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喬瑟芬:性侵,每張網都可能漏接(三)性與國家,未解的爭議

「性應不應該特殊化?」是在性倫理議題上,各派始終爭吵不休的大哉問。

刊登於 2016-09-28

#喬瑟芬

編按:今年五月以來,輔大性平事件掀起廣大爭議。本文作者在六月刊出《輔大性侵案,台灣性平史的指標事件》後,深感台灣各界對「如何面對性侵」存在巨大歧見,便開始構思,撰文疏理司法、性平體制、與體制外途徑的各自侷限。輔大事件延燒至今,演變成不同立場的相互咎責。如果這輪爭議能促使台灣社會去思索,我們究竟該如何面對性侵,或許是讓這起事件留下積極意義的唯一出路。

本文全長近兩萬字,文分五段,將分成三篇刊出。第一篇先刊出文章1、2節,分別討論「受害敘事」與其「翻轉」的倡議,並回顧司法體系在應對性侵案的觀念變遷,以為全文基礎。第二篇刊出文章 3、4節,近一步對照體制內的性平制度,以及體制外其他作法,各自的必要與侷限。第三篇刊出文章第5節,將則盤點如性的特殊化、保守化、與國家角色這三個尚未解決的問題。

喬瑟芬:真要以風險管理的思維去防治性侵,就必須認知大多數性侵案件都不是陌生人所為。
喬瑟芬:真要以風險管理的思維去防治性侵,就必須認知大多數性侵案件都不是陌生人所為。

五、未解的爭議

性應不應該特殊化?

「性應不應該特殊化?」是在性倫理議題上,各派始終爭吵不休的大哉問。而性侵,大概是能以最尖銳的角度,突顯那條界線劃在何處之難的議題。

但怎麼定義「特殊化」,本身就已經是個難題。

有人認為性的特殊化,是將性從其他生物本能如進食、排洩、呼吸等抽離,或是將性行為獨立於其他所有人際互動,對其另眼相看,賦予其額外的道德、精神意義,並透過文化傳統、風俗與各種社會行為,肯認「性的特殊性」。因為性變得如此特殊,才導致人們將任何與性有關的犯罪看得特別嚴重;而任何與性有關的攻擊,也有更大的傷害力。

這個解釋用在性侵事件,是很有吸引力的觀點。畢竟如果不將性特殊化(汙名化),性侵受害者也就不會在犯行本身帶來的傷害外,再承擔社會額外的道德批判,甚至被視為「不潔」。被害者本人也不必困於巨大的羞恥感中,不至讓性侵經驗成為人生中的重大汙點、不可承受之重。不再將性特殊化,也能夠幫助消除「譴責受害者」的文化──如果性不是特殊的,比其他暴力犯罪或搶劫的受害者,性侵受害者就不會被認為更值得同情,而導致其更被弱化;更也沒有人會苛責他們「沒保護好自己」。

不過,也有人就認為性的特殊化,並非一定連結於貞操觀或道德。好比以法律觀點出發,性侵行為對被害人法益造成的損害,無法跟一般的涉及財物損失的犯行類比──後者在違反受害者意願時,奪走的是可以被轉移、歸還的客觀財貨物品;但在性的犯罪上,「違反受害者意願」本身就是損失,兩者無法區分,損失也無法回復。

從法益的觀點出發,性犯罪的特殊性在於對人最基本的價值──人身自由和自主權的侵犯。也就是說,不是每個將性特殊化的人,都與通俗道德共享恐性的態度,也不等於認同性汙名。這樣的「特殊化」,並不會給予受害人額外的痛苦,也無法提供社會譴責受害人的立基。

另外,將性「去特殊化」的理論推導到最後,性就如同吃飯喝水,所有傷害也都只是「社會建構」,彷彿只要受害人自己轉念,性侵就像別人逼你吃不喜歡的食物,不是什麼嚴重傷害。這樣的理論,否定了受害人的自主意願,更推翻了其感到受傷的權利,也忽視了加害人的意願,在犯罪行為中才是具決定影響力的一方。

而自古以來,「性」也被連於權力,特別是藉由性的暴力或是性行為本身,來具體展現凌駕於他者的權力──例如對戰俘、對敵對部落不分性別、不分男女老少的輪暴,或是貴族被授權能任意與家中奴隸進行性行為。這些都不只是關於性慾滿足,而更是權力的展現。性侵也一樣,不少犯罪心理學者的研究均顯示,犯罪者的滿足並非全部來自性滿足,而在於性是一種能剝奪受害人自主權與尊嚴的極致管道,能讓犯罪者感覺自己「有力量」。換句話說,只要人性無法去除本能裡對權力的慾望,那性也就無法「去特殊化」。

性侵受害人內心的掙扎糾結,僅僅是因為性被特殊化了嗎?性不特殊了以後,所有的性羞辱、性攻擊就都無法成立了嗎?如果汙名不存在了,那傷者可不可以好好指控對方?而整個社會是否也能好好的陪伴行為人,去反省跟付出應該的代價?這些問題都有待更多論辯。

對「性」的基本態度,在所有涉及性的議題,都發揮基本且重大的影響。從立法依據、條文中使用哪些用詞、採取何種模式諮商或培力,到性是否可以作為商品,以及是否該交由國家管理,都與此有關。甚至,它也影響著不同的人,對於「侵犯」的定義,和對相關事件的意義解讀。

然而,這裡有兩條紅線,對我而言是必須明確劃下的:

首先,不管一個人是守貞派、性解放派,還是多元情慾流動派,違反個人自主意願的侵犯行為,都必須制止,並給予受害者具正義意義的補償(哪怕只是一個道歉)。也許我們對如何制止侵犯行為(由國家機器還是社群自制)、如何補償當事者、是懲罰還是教育行為人,都有不同的見解,甚至會為應如何在司法上認定「違反意願」而爭吵不休;但「自主意願」這個原則,不該有絲毫退讓。

第二條紅線是,即使我們正視人記憶、感受、身體反應和情慾的複雜;即使性侵的受害人透過長期的療癒、培力,能將受侵犯經驗中可能出現的情慾探索、性向覺醒的成份,轉化成正向能量;即使受害者能夠與自己和解,不再去對自己的某些感受感到厭惡,不再批判自己在侵犯行為中,身體可能曾有過的不自主反應,而能正向理解為「我有反應因為我是一個健康的身體」或「身體的反應不是心志意願可以控制的」──這一切,都不代表受害人應該感謝侵犯者,給他/她這樣的經驗。更白話的說:即使受害人在性侵過程中有過興奮或高潮,也不會因此正當化侵犯者的行為。

是否從負面經驗去攝取、轉化成能量,是一種選擇,不是受害人的義務。

是從積極保障人權,還是保守嚴苛?

大部份女性主義者認為,過去數十年在世界各地針對性侵的修法,是女性權益的重大進步;但包括法律學者 Joseph E. Kennedy、社會學者 Katerine BekkettDavid Garland 等都曾主張,這是整個司法在社會風氣下,走向嚴刑峻罰的寫照。

這兩種視角看似衝突,卻不是沒有交集。正如李佳玟指出,雙方都認為加害者與被害人間存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加上考量被害人的恐懼情緒,因而支持適度限制被告的憲法權利,以對抗刑事司法體系延襲主流文化對被害者既有的偏見。例如為了保護被害人免於羞辱和人格詆毀,限制被告的對質權;或基於性侵再犯率較高、密室犯罪不易有人證等特性,採納「人格證據」。

有趣的是,女性團體推動的解放運動,向來和保守勢力水火不容,但在妨礙性自主的歷次修法上,保守勢力卻主動貢獻了不少力量,形成了奇特的合作關係,各國經驗中都可以觀察到這種合作關係,只是程度上的差別。

台灣從解嚴開始,「民主很亂」的迷思,讓社會上很大一部份人民深信「亂世必須用重典」。因此,保守團體幫助婦女團體推動性侵相關修法,不僅滿足了「國家應維護人民安全」的想像,也有助於他們以性侵的可惡和可怕,繼續恐嚇、箝制女性的性和身體。保守陣營甚至期待能限縮被告人權,並延伸到性侵以外案件,才不會「防礙定罪」。近期砍警案交保變羈押一事,正是這類民氣的體現。

彭婉如案」等受矚目的大案件引爆民怨沸騰,也促成刑法「防礙性自主」相關條文的修改。然而這股民氣,也大大助長了「強暴迷思」裡的夜歸、陌生人犯案等情節,至今仍盤據主流印象,無助於性侵害防治觀念的推廣,也無助於維護女性安全。

更傷腦筋的是,由這類強暴迷思所主導的、社會對「風險控管」的需求,使社會如何面對性侵加害者的爭議焦點,一直停留在「是否可以假釋、該不該公告犯罪者住居個資、如何追蹤服刑期滿的性侵者」等議題上,而無法發展出其它相應的教育觀點,例如普及受害求助管道和保全證據的知識,如同防範詐騙一樣讓人人都熟知,是我們更該努力的目標。

真要以風險管理的思維去防治性侵,就必須認知大多數性侵案件都不是陌生人所為。如同本文所列之參考論文的研究顯示,陌生性侵案的再犯者,也必須合併非常多其它條件(如人格違常、社經壓力、其它犯罪行為),才有可能再犯,統計上的再犯率遠低於熟人性侵者。事實上,性侵行為極少是純粹為性慾滿足,更多牽涉到權力、宰制、報復等因素,因此,曾犯下熟人性侵的行為人,才是風險思維下最需要「防範」的一群。

而我們也必須思考各種團體內的性侵案,如天主教會內的男童性侵、台灣特教學校性侵案,或是大部份的家內性侵,為什麼那麼難以被察覺,必須在多次、多人受害才被發現。即使我們不是自由主義者、甚至願意限縮人權來保障社會「安全」,也必須務實的認知到過去的迷思,並無助於女性免於性侵的風險。

我們以什麼認知並想像國家?

性解放運動致力要推倒的對象是「父權」。對某些立場上更左傾、更強調自由與性權的性別運動者而言,國家(State)就是這個父權的終極版本。因此對他們來說,任何平權的倡議,最後若走向訴諸立法、建立或修改體制,簡直是背棄了自身的信念根源,不可思議、更不可原諒。

他們認為國家藉由壟斷、正當化國家暴力,用來鞏固階級和既得利益,同時製造戰爭」──這種把國家視為「和平敵人」的想法,在1970年代後更深入女性主義、勞工環境等運動社群。即使不同群體、派別對改革的強度和手段持不同意見,但對他們而言,國家已經超越必要之惡,是必須設法取代的意識型態,甚至對一些持極左信念的團體來說,國家是必須被顛覆的制度。

持這類主張的人相信,在我們擺脫國家意識型態、改換新制度前,最好的抵抗,就是盡可能減少政府管制,尤其是關乎私領域的性議題。即使是處理性侵害事件,寄望國家父權懲罰個人父權,也是飲鴆止渴。他們相信更好的方式,是透過由平等、有追求自身利益能動性的個體所組成的社群,以人際互助方式來解決這樣的衝突。

我個人對國家介入保持一定警覺,也對制度有許多疑慮──好比,監督制衡在所有領域都能有效運作嗎?能阻止制度傷害人或為惡嗎?我們在寄望國家「有所作為」的同時,是否也讓渡了太多權利?對於特殊個案裁量權應該給誰?給多少空間才有足夠彈性?在更尖銳的性議題上,我也認為色情不全是壞的,兒少需要的不僅僅只是保護,更需要成人對他們的信心和指引,讓他們自在認識身體、有機會探索自身的情慾。

但同時我同樣懷疑:能否以人際衝突模式、以社群力量解決所有性的侵犯騷擾?我認同國家不應介入親密關係,反對國家管到私人臥室的刑法通姦罪;但性侵害不同,它是自主意志被損害的暴力犯罪。就如同我們不可能以「私領域不應干涉」為由,反對國家介入防治家暴和虐童。

國家或許是終極的父權,但我們何以能夠相信任何由「人」組成的團體,不會隨著團體的成長或維繫的需要,發展成威權、核心內聚式,而所有成員能長久的保持獨立與理性?我們如何能夠確定,一個以共治為目標組成的團體,不會演化成「無架構的暴政」,看似水平組織,實際上卻由少數具有領袖魅力的人操縱意見導向?

父權不僅僅是一套制度或文化,而是根深蒂固的意識型態。只要有人性、有適當環境就會發芽;換句話說,有人就可能有父權。父權是有機的,人會視需要和情境,有時讓其附著於身上,有時讓其脫落,或轉而對抗它。單靠著把團體規模縮小,或是把原本託管給國家的功能交還給社群或人民團體,恐怕無法完全避免父權的幽靈再現。

當原本講求平等共治的團體,在發展過程中失控,回頭以家父長式、甚至以叢林法則讓成員弱肉強食,以解決內部衝突時,是更不具煞車或制衡機制的。即使試圖以內規、共同守則等方式自治,也無法完全避免菁英核心的影響力。況且,內規並無法保證能超越自我規訓的框架,有些時候,為了避免國家父權的介入,反而讓某些領域的內規,產生更嚴重的自我審察。

當我們主張國家從性、從人民的身體完全退位時,是否也打算將此主張延伸自所有暴力犯罪上的處置上?問題是,人際協商不一定可以解決各種傷害、兇殺、竊盜、侵佔、搶奪財物的行為。如果是唯獨對性議題才如此堅持,又該如何面對惡意、刻意為之的宰制行為呢?人際協商並無法解決性的宰制、侵害始終與權力相連的問題。既與權力有關,那麼不具代價的人際的協商,要如何產生足夠的誘因讓行為者願意認錯並停止?

如果協商不足以制止侵害行為,我們是否也授權社群使用隔離,甚至某些懲罰手段?可是做出這種授權,就很難避免一切演變成《蒼蠅王》或家父長式的私刑了。而群體難免以放棄弱勢、無能者,以求整體的最大利益和資源,我們如何確保人際協商能保持公平性?如果社群內也開始有了菁英,壟斷了暴力和資源,要在群體內挑戰、修正走向或推翻暴政,就一定比面對國家更容易嗎?所付出的代價一定比面對國家時來得較小嗎?

我們看過了國家之惡的極限,我們也看過了人類社群行使同樣的惡行,也因此,現代國家以憲法和人權架構自我節制,也防止人們彼此侵害。但這個防護罩,並不像憲政主義者相信的那麼堅不可催;許多時候,它甚至薄的隨時可能崩塌。

關於人性的極限,好的與壞的,都還沒有走到盡頭。如果有人將「國家」視為只是過渡時期,相信能夠找到新的意識型態與信仰、找到讓人類社會免於權力壟斷、暴力威脅,還能和平共存之路──那這些人必須思考:在那個時刻到來前,在新的共生制度還在實驗室「研發中」的此刻,能做什麼?該怎麼做?

也許,是看見近在眼前的,其它致力於相同目標的人。即使彼此對性、對國家、對體制的看法不同,但他們能站在我們站不了的位置,能做我們做不了的事,能夠觸及那些我們幫助不到的人們,這應該是值得感恩的事。同樣,我們也需要體制內的人,雖然他們是國家的代表,但也是一個個有理性、有溝通可能的人。把他們當作敵人來對抗,不如與他們溝通制度的極限,一起合作,盡可能接住被不同張張網子給漏出來的人,使被這個社會放棄的傷者的人數,降到最低。

(全文完)

(喬瑟芬,曾任職媒體、出版業與表演藝術行政,長期關注性別與文化議題)

感謝中原大學財法所林春元老師、德國海德堡大學哲學院博士研究黃哲翰先生,在本篇寫作過程中給予意見、指教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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