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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森:香港法治的最大迷思──少談自治高舉法治,可能嗎?

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公開表示「凡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問題,(國家)憲法的有關規定自動適用於香港」,激起政壇和法律界一些反響。到底法治能否,甚至應否脫離自治的討論?

「法治」或許是全香港最有共識的核心價值。

「法治」或許是全香港最有共識的核心價值。攝:Lars Ruecker/Getty Images

刊登於 2018-07-18

#李宇森#評論

最近,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公開表示「凡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問題,(國家)憲法的有關規定自動適用於香港」。這番言論,自然激起政壇和法律界一些反響。無獨有偶,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文敏亦曾在7月初的專訪中,討論有關限制人大釋法權的可能。這些論述爭端和制度反思,都是跟「法治」這香港主流認同的核心價值有關。

「法治」或許是全香港最有共識的核心價值。泛民的學者議員,想當然十分擁護香港已有或曾經有過的法治。例如法律學者戴耀廷的「四層法治觀」,如今仍為部分中學通識科的教材(註一);時事評論人桑普在今年3月一篇名為《香港離法治越來越遠》的文章,亦對香港法治觀提出提綱挈領的想法;同樣,大律師吳靄儀上月刊登在《思想》的文章中,藉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Lord David Neuberger)的想法,闡述香港如何承繼英國「廣」、「厚」定義的法治意義。

這些關於法治概要的想法,不難在當代一些英國大法官如Lord Tom Bingham的法治思想中找到共鳴。(註二)有趣的是,香港政府同樣看重相似的法治價值,視之為政治經濟的根本。由此看來,把「全港市民熱烈擁抱法治」的標語掛在政府總部,理應也不會有人反對。

以吳靄儀引述的法治觀點為例,法治大致上可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為程序法治,其中包括正當通過、清楚表達、公眾能自由查閱、普遍得到遵守,以及真正能夠執行。另一部分是具實質內容的法治,例如國際人權宣言上的一些政治公民權利。主流想法似乎認為,法治的價值是自足的,可以獨立於民主或者政治的爭議以外,作為普世價值來追求。這種想法是把法治和人治作概念二分的結果,認為前者顯然比後者更貼近平等自由的政治價值。然而,法治和自治的關係,則較少有人提及。到底法治能否,甚至應否脫離自治的討論?認為法治可以單純訴諸普世價值,是否過於不假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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