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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爭議:美國大學自治的真象,與台大「教授治校」的制度缺憾

我將主要以北美大學的治理體制為對照,比較台灣大學不同的發展路徑,說明管中閔事件既有制度上成因,也有人的問題令事態擴大至不可收拾。

2018年5月4日,五四運動99週年之際,支持管中閔的人士與國民黨政治人物在台大發起「新五四運動」,高舉「大學自治」對抗教育部的決定。

2018年5月4日,五四運動99週年之際,支持管中閔的人士與國民黨政治人物在台大發起「新五四運動」,高舉「大學自治」對抗教育部的決定。攝:蕭茜晴/端傳媒

沈榮欽

刊登於 2018-05-14

#沈榮欽#評論

台灣大學(台大)校長遴選當選人管中閔,在歷經四個月的獨立董事(獨董)、抄襲與兼職的爭議後,被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駁回當選資格。支持管中閔的人士與國民黨政治人物在台大發起「新五四運動」,高舉「大學自治」對抗教育部的決定,台大並在臨時校務會議中拒絕重啟遴選,而要求教育部儘速發聘。一次單純的大學校長遴選經過各界不斷加薪添柴,終於演變為無可迴旋、不可溝通的藍綠大戰。

大學自治是指大學不受到外界的非法或是不當干預,以民主方式治理。大學治理包含統治(governance)與管理(management),前者是決策組織,後者是管理人員。台大校長遴選制度是否偏差與管中閔是否適任台大校長,是兩個相關卻未必一致的問題,例如有人可能會因為管中閔面對爭議拒不說明與放任衝突擴大,而認定他不適任台大校長,但卻又基於大學自治而認為教育部不應該介入台大校長遴選。以下我將主要以北美大學的治理體制為對照,比較台灣大學不同的發展路徑,說明管中閔事件既有制度上成因,也有人的問題令事態擴大至不可收拾。

美國大學的「共享統治」與台大的「教授治校」

在美國憲法分權下,教育屬於州政府權限,絕大多數的公立教育機構都屬於州政府所有。通常大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公立學校的董事會多由州政府與議會指派,但是也有如加州大學與密芝根大學(密西根大學),在州政府組織中有專屬的部門;私立大學的董事多由董事會成員自己選任(self-perpetuating),董事的任期從4到12年不等。為了容納更多各界代表,私立大學董事會的規模平均是公立大學的三倍,但是也很少超過50人,遠低於台大校務會議的172人。

美國大學董事會的職責,是決定學校大政方針,包括決定校長人選、監督校長績效、擬定學校發展策略、監督學校財務與評估績效。校長則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政策,包括領導學校、擬定目標、管理預算、建立評估績效的系統與增加課責性等。儘管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不過在實務上,許多學術與教學事宜會授權給評議會(senate)負責,包括課程、畢業規定、教授升等、新教授聘任等。評議會主要由校長、教授、學生、系主任、院長、行政人員等組成,董事會只在最後核可。這種董事會與評議會並行的「兩院制」大學,被稱為「共享統治」(shared governance)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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