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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危機引爆社媒熱論後,能否有真正的公共衞生制度討論?

在頻頻曝出的公共衞生危機中,媒體究竟應該扮演何種角色?此次疫苗事件理應成為相關公共討論的良好起點。

端傳媒特約撰稿人 周海燕 發自北京

刊登於 2016-03-24

中國湖北省,一名工人在疫苗實驗室工作。攝:STR / ZH0018 / AFP CHINA XTRA
中國湖北省,一名工人在疫苗實驗室工作。

過去一週,中國社交媒體被兩篇關於疫苗的新聞引爆。一則是對價值數億人民幣的山東生產的疫苗,脱離冷鏈(冷庫保存、運輸、庫存)流入全國18個省區可能致命的一起大案的報道。 官方隨後公布了涉案者分布於包括18省的銷售上下線名單;另一則是財新網記者郭現中重新發表三年前自己在《南方都市報》任職時所寫的一篇圖片新聞,孩子們的痛楚眼神擊中了無數個中國家庭。

消息爆出數小時之內,包括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在內的社交媒體上的討論完全被疫苗的話題所佔據。隨之,又一輪關於這些報道「製造恐慌」、「缺乏證據」、「胡說八道」、「利用悲情賺取眼球」的指責,以及對公眾是「烏合之眾」的批評,也毫無意外地在新聞業界和公眾中引發爭論。

這一類的言論幾年來屢見不鮮,從淮河污染中農民的癌症是否由水污染引發,到PM2.5會不會減少國人壽命,不必一一舉例,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

事實上,自2010年以來,已有多家中國媒體深度調查疫苗的種種問題,比如2010年《中國經濟時報》記者王克勤刊發的《山西疫苗亂象調查》 、《南方週末》記者柴會群刊發的《誰管得住問題疫苗》、財新傳媒記者李妍等人在2013年刊發的《疫苗憂患》 等等,不一而足。所涉及的問題疫苗爆發地區也波及全國。記者從若干起疑為疫苗注射導致死傷的個案出發,揭露的問題包括疫苗運輸中脱離冷鏈進行銷售、疫苗質量不達標、疾控部門「以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採購」等,涉及到制度運行和監管中的多個環節。

5年過去了,從各地不時爆出的疫苗新聞來看,這些問題並無改觀。倒是社交媒體上的爭論焦點,自媒體賬號的作者和很多評論者的言論,從對防疫制度設計、運行和監管的質疑,轉為 「失效疫苗是否會對接種者產生危害」,或是指責報道者「胡說八道」、缺少將個案中的當事人與因疫苗注射而致傷、致殘、致死聯繫起來的直接證據。

脱離冷鏈的疫苗究竟有無變質、變質的疫苗是否會致病、受害者遭受的巨大身心傷痛,究竟是「偶合因素」還是注射不合格疫苗所致,這是公眾無法回答的問題。這個部分的工作,理當由科學工作者在嚴謹的調查之後給出結論——前提是:1、他們能夠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獨立和公正科學地完成這一工作;2、需要的證據在科研的過程中能夠不被利益鏈的多個環節破壞和藏匿;3、所得到的結論不會因政治因素而被扭曲或湮沒。

然而,公眾無法回答,不意味着他們沒有權利質疑和追問答案。令我深感驚訝的是,一部分評論在指責報道煽情和呼籲公眾冷靜的時候,字裏行間隱隱帶着這樣的意味:這是「科學」,拿不出科學證據的人,就不要瞎說瞎問,否則,就是在製造和傳播恐慌。

中國安徽省,一名男孩在接種麻疹疫苗。攝:STR / AFP
中國安徽省,一名男孩在接種麻疹疫苗。

以「科學」的名義?

在近來頻頻曝出的公共衞生危機中,媒體究竟應該扮演何種角色? 聯想起在中國當代語境中以「科學」的名義,對新聞報道履行議程設置功能進行批評的種種觀點,這一問題或許更加值得思考和討論。

新聞報道理應儘可能做到事實準確、邏輯清晰,調查性報道中應力求證據紮實,讓讀者信服記者的結論,在信息相對公開和透明的語境下,這些新聞報道的技術規範和倫理守則,並無太多異議。

但是,就疫苗問題而言,中國的現實狀況是,疾控部門既是制度的設計者,又是疫苗的採購者,注射過程的執行者,同時,它還是相關醫療事故的鑑定部門。從諸多當事人的個案中可知,孩子接種疫苗出現異常反應之後家長奔走於疾控部門的各個分支機構之間要求取證和鑑定,被拒之門外的情況並不鮮見。在這種情況下,要記者以一己之力,獲得從採購、生產到運輸、銷售、注射及事故鑑定各個環節的完整證據鏈,豈非天方夜譚。

幾年前在一次國內環境報道的會議中,我曾經參與一場就環境與健康問題報道爆發的激烈爭論。爭論的核心,集中在記者是否應該拿出在科學意義上能夠站住腳的「閉合證據鏈條」,報道才能成立?例如,如何確認特定個人的疾病或死亡不是因遺傳因素導致,而是來自污染造成的傷害?即使能夠確認,又如何將這些個案推及整體,認定污染對公眾的健康造成了廣泛影響?

對此,兩位理工科出身的「科學派」記者的觀點是,如果記者沒有「科學」的閉合證據鏈,報道就不能刊發,依據這一標準,如諸多關於河流污染與沿岸癌症高發問題的報道,皆屬「吸引眼球」之作,不是嚴肅的新聞。

這個觀點,乍一眼看上去很有道理——「科學」是多麼神聖的名詞,它代表了準確、正確,代表了不容置疑的權威。所以,拿不出科學的證據,那些民眾遭受的苦難、傷痛,似乎就失去了報道的核心價值。

「閉合證據鏈」是否可能?

情況真是如此嗎?我的觀點和我幾年前與《「疫苗之殤」是胡說八道》的作者討論時的看法並無二致。不妨在這裏重複一下我對此類觀點的兩個質疑:

1、如疫苗事件、空氣、河流和土壤污染這樣的問題,目前的科學研究是否能夠提供排他的證據,證明某些個案中的當事人不是因其他因素而僅僅是因為上述因素而受害?

2、如果科學研究無法提供證據,作為一種公共事業的傳媒,是否就能夠對當事人的遭遇和訴求聽而不聞?是否就能夠對這些廣泛影響民眾生活的問題視而不見?

就目前的公共衞生研究水平而言,要證實某些個案中受害者所主張的傷害來自某個特定的公共衞生問題,而非某些偶合因素,尚有待時日。更何況,「科學派」所主張的「提供閉合的科學證據鏈」,其前提應該是,在這條證據鏈上的公共機構,都能夠提供調查所需的所有科學證據,公開所有信息。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大規模流行病的數據掌握在疾控部門和研究者的手中,記者縱然能夠證明個案的相關因果關係,但要證明其影響的廣泛程度,所必須的這部分證據,由於可以想見的原因,其獲取可謂難上加難。

公眾享有了解對自己健康威脅因素的知情權利,但這一合法權利並未得到充分保障——這正是目前疫苗報道引發洶洶民意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在信息不公開甚至相關機構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情況下,諸多個案清晰地顯示了知情權實現的難度,所謂獲取「科學」的閉合證據鏈,在多數情況下只是夢想而已。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當年調查疫苗案的記者,還是為疫苗受害者維權的律師,都因為這些調查報道和維權援助受到不同程度的壓力,其理由往往是「製造恐慌、聳人聽聞」,由此,相關的調查無論在技術可能上還是現實情境中都無法繼續深入。「無閉合證據鏈不報道」這種貌似「科學」的主張,在當代中國的語境下,往往成為壓制公共事務討論者借力打力的託詞。

新聞機構所承擔的應是社會瞭望者的功能。這個「瞭望者」,應該本着報道事實、不誇大其詞、不恐嚇公眾的原則傳播信息,但是,它對當事人遭遇的詳盡描摹,雖然在初期可能缺乏科學意義上的證據,但恰恰是公共議程設置的起點,有了這個起點,公眾敦促政府和科學工作者解決相關問題才成為可能。

在這個階段,記者的本職工作不是給出科學的解答,而是引發公眾關注,倒逼政府公開信息,修正制度漏洞,強化監管及問責,同時,記者報道還能夠敦促科學工作者加強這些方面的研究,為公眾提供更多科學和全面的資訊。

公共衞生報道的首要職責在議程設置

無論是疫苗案、還是PM2.5等涉及環保議題的新聞報道,本質上都首先是公共衞生報道,而不是科學報道。兩者都要求事實的準確,但也存在功能區別,個人認為,其差異在於,後者的報道如發現某種基因等,需要記者通過採訪獲得科學家提供的完整信息和證據鏈,以證實其科學發現的可信度。但是公共衞生報道的責任則在於,它的職責是通過個案和現象警示公共衞生領域的重大隱患,進行公共衞生的相關議程設置,引發公眾關注,進而督促政府進行制度修正和變革,消除隱患,以此增進公共福祉。其間,科學知識的普及是必要的,但目的是為了使更多的人能夠加入公開和理性的探討,而不是為了指責參與探討者「不懂科學」因而不足以享有討論的資格。

這一領域的報道的目標可以分為幾個階段,在第一階段,通過對個案及現象的報道引發對公共衞生議題的關注,它強調的是對個人遭際的準確細緻的描述;第二階段,進行相關議題的知識普及,幫助公眾認知當下狀況,評估其危險性,督促政府應儘快公布相關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探討。第三階段,通過公眾的討論監督政府修正制度漏洞,問責相關職司。記者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力求準確,但個人認為,其目標並非以一己之力去獲得科學研究所必須的準確結論、提供可資重複驗證的數據。它的價值恰恰在於,通過記者的報道引發公眾關注,從而倒逼政府修正制度設計、運行中的漏洞,嚴格監管程序。

財新網的報道來自三年前的南都舊稿,在編輯過程中固有可資商榷的細節,但我覺得,這一輪的話題引爆本身,恰恰反映出中國大陸民眾在公共衞生問題上的巨大不安全感,以及對政府幾年來監管乏力的深深失望和憤怒。舊稿引發新反響,難道首先問的不應該是記者報道的問題為什麼這麼多年卻沒有得到解決? 難道不應該鼓勵更多的記者進行更為深入的調查和報道,卻以「製造恐慌」的批評阻滯他們前進的腳步?

回想起SARS、毒奶粉等幾起舉世震驚的中國重大公共衞生事件,爆出的事實往往可以用」沒有最壞,只有更壞」來形容。公眾的恐慌與其說來自「無知」,還不如說來自因信息閉鎖的「不可知」產生的巨大無力感。疫苗安全問題已綿延數年之久或許更長時間,但卻始終未能得到切實關注和解決,此次事件理應成為相關公共討論的良好起點,各方督促政府公開信息,協力深入調查,促進理性的公共討論。把討論的焦點集中在對「製造恐慌」的批評上,看似科學和理性,反映出的恰是自己的傲慢與偏見,也絲毫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周海燕 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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