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誰有資格成為女權主義者?團結不應高於道德正確

在眾多女權主義者中劃出一條身份界線,真的是在團結女權主義者、為女權主義運動去污名嗎?

楊子琪、劉滿新

刊登於 2016-09-26

2015年2月20日,中國北京,一群女性在拍照時跳起。
2015年2月20日,中國北京,一群女性在拍照時跳起。

中國大陸網路媒體上,似乎從未停止爭論誰才是真正的女權主義者。近日端傳媒刊登孫金昱的文章,當中直接使用了「女權主義者」這一字眼進行批判,讓大陸女權圈子再次掀起相關討論。

針對孫的文章,董一格撰文《論社會運動的正確打開方式》進行反駁,認為應該區分「女權運動者」和「女性發言者」,且批判女權時應注意場域和對象,避免污名。這種觀點獲得不少大陸女權主義者,特別是女權行動者的支持。

女權運動三百多年來席捲全球,不同性別的人們不斷加入思考和行動,爭取女性權益,追求性別平權。然而,董一格的文章忽而提出關於女權主義者的「資格論」,似乎要在眾多女權主義者中劃出一條身份界線,令人憂慮:這真的是在團結女權主義者、為女權主義運動去污名嗎?有見及此,我們認為有必要討論:一、誰才是真正的女權主義者?標準何在?二、女權行動者因應不同行動策略對權利進行排序,存在何種問題?三、因女權運動被污名化,我們就不應該批評女權行動了嗎?

誰是「真女權」?

為了回應孫文的批評,董文開篇提出,在討論女權主義運動中的主張時,應該區分「女權言論」和「女性言論」:女權運動者的言論與女性發言者的言論相似,但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孫文所批評的實質是女性發言者的言論,因而以此批評女權主義不過是樹立稻草人。

董一格認為,孫文所批評的言論,不過是具有女權元素的女性發言者之言論。什麼是女性發言者的言論?董文並沒有闡明,但舉了一例:「一些女性擁有話語權,善於利用、挪用但又賦權、爭取權利元素的女權話語,為自己爭取現實利益,我以為這是『女性言論』的一種。這些女性可能是女權運動的邊緣群體、追隨者,但也可能是與女權追求的社會正義、公平目標背道而馳的人。但這不阻礙她們在個人生活中,挪用對自己有利的話語要素,為自己爭取利益。」我們認為,這種說法頗有問題。

先不論在運動中帶有女權元素的發言者當然不止女性,這種截然區分什麼是真正女權言論的說法,似乎預設了一種「女權主義者」的資格標準,否則難以說明,誰屬於女權運動之核心,而誰又是女權運動的「邊緣群體」、「追隨者」。而此種標準必然涉及規範理論對女權主義的界定。

董文的論述,提出了成為女權主義者的標準:追求社會正義、公平。作為女權主義的內核,成為女權主義者的必要條件,自然是追求社會正義與機會的公平。平等是女權的基本主張。而平等,正正就是要讓每個個體能夠獲得同樣的實質機會,去實現自身的生活設想。這些機會不會因個人的無關差異而受影響。

女權主義正是要為女性爭取應有的平等權益。若然我們同意這一點,我們也會同意:每一位女性個體互相之間也是平等的,她們彼此也應享有平等的權益。女權所追求的,應該是保障每一位女性的權益。正如 Martha Nussbaum 的原則所示,“each person as an end”,女權主義應當把每一位女性個體看做女權主義的目標,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或事物的手段或工具。女權主義追求的公平當是如此。

不可忽略的是,女性個體權益與其他少數群體問題密不可分。關注女性個體權益,不可避免要關注其他少數群體問題,例如貧窮、宗教、移民等等。每個女性個體可能同時擁有其他少數群體身份,比如同性戀的女性,伊斯蘭教的女性,貧窮的女性。她們因不同的身份而面對不同的處境,但卻可能面對相同的性別歧視問題:那就是她們得不到應有的資源和能力(Capabilities),去實現她們的社會權利。Nussbaum 為普世價值辯護,並提出一些她認為普世而言是女性共同應獲得的基本能力,以衡量不同處境中女性的生活情況。若我們同意以上論述,認為女權主義應該關注每一個女性個體,而在處理不同少數群體處境中女性失去基本能力的問題時,女權主義不可避免要考慮及關注這些少數群體的處境,因為這些處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女性能否獲得基本能力。

於是,在規範層面,董文的主張與孫文的主張實質上並無矛盾。如果一個人是女權主義者,同意上述女權目標,那她也應該同時關注其他少數群體的問題。兩者均可以同意,女權主義作為理論應該蘊含此種規範性主張,作為區分女權主義與非女權主義的標準。

然而,董文進一步提出區分女權行動者和女權運動的邊緣群體、追隨者,其標準就相當可疑。

切割言論與「完美的女權運動」

儘管董文強調,區分女權行動者和女權運動的邊緣群體、追隨者並不是為了完美化女權主義運動,但當我們進一步追問此種區分標準,我們會發現,這種區分本身正正就是切割言論。

當董文區分運動「核心」與「邊緣」的標準基於「言論是否恰當」時,這種標準實際上就是一種知識論的標準:恰當言論者才是運動內核,而不恰當言論者就是邊緣群體、追隨者。這種標準,事實上無法區分真正的核心和邊緣,除非本身預設了女權運動是完美的。然而,誰也不能保證,女權運動的核心必然正確。要區分出錯的「女權主義者」的言論,和「違背女權價值」的言論(即董所說的「女性發言者的言論」),這進一步的標準就難以界定了,而背後,不過是在行「切割」之實:假如一位本處於女權運動核心的女權主義者發表錯誤言論,按董文,因為無法給出界定,便很容易將出錯的女權主義者言論歸為「女性發言者言論」,否認它本來所處的運動核心位置,將它排除到邊緣,稱「這不是女權主義,不應以此批評女權主義」。

此外,正是由眾多參與女權思潮及行動的人們所提出的各種觀點和論述,組成了現在百花齊放的女權輿論場。在這廣闊的輿論場中,可能不斷出現錯誤的、違背女權主義基本價值的論述,又或者根本是女權主義本身已有的公認價值存在隱蔽問題,未為人所知。更何況,每一位自稱女權主義者的人的言論,都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對「什麼是女權主義」的理解。

同時,我們更加難以要求,區分女權言論與女性言論便能區分行動者和邊緣群體。不同的言論可能由同一個人持有。同一位發言者,她可能在性騷擾議題上發表思考嚴謹的言論,積極參與反性騷擾運動,同時她也可能就另一議題發表極端言論,比如在婚戀問題上認同「窮屌去死」、「小三該打」。她到底應該被認為是真正的女權主義者,抑或趕時髦使用女權元素的邊緣群體、追求者?這個問題本身無法解決,因為從言論的區分無法推進到身份的區分。

我們不能也不應因部分參與者的論述出錯,而將他們排除在女權運動之外。因為正是他們組成並不斷構造女權思潮,而這些錯誤,讓我們更加能厘清女權主義所追求的價值,修正所出現的公共性論述。在討論女權主義時,批評輿論場中出現的部分觀點,甚至批評女權主義本身公認價值所導致的問題,都應該被允許和鼓勵,而非因為執著于誰比誰更處於運動的核心,而將力氣放在「資格」之爭。

權利排序,不等於允許侵犯他人權利

除了資格論,董文所提出的一個觀點同樣在大陸女權行動者圈子流行:理論可以不對權利排序,但行動必然需要取捨,在不同時地,必須將權利排序,以達到行動目的。而我們認為,在權利排序的同時,如果不提醒行動者注意他人的基本權利,那麼這種觀點是危險的。

首先我們承認,社會運動的確可能出現需要權利排序的情況。一次女權行動,可能只能聚焦在某一個議題上,以獲得集中的注意度。比如,上海地鐵「我可以騷,你不能擾」的女權行動,集中抗議的是將性騷擾歸咎于女性衣著不小心,它捍衛的是女性穿著自由及性自主權不受侵犯。我們很難要求這行動同時關注女性面對的教育權利問題。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權利排序不應等於允許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

同一個例子,「我可以騷,你不能擾」行動中,若有女權主義者喊出「男人都是潛在的性騷擾者」的口號,這便有問題了。的確,在運動中,女性穿著的自由和性自主權被排在首位,但若將性騷擾行為歸咎於男性這個身份,這便是性別歧視和污名化男性群體。同樣地,在近年不少女權行動中,「直男癌」成為了常見的對抗對象。例如「女權徒步」運動,通過長期徒步的方式,帶出反性騷擾、抗抑鬱症的信息。同時,「反直男癌」也成為了行動的口號之一。然而,倘若將反性騷擾變成反直男癌的時候,運動容易混淆了問題的實質。性騷擾問題之根源應在於社會制度和文化不恰當賦予男性更多特權,同時以譴責受害者的手法來壓迫被性騷擾的女性,而非在於擁有某一特質的男性群體。需要解決的是制度和文化本身,而非這種男性群體。將部分男性群體標籤為性騷擾之源,這種標籤的手法同樣是性別歧視。

團結不應高於道德的正確

文末,董一格論及對女權運動的批評。她強調,對運動的評論不應從所謂「教科書式」理論出發,特別此時正值女權主義運動在社會中被廣泛污名及誤解,「教科書式」批評是過分要求女權行動完美,容易引起甚至加深讀者誤會,對行動者而言也是一種不尊重。

誠然,董文的論述針對的是孫文,認為孫文未能正確樹立批評對象。不過,如果我們前文所述正確,那董這種對待評論和批評的觀點,或許並不恰當。

女權主義在當下的確處於被污名化的狀態,這不僅對於行動者而言是一種嚴重的壓力,其他關心女性議題的朋友同樣感到不適。然而被污名化並不等於不應該提出獨立的批評,無論這些批評出自理論者或是行動者。

首先,社會運動本就是不完美的。董文一再強調以「教科書式」理論點評運動之實踐,是不恰當的。「如果非要用教科書式的理論來比照實踐,那麼可以說,幾乎沒有什麼社會運動家、革命家,是完美的、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但這句話其實不妥。邏輯上,這等價于認為,如果社會運動家是完美的、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那麼就不要用理論比照實踐。這似乎是在期待根據實際標準而完美的運動家。然而問題正是,我們本來就不應期待運動家是完美的。運動不可避免要進行艱難的各種選擇,但無法保證這些選擇都是正當的,即便這些選擇能夠達到最終的目標。

其次,反思和批評有助釐清女權主義論述,推進女權傳播和運動發展。被污名化意味著女權主義的觀點或者行動被配以扭曲的標籤在大眾中被論述,進而引起大眾誤解和排斥。回應這些污名,自然需要反思和修正可能出現的不準確觀點,才能與女權主義者,特別是女權主義行動者,共同推進女權主義的傳播和女權運動的發展。社會運動要達到成效,需要很多的個體去理解、支持及加入運動之中。然而,污名化造成的誤解很有可能使得運動力量不斷減弱,特別是,當大眾的誤解遇上女權運動表述中的可能存在的不準確,運動反而更加無力。除非我們認為女權主義是永遠正確的進步運動,否則這種反思和修正便必不可少,甚至在被污名化的時候更顯重要。

再次,規範理論要面對的,正是女權運動本身,而理論不應是行動的附庸。規範理論對行動和觀點進行反思,希望通過分析女權主張,釐清污名,為女權運動提出獨立意見。董文認為,此時以理論談論女權「需要特別注意發言的場域、對象」。但事實上,政治理論作為規範學科,正是基於這種敏感而提出應然的判斷,不僅針對大眾,也不止面對反對者,更要面對女權運動本身,否則規範理論就只能淪為行動的附庸,行動的道德基礎便無法談起。

最後,女權運動是動態的,不應通過切割來完美化它。行動者為運動掙扎,甚至付出高昂代價,固然偉大。但僅僅因團結行動者而放棄理論上的批評,這並不是對行動者最好的尊重。如上文所述,眾多不同觀點構成女權巨大的輿論場,影響並不斷構造女權思想。女權運動也是動態的,其目標以及行動策略,也常因實際情況而變化。孫文所批評的觀點,在大眾網絡輿論中,不可避免會影響到「什麼是女權主義」。我們不能簡單通過切割,來保證女權主義運動的正確。我們也不能以簡單的「不能為運動帶來罅隙」而放棄批評。團結不應高於道德的正確性。

即便退一步說,團結可能是完成運動的唯一手段,而實踐常常以完成目標來辯護其手段,自然容易產生孫文中所批評的自稱女權主義者的觀點。這些觀點都需要澄清和批判。任由其打著「女權主義」之名傳播,不對行動者做出獨立的提醒,使其注意行動策略中的論述,而僅僅為行動背書,這才是真正對女權主義行動者的不尊重。

女權主義運動浩蕩,除「核心」行動者外,更應有獨立反思的規範理論者參與。行動者推動運動前進,督促理論者反思;同時理論者的反思讓行動盡量獲得道德基礎。合作就包括批評,而批評並不等於「撕裂運動」。

(楊子琪,哲學系及國際傳播系畢業生;劉滿新,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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