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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恩:中國在李明哲案的政治試驗──「台灣居民」就是中國公民

中國單方面逐步將台灣人,等同於本國公民對待,趨勢是明顯的;但同時,這正是因為原本的狀態,較接近於等同外國人的對待,即使名義上不方便講明。

台灣民進黨前黨工、NGO工作人員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遭判囚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李明哲在湖南岳陽中級人民法院發放的片段中,向媒體表示自己認罪。

台灣民進黨前黨工、NGO工作人員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遭判囚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李明哲在湖南岳陽中級人民法院發放的片段中,向媒體表示自己認罪。圖片來源:湖南岳陽中級人民法院

刊登於 2017-11-29

#李明哲案#宋承恩#評論

2017年3月19日於珠海遭留置,5月3日被正式逮捕,7月2日受起訴,9月11日被「公開審判」,於喪失自由255天之後,11月28日上午,李明哲因觸犯中國刑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湖南岳陽人民中級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為了善盡時事評論的職責,本文還是要從法院判決的兩個法律技術層面講起。但很快讀者會發現,李明哲案的重要性不在表面上的法律,而在法律與司法追訴所服務的政治與戰略層面。就後者而言,李明哲案將如一面稜鏡,在不同切面的折射下,顯示出不同的意義,影響未來中國與台灣,乃至國際社群關係的各層面。

判得重?判得輕?

李明哲最終被認定為顛覆政權的「積極參與分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目前我們尚未看到判決書全文,尚不知定罪之事實與理由,但據信此一量刑係根據中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對積極參加顛覆政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之下,同案被告彭宇華被認為是首要分子,依該款首句,處有期徒刑七年(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法院考量到兩人到案後坦白供述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悔罪,兩人的刑期皆在法定刑中從輕處理。

五年,判得重還是輕?沒有一定的答案,要看觀察的出發點。或許有人會認為判得比預期輕,是中國展現了它的善意;或臆測這結果背後有給台灣的政治訊息,甚至有台灣政府的着力痕跡。此種看法也可能認為,這在為假釋、驅逐出境,或保外就醫鋪路:在「依法判決」的背後,假以時日會有讓李明哲早日回來的解方。

判斷輕重的比較點,如果是起訴書,則認為輕判的看法或許有些道理。起訴書堅持將李明哲與彭宇華列為共同正犯,認為兩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若是論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共同正犯,刑期應該是十年以上起跳的。但是,法院在判決中,不再認為李明哲為共同正犯,而是「積極參與者」,以致法定刑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整整降一級,再加上減刑的事由,五年,算是從輕發落。

但要是深究起來,恐怕不容易同意這麼「和諧」的看法。第一,中國刑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在比較法上,法定刑相對是重的。由當前殘存的某些顛覆政權罪來看,加拿大的最高可判到14年,馬來西亞2015年修法後,那廣受國際批評為真意在保護穆斯林信仰的顛覆政權罪,最高也只能判到20年。相對而言,中國類似罪名的法定刑,甚至可以判無期徒刑。

第二,將李明哲與彭宇華同列正犯的說法,破綻極多,經不起檢驗。有些是起訴書自己就打臉的,例如指控李明哲在各個網絡空間的發文,是散布資訊,「煽動他人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既是煽動,為什麼不以第105條第二款的「煽動」罪論呢(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明哲被控的罪行,多半是2012年9月至2013年初的言行,特別是在彭宇華所設立群組的發言。但其實兩人關係不深,就組織梅花公司一事,李明哲也只是針對彭所寫的計劃書,提供意見,也未參與意在成立組織的武漢會議。而且,自2013年5月,李明哲就退出了彭的群組。由這些情狀,原本即有空間不把李明哲列為正犯的。這樣看來,法院判決如此認定,只是還他一個公道。

面對政治異議者,在殺雞儆猴後,的確常有將之流放,眼不見為淨的作法。中國顛覆政權罪犯的前例,也的確有保外就醫或驅逐出境的例子。但是否這樣做,完全取決於中國的司法當局。他可以在繼續關人已無實益時,裁量放人。反之,也可以決定把人「關好關滿」,甚至關到死,劉曉波的情形,殷鑑不遠。把這類完全取決於他方的動作,稱之為「善意」,對「善」的定義也太過寬廣了些。

更何況,追根究底,李明哲到底作了什麼事,足以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確,如同論者所言,國家安全立法不是只有中國有,很多國家都有樹立「國家的敵人」的立法。但正因此種法律,幾乎無一例外,運用了含糊的構成要件(什麼叫「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由誰定義?組黨算嗎?倡議多黨輪流執政構成嗎?),此種「殊榮」,必須保留給真正有潛力的顛覆政權者。比較法例上,通常要求必須具有顛覆或推翻政權的主觀犯意,且必須伴隨着其他犯行,例如使用暴力或大規模的公共秩序擾亂。況且,聯合國各項人權文件,再三陳明國家安全立法,不能被用作壓制異己、控制言論的幌子。

李明哲作了什麼,值此「殊榮」?他有策劃或涉及暴力行為嗎?只有謠言,未見實據。曾造成公共秩序的騒亂?他從未涉入線下陳抗或圍觀。涉及組黨?「梅花公司」未成氣候,且李明哲只是提出企劃書太過理想化的建言,恐怕連「積極參與」都稱不上。他的微博、QQ貼文,最高曾吸引五萬個瀏覽,在中國網海中,只是滄海一粟。他的行為對中國政權造成威脅了嗎?還遠得很。據了解,李明哲親身投入中國當地草根性民主運動的組織與培訓。或許這點觸犯了中國的敏感神經,雖然在起訴書中沒有被提及。

言論被盯上,受到打壓,倒是真的。這點矇不過經歷過白色恐怖的台灣人:從修正前的民國刑法100條到更早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台灣人很知道打着國家安全旗號,行打壓異己之實,是怎麼回事。

若是由李明哲被控的犯行,無論採取什麼標準,根本無法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角度出發,李明哲根本不應受到追訴,也不應被論罪。五年,是重判。這更凸顯了此案本質上是中國輸出言論管制,極大化恫嚇台灣人的政治案件。

剝奪政治權利?

就法論法,中國刑法上的「剝奪政治權利」,多半是附隨主刑宣告的附加刑罰,指的是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等公民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國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問題是,李明哲是台灣公民,是否在中國享有這些「政治權利」?如果沒有, 何來剝奪?

再一次,我們看到李明哲案單純由法律觀點來看的局限。就我看來,該項宣告,真正用意在象徵性的主張,李明哲對中國司法而言,等同於中國的公民。至於基礎何在,台灣能不能接受,或台灣人能不能拒絕,則是更深的問題。

李明哲是以什麼身份出現在中國司法程序中,關係到對於中國司法,一個台灣公民究竟是「本國人」,或是「外國人」的問題。政治上或許不方便講得如此直白,因為中國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台灣人同是中國公民,只是具「台灣居民」的身份。該問的問題是,對中國法制而言,「台灣居民」究竟是等同於外國人,還是本國人?

就實際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的情形,台灣人在中國所受的待遇,類似外國人,與真正的中國公民有別。例如,台灣人往來中國,需要取得往來簽註;定居下來,需要取得居留簽註。不論就學、置產、投資、進入身份關係等民事活動,必須憑藉這些基礎性的簽註。也因此,才有「卡式電子台胞證」的換發,其格式與中國公民的身份證相同;或近來推動得不亦樂乎的,單方面授予台灣同胞「國民待遇」的必要。中國單方面逐步將台灣人,等同於本國公民對待,趨勢是明顯的;但同時,這正是因為原本的狀態,較接近於等同外國人的對待,即使名義上不方便講明。

由這個角度看,對李明哲宣告「剝奪政治權利」,是在藉此作一政治性宣言,具體而微的主張,在司法上,「台灣居民」就是中國公民,同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並無二致。宣告「剝奪政治權利」在李明哲案中並不是唯一的證據。事實上,起訴書中李明哲人別資訊所黑體遮住的部分,即在述明李明哲的台胞證號,格式與中國公民身分證一致。

這也是為什麼,不論檢察機關或法院,從未交待中國審判李明哲的管轄權基礎。但同樣清楚的是,中國並沒有把李明哲當「外國人」看待,因為依照中國自己的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領域外犯罪,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是不處罰的話,中國是放棄行使管轄權的。李明哲被控犯行,所作的言論,絕大部分是人在台灣時透過網絡所為。他所散播的資訊,絕大部分因涉及政治上敏感內容,在中國是無法取得的,因此不可能在中國作出。他的所作所為,在實際行為地的台灣,不但是法律所不罰,還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依照中國自己的刑法第8條,中國對李明哲是沒有管轄權的。

但相反的,中國既實際上抓了,判了李明哲,也未交待其管轄權的基礎。反面推論的結果,中國透過李明哲案,幽婉的表示並實踐,把台灣實際上當作它的領土,把台灣人當作它的國民。至於它事實上並未統治台灣,台灣人在中國也無法享有任何政治權利,都是小節。中國不准台灣搞法理台獨,自己卻明着搞法理統一。

有些事,沒說的本身,比說出來的意思更多。

但,李明哲案的重要性還不只此。李明哲案真正的訊息,是它是為台灣量身打造,意在輸出其言論控制的政治案件。

湖南岳陽中級人民法院在微博發布一段李明哲與妻子李凈瑜牽手道別的畫面。
湖南岳陽中級人民法院在微博發布一段李明哲與妻子李凈瑜牽手道別的畫面。

生活方式之爭

李明哲案不是單純刑事案件,法律的表相遮不住它本質上是個政治案件。從長遠的角度看,類似案件,幾乎在台灣政治走向民主化、社會走向自由開放,就註定發生,只是因為習近平上台後的各種控制言論、媒體、網絡的緊收措施,加速了李明哲案的出現。簡言之,在是否成罪,是否有管轄權等法律面以外,背後真實的衝突,是台灣與中國在生活方式之爭。

台灣自詡為亞洲新興民主國家,勇敢走出威權統治,走向政治民主、自由開放、多元包容的國家,並自許為走在華人世界前鋒的國家。在過去小而有志氣的時代,還心有中國大陸,並期許自己的實驗,有一天能夠深遠的影響中國。這不單是為了中國,也是為了自己:因為民主化的中國,台灣才看得到安全與區域和平。在民主化歷程的三十年間,由於事實上的獨立,以及相對國力尚未如今日般懸殊,儘管國際地位孤立,台灣尚且能夠不受外部因素干擾的,在民主化的旅途上邁進。本案中的「民主教師」李明哲,具體而微的也是懷抱這樣的胸懷,投注心力在中國的民主化上。

可惜的是,崛起後的中國,不但沒有朝民主化的方向走,反而是在政治上愈發集權,要求大眾傳媒為黨服務,對上訪與陳抗等群眾運動最為敏感,對網絡的串連鉅細靡遺的控制。它的戰線是全面的,隨執政者的心意流動到各行各業與社會各個層面;手法一方面是無忌憚的思想與忠誠審查,另方面是經濟命脈的掌控,藝人的「被道歉」事件即是例證,受影響的也不只限於華人。

中國在國內如此,對「境外勢力」的影響,同樣戒慎小心,深怕西方勢力藉民主或人權等論述,延伸影響至境內。因此,在論述上,中國有它的「例外主義」:中國有「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民主」,有「讓億萬人脫貧的人權成就」,正如在東亞有以中國為中心的區域秩序,在南海有中國的歷史性權利。《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境外NGO法)即是一個例子,以管理為名,行掌控之實。在手法上,對於外國勢力的監視與掌控,有時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NGO工作者留置、訊問並要求簽署認罪書後,驅逐出境;有的則是實施邊境管控,拒絕其入境;甚且單方要求華裔的外國人,必須持中國當局核發的旅行文件入境

設身處地,站在中國的立場想,如何將國內的言論與網絡控制,輸出到港台,同樣達到防堵「境外勢力」的效果?對於香港,中國可以透過特首人事、立法會議員選舉方式的制定,乃到《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牢牢掌握。對於台灣呢?台灣與中國事實上互不隸屬,已近七十年,甚至可以認為是東亞和平區域現狀的一部分。台灣與中國之間,並沒有「兩岸關係法」,其權利義務的界定,如果不靠國際法,純賴兩方的互動與磨合。中國如何在未統治台灣的情形下,實際上掌控台灣?

如果李明哲真是個恐怖分子,窩藏在台灣威脅中國的國家安全,則台灣政府有義務與中國合作,打擊真實的犯罪。問題是,當中國認為主張民主化、倡議多黨輪流執政,都能構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顛覆國家政權」,中國如何防堵台灣輸出民主?李明哲案的意義在此:它是實際上影響最小,訴諸刑法因而恫嚇效果極大化的案件。它的恫嚇效果,正是來自於模糊與不確定性:犯罪構成要件的不確定,適用範圍的不確定,管轄基礎的不確定。不要忘記,「顛覆國家政權」不是中國刑法唯一一項國家安全罪名:除此之外還有「分裂國家破壞統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主權」等罪。誰又知道怎樣的行為該當這些罪名?由這個觀點,李明哲案可能是中國拋出來的試驗案件,測試台灣的因應之道與社會反應。

問題是,如此一來,中國的刑法與刑事管轄權,與台灣的民主直接對撞,無迴旋餘地。而民主,是台灣人付代價,甚至犧牲生命所爭來的,也是台灣人所珍惜的生活方式。

對在台灣的我們,中國友人所經常傳遞的訊息是,不要小看台灣對中國的影響力。證諸兩地的歷史糾葛,此言或許不假。但同時,我們親身經歷的,是有民主沒有相稱的國家適格,在國際上不受接納,沒有地位。其中最大的打壓,來自中國。

此外,台灣還有一個弱點,不斷為中國所利用與剝削,就是不能對中國主張國家對國家的關係,儘管實質上,這是形容兩岸近七十年來互不隸屬關係,最適切的用語。此一弱點的來源,過去有蔣政權時代,對「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堅持」。在台灣自我認同高漲的當代,則是因為中國所施加的「反獨」、「紅線」,與武力威脅,實質上制約台灣。從這個觀點看,我完全不認為蔡政府實質上沒有接受「一個中國」的共識。政治教條的實質制約力,如此之深廣!

而中國正在做的,是真實的剝削。不論對台灣內部議題,不論蔣介石銅像、課綱編篡、轉型正義、原住民權益保障,哪一件事中國沒有意見?未統而先治,效果有時是很幽微的,只發生在轉念中那「體貼中國」或「顧及中國觀點」的一瞬間。

因此,在李明哲案,台灣政府無法挺起腰桿,質問中國如何能對李明哲取得管轄權。對比之下,哪一個正常的國家,可以接受自己國民在領域內完全合法,受憲法保障,且不具任何危害性的行為,一旦入境另一個國家,會被處以重罪?同樣的,在實質層面台灣政府也無法嚴正的對中國說:李明哲所實踐的民主,是台灣人民千辛萬苦爭取而來的。過去台灣人民曾為了民主,對抗威權政權。面對新的威脅,不論來自鄰國,或經威嚇,或滲透,台灣人民同樣會起而對抗。

一面稜鏡

對李明哲案的反應,端看用什麼角度看。

若是認為李明哲終究只是個案,因其人理想與行動,牽涉中國因素,而落入中國訴追。中國祭出顛覆政權罪,雖失諸過苛,尚非全無理由。未來只要謹言慎行,尊重並注意中國當局的容忍限度,當能適當區分,安然無事。則個人或許仍能在中國意圖掌控東亞的大勢下,偏安台灣。我尊重這樣的觀點,並祝您好運。

若是認同本文的分析,認為在中國放棄嚴格管控、壓制異己的行動以前,李明哲案只是具體而微的,呈現台灣與中國在生活方式上的衝突,並無轉圜餘地,且未來將在其他事件,再次現身。則這不再是李明哲一人或一家的事,甚至不是台灣當政者的事,乃是台灣這個共同體全體的事。在面對中國的抗爭中,唯有台灣自己能防止主權流失,保全台灣。

難以抉擇?其實,只要看着孩子,或年輕世代的眼睛,仔細想想,從這一刻的十年之後,我要留下怎樣的台灣給他們?答案,不就很清楚了嗎?

(宋承恩,英國牛津大學博士候選人,專長國際法,曾參與台灣對外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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