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了足足9年的版权条例立法再一次进入香港公众的视野。
12月9日,《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在香港立法会进行二读,为法案审议三读程序之一。在二读辩论期间,议员会就法案的整体优劣及原则表达意见,并可表明他们是否支持法案,之后进行二读表决。
在此之前,香港的版权法已经涵盖实体作品,但并未适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香港特区政府表示此次修订正是希望能在数码环境中提供版权保护。
不过有香港市民认为,“网络廿三条”(编按:名称来自《基本法》中引起最多争议的有关国家安全的第23条法案),有不少人认为立法涉及政治操控,阻碍香港核心价值言论自由。因此,政府由首度发表谘询至今足足9个年头,始终争议不断。
政府于2006年12月首度发表谘询文件,探讨“如何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经过数年讨论,政府在2011年6月提交草案,但大批网民反对,尤其担心打击现时网上最流行的二次创作,即把一些原创作品进行再创作。最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在2012年7月宣布暂缓草案在立法会二读。
一年后,政府再次针对该草案展开公众谘询,并在2014年6月,推出草案最新版本——《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将“戏仿”、“评论时事”等纳入豁免,但此举仍然未能平息大众的疑虑。
政府在草案文件中解释,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促使多个地区陆续更新版权法例,包括订立传播权利及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香港亦有需要检讨法例。
综观世界各地,多个国家确有相关条例,保障版权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平衡网民权益。但反对者正正也是以外国例子,要求港府在条例上增加“豁免”情况。
“键盘战线”是一个网民组织,由香港著名讨论区“高登”的网民于2011年组成,一直关注版权条例的发展。其发言人邝颂晴接受端传媒访问时表示,他们要求政府将现时建议的“公平处理(Fair dealing)”原则,放宽至“合理使用(Fair use)”,也即是所谓的“开放式豁免”——令创作不只局限于被豁免的某几种手法,而是进一步开放,既可平衡版权人利益,又能保障创作及表达自由。
“合理使用”的概念来自美国,当地的豁免条文中,会列明“例如(Such as)”二字,也即是说,列出的豁免项目只是例子,即使未被列出的其他项目,也有可能获得豁免,限制相对宽松。至于台湾,也采用“合理使用”原则,条文会列明豁免内容,然后加注“合理使用”。
邝颂晴同时要求增加“用户衍生内容(UGC )”的豁免。这是指豁免由网站使用者提供的网站内容,例如维基百科等。目前,全球只有加拿大立法豁免UGC内容,但条件是必须属非牟利或非商业用的二次创作,亦不能伤害原作版权利益。
另外,“版权豁免凌驾合约条款(Contract Override)”同样受到网民关注,现时只有英国推行,是指法律赋予的“豁免权”,高于版权拥有人和用户之间的“使用协议”,主要是避免用户被版权拥有者民事起诉。邝颂晴指出,本港所有豁免都应加入“豁免凌驾合约条款”,令限制公平处理的合约条款无效,给予网民真正的民事豁免。
由香港法律界人士组成的法政汇思,认同香港需要更好的版权法,但他们亦反对此次修例。根据法政汇思的意见,并综合香港知识产权署及政府新闻处资料,以下五个例子正解释政府与网民的不同观点。
政府:在“引用”豁免下,截图时如引用作品出处、作品名字、原作者名称等,可以获得豁免。另外,如果作品涉及“戏仿”、“讽刺”、“模仿”、“滑稽”或“评论时事”,同样可获豁免。
质疑:所谓的“引用”并无清楚说明需要提供多少声明,以电视剧截图为例,到底台徽是否已经足够,或要提供剧集、导演等全部资料,网民难以确定多少资料才足以获得豁免。
至于“戏仿”等四类作品,并非只是“搞笑(引人发笑)”就可获豁免,例如“滑稽”作品,订明是“夸张地描绘某人的明显特征,以营造滑稽或怪诞的效果”,容易令网民误堕法网。
政府:演绎他人版权作品,如果是为批评或评论某作品、评论时事或戏仿等目的,则可获豁免。有关演绎若只是为了抒发个人情感或展示才艺,则不会获得豁免,但是否有法律责任,要视乎有关行为是否获版权拥有人许可或授权。
以YouTube为例,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已经与YouTube签订协议,授权YouTube传播自弹自唱歌曲;部分唱片公司也授权YouTube,可以传播用户部分使用原作品商业录音,而重新演绎的歌曲。
质疑:版权持有人只是与YouTube签订协议,免去YouTube的法律责任,但相关协议内容,公众并不知悉,未能确定上载者或表演者是否获豁免。另外,表演者或上载者,分享表演的原意未必是要获取利益,但如果版权拥有人有经济损失,表演者或上载者仍然可能要负上责任。
政府:现时“批评和评论作品”的豁免会继续保留,而“引用”、“戏仿”、“讽刺”、“模仿”、“滑稽”或“评论时事”都可获豁免。政府指称,游戏开发商一般也欢迎打机串流直播及相关片段上载。
质疑:以“批评和评论作品”为例,现时机迷一边打机一边在游戏聊天室聊天,但未必会谈论作品的质素,可能只是讨论打机策略。其他多项新增豁免也一样,机迷聊天的内容,未必会涉及“讽刺”等元素。
政府:现时“批评和评论作品”的豁免会继续保留,而“引用”、“戏仿”、“讽刺”、“模仿”、“滑稽”或“评论时事”都可获豁免。在创作同人志的情况下,“模仿”尤其适用。
质疑:改编同人志的创作在日本一直受到鼓励,也被视为重要的创作方式。同人志难以影响版权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也难以取代原作品,如果不直接豁免,会窒碍创作和业界发展。
政府:为歌曲填上新词,如果纯以文本表达新词并无问题,但如果演唱填上新词的歌曲,并上载到网上则可能构成侵权。现时“批评和评论作品”的豁免会继续保留,而“引用”、“戏仿”、“讽刺”、“模仿”、“滑稽”或“评论时事”都可获豁免。
质疑:如果新词涉及新闻事件,有关创作可获豁免;但如果事件过了一段时间,不再被视为新闻事件,那即使是同一份新词,也可能因为迟了发布,而不会被视为“评论时事”,因而不获豁免。另外,纯粹抒发感情的新词,也不会获得豁免。
草案再呈上立法会恢复二读之前的一星期,香港政府不断试图向外界解释此次版权条例修订的内容,甚至制作网上俗称“懒人包”的解释插图,上载政府新闻网Facebook,希望释除公众疑虑。但网民似乎并不领情,号召反对者到立法会外集会反对。
立法会资讯科技界议员莫乃光指出,虽然网民提出的质疑,不排除有部分属于过虑,但问题核心源于市民对政府失去信心和信任,担心当局会以新例打击网上言论。“网民担心政府滥权,也因此将条例称为’网络23条‘,正所谓最怕改坏名,这个名字正好反映了网民的恐惧。”莫乃光说。
莫乃光同时指出,综观各国在立法后,其实以条例控告网民的案例少之又少,立法往往只是“求安心”;反观香港,目前对草案争议不断,正好表明有关法例无法令网民安心。
他认为,有议员就着网民的关注提出三个主要修正案,包括“合理使用原则”、“豁免用户衍生内容”和“豁免凌驾合约条款”都获得市民支持,他相信进一步修订方案能够令网民对法例更有信心,亦相信不会对版权拥有人带来不公平的实质损失。然而,负责条例草案的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知识产权署已经表明,现阶段不会修订方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容伟雄,12月7日接受访问时强调,现有草案已经平衡了各持份者利益。他说,要在草案通过“之后”才会展开新一轮检讨,但网民及大众香港市民却希望在法例通过“之前”看到一份“开放式”版权条例草案。
可以想像,这份令市民恐惧的草案仍会带来持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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