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传媒针对香港警方要求配合查案的声明

端传媒编辑部在9月27日接到了来自香港警务处,署名“港岛总区重案组3A队”的来函,要求我们协助确认在“2019...

端传媒编辑部在9月27日接到了来自香港警务处,署名“港岛总区重案组3A队”的来函,要求我们协助确认在“2019年7月28日于中西区发生的暴动和其它相关罪行的刑事案件”中,端传媒“存档的有关片段的母带或其它纪录”,与警方从网路上下载的片段是否一致。

针对此次警方提出的要求,端传媒表明,不会为警方确认任何片段,或提供任何采访材料。

我们的立场是:新闻当事人不管是接受口头访问或者在现场被摄入影像里,都是传媒机构应该保护的对象,这是新闻业的基本守则。

做为一间专业新闻机构,《端传媒》在新闻现场收集资料、从事访问、摄录影像的唯一目的,是向公众提供公正、持平、独立的新闻服务。一旦传媒机构接受政府要求提供材料或协助确认,将严重伤害公众对传媒的信任,损害公众知情权。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如执法人员要查阅新闻材料,须根据《条例》第八十四条向法庭申请“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 ,条件比申请一般手令严格,并须证明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触犯可逮捕的罪行,而有关新闻材料相当可能对调查该罪行有重大价值,或相当可能成为检控证据”、而且“不能用其他方法获取有关材料”、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交出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最后,管有新闻材料的一方须被知会有关申请, 并可向法庭提出反对 (inter partes application) 。

因此,端传媒并不会根据警务处这次来函所示,向警方提供或确认任何新闻片段。

事实上,执法机构要求传媒提供原始采访材料,是极其争议的作法。例如2013年8月,香港廉政公署曾经要求商业电台及《阳光时务周刊》提供原始新闻材料,当时香港记者协会就发出声明表示:廉署的做法极不寻常,令人质疑当局是希望借此形成惯例,以便迫使新闻工作者成为执法机构的调查或检控工具,置新闻操守和自由于不顾。

另一起更接近的案例,是英国少女莎米玛・贝古姆(Shamima Begum)2015年15岁时前往叙利亚加入激进组织“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IS),并成为“IS新娘”。今年二月,《泰晤士报》在叙利亚一处难民营找到她,之后刊出专访,多家英国媒体随即跟进,而她在表达想返回英国的意愿后遭取消英国国籍。

今年八月,伦敦警察厅依据《2000年反恐法》申请强制令,要求《泰晤士报》、英国广播公司(BBC)、独立电视台(ITN)、天空电视台(Sky News)等四家媒体交出采访贝古姆时留下的材料,包括未用于报导中的笔记、影片等。警方这么做,是准备在贝古姆万一得以返回英国时,若要起诉她可利用这些材料作为辅助证据。

四家媒体联合提出异议,主张强制令剥夺记者中立性,也置记者于险境。九月初,法官马克・丹尼斯(Mark Dennis)判决不得强迫记者交出采访材料。他表示:“由《泰晤士报》率先开始的报导,是值得称道的调查报导,它报导的是一则明显攸关公众利益的新闻,也确实开启了重大议题供公众辩论。我们鼓励这种为了新闻所做的调查,而调查记者的工作尤其必须仰赖受访者的信任、对新闻材料和消息来源的保护、外界是否认为他们中立。他们必须取得受访者的信任,受访者才愿意合作。

马克・丹尼斯法官的判词,正是《端传媒》考量香港警务处要求的重要准据。我们更期待未来它能够成为整个社会—— 包括政府与公民社会共享的进步价值。

编辑推荐

读者评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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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毕竟端传媒的white worshiping gooks也就敢对中国政府这么硬气,见到港英港美白皮🐖那还不是毕恭毕敬的。

  2. 四權分立,端傳媒好嘢👍

  3. 用英国法官的判词来引做端的行为依据,那警察署可以按魔法部的规章办事吗

  4. 有理有据有节

  5. 有沒有讚好的按鈕,怎麼找來找去找不到

  6. 战狼__深红_亲共分子说道:

    端传媒公正、持平、獨立,这显然是不言自明的。
    早上好!

  7. 感受到媒体的力量,加油端。

  8. 香港警察:我太难了

  9. 謝謝端。
    另外想回應下方的留言,個別新聞媒體可以有他們的立場,但新聞行業/記者的本質就是作為監察政府的第四權,沒有義務亦替任何政權發聲。

  10. 警方要求传媒确认所刊报道与母带纪录的一致性,借此作为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传媒申明确认恐会损害被攝公民权益,固拒绝警方确认一致性之希望。看完该申明,我产生了一个困惑,媒体提供新闻服务之公正,持平,独立,真实由谁来确认:是传媒人的职业道德?还是公民的个体判断?亦或是一刀未剪的母带?

  11. 堅守媒體專業,支持!

  12. 港媒落到如此境地,是大陆的对港政策出现偏差所致。当地媒体报道普遍民粹化,大陆不闻不问,无人替自己发声,活该啊。

  13. 还有一个办法,配合的同时,全港放露天大电影。。。让市民知道全部事实,顺便如果再有人剪辑就一目了然了。

  14. @牙总 我的理解是,政府在网上下载了公开的视频,现在找断索要母带或者更多纪录。视频都是剪辑制作的,政府的目的是想获得所有的素材。
    由于端是是媒体,我不知道这在香港法律中,会不会把媒体的未公开素材作为法律证据。如果可以的话,端将所有素材给到政府,就有可能会让那些参与游行的人面临被起诉。
    甚至这些都不重要,倘若有任何一个媒体将素材给出,就意味着这个群体将不会被民众信任,在游行的队伍中,会相当的戒备或者排斥。这算是政府下的一手好棋了。

  15. 新闻之独立不仅在于不受权威胁迫,也更在于不被民意裹挟,这份声明是理有据,但就是觉得有点民粹的感觉

  16. 发这条文章,明摆着此地无银三百两。端偷偷给港警,你们各位也不知道啊,哈哈哈哈

  17. 就怕你端传媒以后不能好好做生意了,政府的铁拳要砸随时随地。你们不是不知道

  18. 強烈支持! 端傳媒擁有著骨粱

  19. 然而对面这样的媒体尸骨成山……

  20. 支持端傳媒的做法,既然已經有相關法例,作為執法者的警方亦無法免於走法律程序。若無,根本無必要配合根本不符合規章制度的警方要求。@牙总 所說的了解到端傳媒如此立場鮮明地「保護被採訪市民」,這話是屁股決定腦袋。被拍攝者及被採訪者本來就享有私隱權,端作為新聞從業者,做出這個決定既是端的拒絕權利亦是尊重採訪者的私隱,是有專業操守的表現。

  21. 支持!加油!

  22. 唉 🙁 帮助一下又如何

  23. 这个非常支持,已经有法律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事!

  24. 加油!

  25. 多謝你地捍衛香港嘅新聞價值,
    企喺高牆對面,成為雞蛋嘅前線同後盾。
    Respect.

  26. 诶我还是太天真,看到这种本能反应配合警方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7. 支持你们!

  28. 如果我的阅读理解没做错的话,来函中警方表示,已从网上下载了该影片,只是想和拍摄该影片的传媒作确认。所以该影片已经是公开的,公众已经知情,何从说起侵犯公众知情权?
    第二,英国少女的例子。伦敦警察要求传媒提供各种未公开的资料,给人以感觉自己不做搜证拿来主义,法官判词当然属公平。但与端的情况也不完全一致,因为警方是就已公开片段作查询(就算你说母片和剪辑片段有差别警方也只是请求协助确认没让你交出母片啊)。
    当然了,这种查询请求嘛,协助还是不协助、协助到什么程度完全看个人。就算作为普通市民也一样,我想配合调查我就多说一点,我不买你的帐我就说不知道反正对方也奈何不了我。作为一家“独立传媒”,端当然有自己的立场和守则要守护,如应经过法庭申请手令显然也是实事求是无可厚非的做法。只是,倒是很乐于了解到端如此立场鲜明地保护“被拍摄市民”的权益呢。

  29. 全力支持香港新聞媒體探訪自由及獨立性!不能成為政府打壓異議的工具,亦不能危害同業不偏不倚採訪新聞的最重要價值!

  30. 有力有据的声明,小端加油!💪

  31. 认为媒体应该顺从地支持和帮助警方的人都是蓝丝吧?这帮蓝丝发表的所有观点的逻辑前提就是政府或警方一定会公正执法、不会滥权、不会扩大化执法侵犯人权。端传媒这篇文章里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只服从代表中立公正的法庭,警方想要得到视频母带的话向法庭申请就好了嘛,这就是对司法独立的信任!

  32. 當警方自身已經涉嫌濫捕以及多次作出無差別襲擊行為,按照警方要求提供資料無異於助紂為虐。感謝端傳媒,你們做了一個媒體應該做的事,也是最難做的事。

  33. 多謝你捍衛新聞業的基本守則!

  34. 调查报道中的对具体人士的采访需要受访者的信任和配合,因而具有保护受访者隐私的义务,依此而论,端传媒不提供原始采访材料却又理据,但不知端传媒以何理由,讲这种对具体受访者的保护扩大到“或者在現場被攝入影像裡,都是傳媒機構應該保護的對象”。端传媒在公共场所就公共事件所做的现场直播,本身并不涉及受访者的信任问题,本身只是为了提供视频证据与真相,被摄录者如无特殊理由根本没有权利反对公开原始视频资料(比如端传媒如果拍到勇武施暴或者警察滥权,勇武或警方有权利要求传媒机构保护、不公开原始视频资料吗?),在此情况下,传媒机构帮助警方确认真相恰恰是维护公众知情权的表现。

  35. 祝福所有有良知的媒体。

  36. 做得好!支持你们!

  37. 感谢端!加油!

  38. 感謝端傳媒堅守底線

  39. 有態度有底線👍

  40. 支持端媒体,保守底线!

  41. 鏗鏘有力的回覆,列舉的實例也非常有意義!

  42. 端传媒,有风骨

  43. 良心媒體,加油!

  44. 做的好!端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