條件比申請一般手令嚴格,並須證明執法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觸犯可逮捕的罪行,而有關新聞材料相當可能對調查該罪行有重大價值,或相當可能成為檢控證據」、而且「不能用其他方法獲取有關材料」、並且有合理理由相信「交出令」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最後,管有新聞材料的一方須被知會有關申請, 並可向法庭提出反對 (inter partes application) 。

因此,端傳媒並不會根據警務處這次來函所示,向警方提供或確認任何新聞片段。

事實上,執法機構要求傳媒提供原始採訪材料,是極其爭議的作法。例如2013年8月,香港廉政公署曾經要求商業電台及《陽光時務週刊》提供原始新聞材料,當時香港記者協會就發出聲明表示:廉署的做法極不尋常,令人質疑當局是希望藉此形成慣例,以便迫使新聞工作者成為執法機構的調查或檢控工具,置新聞操守和自由於不顧。

另一起更接近的案例,是英國少女莎米瑪・貝古姆(Shamima Begum)2015年15歲時前往敘利亞加入激進組織「伊斯蘭國」(Islamic State,IS),並成為「IS新娘」。今年二月,《泰晤士報》在敘利亞一處難民營找到她,之後刊出專訪,多家英國媒體隨即跟進,而她在表達想返回英國的意願後遭取消英國國籍。

今年八月,倫敦警察廳依據《2000年反恐法》申請強制令,要求《泰晤士報》、英國廣播公司(BBC)、獨立電視台(ITN)、天空電視台(Sky News)等四家媒體交出採訪貝古姆時留下的材料,包括未用於報導中的筆記、影片等。警方這麼做,是準備在貝古姆萬一得以返回英國時,若要起訴她可利用這些材料作為輔助證據。

四家媒體聯合提出異議,主張強制令剝奪記者中立性,也置記者於險境。九月初,法官馬克・丹尼斯(Mark Dennis)判決不得強迫記者交出採訪材料。他表示:「由《泰晤士報》率先開始的報導,是值得稱道的調查報導,它報導的是一則明顯攸關公眾利益的新聞,也確實開啟了重大議題供公眾辯論。我們鼓勵這種為了新聞所做的調查,而調查記者的工作尤其必須仰賴受訪者的信任、對新聞材料和消息來源的保護、外界是否認為他們中立。他們必須取得受訪者的信任,受訪者才願意合作。

馬克・丹尼斯法官的判詞,正是《端傳媒》考量香港警務處要求的重要準據。我們更期待未來它能夠成為整個社會—— 包括政府與公民社會共享的進步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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