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旺角騷亂

庭審現場:旺角騷亂參與者集體被控「暴動罪」

旺角騷亂是九七回歸以來,本港首次定性公眾集會為「暴亂」,36名示威者罕見地集體被控「暴動罪」,其中多人投訴在拘捕或警署內被警方毆打。

端傳媒記者 趙燕婷、黃銘浩 發自香港

刊登於 2016-02-12

#香港#旺角騷亂

2016年2月9日,旺角,手持盾牌和警棍的防暴警察追截示威者,期間一名示威者被警方按壓地上制服。攝:Anthony Kwan/端傳媒
2016年2月9日,旺角,手持盾牌和警棍的防暴警察追截示威者,期間一名示威者被警方按壓地上制服。

2月8日,農曆大年初一於香港旺角發生的通宵騷亂,被官方定性為「暴亂」,警方表示,至今拘捕共65人,其中37名被捕人士,於2月11日早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當中36人被控「暴動罪」。

這是香港自九七回歸以來,本港首次將公眾集會定性為「暴亂」。至於以暴動治罪,上一次為2000年在喜靈洲戒毒所的囚犯騷亂事件。當時有囚犯放火及擲石,6人被判暴動罪成,判監4至6年。

此次旺角騷亂中,首批提堂的37名被告,包括34男3女,年齡由17至70歲,當中有7名學生,13人無業。

首批被告年齡分布。圖:端傳媒設計部
首批被告年齡分布。
首批被告年齡分布。圖:端傳媒設計部
首批被告年齡分布。

家屬奔波,見面受阻

31歲的薛冠輝便是被控以暴動罪的被告之一。據法庭資料,他被列為「無業」,家住深水埗。端傳媒前往薛冠輝的寓所,應門的是一臉疲倦的薛媽媽。

薛媽媽解釋,她兒子並非「無業青年」:「他有正當職業,在保險公司當文員,只不過因為是一年合約工作,新年前才剛剛失業。」

她憶述,2月9日凌晨,兒子本來一直在家中打遊戲機,至3時多她看見兒子還未睡,還趕緊勸兒子快點睡覺,不過不久他卻出門了。那時候,薛媽媽根本不知道兒子要往哪裏。

一覺醒來,薛媽媽看新聞,才知道旺角發生通宵騷亂。薛媽媽致電兒子一直沒人接聽,她心裏一沉,擔心薛冠輝也許到旺角去了,於是急不及待致電旺角警署。「旺角警員說不能透露資料。」薛媽媽說,於是她又再致電秀茂坪警署,「他們最初說稍後回覆,但過一會兒卻說擔心我是記者,不會回覆。」

「從新聞看到有示威者受傷,我很擔心他也受傷,甚至擔心他會死,當媽媽的一定最擔心兒子,所以我自己去找。」薛媽媽隨即出門,早上約11時多到旺角警署,多次追問,才獲告知兒子已經被拘捕,人在秀茂坪警署。

薛媽媽又趕到秀茂坪去,警員卻不讓她去看兒子:「下午一時到秀茂坪警署,他們用欄杆欄着我,又關上了門,兩名警員守在外面,根本不能進去,他們說我兒子也不可以出來。」

薛媽媽說,她不懂法律,也不知可以找誰幫助,只在警署門外乾着急,幸而之前在旺角警署門外,遇上義務律師,主動說可以提供協助。在他們打聽下,才得知薛冠輝被警方毆打,要求律師投訴。獲悉兒子被毆打,薛媽媽更是心急萬分,回家一直等消息,直至次日(2月10日)晚上11時,接到兒子的電話,才終於安心一點:「很晚才有人讓他致電回家,原來警察一直不批准他打電話,直至要準備第二天提堂,才讓他接觸我們。」

薛冠輝等36人均被控以暴動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8日晚上至9日凌晨時分,在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士集結暴動。

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9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

另外一名被告,27歲報稱無業的譚曉彤,則被改控非法集結罪。控方在庭外解釋,暴動控罪需要證明被告確實破壞社會安寧,檢視有關譚曉彤的證據後,認為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故改控非法集結罪。

香港《公安條例》第18條列明,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各被告庭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4月7日,全部人獲准以500-20000港元保釋外出,期間禁止踏足旺角。

疑涉旺角暴動案的被告卓羚釬在「四眼哥哥」鄭錦滿及其他友人陪同下離開九龍城裁判法院,期間被大批記者包圍採訪,在人群中的被告一直以外套遮掩,以防被拍到容貌。攝:盧翊銘/端傳媒
疑涉旺角暴動案的被告卓羚釬在「四眼哥哥」鄭錦滿及其他友人陪同下離開九龍城裁判法院,期間被大批記者包圍採訪,在人群中的被告一直以外套遮掩,以防被拍到容貌。

集體被控暴動罪

此次30多人被控以「暴動罪」非常罕見,即使是2014年的雨傘運動,多人都被控非法集結罪,未有人被控以暴動罪。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於2月10日接受《明報》訪問時解釋,非法集結與暴動的主要分別,是前者指向有可能造成破壞社會安寧的舉動,而暴動則是指已經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張達明表示,旺角騷亂期間,有人毆打警員、向警員拋磚頭及破壞公物,他認為部分示威者可能已觸犯暴動罪。

不過,2月11日被正式落案控以暴動罪的林淳軒,其控罪卻惹起爭議。林淳軒是香港中文大學神學一年級生、學民思潮成員之一,學民思潮是香港一個學生政治社會運動組織,主張透過社會運動改變政治體制,曾發起反國民教育示威,並積極參與雨傘運動。

早前一日(2月10日),學民思潮發表聲明,指22歲的林淳軒,早上在香港機場準備離境與家人外遊時突然被捕,之後被押往西營盤寓所搜查。然而,其代表律師到場了解後,警方取消入屋搜查,晚上才持搜查令前往搜屋。學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鋒質疑,警方違反程序,未有申請搜查令入屋;但警方其後回應指,當時已取得林淳軒簽名同意。

黃之鋒又說,林淳軒當晚只是到砵蘭街夜市光顧夜市小販,2月9日凌晨2時許,已與黃之鋒本人一同離開現場,並無做出投擲雜物、縱火或任何挑釁警方等行為,「最多只是舉高手勸人冷靜」。林淳軒就讀的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亦發聲明,院長邢福增說,從網上及新聞片段看,林淳軒並沒有參與暴力行為,懷疑警方因他過去曾積極參與社會學運便拘捕他。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在其社交網站撰文,指要構成暴動罪,必須先確立有關人士,有參與按《公安條例》第18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會。

他在網頁注解說:「因此,若在暴動現場,有關人士只是靜靜地站在一旁觀看、走避衝突、或只是以攝錄器拍下當時的情況,甚至阻止其他人使用武力,他的行為很難算是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更難以證明他是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若一個人沒有作出上述行為,他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人,自然沒有參與暴動,就不可能觸犯了暴動罪。」戴耀廷解釋。

多名被拘捕人士投訴被警方毆打

除了薛冠輝,多名被告也由代表律師作出投訴,指稱被捕時或在警署內被警方毆打。其中32歲被告薛達榮,上庭時不時按着後腦,頭部有處理過的傷口。其代表律師向法庭投訴,被告被捕時被警方以警棍打傷後腦,需縫七針。

20歲的陳宇基,則指被捕時被數名警員壓在地上毆打,並以警棍打頭,導致他血流披面。陳宇基上庭時,額頭貼有長方形紗布。17歲被告陳浩文,代表律師指他被捕後,有警員在警車上向他說「唔招認就打你(不招認就打你)」,到達警署後更被便衣警員毆打心口三次。25歲的連潤發,投訴被捕後連續40小時不能入睡,因為羈留期間每當有睡意時,便立即被警員大聲呼喝,被告在法庭上雙眼紅腫。

另一名被告,香港大學學生、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保釋後離開法庭時也表示:「警方在拘捕我時使用過份武力,已經作出投訴。」梁天琦也是立法會新界東補選的候選人,他被記者追問會否退選時說,他回應:「選舉並非這刻最重要的事,會先集中協助被捕人士及其家人。」

梁天琦所屬的本土民主前線,被外界認為是本土激進派。2月8日下午,他們在社交網站號召到旺角聲援小販擺賣,行動最終演變為通宵騷亂。本土民主前線在社交網站公布,組織約20名成員及義工被捕。

外交部斥「分離組織」,讚警隊依法辦事

同日,中國外交部在網站特別發稿,首次開腔評論旺角的騷亂事件。發言人洪磊表示,旺角發生了由個別「本土激進分離組織」為主策動的暴亂事件,是中國官方首次以「分離組織」形容香港本土派團體。過去多次在中國發動暴力襲擊、爭取疆獨的組織「東伊運」,也被官方定性為「分離組織」,意味香港情況或已提升至新疆、西藏等地的分離主義層次。

洪磊又讚揚香港警方專業、克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平息事件。不過根據蘋果日報2月11日的報道,有警員不滿高層部署,認為當日裝備及部署不足,致使89名前線警員受傷,部分人仍然留醫。其中傷勢最嚴重的旺角警區警民關係組警長黃樂安,因被磚頭擲中,左臉骨裂,前日完成手術取出碎骨,臉上縫了30針。

警方於葵涌打磚坪街一幢工廈單位內搜出的物品。攝:王嘉豪/端傳媒
警方於葵涌打磚坪街一幢工廈單位內搜出的物品。

警方在事發旺角現場即時拘捕61人後,次日開始作大規模拘捕行動,2月10日再拘捕了3人,11日拘捕了1人。同日(2月11日),警方又在葵涌一個工廈單位搗破一個「武器庫」,當場拘捕3名男女,其後再拘捕多一名男子。行動中檢獲一批利刀武器、辣椒水及化學物品,警方稱不排除與旺角暴亂有關會。

不過,環保回收團體「結束一桶專棄」多名成員,即晚趕到葵涌警署,指在單位內被捕的3人,其實是環保組織成員,衝突當晚並未到過旺角,要求警方盡快把他們釋放。

發言人日青表示,涉事工廈單位是用作擺放回收物品,包括家庭搬屋丟棄的菜刀、傢俱和鐵筆等。日青向端傳媒表示,成員會在街上回收各種物品:「街上被丟棄的辣椒多得你不能相信,不論拾到甚麽,我們都會想想那可以用來做甚麽,而辣椒水其實用作農田用的驅蟲劑。」她希望到警署澄清後,警方會盡快釋放相關被捕人士。

事件引起社會討論,有網民揚言要投訴警方。前監警會委員鄭承隆對端傳媒指出,如果有人認為警員有不當行為,可以有兩個做法:第一是報案,警方會循刑事案件方向作出調查;第二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是香港警隊內部部門,接到投訴後,會調查投訴是否成立、有關警員有否違反警例,報告則交予由獨立人士組成的監警會,審核有關報告內容。

2014年雨傘運動後,監警會在2015年10月期刊,引述投訴警察課數據,指收到528宗與雨傘運動有關的投訴,截至2015年10月9日,只有21宗完成全面調查,105宗無法追查。

雨傘運動後被警方毆打事件。圖:端傳媒設計部
雨傘運動後被警方毆打事件。

鄭承隆又說,投訴警察課在調查投訴時,如發現案件有刑事成分,有關調查會隨即終止,而警方則會展開正式刑事調查,直至刑事案件完成調查,甚至在法院完成審訊後,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才會重啟。

至於是次旺角騷亂事件的被告,在自己涉嫌的案件審理期間投訴警方,他說一般要等到案件審結後才會處理:「很多律師都會在開審前,為被告提出這類投訴,但為了避免影響案件公正審訊,這些投訴會在原本的案件審結,甚至上訴完成後才處理,所以即使投訴屬實,一般也不會令被告脫罪。」

被控以暴動罪的薛冠輝,保釋後回到家中,他戴着口罩,經過40多小時在警署落口供及扣留,顯得非常疲累。薛媽媽說,薛冠輝曾向警方投訴被毆打,但未獲受理。「他回家後身體仍然覺得很痛,但脫下衣服看不到明顯傷痕,唯有不再追究。」薜媽媽心痛地看着兒子說:「長那麽大了,我就沒有理會他做甚麽,他自己平平安安就可以了。」

(實習記者許創彥對此文也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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