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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慈:從佳士事件看中國工會改革的結構性矛盾

佳士事件顯示,工會改革的基本矛盾並沒有改變:全總有組織工人的行政壓力,但是又有政治上的考慮,以至不能支持真正維護權益的工人成為基層工會的領袖。但是佳士事件也顯示了中國的社會經濟狀況出現了新的發展,即階級鬥爭的主體出現了變化。

經濟增長放緩,貧富懸殊惡化,階級矛盾加劇的情況下,青年學生正在等待階級鬥爭的磨練。假如政府沒有認識到社會正在發生的變化,並在制度上和政策上作出調整,圍繞工人組織問題的鬥爭必然持續和激化。

經濟增長放緩,貧富懸殊惡化,階級矛盾加劇的情況下,青年學生正在等待階級鬥爭的磨練。假如政府沒有認識到社會正在發生的變化,並在制度上和政策上作出調整,圍繞工人組織問題的鬥爭必然持續和激化。 網上圖片

刊登於 2018-08-31

#深圳#陳敬慈#深圳佳士工運#評論

發生在深圳一民營企業「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士)的勞動爭議事件,因學生的高調介入,以及官方將責任推向「境外」勞工非政府組織(NGO), 而令各方的討論失去了焦點。在本文,筆者將重回問題核心,指出和過往多次的集體勞動爭議事件一樣,佳士工運的問題起因在於舊有的工會體制無法回應市場經濟下的勞資衝突。

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是中國唯一的合法工會組織。和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一樣,全總有雙層角色,第一是作為黨領導下的機構,第二是代表工人階級利益的組織。改革開放之前,企業主要行全民和集體所有制,這兩個角色在理論上得到了疏解。

工會主席,單位的黨委書記和廠長/經理,往往是三頭馬車,互相配合,以完成上級交付的生產任務。基層工人與管理層並不是利益衝突的勞資關係,假如雙方對工作的分配和生產方式有不同意見,工會和黨委都可以進行協調。工會的主要任務是推動工人的勞動積極性,提高生產力,並為工人提供文娛康體活動和基本福利。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結構和勞資關係發生了基本性的變化,30多年來有代表性的集體勞動爭議,都圍繞著「基層工會的功能和改革」這一命題進行,佳士事件也不例外。假如有新的發展的話,就是新時期社會階級關係的轉變,令工會改革的結構性矛盾,更加明顯的突顯出來了。

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是中國唯一的合法工會組織。圖為2003年位於西長安街的中華全國總工會舊辦公大樓成功爆破拆除。
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是中國唯一的合法工會組織。圖為2003年位於西長安街的中華全國總工會舊辦公大樓成功爆破拆除。

1994-2004:從「工會違法」到「資方工會」

改革開放之後,第一次引起媒體和勞工組織廣泛關注的罷工潮,發生在1993年和1994年的深圳和珠海經濟特區。這次工潮有兩個背景,第一,當時在經濟特區內的工廠,以港資和台資為主,而工人絕大部分都是來自廣東省之外的農民工。第二,那時候,農民工並沒有被視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也並非全總的組織對象。幾乎所有的外資工廠都沒有成立工會。

在其中一個重要罷工之中,台資永豐鞋廠的工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罷工期間,成立了「臨時工會」。「臨時工會」是一個粗疏的概念,工人並沒有聲稱這是要獨立於全總的工會,但是勞動部門仍然宣稱「臨時工會」是非法組織。在此次的罷工浪潮之後,政府在1994年推出了《勞動法》,嘗試將勞動爭議引導到法律程序中去。同樣重要的是,全總開始在外資企業成立工會。1994年在外資企業成立的工會達17293個,是之前10年間的近兩倍(註一:有關此個案的詳細描述,可參考筆者2013年的文章)。

10年之後的2004年,在珠三角地區出現了新的罷工浪潮,其中一個引起國內外廣泛關注的個案是日資電子廠友利電的罷工。和1993年和1994年的罷工不同,踏入21世紀,中國的經濟結構出現了變化。像友利電這類成立於90年代初的外資電子廠,工人人數已經擴展到16000人,而且一部分是工程師和設計人員。罷工從工廠解僱一位資深員工開始,工人們提出了15點要求,其中最顯眼的就是,要成立工會。

在工人的推舉下,50多名代表成立工會籌備委員會。代表們聯繫深圳市總工會,市總答覆,組織工會是合法的,並建議他們向街道辦工會尋求協助。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都派人到工廠指導勞資雙方的協商,並就勞動條件達成部分協定,管理層也承諾和工人代表合作,在2015年的7月之前成立工會。可是,罷工過後,工人代表並不被容許參與組織工會,工廠更透過種種手段,解僱罷工領袖或逼使工人骨幹辭職。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工會成立了,可是工會委員基本上是親資方的人員 (註二:此個案的詳述,參照筆者2013年的文章)。

2010年,本田罷工在工廠解僱兩名工人之後激化,工人們列出了108點的訴求,除了大幅度加薪,就是要民主改組工會。在罷工潮之後,黨政部門和全總都認識到基層企業工會改革的必要性,表示要加強企業工會建設,依法推動工會直選。
2010年,本田罷工在工廠解僱兩名工人之後激化,工人們列出了108點的訴求,除了大幅度加薪,就是要民主改組工會。在罷工潮之後,黨政部門和全總都認識到基層企業工會改革的必要性,表示要加強企業工會建設,依法推動工會直選。

2010年:要求民主改組工會

假如說,1994年永豐廠工人企圖成立的「臨時工會」還有灰色的地方的話,友利電之後的珠三角罷工工人所要求的工會,基本上都是在《工會法》的框架下,成立隸屬全總的廠房工會,並非部分海內外媒體所報導和想像的「獨立工會」,其中包括發生在2010年帶來深遠影響的佛山本田工人的罷工。

本田罷工也是在工廠解僱兩名工人之後激化,工人們列出了108點的訴求,除了大幅度加薪,就是要民主改組工會。在2004年的罷工潮之後,全總加快了在外資企業成立工會的步伐,其屬下的企業工會數目,從2006年的1324000增加到2009年的1845000個。所以,本田罷工是在企業已經有工會,但是工會卻不作為的情況下發生的,工人們的要求也很明確,就是要改選工會,並不是在現有工會之外成立第二工會。

佛山本田的罷工引起了連鎖反應,廣州等多個城市的汽車工人也發起了類似的罷工。在罷工潮之後,黨政部門和全總都認識到基層企業工會改革的必要性。在本田勞資談判之後的第二天,全總就發出文件,表示要加強企業工會建設,依法推動工會直選。我們對罷工後進行的工會直選的研究顯示(注三:見筆者2015年的文章),雖然在部門的層面,工人能自由的提名和選舉工會代表,但是在企業工會委員會的層面,特別是工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等重要職位,上級工會選擇和企業合作,並不容許領導罷工的工人成為候選人。

2015年:「勞工運動型」NGO被打壓

在2010年之後,部分勞工NGO和研究者對中國工業關係的發展,特別是在企業層面進行勞資集體談判的可能性,提出了樂觀的展望。

首先,數個被成為「勞工運動型」的勞工NGO(區別於服務性和法律型的NGO)多次介入集體爭議事件,協助罷工工人選舉代表,與資方進行集體談判。其次,在廣州市的部分汽車零配件工廠,進行了多次有秩序的工會選舉和勞資集體談判。這兩方面的嘗試,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前者有勞權律師協助,後者是按上級工會安排的框架下進行。

但是這兩個試驗,都沒有取得成功。前者的標誌是2015年底政府拘捕多名「勞工運動型」NGO的成員之後,這些機構已經停止運作,其他仍然存在的機構,也比以往更加謹慎和自我局限;後者的表現是積極維護會員利益的工會主席,被資方找藉口解僱之後,沒有得到上級工會和政府的支援,也無法爭取復工。

「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士)的勞動爭議事件,因學生的高調介入,以及官方將責任推向「境外」勞工非政府組織(NGO), 而令各方的討論失去了焦點。
「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士)的勞動爭議事件,因學生的高調介入,以及官方將責任推向「境外」勞工非政府組織(NGO), 而令各方的討論失去了焦點。

2018年:左翼青年的覺醒

2018年的佳士事件,是在這樣的基礎上發生的,它既是過去30年工會改革運動的持續,也有新的發展。從網路上的資料可以了解到,佳士工人在發現多起企業違法行為後,向勞動部門和區工會提出投訴,他們是在區工會的鼓勵和支持之下,回工廠組織工會。區工會的做法,符合中共、政府和全總的政策,就是要全面在私營企業組織工會。但是在要求組織工會的佳士工人和企業管理層發生衝突甚至被解僱之後,和過去一樣,上級工會並沒有站在工人一邊。

如上所述,上級工會不支持積極參與維權抗爭的勞工活躍分子成為企業工會的領袖。以友利電和本田為例,只有發起全廠或者跨廠的罷工,才能迫使資方停止或者延遲針對工人領袖的行動,也令上級工會和地方政府相對地站在工人的一邊。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佳士事件顯示,工會改革的基本矛盾並沒有改變:全總有組織工人的行政壓力,但是又有政治上的考慮,以至不能支持真正維護權益的工人成為基層工會的領袖。

但是佳士事件也顯示了中國的社會經濟狀況出現了新的發展,即階級鬥爭的主體出現了變化。

過去的主要勞動爭議事件,是在外來資本和農民工之間展開。在一些事件上,農民工也得到勞工NGO的支持。如筆者在早前的研究一再指出,勞工NGO是全球生產鏈之下消費者運動的產物,在支援全球化下的弱勢工人,監察跨國資本方面,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並沒有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位置,催生民主勞工運動(註四:有關觀點,可參考註中兩篇論文)。而在佳士事件,鬥爭的主體,已經演變為是民族資本(民營企業)和左翼青年。

左翼青年既包括在多個工廠打工的進步青年,也包括以北大為主的學生精英。左翼青年仍然未有有效的策略,或者是還未有足夠的經驗和時間,去組織和連接廣泛意義上的工人階級,去發動工人階級鬥爭最有力的武器:罷工。但是他們在鬥爭上表現出來的堅決性,表現了他們有這樣的潛在能力。

更加重要的是,在經濟增長放緩,貧富懸殊惡化,階級矛盾加劇的情況下,千千萬萬的青年學生,正在等待階級鬥爭的磨練。假如政府沒有認識到社會正在發生的深刻變化,並在制度上和政策上作出調整,圍繞工人組織問題的鬥爭必然持續和激化。

(陳敬慈,香港城市大學社會及行為科學系副教授)

註一、註二:Chan, C.K.C. (2013a). Contesting Class Organization: Migrant Workers』 Strikes in China』s Pearl River Delta, 1978–2010. International Labor and Working Class History. 83 (Spring). 112 - 136.

注三:Hui, E.S.I. & Chan, C.K.C. (2015). 'Beyond the Union-Centred Approach: A Critical Evaluation of Recent Trade Union Elections in China』. 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53(3). 201 - 627.

註四:Chan, C.K.C. (2013b). Community-based organizations for migrant workers』 rights: the emergence of labour NGOs in China. Community Development Journal. 48(1). 6 - 22.

註四:Chan, C.K.C. & Hui, E.S.I. (2012). The Dynamics and Dilemma of Workplace Trade Union Reform in China: the case of Honda workers』 strike.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54(4). 653 -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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