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前,台北的中央社發出一篇題為「駁台灣地位未定 外交部盼勿自我否定國格」的報導,文中稱因「近期有人士投書媒體,重提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點,並以曲解前外交部長葉公超談話為佐證,外交部今晚再提出解釋。」
是誰曲解葉公超的談話?
1952年7月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即《台北和約》)案之補充說明》已被收入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編《中華民國對日和約》(1966年出版)第351頁,其中說到雙方換文中訂定的和約適用範圍,「是指我國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領土,所謂控制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
這是針對若干論者(包括今日外交部條法司官員)意圖誇大台北和約作為台灣主權歸屬確定依據的有力反駁,前後文非常清楚,外交部卻以1950年6月28日葉公超的另一段「中國對台灣主權」的談話,來說我們「曲解」。客觀而言,頂多可以說葉部長前後矛盾,或是猜想他認為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另有依據,只是不能以台北和約為依據?
葉公超是很有膽識的專業外交官,1961年擔任駐美大使期間,因為外蒙加入聯合國案,中華民國代表團是否動用否決權,與蔣介石意見相左,蔣介石竟在日記中一再罵他是賣國媚外的漢奸,不久將他免職召回。
葉公超和楊西崑是在那威權時代比較能從台澎的處境以及國際的現實出發,比較不受黨國一中意識形態羈絆的外交家,他們的很多意見值得今天辦外交的人參考。
中華民國政府曾對未定論「不表反對」
其次,外交部聲明還說中華民國政府「自始即堅決反對」台灣地位未定論,也是不符歷史事實。
1950年美國特使杜勒斯負責協商對日和約內容的時候,曾經把美國所擬對日和約「七原則」的節略交給顧維鈞,其中主張由英、蘇、中、美四國決定台澎、南庫頁島及千島群島之歸屬問題,倘四國於和約生效後一年內尚無協議,則由聯合國大會決定。
當時杜勒斯還安慰顧維鈞說,美國主張凍結台灣地位問題就是要維持現狀,由於中華民國政府已經統治台灣,維持現狀對國民黨政府有利。雖然不久美國改變了「四強決定」台灣歸屬問題的方案,只在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它對台澎的主權、權利和要求,但是過程中顧維鈞得到的政府訓令,是對於四強決定台灣未來的方案「不表反對」!
換句話說,當時國民黨政府也知道,台灣地位未定論對中華民國政府是有利的。
裝糊塗躲在過時的憲法條文下
再次,外交部聲明引用英國劍橋大學教授克勞福(James Crawford)在《國際法上國家之創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書的論點,認為1952年台北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主權雖未指明給誰,但不能解釋為台灣是無主地,因為台灣已經由有效的政府即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筆者按:前已述及,有效控制不代表擁有主權呀)。
克勞福該書在1979年第一版的時候已經認定「台灣是一個處於內戰狀態之下的『地方性事實政府』」——台灣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在法律地位上應屬於中國的領土,這種認知到了2006年第二版似乎仍無改變。於此,吾人想請問外交部,這種立場是今日中華民國政府的立場嗎?
應知,克勞福的法律見解主要是建立在: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從來不明白宣示自己是獨立國家,而且未曾以獨立國家的身分尋求國際承認,反而常常以模糊曖昧的聲明例如一中各表、未來一中或是增修條文「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來表述立場,只會更強化中國擁有台灣主權的「默認」。
國際法學界的一句名言是:任何政府都只能被承認他自己所主張的部分。
最近李登輝前總統赴日訪問,因為講到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引起新黨主席郁慕明等人不滿,認為他涉嫌勾結外國人出賣台灣,到高檢署告發李登輝涉嫌外患罪云云。
姑不論中國方面的歷史主權說,在國際法上恐怕不敵日本的「先佔」和「有效管理」,就以中華民國政府的自我定位而言,1970年代就開始從代表中國、光復大陸的立場轉為革新保台,這正是當年美國的留學生保釣運動主流唾棄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轉而期待北京政府的原因。
試問,當年台北保釣青年——應該包括馬英九在內——高喊的口號「誓死保衛中國領土釣魚台」,今天還會在馬總統的口中說出嗎?如果說,釣魚台是我們的,那「我們」是誰呢?
作為外交部的官員,如果沒有警覺到自己的國家是「中華民國在台灣」,裝糊塗地躲在過時的憲法條文底下,以北京的立場為立場,以北京的利益為利益,真不知這是哪一國的外交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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