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了足足9年的版權條例立法再一次進入香港公眾的視野。
12月9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在香港立法會進行二讀,為法案審議三讀程序之一。在二讀辯論期間,議員會就法案的整體優劣及原則表達意見,並可表明他們是否支持法案,之後進行二讀表決。
在此之前,香港的版權法已經涵蓋實體作品,但並未適用於虛擬的網絡世界,香港特區政府表示此次修訂正是希望能在數碼環境中提供版權保護。
不過有香港市民認為,「網絡廿三條」(編按:名稱來自《基本法》中引起最多爭議的有關國家安全的第23條法案),有不少人認為立法涉及政治操控,阻礙香港核心價值言論自由。因此,政府由首度發表諮詢至今足足9個年頭,始終爭議不斷。
政府於2006年12月首度發表諮詢文件,探討「如何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經過數年討論,政府在2011年6月提交草案,但大批網民反對,尤其擔心打擊現時網上最流行的二次創作,即把一些原創作品進行再創作。最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2012年7月宣布暫緩草案在立法會二讀。
一年後,政府再次針對該草案展開公眾諮詢,並在2014年6月,推出草案最新版本——《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戲仿」、「評論時事」等納入豁免,但此舉仍然未能平息大眾的疑慮。
政府在草案文件中解釋,由於互聯網發展迅速,促使多個地區陸續更新版權法例,包括訂立傳播權利及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香港亦有需要檢討法例。
綜觀世界各地,多個國家確有相關條例,保障版權持有人的權益,同時平衡網民權益。但反對者正正也是以外國例子,要求港府在條例上增加「豁免」情況。
「鍵盤戰線」是一個網民組織,由香港著名討論區「高登」的網民於2011年組成,一直關注版權條例的發展。其發言人鄺頌晴接受端傳媒訪問時表示,他們要求政府將現時建議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原則,放寬至「合理使用(Fair use)」,也即是所謂的「開放式豁免」——令創作不只局限於被豁免的某幾種手法,而是進一步開放,既可平衡版權人利益,又能保障創作及表達自由。
「合理使用」的概念來自美國,當地的豁免條文中,會列明「例如(Such as)」二字,也即是說,列出的豁免項目只是例子,即使未被列出的其他項目,也有可能獲得豁免,限制相對寬鬆。至於台灣,也採用「合理使用」原則,條文會列明豁免內容,然後加註「合理使用」。
鄺頌晴同時要求增加「用戶衍生內容(UGC )」的豁免。這是指豁免由網站使用者提供的網站內容,例如維基百科等。目前,全球只有加拿大立法豁免UGC內容,但條件是必須屬非牟利或非商業用的二次創作,亦不能傷害原作版權利益。
另外,「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Contract Override)」同樣受到網民關注,現時只有英國推行,是指法律賦予的「豁免權」,高於版權擁有人和用戶之間的「使用協議」,主要是避免用戶被版權擁有者民事起訴。鄺頌晴指出,本港所有豁免都應加入「豁免凌駕合約條款」,令限制公平處理的合約條款無效,給予網民真正的民事豁免。
由香港法律界人士組成的法政匯思,認同香港需要更好的版權法,但他們亦反對此次修例。根據法政匯思的意見,並綜合香港知識產權署及政府新聞處資料,以下五個例子正解釋政府與網民的不同觀點。
政府:在「引用」豁免下,截圖時如引用作品出處、作品名字、原作者名稱等,可以獲得豁免。另外,如果作品涉及「戲仿」、「諷刺」、「模仿」、「滑稽」或「評論時事」,同樣可獲豁免。
質疑:所謂的「引用」並無清楚說明需要提供多少聲明,以電視劇截圖為例,到底台徽是否已經足夠,或要提供劇集、導演等全部資料,網民難以確定多少資料才足以獲得豁免。
至於「戲仿」等四類作品,並非只是「搞笑(引人發笑)」就可獲豁免,例如「滑稽」作品,訂明是「誇張地描繪某人的明顯特徵,以營造滑稽或怪誕的效果」,容易令網民誤墮法網。
政府:演繹他人版權作品,如果是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評論時事或戲仿等目的,則可獲豁免。有關演繹若只是為了抒發個人情感或展示才藝,則不會獲得豁免,但是否有法律責任,要視乎有關行為是否獲版權擁有人許可或授權。
以YouTube為例,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已經與YouTube簽訂協議,授權YouTube傳播自彈自唱歌曲;部分唱片公司也授權YouTube,可以傳播用戶部分使用原作品商業錄音,而重新演繹的歌曲。
質疑:版權持有人只是與YouTube簽訂協議,免去YouTube的法律責任,但相關協議內容,公眾並不知悉,未能確定上載者或表演者是否獲豁免。另外,表演者或上載者,分享表演的原意未必是要獲取利益,但如果版權擁有人有經濟損失,表演者或上載者仍然可能要負上責任。
政府:現時「批評和評論作品」的豁免會繼續保留,而「引用」、「戲仿」、「諷刺」、「模仿」、「滑稽」或「評論時事」都可獲豁免。政府指稱,遊戲開發商一般也歡迎打機串流直播及相關片段上載。
質疑:以「批評和評論作品」為例,現時機迷一邊打機一邊在遊戲聊天室聊天,但未必會談論作品的質素,可能只是討論打機策略。其他多項新增豁免也一樣,機迷聊天的內容,未必會涉及「諷刺」等元素。
政府:現時「批評和評論作品」的豁免會繼續保留,而「引用」、「戲仿」、「諷刺」、「模仿」、「滑稽」或「評論時事」都可獲豁免。在創作同人誌的情況下,「模仿」尤其適用。
質疑:改編同人誌的創作在日本一直受到鼓勵,也被視為重要的創作方式。同人誌難以影響版權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難以取代原作品,如果不直接豁免,會窒礙創作和業界發展。
政府:為歌曲填上新詞,如果純以文本表達新詞並無問題,但如果演唱填上新詞的歌曲,並上載到網上則可能構成侵權。現時「批評和評論作品」的豁免會繼續保留,而「引用」、「戲仿」、「諷刺」、「模仿」、「滑稽」或「評論時事」都可獲豁免。
質疑:如果新詞涉及新聞事件,有關創作可獲豁免;但如果事件過了一段時間,不再被視為新聞事件,那即使是同一份新詞,也可能因為遲了發布,而不會被視為「評論時事」,因而不獲豁免。另外,純粹抒發感情的新詞,也不會獲得豁免。
草案再呈上立法會恢復二讀之前的一星期,香港政府不斷試圖向外界解釋此次版權條例修訂的內容,甚至製作網上俗稱「懶人包」的解釋插圖,上載政府新聞網Facebook,希望釋除公眾疑慮。但網民似乎並不領情,號召反對者到立法會外集會反對。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指出,雖然網民提出的質疑,不排除有部分屬於過慮,但問題核心源於市民對政府失去信心和信任,擔心當局會以新例打擊網上言論。「網民擔心政府濫權,也因此將條例稱為『網絡23條』,正所謂最怕改壞名,這個名字正好反映了網民的恐懼。」莫乃光說。
莫乃光同時指出,綜觀各國在立法後,其實以條例控告網民的案例少之又少,立法往往只是「求安心」;反觀香港,目前對草案爭議不斷,正好表明有關法例無法令網民安心。
他認為,有議員就着網民的關注提出三個主要修正案,包括「合理使用原則」、「豁免用戶衍生內容」和「豁免凌駕合約條款」都獲得市民支持,他相信進一步修訂方案能夠令網民對法例更有信心,亦相信不會對版權擁有人帶來不公平的實質損失。然而,負責條例草案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已經表明,現階段不會修訂方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容偉雄,12月7日接受訪問時強調,現有草案已經平衡了各持份者利益。他說,要在草案通過「之後」才會展開新一輪檢討,但網民及大眾香港市民卻希望在法例通過「之前」看到一份「開放式」版權條例草案。
可以想像,這份令市民恐懼的草案仍會帶來持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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