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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夢:在「部分香港」實施全國法律,人大常委會有權一錘定音?

如果這次人大聖旨的通道打開了,不止成為行政先例,亦會成為「憲法通例」,令之後憲法解釋及建構更偏向在《基本法》鑽洞。

2017年12月28日,由香港民主派人士組成的「一地兩檢關注組」到高鐵西九龍站地盤示威,抗議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案。同日晚上,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回應「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公會表示極度憂慮及遺憾。

2017年12月28日,由香港民主派人士組成的「一地兩檢關注組」到高鐵西九龍站地盤示威,抗議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案。同日晚上,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回應「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公會表示極度憂慮及遺憾。攝:Anthony Wallace/AFP/Getty Images

刊登於 2017-12-29

#法夢#評論

12月27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批准了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當中最令人難以接受的一句是:「內地派駐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其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之內,不同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說明中亦闡釋了這一點。這段文字的關鍵詞是「整個」,人大如此畫線,就是畫了「整個」與「不是整個」的差別。

如果人大常委會的法理合理,《基本法》第18條中「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句,在法律上實際的意思便是「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有了「整個」的前設,香港的自治權便必然不受《基本法》的保障。

舉例而言,《基本法》第14(2)條規定港府維持香港特區的社會治安、第16條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其行政事務的管理權、第17條規定特區享有立法權、第19條規定法院對所有特區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等,按人大常委會的法理,也必然存在「整個」及「其他嚴格限制的範圍」這兩個差別。換言之,即使某決定違反本來《基本法》中明文規定的高度自治、司法獨立、普通法法制等,人大常委會均可通過決定,把決定「穩妥地」適用於「部分」香港。

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明顯是僭建新準則,違反法理要求。連日來,大律師公會及大律師公會戴啟思與陳文敏等人的競選名單均提出同樣的質疑。公會稱:「這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第 18(3)條下只有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方可在特區境內實施的規定」。公會又指:「此宣布等同指『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是)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戴啟思等更明言:「由全國人大頒布的《基本法》是一項全國性法律;不但香港政府,所有國家部門亦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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