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仁得仁」與「口是心非」?
雨傘運動之後,接連有青年因參與社會運動或政治抗爭而被判刑收監,包括最近的東北和公民廣場案。如果這些青年只是「求仁得仁」,大概也不會引起民眾及輿論的強烈反彈;倘若真的「口是心非」,亦難以獲得廣大的同情支持。
部分被判囚的年青朋友,例如黃浩銘、周永康、羅冠聰、黃之鋒,置身社運或民運的領導位置,在當前的政治環境下,興許都有入獄的心理準備。然而,旨在爭取命運自主、保衛家園生態,他們所求的「仁」,恐難言已「得」,而被判之刑期,以至所依據的理由,也不無爭議。強調以非暴力方式,重奪公民廣場,或阻止吴亮星式的議會暴力,儘管無法完全確保過程中完全和平理性,但與由政治任命的管治團隊公開說其決策毫不「涉及政治因素」比較,誰才算「口是心非」?
然而,更多陷身或將陷身牢獄的青年,包括不少社運民運「素人」,大多只是在大環境的氛圍下,懷着單純的動機,希望為社會或他人做點事情,卻機緣巧合「被歷史選中」,不經意地成為了「政治犯」。這些年輕的政治素人,與「求仁得仁」、「口是心非」等說法,更是絲毫沾不上邊。倘若我們想認真地理解、談論他們,大可嘗試從他們置身的社會脈絡出發,追溯這些不管是「有心栽花」或「無心插柳」的新一代「年輕政治犯」,是在怎樣的歷史環境下煉成的,同時也可分析在當代艱難的政治局勢下,仍然希望「求仁」的社會或民主運動,可以如何走下去。
「人心回歸」的文化大計
在北京政權和全球新自由主義文化大計主導的當代政治經濟脈絡中,香港社會運動或政治抗爭所追求的目標,其實只是一種社會的自我保衛,祈望讓民眾社群和自然生態能夠永續,為此而必須阻止由上而下、經濟科技至上、搗毀環境家園的發展大計,也嘗試抗拒令中環價值獨大、損害民主自由、撕裂社會破壞互信的語言偽術及犬儒文化。
近年本地社運民運所求的「仁」,用現代的話來說,大概是一種對他人和自然生態友善、真誠、互助共處的人倫或社群關係,抗拒的是鼓吹「搵食至上」(掙錢至上)、勝者全取的競爭文化,以至各種政治和經濟的不公平狀況。仁者,二人也,求仁也就是做回社群中的人,積極參與公共政治,而非作只求溫飽、僅為搵食的馴服動物。
循此角度,我們可以重新理解,社運或民運求仁而未得,意味着政權建制力量劍指的,並非僅是港獨或民主選舉等政治訴求或形式安排,而是同時(也是最終?)針對人性的改造,儘管他們主觀上不一定有此意覺。
改造人性,也就是中央與特區政府念茲在茲的「人心回歸」文化政治工程。表面上,「人心回歸」強調的是重新建立民族情感、愛國精神,但中港兩地不少高幹高官,毫不猶豫送子女親人到外國留學移民,清楚暴露出倡導愛國情懷的虛幻。然而,「他們知道,他們實際上只是在依循一種虛幻,但仍然,他們正在這樣做」(Zizek),這大概說明了「人心回歸」工程別有懷抱。正如我在另一篇文章(註一)借助Hannah Arendt的概念指出,「人心回歸」的另一層意思,是透過「反政治化」之名,推動社會的全面「經濟化」,也就是把樂於參與公共對話、政治行動的人,轉化為埋首勞動、只求搵食的獸。
循這角度思考,這項文化工程真正重視的,其實是想消除港人對北京的任何挑戰或威脅(所謂「國家安全」),以至要求個體對政權的絕對順服,移除民眾積極參與公共政治時所產生的(對管治的)不確定性。為了達致這種「人心回歸」,除了胡蘿蔔(經濟工程、蛇齋餅糉)加大棒(有權盡用、「依法」治港)之外,更重要的是想方設法,嘗試消滅獨立自主的人格,以壓抑個體參與公共政治、連結其他公民的意欲和社會空間。
循此,我們或可以理解,中港政權愈來愈不忌憚以大概他們自己也不相信的謊言,例如「任人唯材」或「覆核刑期不涉政治因素」,與「人心回歸」的文化大計平行並置。這些謊言並非是叫人相信,而是想人習慣。當民眾從厭惡、憤怒轉向無奈、認命,儘管他們對「愛國」仍然是冷漠甚或犬儒,但也同時產生了從公共政治退卻的效果,這或許才是「人心回歸」的文化大計真正希望達致的。
無法切割的政治與法律
以最近的公民廣場案為例。面對香港民間和國際輿論的龐大壓力,律政司長罕有地於報章撰文,嘗試說明覆核雙學三子刑期的決定,完全沒政治考慮。然而,正如陳文敏、郭榮鏗、楊岳橋、張達明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袁國強迴避了提供選擇覆核雙學三子刑期(而非其他人)的法律理據,也沒有回應為何否決刑事檢控專員的建議,因此這篇解說並未能釋除公眾對「政治」干預「司法」的疑慮。袁國強的「迴避」,也許反映了想把「政治」與「法律」完全分割,確實並不容易,甚至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
現代法律的訂定,也就是經歷一個政治爭持的立法過程後的產物,當中不同的政治力量都會嘗試影響法律的內容。法律訂定後,司法的過程似乎遠離了政治一點,然而任何法律條文,恐怕都無法鉅細無遺地界定不斷變動的社會的所有狀況,因此審判時自然需要執行者的詮釋,但法官的委任、法官和律師對法律條文和案例的理解,卻難免不受當事者的價值觀念和政治立場影響。
學法律出身、曾任職律師的社會學大師韋伯(Max Weber),很久以前就指出,法律跟有組織的強制(organized coercion)、理性(rationality)與被認可及正常的秩序(legitimized and normative order)密切相關,而法制與政治結構亦相互依存。他進一步分析,現代法律系統的出現,離不開官僚國家的興起,而前者也成為了後者統治社會、強制民眾行為、建立被認可的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換句話說,現代法律從其誕生日開始,就脫離不了政治 (註二)。嘗試把法律與政治切割,就正如希望將經濟與道德分離一樣,只是歷史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一項無法徹底完成的文化大計。
袁國強眼中的「政治」,可以作兩種解讀。「政治」的表面意義,是指某些黨派的利益或權鬥陰謀,「不涉政治因素」也就是想告訴公眾,覆核雙學三子刑期並非建基於北京或特區政權/建制力量的圖謀;但在另一層意義上,如果「政治」是Hannah Arendt所指的「結果不可預期的公共參與」,那麼說法律「不涉政治因素」,隱含的意思是法律只是技術性的問題,大可交由專家(法官、律師)處理(也就是Arendt所指的「工作」),公眾毋須多言、參與,只管信任便成。
然而,袁國強大概也知道,既迴避又此地無銀的高調回應,很難叫公眾相信「政治」與「法律」完全無關的謊言。不過,不斷重複「政治」與「法律」無關的套話,客觀上也確實產生了一點把「政治」與「法律」分割的效果,至少在論述的層次上;另一個可能產生的效果,是令公眾對由公權力支撐、難以透過「回歸事實」而打破的謊言,逐漸習以為常,無法活出哈維爾所指的磊落真誠(living in truth)。結果是,我們將有機會生活於滲滿了虛偽和謊話的語言世界,當中「濫權無度叫做依法查辦」,而「人們不需要相信所有這些玄妙,但就一定要表現得好像相信一樣」(註三,頁68-69)。
必需補充的是,儘管法律必然涉及政治,又儘管中港政權的「依法施政」愈來愈令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成疑,但我們不應忘記被「依法」投進牢獄多年的哈維爾的忠告:「把法律看成只是一個偽裝,沒有可靠性,因而不屑向它訴求,實際上只會使法律作為偽裝和官樣文章的性質變本加厲,默許法律成為假象世界的組成部分,令那些利用法律佔便宜的人可以從容地享有這種(最虛偽的)藉口」。因為,讓謊言成為習慣的統治模式,「除了假裝守法外已別無他法」(註三,頁110-111)。
在犬儒時代努力維護生命的目標和人性
朋友指出,「東北案和公民廣場案判案令很多人氣餒、憤怒或無力」,隱含的是怎麼走下去的問題。一種讓謊言成為習慣的制度或社會安排,再借用哈維爾的分析,「是一種複雜、深入以及長期的對社會的破壞,又或者說是社會的自我破壞。僅僅提出另一條不同的政治路線,冀求以更換政府來反抗這個制度,不單是不切實際,更是全然不對題,因為這根本搔不着癢處。問題已經不是什麼路線、什麼政綱出了毛病,而是生命本身的問題。」(註三,頁103)
如果上述的分析正確,那麼社運和民運要走下去的話,可考慮遵循哈維爾的建議,也就是在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盡力「維護生命的目標,維護人性」(註三,頁103) ,這是抗拒謊言世界的更根本和有效的工作。抗拒讓謊言成為習慣,單靠指出謊言之不可信是不足夠的,因為習慣一經形成,判斷或做事就不用思考,也不會對習已為常的工作提問,自然亦不需學習。因此,抗拒把謊言成為習慣,也就必須時刻保持學習和思考的熱情和動力。
人心確實仍未回歸,尤其是年輕一代。這除了反映了中港政權的人性改造大計,受制於兩極分化、財富集中令年輕人難分一杯羹,以至政權建制的執行者只紅不專、水平有限,令有權盡用、依法治港仍未能建立被認可的統識,因而不見得十分有效外,大概亦呈現出民眾,尤其是年輕人,在面對希望短缺的前景時,還未完全喪失學習和思考的動力。DQ議員以至覆核刑期案,儘管把民選的議員逐出議會,將年輕的生命送進牢房,但卻也令備受打壓的年輕「政治犯」、他們的同伴和支持者,以至愈來愈多的民眾,逐漸學懂法治的實質和政治的具體操作,願意研究和深思法庭的判詞,敢於在各個領域與「專家」對辯,令那些利用法律佔便宜的人難以從容地享有這種(最虛偽的)藉口。這些學習和思考的動力、參與公共論爭的意欲,不正是在犬儒困乏的時代努力「維護生命的目標和人性」的明證?
抗議制度暴力或實踐公民抗命的社運民運領袖,又或只是想為社會的未來做點事情的政治素人,入獄後大概都會收到可在牢中多讀點書和沉下思考的建議。其實,在這謊言逐漸成為習慣的年代,相同的建議,對我們這些在小牢獄以外的同伴或支持者,以至公眾來說,大概一樣適用。
(許寶強,香港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退休副教授,著作包括《告别犬儒——香港自由主義的危機》、《資本主義不是什麼》等)
註一:許寶強(2017): 〈離棄「人心」的「回歸」──政治化的污名與經濟化的困局〉,收於羅金義編,《回歸20年:香港精神的變易》,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
註二:Trubek, David M. (1972): “Max Weber on Law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 Faculty Scholarship Series (Yale Law School). Paper 4001.
註三:哈維爾(1992) :〈無權勢者的力量〉,《哈維爾選集》,香港:基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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