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的問號:當精神鑑定制度殘缺

英國為防止鑑定人回答「被告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等類型的法律問題,已有相關制度建立;但台灣目前付之闕如。
鄭捷之後
台灣

2014年5月21日,由鄭捷犯下的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事件,共造成4人死亡、22人受傷。這並不是台灣第一起「無差別殺人案件」,但回顧近年來台灣發生的每一起無差別殺人案,儘管都曾激起社會討論,卻沒有任一殺人犯,如鄭捷這般受到輿論全面式的關注,並極力要求法院對鄭捷求處死刑。

近年台灣發生的無差別殺人案件

2009年3月9日,36歲男子黃富康於士林犯下1死2傷的罪行。2012年12月1日,30歲男子曾文欽於台南一處遊樂場將一方姓男童割喉致死。2013年3月24日,36歲男子涂嘉文持刀攻擊路人,造成1死2傷。2015年5月29日,29歲男子龔重安殺害北投文化國小一名女學童。2016年3月28日,33歲男子王景玉於內湖砍殺一名4歲女童。

導致輿論如此「群情激憤」的原因在於:鄭捷外表看起來如此「正常」,不同於其他起無差別殺人案的嫌犯有吸毒習慣或是確診的精神疾患。這使得鄭捷犯案難以歸咎為一個清晰可辨的原因。且因鄭捷的辯護律師不斷主張鄭捷需再次進行精神鑑定,使得被害者家屬認為,辯方律師是想透過《刑法》第19條「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的規範,來「為壞人脫罪和狡辯」。

例如北捷案受害者家屬之一邱木森曾說:「我覺得辯方律師真的是為了個人名譽,不用其極想把案子平反掉,鄭捷的律師一直想要說鄭捷有精神異常,好讓鄭捷可以由死刑變無期徒刑。」邱木森的想法,幾乎是此案被害者與被害者家屬的共同想法,但透過精神鑑定釐清鄭捷是否有精神疾患,與司法量刑之間的關係,是否只有「為了替加害者脫罪」那麼簡單的答案?

法律強調能力平等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釐清《刑法》的限制與前提,以及精神鑑定的目的究竟為何。

《刑法》的脈絡裏,強調行為人要具備認知其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性質、作用與後果的分辨與識別能力。換句話說,是要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危害社會、是否預見行為後果,以及理解犯罪性質等能力的綜合呈現。由於精神疾患會因生理或心理因素,減損其辨識與控制能力,因而若審判只着重精神疾患的「作為」,就忽略了法律強調「能力平等」的前提,將精神疾患與一般意識清楚、蓄意傷害他人的殺人犯相提並論。

精神鑑定,就是在這樣的脈絡下產生的協助審判的工具。

英國工黨議員薛凱爾(Keir Starmer)。
英國工黨議員薛凱爾(Keir Starmer)。

2016年10月初,英國在台辦事處,邀請英國工黨議員薛凱爾(Keir Starmer)、人權律師雷紹爾 (Saul Lehrfreund),以及刑事精神鑑定專家雷瑞德(Richard Latham)來台分享精神鑑定領域的專業素養。雷紹爾指出,精神鑑定的目的,在於釐清犯罪者是否有精神疾患,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就審能力,以及犯罪時是否具備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而若確認犯罪者確實罹患精神疾病,在兩公約保障人權的情況下,不應將其處死。

這樣的法律精神,正是許多被害者家屬誤會精神鑑定為脫逃法律懲戒工具的原因,「這樣規範,不是不想報復或者要赦免被告的罪行,而是因為他們沒有能力接受公平審判,這會使他們在面臨審判時相當不利。」雷紹爾說明,精神疾患無法提供完整自白,律師也經常無法全然了解被告要表達的,繼而很難解釋給法官聽,使得司法程序難以順利進行。雷紹爾所說的場景,就在全台矚目的另一起隨機殺人案「小燈泡」的審判出現過。

媒體經常會渲染「被告主張自己有心理疾病,是試圖編造或提供假印象跟證詞去影響法官裁決」的思維,在這樣的情況下,確保精神鑑定的正確性有其必要,「因為法官有責任確保具備平等思維的審判。」

雷紹爾

2016年6月23日,法官張毓軒訊問王景玉「是否委託法扶3位律師替其辯護」,王景玉否認,甚至連律師面貌也無法辨認。王景玉的律師梁家贏表示,開庭前已和王景玉律見兩次,但「無法進行有效溝通」。張毓軒當庭訊問時,王景玉一直無法針對張毓軒對其殺人動機的提問進行有效釐清。

整場審判,王景玉不斷強調他有4點聲明要對外陳述,而這些具是其殺人動機。說是4點,卻無法清楚歸納,內容是他的個人史觀,如「八國聯軍入侵,美國海軍陸戰隊接管,因此高雄鳳山軍校不是蔣中正的」;「沒有中華民國、沒有國民黨,台灣是英國的,地下黨最大的是伊莉莎白」等語。以及「我要找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要四川女孩,要18歲,要處女,這跟我有錢沒錢沒關係,我要趕快當上大陸總統。」這些內容,即為王景玉辯護律師與其律見時,王景玉反覆陳述的語句。

開庭前,王景玉曾接受榮總醫院的精神鑑定。榮總醫院診斷王景玉有幻覺、幻聽、原發性思覺失調,但鑑定人、台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心身醫學科主治醫師劉英杰認為,儘管王景玉確實因為妄想內容而驅動殺人行為,但因「王景玉決定殺人時,怕拿了家裏菜刀,家裏會沒刀可用,於是騎車到大賣場買菜刀」、「殺人後車子不停路邊,因為如果殺人後被抓,車子在路邊風吹日曬會壞掉」,使劉英杰判斷王景玉犯案時,其精神疾病「不干擾犯案時的判斷能力」。

劉英杰所做出的「判斷」,使檢察官主張王景玉不適用《刑法》第19條,必須繼續接受審判。當時,梁家贏曾希望聲請停止審判,並囑託松德院區進行精神鑑定,以釐清王景玉的就審能力,但張毓軒沒有當庭接受。

開庭後,王景玉在法庭上的發言,被媒體以「裝瘋?賣傻?小燈泡案首開庭 王景玉『滿口胡言』」、「小燈泡案首開庭凶嫌王景玉胡說『台灣是美國的』」、「小燈泡命案10點首開庭 王景玉曾狂嗆法官」的切入視角進行傳播。

雷紹爾指出,媒體經常會渲染「被告主張自己有心理疾病,是試圖編造或提供假印象跟證詞去影響法官裁決」的思維,在這樣的情況下,確保精神鑑定的正確性有其必要,「因為法官有責任確保具備平等思維的審判。」

精神鑑定不應回答法律問題

北捷殺人案中,鄭捷律師團曾請求再進行精神鑑定,是因為鄭捷曾被確診罹患葛瑞夫茲氏病與具有反社會人格,但目前《精神衛生法》所認定的「精神疾患」範圍相對狹隘,包括人格違常、精神官能症,慾望、衝動、焦慮、憂鬱等狀態或病症,都不被列入其與犯罪生成關聯性的考慮範圍。而這樣的限制,可能會讓審判落入二元對立的狀態。

英國刑事精神鑑定專家雷瑞德(Richard Latham)。
英國刑事精神鑑定專家雷瑞德(Richard Latham)。

雷瑞德指出,《精神衛生法》的規範,相當不宜被套入法院面對重大刑案的生死量刑標準。「像思覺失調與反社會人格,兩者狀況有時是相當接近,相互涵括的。」雷瑞德再次強調,司法在面對重大刑案犯罪者之所以要進行精神鑑定,是為了確保其就審能力,以及能負擔多少刑事責任等問題,而非要藉由簡易的「是否罹患精神疾病與否」去判斷一個人是否該被處予死刑。他進一步以小燈泡案補充,像榮總直接斷定王景玉犯案時,其思覺失調病狀不影響判斷能力的陳述,並不符合司法精神鑑定的專業素養。

事實上劉英杰在鑑定時,舉出這個場景:路人詢問王景玉在幹嘛,使王景玉立即遠離現場。再引用美國法律學會ALI的衝動控制說(impulse control),據以判斷王景玉犯案時,確實能夠掌控自己,所以應該也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劉英杰稍後回答被告律師詰問時,卻也坦承自己對理論「一知半解」。

雷瑞德強調,精神科醫師作為鑑定專家時,必須和法律人相互合作與尊重,「雙方都要知道自己的侷限與責任」,也就是,鑑定人要清楚知道自己「不可以回答法律問題」。在英國,為了防止鑑定人回答「被告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等類型的法律問題,已有相關制度建立,作為鑑定者的醫師必須遵守相關規範,若嚴重違反規定,甚至可以撤銷醫師執照。但在台灣,相關制度目前付之闕如。

「司法究竟能否撫慰被害者與其家屬,必須視狀況案件而定。」薛凱爾舉例,以性侵案而言,司法程序反而容易帶給被害者二度傷害;而殺人案件裏,確實有家屬因為死刑判決而覺得「告一段落」;但也有家屬只是想透過司法程序得知真相的情況,「因此,正義的概念是很浮動的。」

2014年,精神醫學會曾出版《司法精神醫學手冊》,手冊內明確指出,判斷是否有精神障礙等屬於醫學問題,但判斷行為是否有辨別與控制能力屬於法律問題。但劉英杰坦言,作為司法精神鑑定人,他並未讀過相關規範,且精神醫學會也沒有要求做司法精神鑑定的醫生必須接受法律訓練。

劉英杰表示,他會在精神鑑定中回答王景玉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的問題,是「因為囑託鑑定的士林地檢署在鑑定標的上就是寫着『是否適用《刑法》19條』,因此榮總回函時,就直接針對囑託鑑定的標的回答。而過去協助刑事精神鑑定的經驗中,他也一直如此。」

雷瑞德說,劉英杰的狀況在英國的法院也曾出現。司法機關總會試圖要求精神科醫師用被告犯罪時是否有一般生活的認知能力來區分被告在犯罪時是否具備「判斷能力」,繼而去決定被告是否可以就審,甚至進一步量刑。「但精神科醫師必須清楚知道,法院問這樣的問題是相當無知的,精神科醫師只能跟法庭、陪審團解釋被告的狀態,精神科醫師的責任是把這些狀態的成因陳述出來,而非給出解答。這樣的專業分界,必須謹記。」

「量刑的基礎不在於精神鑑定,精神鑑定只是量刑的因子之一,除了精神鑑定,法院最重要的是去蒐集被告的各種資訊。」雷紹爾表示,在台灣,精神鑑定還經常與被告「可否教化」進行扣連,「但可否教化所問的是一個未來性的問題。沒有人可以確保可教化所包含的社會期待能否落實。」雷紹爾指出,可否教化的變動性,正是死刑存廢,以及司法審判中最需要面對的問題,「沒有人知道未來會怎樣,換言之,這是一個價值觀的問題,是如何看待被告的問題,以及我們要如何面對此人復歸社會後的風險問題。」

司法能否還給家屬正義與撫慰,即便在主張廢除死刑的薛凱爾眼中,答案其實是「難以一概而論」。薛凱爾表示,多數支持保留死刑的民眾,是認為死刑具有普遍的嚇阻犯罪效果,「但許多國家的經驗並不支持這個假設。」相反的,因為刑事司法程序可能發生人為疏失和倉促判決,死刑的存在,反而容易因為社會期待重大刑案的被告獲得「報復」,而可能使無辜者遭判刑處決。

「司法究竟能否撫慰被害者與其家屬,必須視狀況案件而定。」薛凱爾舉例,以性侵案而言,司法程序反而容易帶給被害者二度傷害;而殺人案件裏,確實有家屬因為死刑判決而覺得「告一段落」;但也有家屬只是想透過司法程序得知真相的情況,「因此,正義的概念是很浮動的。」

當被害者家屬的冀求多元,當死刑無法阻止再一次的隨機殺人,而急切地行刑亦無法平復這社會巨大的傷害,那麼台灣社會近年對隨機殺人案與正義的連結,僅有一個形象、一條路徑、一種手段,是否合宜、恰當,並足以遏止悲傷與悲劇的蔓延與發生?這是鄭捷死後,依然苦痛的被害者家屬,留給台灣社會所不能迴避的沉重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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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評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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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感谢端的文章。副标题很戳心

  2. 有时觉得可笑,现在的精神疾病已经很广义了,一个普通上班族都有或多或少的精神困扰,然后你问一个杀人犯有没有精神病,一个精神正常理性完整单纯的人怎么可能去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