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九子庭審筆記:封橋與催淚彈——警方928部署有否影響佔中走向?

開審首星期,庭審焦點在於警方在928的部署與佔中走向的關係:發射催淚彈是否促成更多人示威?把通往示威地點的兩條主要天橋封鎖,是否導致人群走上夏愨道?
佔中九子案 香港 政治

【編者按】佔領中環(雨傘運動)自2014年9月28日發動,經79天佔領後,遭警方清場而結束。時隔四年,「佔中九子」案件於兩星期前開審,九人均不認罪,至今審訊已經來到第9日。端傳媒節錄部分法庭對話內容,讓讀者一窺這場歷史性的審判。明天,我們將會發布「佔中三子」之一、中文大學社會學教授陳健民上庭自辯的情況,敬請關注。

「佔中九子」案審訊前四天均由控方播放2014年9月27至28日警方的現場錄影,及相關新聞片段。審訊第五日開始,控方傳召警方證人作供,由辯方盤問。連日庭審焦點在於警方在928的部署與佔中走向的關係:發射催淚彈是否促成更多人示威?把通往示威地點的兩條主要天橋封鎖,是否導致人群走上夏愨道?

928當值指揮官回應辯方律師提問時表示,對施放催淚彈的時間和數目均不知情,直到從新聞裏聽到消息,又認為催淚彈不會煽動其他人士到場參與示威。另一名警司則表示,不同意封橋導致示威者穿過夏愨道;催淚彈是否導致局面惡化,則視乎用什麼角度去看。端傳媒節錄盤問對話如下:

庭審第5天(2018年11月26日)

控方傳召警方證人作供。辯方律師對此進行盤問。

控方證人:黃基偉(下稱「黃」),中區助理分區指揮官

辯方1:潘熙資深大律師

辯方2: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當值指揮官:從新聞得知放催淚彈、施放催淚煙並不會煽動其他人士

辯方1(潘熙):9月28日當日,晚間,警方總共施放87枚催淚彈?

:我知道警方施放催淚煙的時間,是從新聞裏聽到。

(公眾席發出笑聲)

辯方1:至於催淚彈總數?

:都是根據新聞報導。

辯方1:從CACCS3系統(編註:警方內部系統)可知,中區警署存放了886個催淚彈?

:雖然我有權力進入系統,但我當時沒有去看。

辯方1:在9月29日凌晨12:20,HQCCC下了指示不要向示威者用催淚彈?

:不知道。

辯方1:你知道這個指示嗎?

:不知道。

辯方1:HQCCC是什麼?

:警察總部的指揮中心。

辯方1:是否叫Headquarters Command and Control Centre?

:是。

辯方1:你是否同意如下案情——14年9月28日夜晚,警方使用過量武力,因此煽動人們去中區及金鐘道路?

:作為30年警務生涯的警官,尤其是過往在2013-2016期間,我參與過或在公眾集會事務的處理經驗上,我對我們警方所使用的武力等級,是因應當時所需要的程度,警方會使用一樣武力,是根據一樣嘢叫「專業判斷」。

當時在新聞片段裏可見,太多示威者想進入添美道,而警方當時人手,我在電視看到,也看到示威者的激烈行動,推撞我們的防線,我相信任何一個警務人員在場,是別無其他選擇,是需要施放催淚彈,阻止可以說是「暴力」的示威者,是並不和平、激烈、甚至使用不合理武力去衝擊我們同事的防線。

所以我結論是,我們警方當時施放催淚煙,是並不會煽動其他人士佔領或進入參與示威。

(公眾席發出嘲笑聲、噓聲等)

辯方1:如果你剛才說的正確,為何總部HQCCC系統在9月29日凌晨12點20分下指示,停止使用催淚彈?

:我同意法官所說,我當時不在現場,這決定不是我個人決定,所以我並不知道原因。

辯方1:你不在那個做出決定的人們當中?

:當時我不在HQCCC裏面工作,我沒有做過這個決定,我也不知道警察總部發出這個指令。

當值指揮官:放催淚彈不需要徵詢我

辯方2(蔡維邦):跟進剛才潘大律師的發問,你知道87枚催淚彈是否來自中區警署儲存催淚彈的地方?

:不知道。

辯方2:之後都不知道?一路都沒有人告訴過你87個催淚彈是否來自你所在的警署軍火?

:從不知道。

辯方2:放催淚彈的地方,你同意是在你警署(中區警署)管轄範圍?

:是。

辯方2:在放催淚彈前,完全沒徵詢過你批准與否?

:因為我不在現場,也不是在工作,我是不需要被徵詢的。

辯方2:但你當時在當值,是嗎?

:是。

(公眾席發出笑聲)

庭審第7天(2018年11月28日)

控方繼續傳召警方證人作供。辯方律師對此進行盤問。

控方證人:游乃強警司(下稱「游」),現職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助理指揮官,2014年9月至12月期間為「刑事部大規模遊行處理機制及法律支援小組(crime mass processing mechanism and legal support working group)」成員,小組專責處理佔中運動

辯方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辯方2:潘熙資深大律師

處理佔中警司:不同意封橋導致示威者穿過夏愨道

辯方1(彭耀鴻):去示威場地的道路,要穿過海富中心的天橋,同意嗎?

:同意。

辯方1:在9月28日下午,警方曾下命令要擋住那兩條行人天橋(編註:海富中心及中信大廈天橋)?

:我見到是擋住海富中心的天橋。

辯方1:如果示威者可以經中信天橋去添美道(參與集會),他們沒理由要去穿過夏愨道,同意嗎?

:(沉默四五秒鐘)不同意。

(公眾席發出笑聲)

辯方1:向你指出,當日下午,警方下令將中信天橋關閉,同意嗎?

:同意。

辯方1:那示威者由其他方向加入?

:他們可以由其他方向加入。

辯方1:事實上,大量示威者經演藝中心,經夏愨道北面人行道去添美道,同意嗎?

:同意。

警司稱催淚彈為阻止有裝備的示威者:他們有傘、面罩、眼罩、雨衣

辯方1(彭耀鴻):施放催淚彈時你在現場?

:是。

辯方1:施放催淚彈是要驅散人群?

:不同意。

(公眾席嘩然)

辯方1:並不是你下令施放催淚彈,對嗎?

:對。

辯方1:施放(催淚彈)一路繼續,直到收到一個指令才停止?

:我沒親耳聽過這個命令。

辯方2(潘熙):那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的目的是什麼?

:我只能夠從身在EW2這條橋(中信大廈天橋)望下去,我見到大約5000示威者聚集在目視範圍內,而最近添美道和夏愨道、剛才所說的警方防線,最貼近警方防線有大約100人。他們與後面示威者不同,他們裝備不同——是有傘、面罩、眼罩、雨衣。

(公眾席發出笑聲)

這些在最近防線的示威者在衝擊警方的防線。我所見,示威者用手同警察鬥搶鐵馬,也用傘襲擊我們在防線的軍裝同事,軍裝同事不停希望搶到傘扔到後面,不讓傘砸到自己。

我相信如果要防止他們再搶鐵馬,如果不用警棍,傷害最小的就是用催淚煙。我自己覺得,如果用棍打示威者手,我相信傷害會更大。所以呢,就會用催淚煙。

(公眾席發出噓聲等)

所以我會認為,催淚煙使用不是驅散後面站在那裏而沒有裝備的示威者,而目的是為了阻止那些衝擊警方防線的示威者。

辯方希望就催淚彈施放目的及與佔領關係盤問,官不予

辯方2(潘熙):希望播放影片P91。游警司,想問你……

(法官打斷)

法官(陳仲衡):這個人不是決定放催淚彈的人,可你不斷問他警方為什麼施放催淚彈的問題,他不是那個下令放催淚彈的人。

辯方2:他是唯一提及施放催淚彈的人,因為他之前提及施放催淚彈不是為了驅散人群,所以我有這個責任去追問。

(法官重申證人不是催淚彈發射負責人,允辯方播放影片)

(辯方播片,畫面顯示2014年9月28日18:54)

辯方2:熒幕可見那是警方封鎖線,後面相信是舉高雙手的示威者。

(錄影顯示催淚彈扔到人群中,人群一下子散開)

辯方2:從這個畫面(編註:指放催淚彈前),看不到你剛才描述的示威者行為——搶傘、衝擊警方等,同意嗎?

:剛才我所說的是我在EW2所親眼看見的,現在(錄影)畫面,我不在這個位置了。

辯方2:你是否同意,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人群在金鐘散開?

:他們散開,去避開煙。

辯方2:你也同意,在午夜12點20分,警方停止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

:對。

辯方2:根據你證供,在放催淚彈後,示威者人數相較之前是上升的。之所以這說,因為下午5點示威者人數是5000,而凌晨1點是8000。

:對。

辯方2:在你口供,你也提及,在旺角近彌敦道的情況,以及銅鑼灣近協和街情況?

:是。

辯方2:作為剛才所說小組(編註:指「刑事部大規模遊行處理機制及法律支援小組」)成員,你會同意,在9月28夜晚11點後,人們才開始在旺角、銅鑼灣有一個佔領區,同意?

:我記憶好像是的。

辯方2:那時你也知道,人們去旺角和銅鑼灣示威的原因是……

(控方和法官打斷辯方盤問,認為證人無法回答)

辯方2:他(游)所能說的不僅僅是他的個人意見。

法官:我不會批准。

辯方2:他在現場,是完美的目擊者,我有權代表坐在我身後的被告提問。他(游)是現場最高級警務人員,當時現場其他人也許會告知他相關信息。

法官:Move on please.

警司:催淚彈後的情況是否變差,看你用什麼角度去看

辯方2(潘熙):從你作為現場的警員的角度,在2014年9月28日事發關鍵時刻,你的判斷是,放了催淚彈之後,情況變差了?

:看你用什麼角度去看。如果由組織示威者去衝擊警察防線角度,是達到了效果的。在這個角度,情況是改善了。

但如果在人數數量,我同意是多了。就是如果在示威者人數方面去評估情勢是否更壞了,從數量來說,它是真的更壞了。

***

「佔中九子」案庭審背景資料

「佔中九子」案9名被告:第1至第9被告依次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鐘耀華、黃浩銘、李永達。

被控罪名:

  1.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2.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及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3. 黃浩銘: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及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4. 李永達: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罪名詳情:

1.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被控於2013年3月左右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非法阻礙中環或中環臨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方引述三人在2013年3月27日召開的記者會,指記者會公開展示三人共謀。三人其後繼續公開介紹佔領運動,包括接受電台節目訪問、舉辦佔中商討日、參與街頭論壇等。控方指,陳健民曾於商討日會上解釋「公民抗命」理念,是「公民以非暴力方式拒絕遵守不合理的法律、要求或命令」;朱耀明曾於論壇表示三子會出席不同活動以解釋「佔中」及收集公民意見。2014年,三人持續、活躍公開宣傳「佔領中環」。

控方指Co-Conspirators Rule(共同串謀者規則)在此適用,三名被告均需為當中任何一名被告的言行共同負責。

2.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及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第一至第七被告,被控於2014年9月27日至28日期間,在金鐘添美道的台上發言,包括:呼籲示威者留守添美道進行公民抗命,呼籲示威者號召更多人到場參與公民抗命,叫人們循不同方向到添美道參與集會,呼籲人們帶物資到佔領區,呼籲、指示示威者緊守警方防線,並向示威者宣講被捕須知。

控方指,七名被告在此兩項罪名屬夥同犯罪,需為當中任何一名被告的言行共同負責。

3.黃浩銘: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及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第八被告黃浩銘被控於2014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金鐘分域碼頭街,非法煽惑他人阻礙車路及「反包圍」警方,並指該行為阻礙了一輛救護車去路。

控方指,2014年9月28日下午,黃浩銘以大聲公呼籲分域碼頭街聚集的示威者反包圍警察,呼籲他們召集更多人到場、擴大佔領行動,並呼籲示威者靠近警方防線坐下等。

4.李永達: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第九被告李永達被控於2014年,在香港金鐘夏愨道近添美道,非法煽惑他人阻礙夏愨道車路,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方指,2014年9月28日下午,李永達用大聲公向在龍和道和分域碼頭街交界聚集的示威者呼籲:請他們前往夏愨道,在行車路上坐下,進行「公民抗命」。有示威者響應並跟隨李永達走到夏愨道。

李永達隨後又到添美道及夏愨道交界,用大聲公分別呼籲在夏愨道南邊及北邊的示威者,跨過夏慤道會合並坐下,佔領夏慤道六條行車道。

2018年11月29日,控方舉證完畢,法官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讀者評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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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碍”
    这递归……

  2. 回答楼下:因为如果建立了警察施放催泪瓦斯与民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决定“占中”升级的因素会变得更加复杂多元,被告的行为与民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会减弱,从而影响对被告行为的定性。

  3. 不懂辨方为什么要追问施放催泪弹的细节,跟他们是否有煽动他人有什么关系?是想表达公众是因为警方的行动所以才会扰乱公众秩序,所以跟他们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