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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回應劉強東疑性侵案中的爭議—— #HereForJingyao

參與聯名行動、聲援Jingyao Liu起訴劉強東性侵的4名學生,歸總了七種網絡上常見的反對意見,並給予回應。

2018年3月10日,劉強東出席政協記者會。

2018年3月10日,劉強東出席政協記者會。圖:IC photo

凡川、粒粒SCJ、PZH、Cassie

刊登於 2019-04-23

#劉強東##MeToo#讀者來函

【編者按】有話想說嗎?端傳媒非收費頻道「廣場」的「讀者來函」欄目歡迎各位讀者投稿,寫作形式、立場不拘,請來函community@theinitium.com,跟其他讀者分享你最深度的思考。

【作者按】2018年8月31日,大陸知名電商巨頭京東集團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劉強東,因涉「構成犯罪的性行為」(Criminal Sexual Conduct)於美國明尼蘇達州被捕。劉強東在支付保釋費後被釋放,京東則在9月6日於其英文網站承認劉強東涉嫌性侵,案件進入調查階段。

2018年12月21日,美國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內平縣檢察官辦公室公布劉強東事件的調查結果,因證據不足,難排除合理懷疑,決定不予起訴。劉強東當日在京東官方微博中發出個人聲明,對家庭及妻子致歉,但強調「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女方律師則表示失望,並譴責檢方始終未與律師及女方交流。該結果一度在大陸社交媒體引起廣泛關注及爭議。

2019年4月16日,案件當事女學生 Jingyao Liu 正式嚮明尼蘇達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索賠5萬美元,起訴書的中文翻譯版被熱傳。4月18日,#HereForJingyao 聯名行動在不同組織、高校學子和學者們的推動下正式啟動,截至發稿前,共收到海內外4728個署名。

不過,聯名和其他聲援Jingyao的行動也遇到了不少反對意見。4月22日,由於網上流傳一段懷疑是案發前 Jingyao Liu 與劉強東進餐及進入公寓的視頻,事態進一步複雜。但不論本次事件的結果如何,我們一致認為,聯名行動是必要、正確的,我們不願因為新信息出現而改弦更張。為了向您說明我們的初衷,我們歸總了八種微博等平台上常見的反對意見和質疑論述,並給予回應。如果它們能夠獲得您的認可,我們希望當您遇到持有這些反對觀點的人時,這篇文章可以對促進雙方冷靜、理智的溝通有所裨益。

本文由凡川、粒粒SCJ、PZH和Cassie共同完成,不代表所有聯名者意見。

0. 「視頻上已經看得很清楚了」

就網絡流傳的視頻,我們第一時間聯繫了Jingyao的律師,對方表示,網傳視頻經過剪輯拼接,並略去重要內容。

1. 「正確的做法是保持中立」

我們不知道事情的真實經過,因為我們不在現場、無法接觸證據。因此,在判決之前,正確的做法是保持中立,而非以『聲援』的名義發泄情緒。

這種反對意見基於一個假設:這次事件中,但凡表態者,只有兩種選擇:一是支持劉強東,認為他無罪;二是支持Jingyao,認為劉強東有罪。

這裏的問題是假兩難繆誤(False Dichotomy),即將有第三種可能的事件看作只有兩種相對立的可能。

「無法還原事實」要求我們在事實判斷上保持中立——這的確是最為嚴謹謹慎的做法。雖然我們認為,目前我們所了解的情況令我們傾向於「劉強東有罪」的結論,但部分民眾並非如此看待。不過,在「劉強東有罪與否」上保持中立,與支持Jingyao並不衝突。因為Jingyao其實做了兩件事情:首先,她對當天發生的事情給出了一個敘述版本,這個版本和劉強東的版本互相對立;其次,她以學生身份指控手握重權的劉強東。後者是一次難能可貴的發聲,而她因此受到大量言語侮辱。作為一個理性的旁觀者,「保持中立」的含義是,我們不判斷哪個敘述一定是對或錯的。然而不論何種情況,Jingyao受到網絡暴力,是不爭的事實。

網絡暴力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在網絡上受到欺凌,其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製造謠言、威脅對方、帶有性暗示的評論、未經本人允許暴露個人隱私,以及給對方貼上貶義的標籤(US Legal)。在這次事件中,有網友就Jingyao的上訴臆測她是「外圍女」、公開評價她的性價值(「這女人一點都不好看,東哥瞎了眼了」)、暴露疑似Jingyao本人的生活照、Jingyao的中文名等。充斥着網絡的蕩婦羞辱和網絡暴力絕不是她應當承受的,也不應當被任何人承受。支持Jingyao可以意味着支持她發聲、不受羞辱。聯名支持行動的重心在於支持Jingyao在此事的發聲、起訴行動,支持她不受網絡暴力。

另一個需要被考慮問題是,如果證據不足以支持我們完全還原事實,這是否意味着我們應該保持絕對中立?更通俗點說,我們應該期望Jingyao和她的律師拿出什麼樣的證據?

在2018年 #MeToo 運動中,此類爭議就已經處在風口浪尖。#MeToo 運動始於女性舉報自己所受到的性侵害,而性侵害的私密性,使得受害者很難拿到足夠的證據(錄音錄像等)來證明自己受到了侵害。這種因證據缺乏而產生的疑慮,切實地影響發聲者們。事實上,在2018年北航大學教授陳小武被舉報性侵學生的事件中,舉報人就被質疑是因不滿意陳給自己的論文打分過低而惡意舉報。這一問題始終困惑#MeToo 運動的行動者、支持者,以及立法者們——我們究竟該期待什麼樣的證據?證據應當起到什麼樣的法律效應?

首先,使用的證據必須合理可信。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要在保護髮聲者能夠發聲,和保護被指控者不受冤枉之間平衡。前者要求社會對發聲者有所支持;後者要求發聲者向社會提供具有說服力的材料。但同時,社會也不能無限制地要求發聲者「自證清白」。

例如,我們常常說,「眼見為實」。但是在性侵害案件中,「眼見」作為條件顯然是對事件 「為實」 一個不合理且不必要的需求。首先,事情發生的地點通常不會裝配攝像機;其次,哪怕有視頻證據,將它公之於眾也是不合理且不恰當的要求,因為這會在暴露Jingyao個人隱私的基礎上對她造成二次傷害。事實上,即使法庭宣布已經得到視頻證據並確認真實,人們依然可能選擇反駁:這是美國政法勾結抹黑中國企業家。因為即使擁有視頻證據,我們也無法完全確信它的真實性,以及視頻證據是否是這件事情有預謀的體現。因此,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相關司法人員的我們,必須接受一點:我們不可能得到完全確定的事實。

既然如此,因為「事實無法還原」而堅持中立,就顯得太過謹慎了。因為這意味着,我們永遠無法走出中立。如果要保持中立,合理的理由是「目前不論是Jingyao還是劉強東提出的證據,都不夠說服我相信TA們中的任何一個」。公共討論的下一步可以是,我們究竟應該對這類案件的證據提出多高的要求。這一命題太過複雜,無法在本文中展開,但可以肯定的是,對證據要求的討論遠比現在更為平和。

美國警方發佈劉強東被捕的照片。
美國警方發佈劉強東被捕的照片。

2. 「不是已經被判無罪了嗎?」

之前這件事已經告一段落,現在Jingyao又重啟這個案子,一定是因為_________

這種反對意見有多種變體。「這件事已經告一段落」可以替換為「劉強東已經無罪釋放」、「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等等,下劃線上可以填上各種猜測,比如「賠償沒有到位」、「貪」、「敲詐勒索」、「仙人跳」,種種措辭毫無根據。在羞辱提告女性之外,一個同樣嚴重的問題是,持有這些觀點的人對「之前這件事」的結果有嚴重的誤解:TA們認為劉強東此前已經被判無罪。這正是我們可以澄清的。

事實是:2018年12月21日,美國檢方做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究竟是什麼意思?

為了做出回答,我們需要區分兩個概念:「不起訴」和「無罪」。「不起訴」的意思是,檢方放棄把劉強東告上法庭(至於為什麼放棄,請見下一個問題)。「無罪」是指,法庭判決劉強東的罪名不成立。

美國檢方決定「不起訴」,也就意味着劉強東案沒有進入法院、沒有進行法院審判,因此也就不涉及「有罪」、「無罪」的判斷。許多人認為劉強東「無罪」,是因為他的確曾被「釋放」。「釋放」劉強東的是美國警方,但警方並不具備判斷一個人有罪、無罪的權力。因此,在這個事件中,「釋放」與「無罪」不能畫上等號。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無罪」是指「法律意義上的無罪」,是案件的判決結果,是基於證據鏈條所給出的推定。我們還需區分法律上的「無罪」、事實上的「無罪」,和輿論上的「無罪」。事實上的「無罪」,如前所述,也許只有當事人才能知道。輿論上的「無罪」則和我們每個人的判斷息息相關。法庭「一錘定音」定的是庭審結果,不是最終事實。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斷,只要它是有理有據、沒有偏見和謬誤的。這一點,對於Jingyao的支持者適用,對Jingyao的反對者也同樣有效。

3. 「努力是徒勞的」

檢方都已經決定不起訴了,同樣的證據拿來做民事訴訟怎麼可能會成功呢?

關於這個問題,常識公眾號對哥倫比亞政治學博士林垚進行了深入的訪談,本文僅做大致回應。

這個問題關鍵在於,在英美法系中,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對待相同的證據鏈的方式有巨大差異。英美法系認為,在刑事訴訟中,檢方所代表的政府和被告個人差距懸殊,陪審團(美國法庭上最終做出有罪/無罪判斷的群體)直覺上更容易相信政府。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確保被告不蒙受冤屈,法庭對檢方提供的證據有嚴苛的要求,從而使被告有一定優勢,因此一般採取的是「排除合理懷疑」原則。

據林垚在訪談中的解釋,控方須在庭審時讓陪審團相信犯罪構成的每一項要件都具事實依據,且無任何其他替代性解釋,「對擺在眼前的事實證據想出一種合理的替代解釋相對來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事情」,因而刑事訴訟的定罪標準極為嚴苛。

並非所有案件都能滿足如此苛刻的證據條件,因此在刑事訴訟之外,仍有民事訴訟的途徑。在英美法系裏,刑事訴訟和民事侵權訴訟是兩套並行不悖的體系——如果說前者完全取決於檢方,後者就是受害者自訴的渠道:原、被告雙方在民事訴訟中是互相平等的個人,因此舉證責任也應當相等。如果法庭要求原告或者被告提出滿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證據,那麼另一方就會擁有不合理的優勢。因此,在民事訴訟上,一般採取優勢證據的原則——林垚在訪談中以數字概率的方式解釋到:

如果我們用一個比較數字化的方式來說,就是說:假如原告方提出的一項事實主張,是「真的」的概率大於是「假的」的概率;或者換句話說,原告方提出的某一項事實主張有大於50%的概率是「真的」,小於50%的概率是假的,那麼原告方在這一項上就贏了。假如原告方的這一項特定的事實主張的為真的概率是小於等於50%,或者被告方為真是大於等於50%,那麼原告就贏不下來這個特定的事實爭議。因為原告方是起訴的一方、挑起爭端的一方,如果雙方給出的證據強度完全相等的話,是50%對50%的話,那麼這個疑點還是由被告來獲利。

因此,檢方決定不起訴,只能說明證據沒有達到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要求,不代表代表Jingyao沒有希望贏下民事訴訟。美國歷史上有許多案件在刑事訴訟敗訴、卻在民事訴訟勝訴,或者相反(如辛普森案)。這種案件的存在足以證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是兩套互不干擾的體系。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降低了,但如果民事訴訟勝訴,還是可以說明Jingyao提出的證據佔優勢地位。因此,法律層面上,這不是「鑽法律的空子」。

4. 「有錢人怎麼會做這種事?」

劉強東這麼有錢,要什麼樣的女人沒有?這一定是給京東設的套。

這種反對意見似乎認同這樣一種邏輯:如果一個男人有錢有勢,那麼他所有對女性的性需求,相應類型的女性都會自動自發自願地滿足;繼而如果這個有錢有勢的男人在此之上還表現出其他的性需求,這一定不是出自他的本意,是別人強加給他的;最後,如果這件事讓這個男人陷入了麻煩,這就證明是有人要陷害他。這個邏輯裏的「反派」主角可以是公司內部人士(陷害針對劉強東本人)、其他中國公司(陷害針對京東)、或是外國公司/政府勢力(陷害針對中國)。

此邏輯首先根本不成立,有錢有權並不和「性侵施害者」的身份矛盾;其次,此邏輯是基於對女性的極大不尊重和不平等看待。它認為,女性只有「性」的價值,並且會自願滿足有錢男性的需求。然而,女性應當是獨立且自主的個體,而不是需要依附男性才能發揮自我價值的附屬品。任何一個女性、任何一個人都不應被當做沒有主體性的客體,放置到被觀賞的位置,簡單加上「清純」、「御姐」或者是任何其他標籤。

2018年3月3日,劉強東出席全國政協開幕式。
2018年3月3日,劉強東出席全國政協開幕式。

5. 「這關乎國家榮譽」

京東是一家中國人自己的企業,你們不要抹黑自己的國家。

這種意見的持有者接受以下兩個前提之一。第一種前提認為,愛國意味着國家形象高於一切,包括一切有關這個國家精神面貌的人和事。第二種前提認為,愛國意味着接受、認同、讚美這個國家的一切現狀。

第一種前提所存在的問題是,在一個人的重要權利可能已受到侵害時,國家的首要任務是支持其獲得補償,而非保全自己的臉面和對外形象。何況,如果劉強東的聲譽是國家形象的一部分,那麼中國人對Jingyao的態度更體現出中國人對弱者的態度。這也表明,就本次事件,中國民眾對於Jingyao的態度比起劉強東本身對於中國的國家形象更為重要。

對於第二個前提而言,愛國不意味着全盤接受這個體制現在的狀態,而需要思考改進之處。理智的愛國者應直面體制存在的社會問題,而劉強東疑強姦案和網民對事件的反響,恰體現了性別不平等和受害者權益保障等諸多亟待改變的問題。

6. 「不要打擾我的生活」

不過是一個外國的事情,我不是女生,也不會認識劉強東這樣的大佬,這件事跟我有什麼關係?

正如米歇爾·福柯所說,權力是時時在場的,即使我們自認為處於一些更私密的關係中。如果Jingyao所述屬實,那麼從活動的安排,到酒桌上不喝酒就是「不給面子」,劉強東顯然被這種無所不在的權力所鼓舞着。而在輿論的發酵中,對更強、更富有的盲目跪拜,對主流的依附,使人們「自覺」站隊。關注這件事,也是為了從中分析出社會通行、而我們無法逃脱的權力關係。這並不意味着我們要拒絕權力,而是清醒地意識到自己也曾經、正在、將會是這種存在於每個社會的權力關係的一部分。

那麼,遇見提出此類問題的人們,不妨向他們解釋社會中存在的權力體系,以及本次事件反應的權力關係。

7. 「所以,究竟為什麼要發聲?」

我認同你們的初衷,但是發聲這件事,又能起到什麼作用呢?

如果最後證明出她的指控不成立,發聲還能是正義的嗎?

發聲的目的是什麼?不是為了懲罰,而是慰藉、共情和鼓勵,試圖挑戰結構性的權力不對等。事實上,對於「酒桌文化」的習以為常,對於男上司對女下屬的性騷擾的容忍,對於在公共場合被猥褻後、試圖報警立案者的鄙視……這些,是社會的常態。明尼蘇達州發行量最大的報紙《星際論壇報》在2015和2016年的調查顯示,少於30%的性侵案件被交給公訴人,並且只有8%的性侵案件能夠定罪。(3)在全美,性侵和強姦案件中,只有23%的倖存者將案件上報至警方,而明州的數據在2014和2015年都處在30%左右。(4)性侵案件沒有上報原因有眾多,其根源是廣泛存在的強姦文化、認識論不正義(Epistemic Injustice)對於性侵受害者帶來的巨大壓力和實現正義的阻礙:蕩婦羞辱、受害者譴責乃至對於性侵受害者(尤其是女性)的天然不信任,都顯著地構成性侵受害者不敢報案的原因。

能否改變這樣的強姦文化,對性侵受害者報案與否,十分關鍵。根據W. David Allen 2007 年調查論文 The Reporting and Underreporting of Rape 中,其數據分析顯示,來自社會的更廣泛的支持,與受害者舉報意願有顯著的正相關關係。(5)

因此,發聲並不像很多批評者懷疑的那樣,是在破壞已有的司法秩序,而恰恰是讓正當的法律程序發揮其應有的效力,指出這些所謂常態是對於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的侵害,並試圖通過聯名聲援的方式,減少受性侵者們的無力感,讓更多人意識到,無論面對無論多麼強大的商業巨鱷的性侵犯,依然敢於公開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才是一個公正社會應有的常態。

不論庭審最終結果如何,Jingyao背後的,是無數擁有相似遭遇的女性。

因此,我們發起了 #HereForJingyao 聯名行動,希望藉由網絡發聲,向Jingyao 以及一切願意挺身而出的女性表示我們的支持。如果你願意支持 Jingyao,與我們共同挑戰譴責受害者的強姦文化,歡迎在下面的鏈接中籤署你的名字和身份。

只要愛與支持的聲音足夠強大,我們就能對抗一切惡意的揣度和陰暗的言論。

簽署聯名的 google doc鏈接:https://forms.gle/bLk7Gub5HMdYFUC4A

參考文獻

(1) US Legal.「Cyber Bullying Law and Legal Definition | USLegal, Inc.」 Uslegal.Com,2016, definitions.uslegal.com/c/cyber-bullying/. Accessed 21 Apr. 2019.

(2)常識. 「對話林三土:性侵受害者受到的偏見越少,尋求司法救濟的可能性越高.」 Accessed 21 Apr. 2019.

(3)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 「Sexual Assault Remains Dramatically Underreported.」 www.brennancenter.org, 2018, Accessed 22 Apr. 2019.

(4)The Star Tribune. 「Five Factors Can Determine The Fate Of An Assaulted Case」 startribune.com, 2018, Accessed 22 Apr. 2019.

(5) Allen, W. (2007). The Reporting and Underreporting of Rape.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73(3), 623-641. Retrieved from http://www.jstor.org/stable/201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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