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環球時報連發第三篇社評寫道:「如果內地警員到香港,強制將他五花大綁塞入警車帶過檢查站,那肯定不行,但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被查者配合,既達到目的,又不跨越制度。」
那香港銅鑼灣書店老闆李波失蹤一案,內地的強力部門究竟如何「規避法律」又「不跨越制度」使得未攜帶「回鄉證」的李波可以回到內地?
一名剛退休不久的香港督察在接受端傳媒採訪時,分析了三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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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己走私坐「大飛」(稱呼走私用的馬達快艇)返中國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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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是被挾持,然後坐大飛上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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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用回鄉證上深圳(留一張自己已失效的回鄉證在家讓太太安心)
之後他又進一步分析了三種可能性的發生機率:
若答案是1,那推測李波以往是曾用過此方法往返中國大陸,今次再用此方法的機會最大;「若沒有經驗,就不會。」
若是2. 對方找人代勞,在香港挾持李波去中國內地,「不會愚蠢到親自落場這般吧?」
若是3. 機會仍然存在,「但可能性很小。」(註:訪問後,香港入境處已證實李波並無出境記錄。)
「如果真的被擄走到內地,香港警方真的很無奈。」該名督察說。「無奈」在於如果李波已進入中國內地,香港警方並不能逾越進入內地辦案。反之,亦然。
如果真的被擄走到內地,香港警方真的很無奈。
在法律上,根據基本法第 95 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
這條法律是以「一國兩制」為前提的──香港回歸後其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保持不變,在刑事管轄權上香港與內地屬於不同法域,不存在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係。並且,香港與內地之間沒有引渡協議。該督察說:「如果被內地公安擄走是明顯抵觸一國兩制國策嚴重的政治事件。落手擄人者亦干犯香港法例,須被起訴懲處。」
香港回歸之後,兩地交流及出入境更加頻繁,涉及兩地的刑事或民事及各類罪行數量不斷上升,尤其是刑事犯罪、經濟類犯罪和毒品交易。但由於兩地司法獨立,互不隸屬,兩地的嫌疑犯利用跨境的方式藏匿。
簡單來說也就是香港嫌疑犯會逃亡內地,內地嫌疑犯則藏匿於香港,這當中也有為數不少為躲避政治問題的民運人士或者官員。但由於兩地並無「引渡條例」,香港與內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途徑和程序 一直是各方探討的現實問題。
香港回歸後,雙方之間的警務合作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公安部與港澳警方建立了定期會晤制度 ;2000 年 8 月 ,粵港澳舉辦三地刑偵主管定期會議 ,一年後建立刑偵對口部門直接聯絡機制。
那麼,究道香港警方和內地公安是如何合作的?溝通機制及渠道是什麼?內地公安或香港警察是否跨境執法(合法或非法)?端傳媒就此向香港警務處公共關係科提出查詢,收到的回覆僅是,「警方與內地執法部門一直保持緊密聯繫及合作,並會在有需要時透過既定渠道交流訊。」
為此端傳媒採訪了三位剛退休不久的香港資深警務人員,並翻查內地公開發表論文,試圖解答因為李波失蹤事件後,產生的巨大問號。
Q:什麼案子涉及兩地合作?
根據廣東商學院法學院馬進保教授2002年發表的論文《中國區際偵查合作若干問題研究》指出,在合作範圍上 ,中港澳三方經過深入調查和協商後達成過共識 ,確定內地與港澳各自依照法律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並可以請求對方協助調查的案件主要包括:貪污犯罪、賄賂犯罪,偷稅、漏稅、騙稅等涉稅犯罪,挪用公款 、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犯罪 , 隱瞞境外資產 犯罪,假冒商標犯罪 , 侵占公司資產犯罪 , 私拆郵件竊取財物犯罪,徇私舞弊犯罪 , 玩忽職守犯罪 , 與貪污賄賂有牽連的走私犯罪和詐騙犯罪,以及雙方特別請求協助調查的其他有關罪案。
Q: 香港警方和內地公安的聯絡機制是什麼?
1) 通過香港警方的聯絡部和中聯辦下的警聯辦溝通。港警聯絡部分為「深圳」、「珠海/廣東」、「中國國家中心局」(廣東之外)三個部門;此外,商業罪行科、毒品科直接對接中聯辦下的警聯辦。
2) 如果是秘密調查,一部份會通過香港警務處下的「保安部」。(保安部(Security Wing),回歸前是英殖民時期香港警務處下設的政治部(Special Branch),由英國軍情五處二處指揮,主要責任為反間諜及收集情報等多類特殊任務。在95年解散,有一部份職能轉移至如今的保安部下。)主要責任為負責多項與保安有關係的事宜,包括要員保護、防範及對付恐怖活動,以及統籌保安事務,2011年時共有745人。
3) 繞過香港警方,自行秘密調查。
Q:兩地的「通報機制」通報什麼?
根據通報機制,內地公安須向香港警方通報由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及非正常死亡。
內地若抓捕港人需14日內通知香港警方,而內地法律規定,拘留內地人必須24小時內通知;香港警方若拘捕內地人或者香港人,只要時機許可, 應當盡快通知,並無明確時限。
Q:香港警方可協助內地公安開展哪些調查活動?
1) 調查出入境記錄
2) 派人監視是否有目標人物出現
3) 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提供其過往犯罪信息
4) 調查犯罪嫌疑人的信用卡消費記錄,發現其經常出人的消費場所,派人監視、跟蹤,掌握犯罪信息。
5) 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和子女上下班、上學放學等情況派人監視、跟蹤,發現掌握犯罪信息。
6) 分析其他情況材料,協助排查其他犯罪嫌疑對象。
(上述均需獲得香港法庭的搜查令)
Q:內地公安來香港取證是怎麼做到的?
根據香港政府發給香港各執法單位的內部指引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香港各方向內地警方移交由香港警方提取的案件證據材料;特殊情況下,必須報經保安局、律政司批准。但是,內部指引沒有禁止香港警方協助內地警方人員在香港調取物證。
1)香港警方進行搜查,內地各方在場觀察拍照取證。(但不能從事搜查活動。)
2)促使物證保管人將物證交給內地警方。
3)採用委托方式提取存放於銀行的贓款、贓物,獲取證據。(可通過司法部駐港機構——中國法律服務中心委托香港律師行,循民事委托途徑解決。)
4)提取證人證言。(通常情況下,可先由香港警方人員出面預約證人或到其辦公場所與內地警方人員見面,或到證人自選地點見面,但見面場所必須有香港警方人員在場。)
Q:內地公安來港執法時,曾有過哪些錯誤手段?
根據全國法律類核心期刊《犯罪研究》於2005年刊登的一篇由廣東警官學院教授許細燕,以及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追逃組組長劉紹新撰寫《試論涉及香港地區刑事案件的警務協作》的論文指出,錯誤偵查手段包括:
1)非法越境執法。不時有少數大陸公安機關人員因各種原因,在沒有通知香港警方的情況下,來港辦案,辦案過程也沒有警方在場,引起非法越境執法等問題。
2)提出非法請求。曾有過以下實例包括:
請求香港警方協助凍結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香港的房產與銀行資金,扣劃銀行存款;
請求強制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案:有的請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請求香港各方協助強行對案件相關人員抽取血樣,做DNA鑒定。
1999年6月,某省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偵查一起特大搶劫案件時,發現一名犯罪嫌疑人已經潛逃香港,該所一名領導將單位工作介紹信、自己的工作證、對該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證等文書傳真到香港某警署給其相熟的一名警長,請求協助捕捉該犯罪嫌疑人。最終該名警長照辦,被上級訓誡。
3) 非法使用情報信息資料。目前香港與內地警方有一些偵查協作機制,香港警方應內地警方請來移交一些證據資料或調查結論,依照國際刑警組織章程規定,這些證據資料和調查結論都只能作為情報信息資料使用,而不能直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是啊,法律规章是很无情的东西,很多影视作品都将之美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