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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編周記:逼死外交官的,是「假新聞」?還是其它?

身為媒體工作者,對粗劣的即時新聞的痛惡程度應該不亞於一般公眾。但粗劣的即時新聞是表象,底層的問題是媒體市場秩序的失衡。

身為媒體工作者,對粗劣的即時新聞的痛惡程度應該不亞於一般公眾。但粗劣的即時新聞是表象,底層的問題是媒體市場秩序的失衡。

身為媒體工作者,對粗劣的即時新聞的痛惡程度應該不亞於一般公眾。但粗劣的即時新聞是表象,底層的問題是媒體市場秩序的失衡。攝:Ulet Ifansasti/Getty Images

李志德 發自台北

刊登於 2018-09-16

台灣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前處長蘇啟誠14日清晨在駐在地住處自殺身亡有報導揭露,蘇啟誠自殺的原因,與日本9月上旬接連遭到地震和颱風重創,外交單位接待落難台灣旅客被批評「比不上中國外交部」而造成的龐大壓力有關。但這些被指責「比不上中國大陸」的情節,事後證明是查證不足的片面報導

如果推測不錯,蘇處長的死果真起於「千夫所指」、「人言可畏」,現今部分媒體機構批量生產、不加查證的「即時新聞」當然是罪魁禍首。但該怎麼看待、解決問題,卻足以引發一場價值辯論。

這一類片斷報導、粗製濫造的即時新聞,可能來自有計畫、有系統的加工變造,用來帶輿論風向;另一個原因是在網路傳播的商業模式,信息必須求快速、能抓眼球。這篇文章暫時只討論後者,因為前者牽涉到兩岸和國際關係,是另一個大議題。

三年前端傳媒上線面世之初,就曾經以上、中、下三篇的規格探討台灣日益泛濫的即時新聞對公眾知情權利的危害。三年前報導點出的情況,到今天基本沒有改變。這類即時新聞奠基於網路媒體的商業模式。甚而更大膽一點說:如果商業模式不變,很難期待網路即時新聞的品質會因為一樁慘案後短暫的「檢討效應」而獲得本質上的改善。

面對層出不窮的假新聞事件,無論是憤怒的公眾,或是期待「立竿見影」政治人物,很容易祭出另一種解方:公權力管制。例如台灣幾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前一陣子曾經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其中規定「若未經查證,在網路散播假新聞影響公共安寧秩序者」,可以處拘留或罰鍰。

祭出公權力真的能解決問題嗎?或者更多是引鴆止渴?可以從操作面上來探討。就以蘇啟誠事件為例,當時有即時新聞報導了「大陸使館派15部車到關西機場接人,台灣旅客『自認中國人』就可以上車!」這樣的報導,挑動了輿論對「辦事不力」的台灣外交人員排山倒海的批評。

但請循其本,這的確是一則查證不周全的報導,但真正造成對當事人人格、尊嚴極大汙辱和摧殘的,是後續一波一波立場過激的評論 —— 包括政治人物、意見領袖和網民,以及政府後續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以公權力要求發出即時新聞的單位為所有的後果負起責任,是一種合比例的處理方式嗎?

另一個問題是:這樣的處分,是以「結果論」嗎?也就是如果「後果嚴重」的才處分,否則就只是「一般性錯誤」,不予處理?但「嚴重」與「不嚴重」由誰認定? 報導內容與「嚴重後果」的因果關係如何建立?更不要說「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的天職,會不會有記者因為拒絕向官方交代消息來源,致使報導被認為是「假新聞」而遭到處分?

另一個更嚴重、更根本的問題:把認定新聞「真偽」的權力交給政府,符合民主政治的原理原則嗎?或者永遠不信任有權力者,永遠假設有權力者會濫用權力,因此需要(包括新聞媒體在內)的監督,這才是常態?

我並非在主張新聞自由可以沒有邊界,身為媒體工作者,對粗劣的即時新聞的痛惡程度應該不亞於一般公眾。媒體機構有自己應盡未盡的責任 ---- 如同我們三年前的批評。但粗劣的即時新聞是表象,底層的問題是媒體市場秩序的失衡。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台灣有線電視過度競爭造成的市場失衡,單薄的利潤造成節目製作費降低,各台紛紛用成本最低的談話性節目充數,又為了爭取百分之三、五的受眾,內容各走極端,再放大了原本已經查證不周的即時新聞。「粗劣的即時新聞觸動極端意見;極端意見觸動更多極端意見」這樣的生態,才是危害社會、「官不聊生」的根源。

這樣的問題,台灣負責監管的機關並非不知道。但哪一屆政府曾經試圖撼動、改變這個結構?又或者,面對台灣商業媒體資訊品質低劣的事實,加大公共媒體的投資,提供優質新聞服務才是正辦,但政府對公共媒體的新聞服務又投資了多少?

要不,退一萬步吧。執政者乾脆就坦承無力梳理商業環境,無意投資公共媒體。但「另起爐灶」轉移焦點,倡議公權力出面管制言論,是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不僅治不好病,最終賠上的,會是整個民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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