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受刑人王信福等37位死囚,主張死刑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平等權、生存權,違反比例原則,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在今年1月受理,並於4月23日召開台灣史上首次對死刑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
王信福現年72歲,為台灣最高齡的死囚,因涉入嘉義雙警命案於2011年被判處死刑定讞,但監察院、多個人權團體認為是冤案。
王信福透過律師翁國彥在憲法法庭上表示:「死刑的案件是不是要很慎重?是否為求其生不可得?為什麼我的案件,找不到我的指紋,法院可以一句話這麼草率判死刑?想請問大法官,這樣是否有違憲還是違反什麼?」
王信福也於4月17日寫信給救援大隊,表示雖然無法到憲法法庭上陳述意見,但他還是想說:「我自幼失學,表達能力不足,尚有案內諸疑問無法一一表述,盼見諒,只是明明不是事實的事卻得不到理解申冤而心有不甘,但願大律師們能予法庭上爭得死刑違憲之訴求,求得一線生機再有力爭之餘地,換得洗刷污名之機會。希望所有大法官能看見。」
在台灣,死刑存廢一直是具有高度衝突的公共議題。法務部歷次進行的調查中,有達八成的民意「反對廢死」。當社會發生重大刑案,死刑更經常成為支持與反對方的論戰重點。2010年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因個人宗教信仰拒絕執行死刑引發爭議,2012年台南湯姆熊割喉案、2014年的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2016年小燈泡案,以及近年的嘉義台鐵刺警案與台南殺警案皆多次引爆輿論論戰,讓廢死與反廢死持續爭議。
從政治角度來看,現任總統蔡英文自2016年上台以來,台灣僅執行兩次死刑。台灣前一次執行死刑,已是2020年。當年,因縱火案致6死5傷的翁仁賢被執行槍決。而另一名被執行死刑的是殺妻後擄走女兒並燒炭自盡導致幼女身亡的李宏基。除此之外,台灣雖保有死刑制度,但近四年已無任何死囚執行槍決,過去三年高等法院也無任何死刑定讞案件,被認為處於「實質上廢死」的狀態。
同時,現任15名司法院大法官,在去年四名由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八年任期屆滿下,改由蔡英文任命的朱富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上任,憲法法庭將邁入15名大法官皆由蔡英文總統任命的時代。其中,至少有包含司法院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在內的八名大法官具有濃厚的自由派色彩。外界因此解讀,此次「生死之辯」不無可能作成「違憲」結論。
除了民眾普遍關注外,本次言詞辯論的另一爭議在於,包含許宗力在內,有七名大法官將於10月底屆滿卸任,死刑憲法審查預料將是這七名大法官最後幾宗的憲法審查案。而候任總統賴清德將於520上任,憲法法庭選擇在蔡英文卸任、賴清德上任前開此憲法審查程序,也引起國民黨立委的批評。
2024年元旦,總統蔡英文受訪時強調台灣並未廢除死刑,目前的死刑犯都仍在釋憲的法律程序中,相關議題也顯示預防犯罪是民眾心中最大期待。她表示,「無論誰當總統都不能超越法律,因為台灣是法治國家。」
憲法法庭自2022年1月施行後,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等。此次憲法審查將是自2017年3月同性婚姻言詞辯論、2020年3月通姦除罪化言詞辯論後,另一宗引發台灣社會高度關注的憲法審查案。需注意的是,前兩宗釋憲申請,最終憲法法庭都是在「逆風」的民意下,做出違憲的決議。
此前,台灣憲法法庭及其前身大法官會議曾在三號解釋中指出死刑並不違憲,分別是釋字194、釋字263號、釋字476號。另外,2010年時大法官也曾不受理死刑的釋憲案。直到今年憲法法庭受理死刑是否違憲以及有無配套措施等議題的相關釋憲。民間團體廢死聯盟認為,關於死刑合憲的三號解釋已過時,「這是台灣死刑制度面臨憲法審判的關鍵時刻」。
在憲法法庭列出的爭點提綱中,本次言詞辯論的爭點除死刑是否合憲外,還包括死刑適用的犯罪類型與被告是否有應限縮之處以及死刑應具備配套程序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
除社會內部外,台灣的死刑存廢也一直是歐盟關注的重點。2011年,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一口氣批准五名死囚的槍決引來歐盟關切,甚至有媒體報導指有歐洲議員認為台灣此舉違反人權,考慮提案取消對台免簽證待遇。曾勇夫當時表示,沒有得到這方面的訊息。此後,2014與2016年,法務部分別批准五名及六名死囚槍決,皆曾引起歐盟駐台單位表態「反對死刑」。
死刑違憲與否,聲請人、法務部、專家各自表述
4月23日上午10點,憲法法庭後方已架滿一整排攝影機。法警來到走道中間,宏亮地發出「請起立」的指令,全場參與者起身待大法官從法座後方的側門入座。在大法官入座前,有一分鐘供媒體拍攝的時間,時間到、大法官就座,法警再高聲喊道「請坐」後,台灣史上第一場由最高司法機關針對死刑存廢展開的憲法辯論就此拉開序幕。
憲法法庭現任15名大法官中,大法官蔡烱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案、蔡彩貞曾參與死囚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辯護人,三人均依職權迴避,亦即本案共由12名大法官審理。
根據法庭安排,上午10點開庭後先由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法務部代表開場陳述,隨後安排六名專家學者、鑑定機關與團體代表發表意見,接著進行交互詰問,由聲請人方詢問關係機關、專家學者、鑑定機關與團體,再由法務部詢問聲請人、專家學者、鑑定機關與團體。下午兩點半再由12名大法官詢答90分鐘,最後由聲請人、法務部各自以15分鐘進行結辯。
聲請方由律師李宣毅、李念祖與李劍飛代表發言。三人分別就死刑的存廢、目的及大法官如何在民意不支持的情況下審理本案進行論述。李宣毅在簡報中展示他兒時與外婆的照片以及外婆遭遇搶劫死亡的資料新聞。他闡述作為一名被害人家屬,從想殺害被告轉變成不殺的過程。他表示,更希望理解被告為何犯下重罪,理解外婆的死亡。
李念祖列舉死刑的違憲理由,包含死刑是一種酷刑、缺乏量刑理由。李劍非則指,反廢死者認為死刑在台灣具民意基礎,但他以近年的大法官釋字為例,無論是同婚立法或通姦除刑罰化,都不是主流民意認可,大法官有帶領民眾認識憲法的必要。
聲請人所提的聲請書中則多以死刑侵害人民生命權與人性尊嚴鉅甚,屬於對基本權的侵犯為由提出釋憲,同時提到死刑從理論到實際適用均違反平等原則,死刑的手段與欲達成的政府目的間違反比例原則,死刑的審判充滿「恣意性」等理由要求大法官宣示「死刑違憲」。
鑑定人國家人權委員會在鑑定書中亦提到上述內容,同時表示死刑制度是「國家不法行為」,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相悖,且死刑亦無法為被害人家屬提供深層次的正義與補償需求,認為應當宣布死刑違憲。代表人權委員會出席的委員高涌誠指,「死刑的嚇阻作用缺乏實證支持,且存在無法挽回的冤案風險,監察院多次作出調查報告指死刑案件有瑕疵,如本次聲請人王信福案。」
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發言時則堅持「死刑合憲」。郭永發指,釋字194、263、476號解釋文都認為死刑合憲。再者,台灣近五年共有476件殺人確定案件,僅有1例判決死刑定讞,代表死刑在台灣有其量刑標準,須符合殺人與高度嚴重暴力犯罪,死刑判決並非恣意。
另一鑑定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也認為死刑並不違憲,提出死刑並不必然違反生命權之保障、死刑具有防衛社會安全之目的,不處死刑將嚴重衝擊社會大眾對國家刑事司法之信任等理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又指根據其統計,被害人家屬普遍贊成實施死刑。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表、律師陳淑貞轉述台南殺警案受害家屬的心聲,「希望正視被害人及家屬的傷痛,廢死論述沽名釣譽,只是政治操作」。陳淑貞則強調被害人及其家屬與被告同樣有人權,應該被重視,並呼籲大法官不要違背廣大民意基礎。
本次憲法法庭共指定六名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其中三名專家在諮詢意見中認為死刑制度違憲,另外三名專家學者則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顏厥安指出,「死刑是否違憲是國家權力界限的問題。」他認為,死刑的宣告使受刑人成為國家要消除的對象,待執行的死囚人性尊嚴自定讞之日起消失,這種去人格化的權力為憲法所不容許。同時現行死刑判決要求法院判斷的「無教化可能」的宣判均基於非常有限的資訊,這種宣判是憲法所要求的「謹慎誡命」所不允許的。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反對以「人性尊嚴」作為判斷死刑是否合憲的理由。他認為,刑罰正當性仍是「應報」(Retributive Justice),但「死罪」為相對概念,無法證明某一罪行非死不可,因此亦無法證明必須使用死刑來作為最嚴重犯行的對應刑罰。且死刑的國家權力行使已然抵觸「責任原則」的行使,不具有刑罰適格性,有違反憲法明確區隔原則的可能。他強調,「廢死不等同於死刑是否違憲」,在憲法法庭上要討論的是死刑是否違憲。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先表示,犯罪需要到懲罰,但死刑到底是嚇阻還是應報?他認為應報論無法在可確定的認識基礎上有效說明死刑是否能達成其預設的目的,難以進一步證明手段與目的之間存在必要關聯,亦即執行死刑確實可以達成該目的,且為最小侵害手段,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因而侵犯生存權、人性尊嚴與免於酷刑的權利。他要求大法官宣告死刑違憲,由立法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刪除死刑規定,同時尊重立法形成自由,確定最嚴厲的刑罰。
另外三名專家學者則傾向認定死刑合憲。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榮譽教授鄭善印指出,死刑追求的目的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的效果為憲法所容許。他更稱,「這37名死刑犯是怕死,而不是遭受冤屈」,且死刑存廢不應由大法官決定,應交付全民公投。
而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則認為,《憲法》第15條並非保障「生命權」,死刑制度是國家通過刑罰對犯罪人進行追訴,通過社會契約的方式由人民或被害人代行正義,並無違憲問題。他又認為,現行刑事司法判決並不尊重被害人家屬的權益,「法官應當尊重被害人家屬的意見進行死刑的判決,根據他們的意見撰寫判決」。他也認為死刑存廢不應交由大法官決定,而是具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來立法。他強調,「我雖認為死刑合憲,但我贊成緩死,讓立法院進行符合目的的立法。」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從法歷史的出發,認為當代廢死思想大多基於基督教廢死思想,而缺乏本土視野與對話,一旦憲法法庭宣告死刑違憲,就剝奪立法權審議各種中間立場的可能,因此憲法法庭不應該超越目前有明確法效力的實證法,進行缺乏有效法規範依據的終局價值決斷,阻斷民主審議與社會對話。他稱,「死刑存廢是價值選擇,難以用辯論決定。酷刑的定義也會視情況有所差別,若是對納粹份子處以極刑,也許我也會同意並說,請求上天憐憫他的靈魂。」
但是,許家馨表示,他雖認為死刑合憲,但同意不實際執行死刑。
不過,同為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的黃丞儀卻指出,想像中的傳統中國死刑在執行上有許多的變形,並非具有一致性的刑罰,反而是鞏固禮法秩序的工具,而台灣人並非始終都有實施死刑的生活經驗。他指出,台灣人接觸近代西方式法院及刑法的初體驗,就是死刑大量運用在政治反抗案件上,同時,台灣原住民族與中國歷史上均有許多廢除死刑的思辨與嘗試。他還認為,死刑永久剝奪受刑者重新回歸政治社群的可能,顯示的是國家對犯罪行為人的完全支配,違背共和國原則,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相違背。
除了鑑定人與專家學者之外,本次共有17個社會團體、政黨或個人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其中多數主張死刑違憲。多數意見提到死刑剝奪人性尊嚴存在的基礎,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任何人在且只在自我能力所及範圍內負責)與「預防原則」,剝奪人性尊嚴存在的基礎等。
其中,台灣冤案平反協會特別從冤案救援角度提及死刑可能干擾被告陳述的自由意志,侵害被告不自證己罪的權利,且讓受判決人無法尋求非常救濟,有違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等問題,認為死刑違憲;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黃克先則從他對死囚所做的田野等角度出發認為,死刑犯犯行背後,是必須被批判而改進的社會制度,司法目前判處死刑的社會意義,是忽略國家功能未彰的事實,違反全面且深層的社會正義;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則提及死刑的存在凸顯「生命不等值」的立場,違背司法者的「平等保護責任」。
而中國國民黨則以立法院黨團名義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認為死刑制度合憲。國民黨認為,法律適用應當「符合中華民國的文化傳統、法律沿革、人民的法情感與慣例」。中華民國法制史上一直保有死刑,大法官會議歷來解釋均指死刑合憲,主流民意死刑亦歷來主張維持死刑,認為釋憲者應「維護憲政民主秩序」之原則,維持一貫見解。不過,國民黨在法庭之友意見書中指出死刑應當「存於明文而廢於實踐」,亦即不實際執行死刑。
此外,憲法法庭所列的提綱中亦包括對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及死刑的配套程序是否合憲的問題。針對前兩個問題,多數專家意見、國家人權委員會與法庭之友意見書均主張即使死刑合憲,也應限縮得適用死刑的犯罪類型,同時不應對有「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的行為人判處死刑,僅犯保協會表示應排除絕對不罰之決定,法務部則表示相關條文無違憲疑慮。
就死刑的配套程序是否合憲問題,包括認為死刑合憲的鄭善印的諮詢意見、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等多個機構均認為應加強其配套措施,包括在偵查階段引入強制辯護、第三審辯護程序應強制辯護且一律行言詞辯論等。
有關情節重大罪行、共和國、死刑替代方案的論辯
下午兩點半繼續展開的言詞辯論,一開始先出現了小插曲。審判長許宗力開庭首先表示,上午十點,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前遞狀聲請大法官朱富美迴避,但11名大法官評議後認定,朱富美不符合迴避事由,也無須迴避,裁定駁回。
朱富美先生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法務部此次徵召最高檢檢察官林麗瑩擔任訴訟代理人,邢泰釗並未實際參與憲法法庭訴訟。實際上,該次憲法審查如要做出「違憲」決議,需取得過半的七張票,一旦聲請朱富美回避成功,在11名參與憲法法庭審查的大法官中,更僅需取得關鍵的六票即可做出違憲決議。
在許宗力說明完駁回朱富美的迴避聲請後,大法官詹森林首先進行詢問。
詹森林首先向聲請人提問,「假設事實非常明確,證據也非常確鑿的殺人案,例如捷運鄭捷殺人案、或是小燈泡案,在這樣根本不會有誤判的可能下,聲請人是否認為死刑並不違憲?」詹森林並詢問聲請人李宣毅律師,「您個人有這麼偉大的胸懷,我想很多人都很敬佩,但您能期待所有被害人家屬跟你一樣嗎?」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回覆,大法官的問題必須回到「何謂情節重大罪行」,怎麼定義是個問題,但情節重大罪行是否處死刑則是另個問題。李念祖以1998年羅馬規約舉例,指該規約也沒有規定情節最重大的罪行要處死刑,「甚至羅馬規約所列舉的四大重大犯罪,情況還比鄭捷的犯罪嚴重得多」;他也說,1966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也做出相關表述。
李念祖進而以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正義論中提及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論述。他指無知之幕最後要去訂定社會共識,但他不知道有幾個社會在無知之幕中,會產生一個共識是在「最嚴重的情況下大家都得死」,他說,羅爾斯的無知之幕還是要每一個人都同意,而非多數決。
律師李宣毅援引鑑定人許家馨研究員的「共和國」理論表示,「我們需要討論的是,作為一個群體,我們如何看待『被害』這件事」。他說,對多數被害者而言,面對重大犯罪通常是第一次經歷,這是前所未有的初次經驗。但對國家來說,我們的國家已經經歷了許多重大犯罪,我們有了豐富的經驗,「在重視被害者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回顧,在面對眾多重大犯罪時,我們究竟學到了什麼。」
李宣毅認為,當討論國家的刑罰權時,無疑應該聽取被害者的意見,但社會還需要討論,國家應該使用什麼樣的刑罰,以便我們的社會能夠更好地處理這些問題。他還說,目前司法運作已經取得了很多進展,例如已經存在的訴訟參與、告訴和代理機制,但這樣的思考仍然非常單一,「我們總是假設被害人應該得到什麼,應該如何滿足他們的需求。」
「當我們與被害人討論他們需要什麼時,他們可能只是接受了我們提供的選項。」李宣毅質疑,這真的是被害者所想要的嗎?他指,在考慮被害者的需求時不應只考慮行刑或訴訟制度,而應考慮他們如何掌控自己生活的決定權,他們的人生故事應如何發展。
李宣毅繼續說,國家提供了死刑這一選項,便怠慢了對被害者更深層次的思考,不再積極為他們防禦可能的創傷,不去積極尋找幫助他們真正恢復生活方向的方法,「因為死刑讓政府的壓力得以卸除。」他說,社會必須明白,被害者家族若深思熟慮,可能會發現他們愛的人的生命與加害者的生命根本無法相提並論。
之後,詹森林又詢問法務部,該部2002年12月曾對外表示,如果有替代刑罰,那麼贊成廢死的民意至少有30%、40%、甚至51.8%,但法務部為什麼到今日似乎並無積極作為?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回應,法務部認為死刑存廢跟死刑有無違憲是兩件事,法務部認為死刑並不違憲,但死刑存廢是一個可以討論的事情。她說,所謂的討論,就是要跟社會大眾做溝通和討論,以法務部立場來說,只要可以凝聚民意共識,消減民眾疑慮,並有合理替代方案下,那就可以討論死刑存廢問題。
簡美慧說,2005年《刑法》總則修正時,提高了無期徒刑假釋門檻,這和減少死刑使用是有關的,過去無期徒刑可能關15年就出來,當有死刑與無期徒刑可以選擇時,法官也許比較不會選擇判無期徒刑,但當假釋門檻提高後,就給法官多一個選擇,她認為法務部做了許多努力,並無立法怠惰問題。
「替代方案我們有持續在做,持續地在這個委託研究當中。」簡美慧強調,法務部有持續進行民調了解時代演進,替代方案除了民眾可以接受外,它也必須合法合憲。
司長郭永發也回應,司法院釋字第194號,263號以及473號均認定死刑規定合憲,目前民調在支持死刑上也佔了八成以上。郭永發引述鑑定人賴擁連的意見書表示,從2012到2023年受訪民眾有62.7%不贊成廢除死刑,但有配套措施下願意考慮廢死有23.1%,非常贊成或基本贊成廢死的僅14%,「支持廢死與反廢死的比例差距非常大。」
郭永發另引意見書指,從2019到2023年5月,涉及強盜、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等殺人罪的476件殺人案件,僅有一件被判決死刑定讞,他認為法院審判程序非常嚴謹,「以社會法秩序現狀來看,死刑應該合憲。」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補充提及,死刑所涉及的人性尊嚴跟酷刑的定義,不管是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或是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他們認為在解釋人性尊嚴或在解釋酷刑時,必須要依照當時一般社會的認識跟價值判斷,她更指在釋字476號還有其他解釋上,也特別提及必須注意到人民的法律情感。她還引述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鮑威爾的話,提醒憲法法庭不要對立法速度感到不耐煩。
死刑違憲「逆風」、大法官有無民意基礎?
法務部的立場不難理解,在這場言詞辯論前,16日法務部已透過新聞稿表達七點聲明表達反對廢死,內容指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
法務部在言詞辯論時表示,基於司法自制原則,死刑存廢應由行政或立法機關形成決定。且在社會未有高度共識下貿然宣告死刑違憲,可能引發社會對立及衝突,更逾越權力分立界線,呼籲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
上午的言詞辯論中,法務部又提到死刑在台灣是嚴重分歧的議題,而憲法法庭面臨所謂「抗多數困境」——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的司法,卻要審查應經民主程序的政治或社會價值。法務部更說,不可否認憲法價值應隨時代演進,釋憲者被賦予特別的憲法解釋權,也具有續造憲法的任務,但即便如此,也不應「高於」憲法 。
不過,早於2016年以大法官被提名人身份於國會接受同意權審查時,詹森林已公開表態過贊成「終局廢死」。換言之,對立場鮮明的詹森林來說,法務部的訴訟策略他並不買單。
詹森林在第二度詢問法務部時指出,他不對有人形容大法官作解釋要像「領導管弦樂隊時背對民意」這點評論。但法務部多次訴諸民意,大法官過去卻多次明顯地「逆風」,做出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化、以及有責配偶得請求裁判離婚等三號解釋。他為此調閱資料看到,法務部曾在這三號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庭上,主張大法官應該要尊重立法形成自由,不應作為違憲決議。
他向法務部發問:「在上開解釋或判決之後,法務部是否持續認為這些解釋或判決,依舊與民意不符而未進行修法?」他指,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化並非如此,質疑法務部為何要在死刑案上訴諸民意,希望憲法法庭要讓步?
詹森林繼續說,若照法務部主張的權力分立,憲法法庭不應侵越立法權決定,但難道大法官不能在跟民意有衝突之下,對民眾闡釋憲法價值或憲法教育嗎?「難道一定得和民意妥協、依循民意,反而捨棄大法官認為的憲法價值?」
在言詞辯論中,顏厥安認為,大法官是由多數民意選出的總統提名,並由最高民意機關國會同意所擔任,意即大法官實際上具有雙重「間接」的民意基礎,他不認為由大法官作出「死刑存廢」決議有不適當的問題,「說大法官沒民意基礎很奇怪。」顏厥安也指,實際上法務部長並未經過國會同意,不見得比大法官有民意基礎。顏厥安又表示,本案只是討論國家權力是否能膨脹到這種地步的問題,沒有強烈限制、跨越到立法權的核心領域。
詹森林在提問時也指,一般法院法官無民意基礎,「現在大法官宣判死刑違憲至少無害,法官宣告一個被吿死刑則是絕對是有害。」他問法務部,沒有民意基礎的法官何以得宣告死刑?檢察官於二、三審判決時,因法官認定有教化可能不判處死刑,是否會因為民意強烈要求而堅決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他並要求法務部說明這樣的案件有多少件。
郭永發回應,他不認為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化以及死刑存廢可以相比較,一個涉及個人自由、一個涉及侵害配偶權,「這些跟死刑是完全不同的議題。」他論述,死刑涉及重大的公共政策和國家的刑事政策,不能與同婚和通姦除罪化相比較。
林麗瑩補充說明,從全球來看,多數國家的立法和政治部門在決定廢死前已達成共識。「死刑的廢除通常需要政治部門的共識,然後由憲法審查機構在此基礎上進行裁決。」她又舉例指出,歐洲各國也是先在政治部門已經達成共識,才簽署廢除死刑的公約。林麗瑩主張,在死刑此一問題上,民意和政治共識是非常重要的,憲法解釋機關需要在此基礎上行使其職權。
就大法官是否應當審議死刑的合憲性問題,犯保協會與法務部均認為,死刑制度的實施屬立法形成自由,即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擁有的司法機關應當尊重的形成空間與裁奪餘地,又指廢除死刑必須具有社會共識。而謝煜偉則強調,憲法解釋不應將死刑制度合憲或違憲下的替代方案及其社會前提、民意趨向列入是否應宣告違憲的具體判斷中,釋憲者不能因為尋覓替代方案無果而對現存的違憲狀態視而不見。
在法庭之友中,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劉靜怡均主張憲法法庭有義務介入。台權會認為,死刑之存廢不單只是立法政策問題,倘若立法裁量逾越憲法之界線,憲法法庭當然應該宣稱系爭立法違憲。而劉靜怡則強調,由於代議民主先天上具有難以公平分配資源及忽視弱勢基本權利保障的缺失,司法權應以「違逆主流民意」為己任,以發揮其保障於代議民主程序中屈居少數或弱勢者的功能。
在大法官詢答階段,12名大法官中有六位提問,包括二度詢答的詹森林,以及朱富美、蔡宗珍、謝銘洋、黃瑞明、黃昭元等。另六名大法官並未發言。
朱富美針對《刑法》中的叛亂、外患及《陸海空軍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詢答,將死刑是否合憲的議題,進一步與戰時或軍事罪的刑罰加以比較。
蔡宗珍接續詢答,她向專家學者及聲請人代表提問,國家權力的絕對界線是否為憲法保留事項,以及如果此次憲法法庭決議死刑違憲,過去作出的憲法合憲解釋該如何評價?
謝銘洋也提問法務部,《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人在行為時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他詢問法務部,依據鑑定人顏厥安教授的意見書,本次聲請釋憲的37位死刑犯,全部案件都未經嚴謹量刑鑑定程序,他要求法務部提供這37件案中,在偵查階段有進行精神醫學鑒定的案件資料,以了解法務部處理死刑案件時的嚴謹程度。
黃瑞明接著詢問聲請人,他說,聲請人律師在辯護狀寫到,對犯罪被害人家屬來說,最重要的不是死刑,死刑無法滿足被害人家屬的真實需求,應該重視事前的社會政策面的犯罪預防與事後刑事程序中的修復式司法,他問:「兩位律師是否知道你們的當事人在修復式司法這方面有過什麼樣的努力?」黃瑞明也問: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指出有90%被害人家屬反對死刑,從修復式司法的角度來看,他們如何回應?
最後一名詢答的大法官黃昭元也點名法務部,他以釋字194號、263號、和476號解釋說明,第194號和476號解釋都涉及毒品罪而非殺人罪;第263號解釋則是關於盜匪條例的擄人勒贖,同樣未涉及殺人罪。黃昭元說,從整體來看,過去三號解釋中死刑適用於非殺人罪,甚至有兩號解釋涉及的是「唯一死刑」,就死刑適用範圍,法務部是是否認為仍屬於立法政策,而非憲法審查可介入?
黃昭元問:「與死刑相關的這三號解釋,不管是適用範圍、或是唯一死刑的法律效果,法務部是否認為繼續維持該解釋,或同意也有變更的必要?」
政黨、旁聽民眾怎麼看?
在這場死刑是否違憲的言詞辯論中,開放的32席旁聽席座無虛席,一眼望去,多數為年輕面孔。在大法官下庭後,端傳媒向參與旁聽的民眾詢問,幾名年輕的旁聽者為大學法律系學生,他們告訴端傳媒,他們是為了這場言詞辯論特地翹課前來。
一名吳姓男同學對端傳媒說,在這場辯論中,屏除掉個人對「死刑存廢」、「死刑是否違憲」的偏好,他對於聲請人訴訟策略印象深刻,不管是訴諸情感、或是以數據論證法務部多次的廢死民調變化等,又或是對於冤獄、錯判的提醒,讓人感受到訴訟策略明確,以縝密的司法系統都有出錯的可能,提醒死刑之不可逆。
另一名楊姓男同學觀察,這場辯論不光只是憲法法庭中兩造對於死刑存廢的主張,由於憲法法庭在每一起憲法審查案都會採取網路直播的方式,他認為,無論是聲請人、或是關係機關的法務部,都在透過各自的擅長說服己方的支持者。不過他也提及,他感覺雙方交鋒的過程中,雖看似互有往來,但實質交鋒的內容聽下來並不多,更多的是各自闡述己方立場,以及不斷強化論點而已。
還有一名鄭姓女同學說,辯論中她感覺到各方都努力嘗試連結到國際,這樣的國際化也顯現在兩公約審查、以及死刑是否適用違憲審查的方式。她說,此次擔任鑑定人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在鑑定報告中提及台灣過往威權統治歷史,也指出死刑作為威權統治合法的政治工具,並舉例他國經驗指出從獨裁進入民主化,廢除死刑往往作為告別威權獨裁的象徵,「但在言詞辯論,人權會屢屢提及國際做法、國際對台灣的期許,這樣連結國際的作法也許可以獲得更大的認同。」她解釋,實際上講到威權獨裁的過往,往往牽涉到人們對政黨與意識形態的分配,連結國際可以降低這樣的意識形態落差。
而在法庭之外,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批評,目前15位大法官,有九人態度都傾向支持廢死,她舉例大法官黃昭元、謝銘洋、陳忠五都曾參與「暫停執行死刑」的連署;尤伯祥曾表示「贊成逐步朝向廢死前進。」黃瑞銘說死刑只是「滿足民眾廉價的慰藉」、許宗力則明確表達「死刑有可能違憲」的立場。其他如蔡烱墩、詹森林、許志雄等人都曾說出挺廢死的言論。同黨立委游顥說,即使扣掉三位迴避的大法官,12人中還是有七人持廢死立場。
國民黨立院黨團的代理人立委翁曉玲透過臉書強調,台灣屢屢發生兇殘殺人案,法務部卻不執行,實質廢死作為已引發民怨,她認為死刑制度存廢應該由立院修法,大法官不應擴權宣佈死刑違憲。
作為執政的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在言詞辯論前於臉書發文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尊重憲法法庭之審理,立法者或造法者也應自省,法律應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不可無視民意、更不應該以菁英思維專斷主張。
柯建銘表示,民進黨立院黨團將持續與社會對話以凝聚共識,並努力防止冤案,並積極檢視、加強、明確化死刑的審核機制、執行標準,也會一併檢視現行法律中以死刑為最高法定刑者之規範妥適性。
根據台灣《憲法訴訟法》規定,經言詞辯論後的案件要在三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遲兩個月。若大法官宣示死刑違憲,目前37例死刑案件將被撤銷判決,發回重審。假若死刑並不違憲,但判決程序等規定違憲,則會發回重審,但這些案件還是可能獲判死刑。但若死刑以及所有法規流程都合憲,目前的所有案件將進入待執行死刑的狀態。
引用:“黄瑞明也问: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指出有90%被害人家属反对死刑,从修复式司法的角度来看,他们如何回应?”
请问文章接近尾声处这里的“有90%被害人家属反对死刑”是否是编者笔误/口误的纪录?搜索了一下发现很多其他媒体声称超过9成被害人家属“反对废死”,能否说明一下,或是我理解错误了?
整理這場言詞辯論不容易!看台灣媒體似乎沒有提到詹森林以外幾位大法官的發問,最多看到另一位朱富美大法官的問題。謝謝端列出其他大法官的提問,也列名有發言跟沒發言的大法官。感謝端記者。
五個小時的言詞辯論,感謝端的紀錄!
很有時代意義的法治事件
感謝端傳媒完整的紀錄。死刑問題在台灣是高度敏感的問題。這場辯論是第一次正反兩方在憲法的高度充分表述立場,之後大法官作的結論將會引發的政治效應也會很巨大。相信民進黨政府自己也很擔心
雖然民意對死刑的風向很明確,但能開啟這樣的對話對社會很重要。感謝端的文字記錄,這樣的紀錄以及思辨會流傳10年20年。
感谢记者的整理,是很重要的辩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