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誰選立法會?

李立峯:還原基本步——細談策略投票到組織配票面對的問題

筆者想在本文回到基礎,做一點概念梳理:到底什麼是策略投票?組織配票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刊登於 2016-09-22

#立法會#香港

2016年9月5日,2016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太古城東區少年警訊會票站凌晨過後仍有選民在排隊等待投票。
2016年9月5日,2016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太古城東區少年警訊會票站凌晨過後仍有選民在排隊等待投票。

香港立法會選舉過後,有很多關於雷動的討論。無論大家覺得雷動有多少問題,在泛民支持者之間,今次選舉似乎確立了策略投票的合法性(legitimacy)。參與策略投票的市民比預期多,選後評論亦大都認同策略配票的需要,問題只是如何可做得更好。當然,也有意見認為,若沒有合理而有效的方法,就不如不做,但這觀點也沒有從根本上否定策略配票。

筆者想在本文回到基礎,做一點概念梳理:到底什麼是策略投票?組織配票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事先聲明,本文並不旨在討論雷動計劃,要討論的是策略投票本身。在香港,策略投票從來存在,只是沒有那麼大的規模和聲勢而已。事實上,雷動計劃的起點,就是假設大部分人都不會策略投票,只由「雷霆救兵」優化(optimize)選票在非建制選候人之間的分佈。不過,現實卻是策略投票的人遠多於預期。放眼將來,非建制選民要思考的,是當大量市民會策略投票時,如何才能做到理想中的效果。

為避免混亂,先為下文兩個字眼下定義:「策略投票」指的是選民個人行為,選民基於某種跟候選人勝負機會率相關的計算,把票從原來最屬意的一位候選人,轉到另一位候選人身上。策略投票,是可以完全沒有中心化的組織和協調的;「組織配票」,則是指由某個中心組織者大規模地安排或指導選民如何進行策略投票。建制派以地區為基礎配票,以及雷動計劃,都是組織配票行為。

把兩者分開,第一點可以指出的是,策略投票本身沒有什麼可以爭議。我們可以評論一位朋友的策略投票決定是否明智,可以跟他分析選情,但他要投給誰,說到底是個人選擇。組織配票則不一樣,由於不是個人行為,它是否需要存在,誰有權去做、應該怎樣做才能達至最佳效果,在過程和做法上有沒有對個別候選人不公平的地方,都是可爭議的問題。

個人策略投票的局限和組織配票的需要

既然如此,我們首先要搞清楚,為什麼要有組織配票?如果沒有組織配票,只靠選民個人策略投票行為,不可以嗎?而要回答這問題,我們就要想,如果選舉中只有個人策略投票行為,會出現什麼情況。

政治學中有很多策略投票行為研究。現於史丹福大學任教的 Gary Cox,是研究比例代表制下策略投票行為的著名學者(註一)。他指出,假設選民都希望把個人利益最大化,而同時假設選民的選擇分佈是公開的資訊,選民對不同候選人的勝算有共同的理解。那麼,策略投票,不外乎是一定會輸的候選人的支持者,會轉投可能(但不確定)會贏的候選人中,自己最接受的一位,以及一定會贏而且票數過多的候選人的支持者,有部分轉移到可能會贏的候選人中,自己最接納的一位。以今屆立法會選舉為例,無論有沒有雷動計劃或任何組織配票,選票在最後一刻由涂謹申大量轉移至鄺俊宇,是在大量選民根據個人理性選擇進行策略投票時,本來就會發生的事。

那麼,單靠選民策略投票,局限在哪?首先,Gary Cox 對日本選舉的分析指出,在兩種情況下,選民較難合理地策略投票,第一是候選名單相比議席多出太多,第二是有很多新人參選。這兩個因素,都令大眾難以對候選人的勝算有準確而共同的認知,所以選民的個人行為統合起來時,可能會顯得混亂。

明顯地,今次立法會選舉,對非建制派而言,正是候選名單過多和多新人參選。另外,選舉期間大家對香港大學的滾動民調也多有批評。從 Gary Cox 的論點出發,這些環境條件,部分地解釋了策略投票的混亂狀態。亦即是說,若我們希望將來的選舉中,選民能合理地策略投票,我們也要想如何創造有利合理策略投票的環境。

新人參選是不能控制亦不應控制的事,但過多候選名單這問題會否再出現,視乎各政黨和獨立候選人之間能否做好協調。至於候選人勝算的資訊的準確度,也可看看大家會否考慮聚集資源,讓有公信力的民調機構做更精確的(如樣本更大,誤差值更小的)民調。

但就算有了有利的環境條件,選民策略投票仍要面對其他問題。以下筆者以三個假設的選區作闡釋:

我們先看選區A,O 和 E 代表兩個派別,數字為百分比。假設7人爭4席,選前民調,O1、E1 和 O2 都算穩妥。爭第四席的 E2 支持率領先 O3,但相差不太遠,O4 和 O5 則明顯會輸。在這情況下,O1 的多餘選票和 O4 及 O5 那些將會被浪費的選票,需轉移至 O3。如上所說,只要選前民調結果是公開和大家認為可信的,毋須組織配票者存在,策略選民通過計算,也會做出同樣選擇。

不過,對手也會配票。選前民調只有14%的 E2,最後得票率可能會有18%。O派要拿3席,就要使選票很平均地分到3人手上。能容許多少配票誤差,要看兩派的總票數本身有多少,以及對方配票的能耐有多高。在選區A 中,E 派共有37%的票,如果E派配票能力極高,那麼 O派不單需要大部分 O4 及 O5 的選民均是策略選民,而且連較小的配票誤差也不能承受。這是單靠選民策略投票的第一個基本局限:由選民自行策略投票和配票,能確保非常低的配票誤差嗎?

再看選區B。仍然是7人爭4席,兩派支持度比例也是63比37。但 O1 拿了大量的票,O2 和 O3 在第四及第五位不相伯仲。如果選民自己選擇,那將會是部分 O1 支持者轉至 O2 或 O3 其中一位,O4 及 O5 的支持者也會轉至 O2 或 O3 其中一位。

在沒有組織下,策略投票者會選 O2 或 O3,就只看個人意願。不過,既然 O2 及 O3 的原本支持度不相伯仲,我們可以預期,他們從策略投票者中所得的新增支持度,應該也不相伯仲。那麼,O2 和 O3 有可能一起超越 E2。而只要選票分配得宜,O1 流出的票足夠 O2 和 O3 當選,同時自己又沒有流失過多選票,O派就可拿下3席。O派在選區B 的挑戰,跟選區A 一樣,是如何把票分得平均。

如何指引策略選民取捨?

在選區C,情況就不一樣。7人爭4席,O2 至 O4 排第四至第六,支持度接近。O 派有可能拿下3席,但一定要將選票只集中在3人身上。但若由選民自行策略投票,O2 和 O3 的支持者不會轉向,O4 的支持者也很可能覺得 O4 仍有機會而不會轉向,轉向的只有 O1 的多餘選票和 O5 的支持者。他們根據個人喜好選擇 O2、O3 或 O4,而既然3人之前支持度相若,他們能拿到的策略票也很可能相若,結果是 O派未能多拿一席。這就顯示單靠選民策略投票會出現的另一局限:它解決不了所謂「攬炒」(同歸於盡)的問題。

讀者也許可以想到,今次立法會選舉中,哪個選區比較接近以上那個狀態。以上的分析只是表明,組織配票者需要做的事,除了思考能否為選民策略投票創造條件之外,最基本的是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是協助策略選民把票以最合理和有效的方式,分配到不同候選人身上;第二是在支持度相若的同派別候選人面對「攬炒」時,指引策略選民作出取捨。

以筆者個人觀察,選後有關雷動計劃的評論,除了對雷動表達情感上的批判或支持,多集中在第二個問題上。而對這個問題,筆者最同意的是以「前線科技人員」名義撰寫的《雷動掃盲系列》第三篇文章中的觀點,大意是我們到最後也只能依賴民調,而統計學說到底建基於或然率。

組織配票者要做的,是對各候選人的勝算,根據公開的數據作透明和準確的計算。到最後,在上面選區C 的那種情況中,組織配票者可能在計算過後,仍然要呼籲大家在 O2 至 O4 中放棄某位勝算其實只是低一點的候選人,但若勝算的計算做到科學客觀,配票建議就可算有合理基礎。而若果決策過程若能做到公開透明、事前解說充足、公布時再解釋清楚,那市民亦較大可能會覺得配票建議在倫理上會站得住腳,這亦會較少爭議。

如何協助策略選民創造最佳選票分佈?

至於第一個問題,即如何協助策略選民以最合理和有效的方式把票分配到不同候選人上,是選後評論較少觸及的問題,但其實是更重要和更難解決的問題。今次雷動計劃的原意,包括選民事前匯報自己的投票意向,甚至在選舉當天通過最新情況,向參與者發放即時指引。然而,這些做法有頗多漏洞,除了黑客入侵和即時傳訊的困難外,最基本的問題,是向雷動報告了投票意向或決定的選民,不一定具代表性。

不過,本文主旨不在評論雷動的得失。這裡要指出的是,協助策略選民創造最佳選票分佈,是組織配票最基本的目的,要做到這點,組織配票者除了要有更紮實的選情評估外,也可能需要重新考慮如按地區配票,呼籲以小組形式配票等各種方案。重點是,配票建議需要包含一些「誰會通過配票拿到多少票」的計算。在這一點上,參選政黨和候選人的配合,也可以是關鍵。以筆者有限的認知,世界不同地方選舉中大規模的組織配票行動,大多是政黨發動或至少有份參與的(就像建制派配票一樣)。今屆立法會非建制派中最成功的「配票行動」,大概也是選戰後期新界東楊岳橋跟陳志全及張超雄聯合宣傳。始終,由候選人自己來協助發放如何配票的訊號,會使訊號更清晰,亦應有更多選民願意配合。

值得留意的是,楊岳橋陳志全張超雄的聯合行動,本身就涉及一些計算(如楊岳橋能分票給多少位候選人)。同時,該行動不是純粹鼓勵個別楊岳橋支持者轉投他人;它發放的訊息是,若有幾位支持者聚合起來,可將選票分配給三位候選人。這樣,楊岳橋自己的票源也受到一定保障。其實,有時組織配票若不成功,也只是不能多拿一席而已。但最壞的情況是組織配票未能成功多拿一席,同時反而令本來多人支持的一位候選人輸掉議席,推了一位「次選」候選人上場。而這情況在今次立法會選舉中的超級區議會選舉就差點出現,部分原因是事前大家都估計不到策略選民有那麼多。這也代表,組織配票要成功,最好是參與策略投票的選民不要太少亦不要太多。更重要的,是組織者不只要對選民意願分布有了解,也要對策略選民的數目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同時,配票指引要考慮如何保障領先者的勝算。

本文只是對策略投票和組織配票的關係,以及組織配票要面對的問題作一個基本的梳理。像很多概念性討論一樣,以上分析涉及不少假設以簡化討論。但現實比以上的狀況複雜,例如以上的分析,假設了候選人清晰地分為兩派,大眾對誰屬哪一派沒有異議,而一個派別的支持者不會對自己派別中的某個候選人非常抗拒。這些假設在今次立法會選舉並不完全成立(尤其在九龍東)。當某些假設不成立時,自然又會帶來額外需要解決的問題。不過,分配選票和在「攬炒」危機出現時作棄保決策,始終是組織配票最基本要處理的問題。如果連這兩個問題都解決不了,就真的不如完全讓選民進行個人策略投票算了。

(李立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註:本文的一些分析和觀點,源自 Gary Cox 與 Matthew Shugart 於1996年在 Journal of Law,Economics,& Organization 中發表的Strategic voting unde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一文。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