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強颱風「山竹」吹襲香港,弄得城中滿目瘡痍,交通幾近癱瘓,僱員在風暴期間以致災後的工作安排,成為全城關注焦點。香港身處颱風地帶,差不多每年都會因強烈風暴吹襲而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僱員的工作安排必然受到影響,但現行特區政府所提供的法例及政策,嚴重不足,值得我們深入反思和檢討。本文嘗試探討現行政策存在的漏洞,並提供確實建議,期望政府可針對僱員在颱風下的權益作出規範,藉此減少勞資爭議及防止剝削發生。
颱風下的僱員政策漏洞
現行法例之中,對於颱風下僱員的保障,只有屬於《僱員補償條例》的一項規定。條例列明,在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之下(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同樣適用),僱員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四小時內,可獲工傷保障。除此以外,現存法例中並無任何其他條文規範颱風下的僱員權益。至於由勞工處撰寫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內容雖然廣泛涉及僱員在惡劣天氣下的上班、下班、工資、津貼、交通及復工等安排,內容全部只屬自願性質,不具任何法律約束力。
指引中提到,惡劣天氣之下,「僱主應確切地評估對人員的需求,並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上班」,文件中對「必要人員」沒有任何界定,正如大家可見,目前有不少食肆、超級市場及零售店鋪等,縱使在8號或以上風球懸掛下,仍然照常營業。即使是房署及康文署的外判清潔服務,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近日發表的調查便發現,即使在8號或以上颱風懸掛下,約20%戶外清潔工人仍要上班作,而且當中92%不獲颱風津貼。
另外,指引中亦提及,僱主應為員工提供颱風津貼及交通安排,及不應因員工未能上班而剋扣薪金及勤工獎,亦不應作出懲罰。從以往工會在颱風後收到的投訴來看,現實執行情況與指引內容存在極大落差。即使一些大型機構,也肆意作出與指引背道而馳的規定。早前便有報導指,有高鐵西九站外判員工投訴,公司要求8號颱風繼續上班,且不獲發津貼,如不服從按合約會被視作違反工作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