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陈仪深:台湾外交部躲在过时宪法下?

台湾外交部的官员,不该装胡涂地躲在过时的宪法条文底下,以北京的立场为立场,以北京的利益为利益。
台湾的右翼分子在台湾野柳的一个渔港举起挥动国旗。

月前,台北的中央社发出一篇题为“驳台湾地位未定 外交部盼勿自我否定国格”的报导,文中称因“近期有人士投书媒体,重提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点,并以曲解前外交部长叶公超谈话为左证,外交部今晚再提出解释。”

是谁曲解叶公超的谈话?

1952年7月外交部长叶公超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条约(即《台北和约》)案之补充说明》已被收入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华民国对日和约》(1966年出版)第351页,其中说到双方换文中订定的和约适用范围,“是指我国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领土,所谓控制是一种事实的状态,并无任何法律意义,与法律上之主权,截然不同。”

这是针对若干论者(包括今日外交部条法司官员)意图夸大台北和约作为台湾主权归属确定依据的有力反驳,前后文非常清楚,外交部却以1950年6月28日叶公超的另一段“中国对台湾主权”的谈话,来说我们“曲解”。客观而言,顶多可以说叶部长前后矛盾,或是猜想他认为中华民国拥有台湾主权另有依据,只是不能以台北和约为依据?

叶公超是很有胆识的专业外交官,1961年担任驻美大使期间,因为外蒙加入联合国案,中华民国代表团是否动用否决权,与蒋介石意见相左,蒋介石竟在日记中一再骂他是卖国媚外的汉奸,不久将他免职召回。

叶公超和杨西昆是在那威权时代比较能从台澎的处境以及国际的现实出发,比较不受党国一中意识形态羁绊的外交家,他们的很多意见值得今天办外交的人参考。

中华民国政府曾对未定论“不表反对”

其次,外交部声明还说中华民国政府“自始即坚决反对”台湾地位未定论,也是不符历史事实。

1950年美国特使杜勒斯负责协商对日和约内容的时候,曾经把美国所拟对日和约“七原则”的节略交给顾维钧,其中主张由英、苏、中、美四国决定台澎、南库页岛及千岛群岛之归属问题,倘四国于和约生效后一年内尚无协议,则由联合国大会决定。

当时杜勒斯还安慰顾维钧说,美国主张冻结台湾地位问题就是要维持现状,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已经统治台湾,维持现状对国民党政府有利。虽然不久美国改变了“四强决定”台湾归属问题的方案,只在和约规定日本放弃它对台澎的主权、权利和要求,但是过程中顾维钧得到的政府训令,是对于四强决定台湾未来的方案“不表反对”!

换句话说,当时国民党政府也知道,台湾地位未定论对中华民国政府是有利的。

装胡涂躲在过时的宪法条文下

再次,外交部声明引用英国剑桥大学教授克劳福(James Crawford)在《国际法上国家之创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一书的论点,认为1952年台北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台澎主权虽未指明给谁,但不能解释为台湾是无主地,因为台湾已经由有效的政府即中华民国政府所控制(笔者按:前已述及,有效控制不代表拥有主权呀)。

克劳福该书在1979年第一版的时候已经认定“台湾是一个处于内战状态之下的‘地方性事实政府’”——台湾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在法律地位上应属于中国的领土,这种认知到了2006年第二版似乎仍无改变。于此,吾人想请问外交部,这种立场是今日中华民国政府的立场吗?

应知,克劳福的法律见解主要是建立在:中华民国(台湾)政府从来不明白宣示自己是独立国家,而且未曾以独立国家的身分寻求国际承认,反而常常以模糊暧昧的声明例如一中各表、未来一中或是增修条文“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来表述立场,只会更强化中国拥有台湾主权的“默认”。

国际法学界的一句名言是:任何政府都只能被承认他自己所主张的部分。

最近李登辉前总统赴日访问,因为讲到钓鱼台是日本的领土,引起新党主席郁慕明等人不满,认为他涉嫌勾结外国人出卖台湾,到高检署告发李登辉涉嫌外患罪云云。

姑不论中国方面的历史主权说,在国际法上恐怕不敌日本的“先占”和“有效管理”,就以中华民国政府的自我定位而言,1970年代就开始从代表中国、光复大陆的立场转为革新保台,这正是当年美国的留学生保钓运动主流唾弃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转而期待北京政府的原因。

试问,当年台北保钓青年——应该包括马英九在内——高喊的口号“誓死保卫中国领土钓鱼台”,今天还会在马总统的口中说出吗?如果说,钓鱼台是我们的,那“我们”是谁呢?

作为外交部的官员,如果没有警觉到自己的国家是“中华民国在台湾”,装胡涂地躲在过时的宪法条文底下,以北京的立场为立场,以北京的利益为利益,真不知这是哪一国的外交部了!

编辑推荐

读者评论 0

会员专属评论功能升级中,稍后上线。加入会员可阅读全站内容,享受更多会员福利。
目前没有评论