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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近日美國較受人關注的hashtag,不是#MeToo,而是#Enough。觸發人們大呼「夠了!」的,是在情人節發生的又一宗校園槍殺案,這次發生在佛羅里達州帕克蘭,一名被逐出校的舊生奪去了17名師生的性命。據CNN報導,這是本年發生的第8宗校園槍擊案。有讀者可能會更正筆者︰「是本『學』年的第8宗吧?」不,是本年第八宗,2018年1月算起,如今只是2018年的第2個月的一半。
熟悉美國政治的朋友一定知道,槍械管制就跟墮胎、同志平權或移民問題一樣,是保守、自由兩派炒翻天的議題;而媒體亦不時在介紹美國槍管爭議時提到憲法第二號修正案,當中規定「不得侵害人民攜帶武器之權利」(…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很多兩岸四地的朋友於是認為,既然美國憲法明言人民有權擁槍,就算社會想收緊管制也無可奈何;甚至有些KOL(意見領袖)會提出,「擁槍權」是美國憲法為賦予人民權利用武器保衛自己、防止獨裁暴政而訂立,不能單單因為越來越多槍擊案件,就下結論指應該禁絕槍械。(註一)
一方面,為已經真金白銀依法買槍的人來說,不問背景不理需要地全面禁槍,無異於無償剝奪他們的權利甚至財產,尤其當住在遠離執法機關的鄉郊,確實需要一支手槍在家以求心安;另一方面,背景檢查、買槍限制,完全無助於阻止數以萬計學生、老師甚至國會議員被槍所害,單在2016年,有多達11000人因涉槍事件被謀殺或誤殺,即平均每天30人死於槍下。筆者亦不得不承認,以五十州不同地方的民情與社會背景,槍管爭議仍將在一段長時間內停留在莫衷一是的狀態,很難以單一條線,作為整個政策的有效平衡。
「個人擁槍權」非「自古已有」
但在高度分化的爭議當中,至少有一點還是要「法律歸法律」作澄清的︰美國訂立憲法(或者起碼是第一至十號修正案)時,真的肯定了人民有權在家中管有武器、繼而隨身攜帶嗎?下文將會帶出的是,即使環繞著第二修正案的用字與含義等一直有不少辯論,但起碼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為準,最高法院裁定美國人享有「個人擁槍權」,其實不過是最近十年的事;而在此以前,美國法院並未有將持有槍械提升到堪與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相比擬的「人權」的程度。
第二修正案其實還有上半截,整條的原文是︰「紀律嚴明之民團,為保障每一自由州之治安所必需,故不得侵害人民攜帶武器之權利。」(註二)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這條連同其他九條憲法修正案,包括有關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不受無理關押的第四修正案,及避免被迫自證有罪的第五修正案等,構成首批保障人權的「民權法案」(Bill of Rights)。文中提及的「民團」(Militia),依照香港的習慣,亦可譯作「民兵團」或「民兵」。
第二修正案的寫法,引起不同州份法院關於州法可否管制人民持械的不同解讀,例如阿肯色州高院曾在1842年的「阿肯色州對Buzzard案」指,修正案上半部有關「民兵」的提述,顯示憲法原意旨在維持各州享有維持武裝民兵的權力,而非授予人民個別或集體地持械的權利;而肯塔基州則在1822年宣判「Bliss對肯塔基聯邦案」時指,禁制武器的州法違反了憲法,因為「公民為保護個人及州而攜帶武器的權利必須獲完整保障」。
經歷了南北戰爭後,美國進入重建時期,包括要重新處理聯邦與各州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際。在19世紀末段兩次判決後(美國對Cruikshank (1876)、Presser對伊利諾伊州 (1886)),美國最高法院的立場是第二修正案沒有阻止各州政府實施武器管制法律,而且對於任何以未經法律核准的民兵團名義進行的聚集或持械巡行,州政府有權予以禁制,不會觸及第二修正案。到1934年,美國國會訂立首部聯邦層面的武器管制法律︰《國家火器法》(National Firearms Act)。
最高法院在1939年的「美國對Miller案」裁定,案中因聯邦法例而受限的武器(即一支短管獵槍),與「維持一支紀律嚴明之民兵團或其效能」(the preservation or efficiency of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完全無關宏旨,並駁回有關《國家火器法》違憲的主張;換言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只有跟「維持一支紀律嚴明之民兵團或其效能」有合理關係的武器及相關應用,才會獲得第二修正案的保護而免受法律禁制。Miller案在及後接近70年,成為絕大部分聯邦上訴巡迴庭維持聯邦與州槍管法的依據,並且屢次重申,第二修正案並不給予人民在純粹私人及民用目的下管有及使用槍支的權利,反而州政府或聯邦政府完全有權在不損害州或地方維持合法武裝力量的前提下,實施民用槍械的管制。
2008年Heller案與NRA
直到2008年,當時是小布殊擔任總統的最後一年。由小布殊提名而獲委加入最高法院的John Roberts首席法官及Samuel Alito大法官,在「哥倫比亞特區對Heller案」給了 Antonin Scalia大法官的判辭第四、五張支持票,讓Heller案正式成為第一宗宣告美國人民能夠根據第二修正案享有個人擁槍權的判決。到2010年「McDonald對芝加哥市案」,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的票數,裁定個人擁槍權的憲法詮釋,對州法及地方政府同樣有約束力。
談到槍管爭議,除了爭議憲法的字義,另一個焦點,無疑就是多年來出錢出力遊說官員、議員和選民的「全國步槍協會」(NRA)。事實上,直到70年代前,NRA 一直對槍管採取溫和態度,包括在接連發生政治暗殺的60年代支持聯邦制訂《槍械管制法》(Gun Control Act);但隨著組織受到其他強硬反槍管派的挑戰,組織在70年代末選出反管制人士領導後,NRA就迅即轉而成為全國主要的反槍管遊說團體。支持「個人擁槍權」論點的,尚有不少持保守觀點的律師及法律學者,正是他們從眾說紛紜的立國史料中,疏理出一種「槍權自古已有」的論述,並逐步通過公關、選舉以至聯邦法官的遴選過程,影響輿論、政府及法庭的態度,直到2008年在Heller案大獲全勝。
從一般印象而言,共和黨撐擁槍權、民主黨支持加強管制,但事實上,一直被保守或右傾陣營尊崇的前總統列根,本身正正主張槍管。他在1967年擔任加州州長的任上簽署法令,禁止在州內城市攜帶已上彈的槍械,並指「看不到有何理由,市民在今天還需要荷槍實彈地上街」。列根本人在1981年遇刺,同樣受槍傷的有他的新聞秘書Jim Brady,槍傷一直折磨著這位助手,直到他在2014逝世;以Brady命名、旨在引入購槍背景檢查的法案在1993年通過,列根也是法案支持者之一。
筆者並不想、亦沒有能力為他方槍擊案猖獗的大問題,提出甚麼有份量的見解答案。只是,我們有必要正視歷史,特別是要留意法律看待槍械管制問題的演變,尤其要避免輕率地斷言︰美國從開國立憲開始,就視人民自行擁槍、用槍,是神聖不容侵犯的、理所當然的權利。
註一:參考羅永康〈我仍然支持美國 應該是全世界人民都擁槍〉,《上報》7/10/2017。
註二:中譯原文取自台灣司法院網站。
只要英文水平達到高中水平,對於美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合法擁槍權利就不會有歧義,公民合法擁槍權利自美國憲法始,就是「自古已有」。
正如投票權一樣,雖然「自古已有」的美國憲法聲稱人人生而平等,但如果沒有艱苦卓絕的爭取追求,美國最高法院到今天仍然會維持一個黑人相當於四分之三人類,而婦女乾脆就沒有投票權不是人類了。
所以,美國公民合法擁槍權利遲至2008年得到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明確支持,只不過是對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擁槍率不斷上升而犯罪率同時穩步下降的公民政治權利實踐與達成的社會成功現實成果之確認而已,對憲法權利的遲到認證不能幫助任何人質疑第二修正案「自古已有」的法理及政治正確。
美國最高法院的各種判例並非絕對真理,而是美國公民不斷追求美國憲法明確(而非美國憲法給予)的天賦人權的政治博弈的結果。
個人覺得文中所說"让Heller案正式成为第一宗宣告美国人民能够根据第二修正案享有个人拥枪权的判决"非常不準確.
1)是因為成文法之上還有自然法, 根據自然法即有的權利(如信仰言論表達自由和人民擁槍)無需成文法來宣告存在或可享有. 第一修正案不創造而只是保護信仰言論表達自由, 第二修正案同樣不創造而只保護人民擁槍攜槍.
2)是聯邦最高法院並不直接裁定案件, 而是對案件中所涉及的憲法條文做出主張(可以稱為法條解釋?). Heller案中, 最高法院從第二修正案的序言性條款和操作性條款的關係, 從人民擁槍攜槍權為何不可被侵犯, 法條起草的歷史, 被批准後直至19世紀間學者/法庭和立法者的釋義, 過往的法庭主張(包括合眾國對Miller案)並未反駁個人權利等多個方面, 來主張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擁槍權利.
槍枝管制在美國已經存在,擁槍與否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管制內容,何種武器彈藥可以開放民用,何種須管制,管制多嚴格等等。NRA等擁槍團體每次都成功的打烏賊戰,不斷扯傳統歷史與第二修正案,避免輿論討論槍枝細節與管制內容。反槍派多半沒有足夠的知識來討論槍枝細節,每次都被模糊焦點。看了非常無言。
好文。另外,貌似在Trevor或是哪个主持人的节目里看到,里根控枪是受到了黑人民权活动中一波高喊“黑人持枪”的浪潮掀起的情况下提出的,不知因果关系如何,但好像在时间上是承接的,这一说法还需考证。
我在維基百科讀到美國直到2008年才確立個人擁槍權的時候,感覺很驚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