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深度宣誓風波

陳文敏:人大釋法是否具追溯力?

人大釋法和普通法解釋法律的原則,不論在性質、程序、權力範圍與制約,以至理念等方面均有天淵之別……

2017年7月14日,高等法院頒布裁決,裁定姚松炎、羅冠聰、梁國雄及劉小麗均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晚上民主派議員於公民廣場外集會聲援,抗議政府政治打壓。數百名市民到場參與。

2017年7月14日,高等法院頒布裁決,裁定姚松炎、羅冠聰、梁國雄及劉小麗均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晚上民主派議員於公民廣場外集會聲援,抗議政府政治打壓。數百名市民到場參與。攝:林振東/端傳媒

刊登於 2017-07-24

#立法會#香港#評論#宣誓風波#陳文敏

【編者按】:2017年7月14日,香港高等法院宣判,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四名立法會議員宣誓無效,自2016年10月12日宣誓當天起已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俗稱「被DQ」,Disqualify)。這次判決,法院引用了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簡稱人大釋法)作為重要的法律依據,引起社會熱議。被 DQ 的議員認為,這次判決反映了「今天宣的誓,犯了明日釋的法」的荒謬。人大釋法是否具追溯力?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在此文中嘗試解答這個問題,指出了人大釋法的立法解釋有別普通法制的司法解釋,不能將追溯力的規定搬字過紙,而且中國專家對人大釋法是否有追溯力未有定論……

香港近日有不少關於「人大釋法是否具追溯力」的討論,同事陳弘毅教授亦撰文表示,人大釋法具追溯力乃符合人大法工委及終審法院的理解,這論據主要從中國法的角度出發,筆者嘗試從普通法的角度考慮這個問題。

司法解釋的特色

人大釋法屬立法性質,普通法對法律的解釋屬司法性質,兩者截然不同。司法解釋的特點包括:(1)法院只能在判案時行使司法解釋的權力;(2)司法解釋乃針對案情所需而作的解釋,一般不能就案件不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3)法院在作出司法解釋前必須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4)法院的解釋受普通法解釋法律的原則所規範,法院並須就其所採納的解釋詳細論述理據,以及對它不接受的論據提出不接受的理據;(5)普通法認為法律必須清楚明確,故一般法律條文均不具追溯力,法院在考慮有關條文是否具追溯力的時候,得平衡一切相關的因素,例如追溯力的必要性以及對旣有權益的影響等。由於具追溯力的法律條文有一定的不公平性,法院只會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會裁定某一條文具追溯力,甚至當法律條文明確指出具追溯力時,法院仍可考慮該規定是否符合《基本法》內對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在吳嘉玲案中,相關法例規定申請居港權者必須具備相關證書,而且該規定追溯至1997年7月1日,由原訟法庭至終審法院的九位法官均一致裁定追溯力無效,該裁定並沒有受其後人大釋法所質疑;(6)即使法律具追溯力,普通法對追溯力仍有不少限制,例如相關條文並不影響既得的權益,或不會令本來合法的行變為非法。

立法解釋的特色

人大釋法則建基於立法機關有權解釋其所通過的法律,這些解釋可以釐清原來條文含混的地方,也可以補充原來條文的不足,更可以擴充原來條文的範圍。換言之,這種立法解釋是去補充原有法律的不足,由立法機關作出,屬立法行為。人大常委會行使這些權力的時候,並不受原有條文的約制,亦毋須對解釋的理據作出闡述。一旦作出解釋後,這些解釋便成為法律的一部分,不但具追溯力,而且追溯力並不受任何限制,除非人大常委會作出明確規定,例如不影響法院經已作出的終局判決。

由此可見,人大釋法和普通法解釋法律的原則,不論在性質、程序、權力範圍與制約,以至理念等方面均有天淵之別,故當要將中國國內人大釋法引進香港普通法制時,我們便不能將人大釋法具追溯力這項規定不加思索的搬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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